宗教变迁及其社会场蜮--当代中国宗教的社会性新探
宗教变迁及其社会场蜮--当代中国宗教的社会性新探
伴随着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及其社会变迁的深化,宗教的作用已经日益取得了一种社会形式,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民间的严重关注。宗教现状的变动及其宗教组织、宗教行为等等问题,或与当代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变迁相关,或与宗教传统的转型紧密联系,均在不同层面上体现了一些新的时代特征与社会形式,并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国内社会进步乃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宗教日益呈现的社会性特征,将成为日后宗教学研究的一大论述重点。
一、当代中国宗教的社会性及其研究方法:
中国宗教社会性问题的提出,主要是出于如下两种考虑和一个社会背景:一是晚近十年来,宗教与社会的独特现象促人深思;二是传统宗教研究的模式已经到了必须反思和修正的地步。其社会背景,则是中国近20年来的改革发展,已大致转进了往昔以单一的行政手段所打造的社会状况,国家全能的控制功能也相应地改变,并于其间孕育、成熟了国家与社会的运行机制,两者的界限和价值预设在不断呈现,中国社会及其相关的众多领域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分化,并在宗教领域印下深刻的痕迹。所以,宗教的发展已经在相应的层面上构成为一种比较具有独特性质的社会形式。宗教信仰已相应成为地宪法约束之下的个人选择,更的隶属于社会,表现出较为突出的社会性特征。
因此,对应于20年来中国社会的变迁,宗教作为社会现象的命题已经可以提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宗教学研究应当将其现象及其问题,主动地纳入自己的学术视野,进而调整宗教学研究之理路,在宗教与现代社会相互适应的基础上,拓展这一课题的社会性的深厚内涵,促使它能够以适应中国社会的再度变革。
大致地说来,始于80年代初年的中国宗教研究具有三种模式,即:文化交流或宗教史的研究模式;宗教思想史或宗教哲学的研究模式;宗教与现代化研究模式。这三种研究模式,迄今为止已经取得有显然的进步。文化交流的研究模式,注重于中西或中外文化交流过程中宗教传统所发生的历史作用,从中呈现出相当突出的史学特征。宗教思想史以及宗教哲学的研究模式中,中国哲学研究者往往注重于佛教思想及其哲学的研究;西方哲学研究者则注重于基督教神学及其哲学的研究,由此构成当代中国宗教学研究的主体部分。至于宗教与现代化研究之模式,主要是应承着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之影响,在现代化与文化传统的矛盾中来研究宗教文化及其传统,其特色是注重于文化反思或传统批判。因此,其总体倾向注重于宗教哲学、宗教与文化传统、宗教与现代化关系。至于宗教本身的发展以及变化,以及这一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社会性特征,大多数的研究成果则付诸阙如。
关于宗教的社会性的概念,主要是基于当代中国宗教的现代性问题,并产生于中国当代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运动过程之中。
近20年来中国社会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以及由此导致的民间社会(包括民间公益事业)的发育,基本产生于一个"总体性社会结构"的背景之中。就我们所关心的角度而言,这种总体性社会结构,至少具有两个突出的特征。其一,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的社会活动空间。其二,社会各个部分的高度关联性。在这种总体性社会中,政治框架成为定型社会的基本框架,社会中的各种组织系统均附着于政治框架之上,政治和行政权力成为支配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力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由于高度附着于政治框架而呈现出高度的交织、粘着和不分化状态。([1])
然其总体性社会结构,随着社会的变迁,总体性特征也相应变化,或者是演变为逐个子系统的成立及其整合。这就是说,作为社会总体,它在各自的互动系统、组织制度和社会结构之间,不断分化,相互分离;各个子系统也将会逐步形成自己的运动机制,以借助于有限可能性原则,按照分割、分层和功能分化三种分化方式发展起来。在此过程中,社会的总体性结构之中的层次或分层,也渐次明晰起来。每一个社会子系统的自身同一性和边界,一方面是得以明确,另一方面则是借助于更高层次的功能分化,取得社会进化的效果。特别是其中的功能分化,可以促使总体社会的每一个子系统,明确自己的存在或发展的边界,趋向自理自治,与整个社会保持共存和预设的关系。
尤其是中国式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组合方式。社会在其相对独立于国家和市场的层面上得到日益的发展,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新的权力构架和体制正在形成。宗教与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复杂关系,其有别于政治性、国家上层建筑性质的社会性得以真实的体现,这就会促使以往的宗教研究模式以及宗教运行机制捉襟见肘。
附着于总体性社会结构的中国宗教,无疑也在其存在及其形式的层面上,产生了相应的功能分化,边界日益明确。就其社会功能而言,中国宗教组织致力于社会慈善、民间互助,其有别于国家、市场的"第三部门"社会特征,已渐渐浮现。基于上述考虑,下列问题似可提出:
(1)当代宗教的社会地位及其功能如何界定?如何确立其定位和判断的价值标准?
(2)往昔的宗教学研究模式如何继续发生作用?
(3)宗教学研究如何保持其学科发展的现代性,拓展研究范围、丰富自己的分析方法?
(4)如何理解宗教研究和当代社会文化研究的关系,将宗教研究与当下的社会、文化研究有机整合?
(5)宗教学的社会性或社会化研究模式,如何构建?
第5点的研究设想,乃以上述4点作为思考的前提。至于其所关涉的社会现象,则以第一点尤为至要,涉及当代中国宗教的运行机制。
二、社会性与世俗性问题:
世俗化问题,乃是当代宗教与社会变迁问题中最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论及当代宗教的社会性,必然要从宗教的世俗化问题谈起。
有关宗教的世俗化,不同的宗教发展语境,而有不同的意义阐释。英语"世俗"(secular)一词的拉丁语词根(saeculum),包涵着"时代"和"世界"的意义。当时的希腊人倾向于将世界理解为场所、位置,希伯来人则从时间的意义说来理解世界,最后是希腊人妥协于希伯来人,将"世俗"(secular)理解为一个变化的世界与永恒的宗教世界的对立。历经时代演变,然其"世俗"一词,依然包涵着如下多层含义:
(1)世俗的过程,指人们脱离宗教的保护或控制,获得人性的自由的社会过程;
(2)人的注意力,从来世转向此世,由彼岸转回此岸。
(3)政治与宗教分离,宗教退回自己的独立领域,成为个人的价值向度,获得内敛的文化性格。相应地,社会过程则实现非神圣化,摆脱了宗教制度和宗教象征的控制,人的行为由此建立在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其历史意义,在于韦伯讲的祛魅或理性化。
此问题的提出,包涵有两大层面,即宗教的世俗化和社会的世俗化。因此,西欧社会中的宗教发展,大都获得了一种与俗世社会相独立的社会形式,严格地区分精神和俗世两个层面,上帝和恺撒的功能也明显分别。基于这个价值理念的特殊分野,许多论及中西社会、文化关怀者,不约而同地会将视野转向中西宗教的比较,认为中西社会、文化关怀形式的差异,主要原因是在于宗教发展形式的不同。故尔在现代性问题的研究之中,如讨论社会转型或社会变迁,宗教的世俗化,乃题中应有之义。其社会理论或社会学领域,大多缺不了宗教与社会这一议题。而议题当中,政教分离为核心。它制约并刺激着公共社会和私人精神领域的相应分化。
回溯中国传统,对于"世俗"语义,另有一番诠释。
中国语境之中,有关"世"字的解释:以时间解者,三十年为一世,寓意朝代更替之意,以王者易姓受命为一世。用以世代关系表达者,父子相继为一世,如君子之泽,五世而后斩。用作世界之简称,如言世人谓世界同时之人。至于"俗"字,与对"世"的解释紧密相关。"俗"字,原意指风习,上所化曰风,下所习说俗。以教化之相续沿习为俗。其次,是世俗人们的所欲所想,也称之为俗。最要紧的是,礼俗乃作为驾驭人群的统理方法。([2])因此,"世"与"俗"两字的组合,构成"世俗"一词的多层义蕴:
(1)指社会风习,蕴涵着"施教导民,上下和合"、"圣人"认可的教化目的。([3])
(2)指尘世或世间,但无天国彼岸之意。([4])
(3)意为流俗,民间流行的通俗文化形式。([5])
显而易见,传统中国语境中的"世俗"一语,并不与彼岸世界、精神天国等语义相对。而是注重于"上施教化",圣人认可的政治道德教化,当下世界中社会秩序的构成;注重于"下习为俗",普通人群的行动习惯、所思所想、礼仪风俗,故其将礼、俗整合,以礼驭俗,以君子之风,偃小人之草([6])。其能指和所指,由此统合在德化礼教,使俗民化之于上,圣贤统制于上。家族间的父子相继,国家王朝的易姓受命,以及生命个体的精神关怀,同处一世,系于当下。其个中界定,意义大矣!
中国宗教的政治化和伦理化特征,由此定性定型。所以,在此层面可以认为,中国宗教不存在世俗化问题,因为中国宗教传统一直就异常的世俗,并不与世俗相与分离。从传统中国宗教对于"世俗"语境过度依赖来说,此乃历史的事实。然而,世俗与世俗化则有差异。
宗教的世俗化,注重的是社会本身的世俗化以及宗教世俗化。其立意是紧密联系的两个层面:前者是以非神圣化的形式界定世俗社会的结构意义,公共权力为宗教发展划定领域,依据法律对之进行管理,不再以公共权力的形式直接涉及宗教问题,故称为世界的神圣化、祛魅化或理性化;后者是宗教自身的不断调整,适应社会变迁的需求,退出公共社会,不再左右公共理性。作为问题的表达,它可以分别体现为内在的或外在的形式,如下所示:1、 宗教角色与社会制度的分化;2、 宗教内部世俗化因素的发挥过程;3、 宗教与世俗的界限;4、 宗教对于各个不同社会层面的超越,普泛化的宗教象征的形成;5、 宗教组织及其分化,小型教派和新兴宗教的出现;6、 个体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分离及其矛盾。
依此世俗化论题,宗教的世俗化,当划清宗教世界与世俗世界的界限,促使宗教正常发展,宗教与社会的平衡和互动。所以,中国宗教的世俗化,在中国现代性问题的视阈中,必以当代中国宗教的社会化形式,疏导固有的行政管理的单质性,消解其传统遗留的国家伦理格式。在此层面之上,宗教之社会性的命题方可成立。
仔细考察中国宗教的历史演变,则可发见中国宗教不是没有它的世俗化,而是其世俗化及其过程,非常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宗教的世俗化问题,核心问题在于中国的宗教本质,并不是彼岸天国、精神关怀的价值祈向,更主要的是它以道德教化为中心,从而发挥其在世俗社会这的功能。历史中的中国宗教,早已呈现出宗教与世俗紧密关联的倾向,其结果就是三教合流及其历史整合。
显然,就中国宗教而言,其世俗化问题,表现在社会变革的关键时刻,当是权力危机以及相应的意义秩序危机。故尔在新政制的重建中,其致力于的不仅仅是权力重组,同时还考虑意义秩序的再建。因此,现代社会的分化原则,如以政教分离为中心,公私领域的分割为基础的话,这个世俗化的过程还是刚刚开始。
因此,当代中国宗教的世俗化,必欲在社会化的层面上再次"世俗化",即以社会化为前提,消解和疏导宗教形式的意识形态化和国家伦理化,以构建现代社会急需的社会化基本原则:即建制宗教与国家行政权的分离,与公共生活秩序的分离,以及宗教组织在法定范围之内的自立自理。与此相应的是,民主化的政制建设则应致力于社会秩序的框定和维系,并在制度层面表现出如下四个世俗化:即宪法的世俗化;政策的世俗化;制度的世俗化;意识形态的世俗化。([7])
这个过程,可以在领域分割时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宗教优位型、政教交叉型、政教分离型、政治优位型等。就当下中国的现状而言,似可称为"政治优位型"的世俗化形式。在此模式之下,宗教的世俗化,可以形成"官督民办"的形式,在社会化层面上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从此不再高挂在国家上层建筑,悬置在意识形态风口,造成国家建制的一个重大负担。只要是在法定的范围之中,制度认可的宗教形式,便可在其自主性层面自理发展,自主式的体现出社会领域中的社团组织的特性。因此,宗教的世俗化当中,孕生出社会急需的社会性机制。
值得指出的是,常有的误解,以为宗教的世俗化即是宗教消亡的预示。实际上,它指的是宗教在现代社会变迁中的社会性呈现,是与社会分化紧密联系的个体化、多元化。其主旨不是宗教性的消解,而是它在社会中的正常表达及其宗教功能的转变。至于世俗化问题的研究,则是规范性理论与分析性概念的整合,将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形式来加以研究,从国家与社会的张力关系来看待宗教问题。此乃强调宗教社会性的关键。
三、宗教"五性"、"七性"及其社会性:
所谓宗教"五性",是指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长期以来,这是我们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并促使传统宗教在与现代社会相互适应,取得了使人注目的进步。所谓宗教"七性",是在宗教"五性"之外,加上已故赵朴初先生针对佛教提出的文化性和入世性,([8])故有宗教"七性"的说法。
对于宗教的"文化性"和"入世性",即对于"宗教文化"的研究,已为宗教学界的聚焦点。所谓宗教学研究的学术成就,大致可以体现当代中国宗教的这两大特性质。而于基督教研究的注意,可以说是宗教的国际性或民族性的体现。从宗教本身的发展而言,其发展大抵上则是上述各种特性的呈现,方才可以称之为"发展"。所以,宗教的"五性"或"七性"的强调,促使宗教适应社会,获得了政治话语的高度认同。
然而,当下的中国社会,国家和市场已经并行不悖,两大领域是有所联系但又有所区别。这就是宗教"入世性"的"世"的时代特征,集中体现了其他"六性"的时代和社会特征。再者,从宗教信仰主体的"群众"来说,其社会特征也已转为"公民",从而在具体的宗教行为层面上,与"世"的时代特性两相吻合。因为,"群众"是一政治概念,而"公民"则是现代社会名词。为此,宗教之信仰主体是社会公民,宗教的活动空间为公民社会,其固有的"五性"或"七性",由此集中在"社会性"之中,由其"社会性"整合,在不同层面相应地呈现。社会性,成为当代中国宗教特性的核心概念。在此前提下,中国宗教的转型过程,具备了独特的社会性内涵。
因此,本文所强调的社会性及其概念,源自"五性"或"七性",并由当代中国社会变
迁的历史予以肯定。其主要内涵,注重于社会的制约以及宗教自身的界定。
从宗教本身的发展特性而言,它生存在国家与市场相互关联的社会领域,可自国家上层建筑落地,在国家法律的约束当中,取得社会秩序的认可,从而获得自己的社会空间乃至完善的可能性。特别重要的是,宗教之社会性的获得,在相当大的程度之上,是来自法律及其秩序。这就是说,具备法律约束或者法律支持的宗教,方才可以孕生出我们所强调的社会性,而"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属于个人的神秘体验。"([9])
虽然宗教可对生活的终极意义进行关切,成为人类社会经验一个重要方面,但支持和约束它的现代法律,则能够解决宗教之间乃至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纷争,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社会沟通的程序,促使宗教关怀所形成的社会经验,能够真实地具备社会表现,并为社会同化。所以,宗教可以不同于法律的形式,参与人们的全部存在,参与个人作为他所属的社会之一员的生活过程。这一特征,对于以个人神秘体验为主的中国传统宗教而言,应当具有极好的针对作用,更可在此层面,将宗教经验与法律经验的打通,形成新型的宗教模式,有效的疏导以往宗教生活及其体验的神秘性或封闭性,构成宗教神秘主义、极端主义的预警机制。
至于宗教社会特征的应用性与操作性,拟可梳理出如下几个重要的层面:
1.宗教信仰与社会公共理性的关联;
2.教徒履行社会公民的责任;
3.宗教组织的社区化或社团化,或作为社会公益部门的社团特性;
4.宗教经济的公益化或慈善化;
由此观之,今日宗教的世俗化问题,一是它的法律化问题,其次是宗教制度上的自我认同以及它在社会表达形式上的衰败--即宗教组织作为正式社团的衰败。宗教正继续成为或日益成为个人生活的神秘体验,只能成为追求个人心志安宁的私人事务,而不为社会所认可。
在社会制约方面,政府则通过法律提供秩序与合作,运用国家宪法的权限,提供一个宗教能够于其中发展的社会环境,真实体现宗教的社会性,卸下这个传统宗教所提供的精神包袱,让社会中介来依法管理,进行淘汰。
既然宗教的社会性,必须通过法律的支持程序,方才能够有所呈现,那么,"任何一种宗教都具有并且必定具有法律的要素--确切地说有两种法律要素:一种与信仰某一特定宗教之群体的社会程序有关,另一种则关系到宗教群体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群体的社会程序"。([10])这不仅仅是指宗教团体内的组织和程序,也是指这些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更大社会中的组织与程序,无疑是需要有宗教制度的遵守。否则,它就会缺乏社会的认同而咎由自取。因此,立足与宗教之社会性以及宗教生存的社会形式,国家的管理,即是一种总体的监督和指导。此类宗教管理,乃依法管理,可称之为"官督民办"或"教团自理"。而上述的宗教"五性"或"七性",均能在其"社会性"及其形式(社团或社区)的现实经验中,得以真实的落实。
四、宗教社会性的呈现形式:
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模式,其传统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对于文化乃至宗教的控制,格外地注重。因此,文化的国家化或文化的国有现象,十分突出。这种互动模式,特别注重文化、道德的维系。国家的文化取向,与国家政治的取向几乎一致。所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往往是以文化、道德规范的形式在进行,如伦理本位及其对于社会的组织,不以政治、经济特别是法律的手段或秩序来进行社会的互动。这就是中国历史传统中的政治伦理化或伦理政治化的问题。在此社会语境之中,宗教的社会性自然无法体现,只能由情景定义般的文化特殊主义来提供,并包含在国家对于道德与文化的强制性要求之中。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中国改革,促使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模式发生了较大的转型。依法治国的提出,说明国家合法性的资源分配,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必须以现代法律来予以界定。于是,在传统的互动模式之中,国家衍生出社会,社会已经发展到与国家真正互动的层次。社会组织的原则,因此与国家组织的原则产生了相应的分别。公民社会及其文化的原则,可以从中寻到自己的资源。在此前提之下,国家与社会可以实现真实的互动,原来的国家文化主义的作用形式自然要转化。其文化特殊主义如落实在社会层面,方能真正做到以德治国,从此还原道德、文化原有的社会特性。宗教文化及其系统也当如此,可在此模式的转化之中,还原其社会性。
国家与社会的整合,从而在新的互动模式中形成。所以,宗教社会性的呈现,既源自其互动模式的新构建,也出自于宗教本身发展的新形式。这种新形式,将从宗教组织的社会性当中来获得主要的认识。
由于国家与社会互动模式及其功能的变化,出现一种转型过程中的"权力替代性组织"。它既不是国家政府控制的行政组织,亦不是依赖于市场主体而生存的赢利机构,而是处在国家的社会的中介,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作用。因此,国家对于社会资源的控制或利用,主要的或更多的是采取间接的、非正式的方式。这种社会中介,恰好就是国家整合社会的新形式,从而获得了应有的社会特性。宗教组织,如能在社会协调、社会管理,尤其是在道德、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当中,发挥其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作用,那么,宗教组织的社会性还原问题似可解决。
眼下常常提到的"第三部门",当是宗教组织获得社会性存在方式的领域。其呈现方式是,建构非国家、非市场的第三种社团形式,自国家全能机体中有效剥离;在政府协助下,建立合法的、新型的社团及其中介组织结构;适时构建相应的法律系统,以法律进行功能整合,完善其管理机制。原来的强制性协作组织性质,因此转化为际遇性民间组织和社团性协作型。这就是"官督民办"或"教团自理"的社会性呈现形式。用一句话来表达,即是由宗教的行政控制形式,转变为公共的法律控制形式。如其落实在宗教组织的社会性质上,我们可以称之为"公益宗教"。([11])
在社会变迁之中,各类制度性宗教团体正以各种不同的面貌和方式,具显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表现出作为社会事实的整体性。所以,必须将这些宗教现象作为一个社会整体来考察,籍以了解它们的本质、运作以及社会性、生活性的层面,理解这些宗教现象所独特的语境及其真实内涵,由此来把握宗教现象对于整个社会构造的普遍性。所谓的"公益宗教",即是体现了当今宗教在社会变迁之中已经体现出来的社会意义。它在国家与社会新的互动模式之中,可以一个非赢利、非市场、非行政的社团形式,以其独特的社会性格,发挥它应有的文化整合功能。换句话来说,就是国家对于社会的整合,已不再采取直接的方式,而是借助于各种"第三部门"作为中介,协调社会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公益宗教"的社会性格,即可归属于这种类型。
在此社会形式之中,公益宗教的社会功能,可注重于社会福利、慈善、求助、社区、扬善去恶、协调人际关系、维护家庭乃至社会伦理、稳定人群等等方面的社会工作。它与社会工作,并不是两者的相互替代,而是一种"服务与照顾的连续进程",并把社会救济工作视为维系现有的社会结构的一种对应方式,体现一种社会连带作用。而宗教类非营利组织,乃是社会安全、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事业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从而被赋予高度的社会期许和道德美意。宗教伦理之中包含着社会福利精神,甚至可以成为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主要动力。惊人的能动力量。所以,"无论是在西方或者东方的社会里,非营利组织或者称为自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乃是整个社会安全制度里不可缺少的支撑要素之一,甚至可以说,它是社会福利推展的主要动力"。([12])虽然,在此层面,尚有功德文化与公益文化的争位,科学性慈善与宗教性慈善的混淆,但是,以当代社会的多元性、开放性演进方式,当然是可以促使宗教类非赢利组织的公益慈善救济活动,在宗教的神圣性礼仪活动基础上,为其社会功能的延伸和实践。
近年来,中国社会各类宗教组织在希望工程、98洪水、抗灾求助、社会福利、扶正祛邪、稳定人心等方面,均存富有效应的社会实践。这就是当代中国宗教公益性质的最好呈现。
五、社会性及其社会控制:
文化传统、道德规范以及宗教组织,在国家治理乃至社会整合的过程之中,常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为社会成员、社会沟通、社会稳定,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标准。社会成员的行为、互动,可以处于它们的指导之下,遵循其价值系统之中的规范,以此来控制、消解、规定、协调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冲突。文化规范及其组织,因此具备了一种权威性、强制性,甚至是一种制度化规则。
此类文化权威,不同于源自组织行政、源自财富的经济权力,但是,它们也有约束人的功能,维护秩序,并其秩序提供合法性。([13])当然,文化传统中的共生以及和合因素,倘若不能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之中,出离其原有的国家全能模式,也难以为现代社会的冲突或稳定,提供处理的方法和理论资源。
虽然在政治行政因素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仍然有着相当大影响的"后总体性社会"中,固有体制内的组织因素,依然是国家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资源。但是,充分利用已有的体制和组织因素,也可以对社会稳定资源进行有效的动员。关键是这些资源可以社会化的形式进行组织。在此前提之下,宗教传统可以并且能够利用其现有资源,以"公益宗教"的社会形式,加强人群合作的程序和规范,保有其信仰和慈善,实现宗教发展的社会稳定功能。
宗教发展的社会稳定功能,是一个随着社会变迁、分化而逐步产生的问题。在此之前,社会稳定大抵上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在社会发展中,宗教的发展会出现或呈现为"问题",比如新兴宗教问题、邪教问题等等。这些现象表明,当宗教的负面功能发生作用,宗教便回成为问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然而,宗教所具有的正面功能,说明宗教也具有稳定社会的控制作用。宗教的社会稳定功能,即纠正那些偏离社会正常状态的行为,或把那些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社会活动与个人行为即"偏差者",纳入正常的范围或状态。它包括所有被认为是威胁到社会的个人与群体的行为,施以各种管理、容受、处罚、压迫、引导或导正的手段。所以,社会稳定的概念的形成,相对的意味着存有一个"社会秩序"的概念预设。
宗教的正常发展,无疑会形成一个正常的社会文化秩序或精神规范。宗教与社会控制的概念,大致有三个层面的内涵:
一是指宗教具备有助于整个社会的控制,即作为社会控制机构的一部分。常人说,"宗教与人为善"、有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等等,就是指宗教对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辅助功能。
二是指宗教本身成为社会控制的对象,偏离社会正常状态,成为社会问题,需要其他社会控制机制予以纠正,回到正常的状态上来。
三是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内部对于全体信徒的行为模式的约束,对于信徒的宗教热诚的控制。宗教通过一系列的程式化的礼仪,可以使信徒的恐惧心理得以安抚,由此产生稳定社会的功利价值。
下面拟分层论述这一问题。
(1)传统中国宗教的社会控制功能:
传统的宗教控制,是"正统"与"异端"的区别和讲究。正统即正常,异端即异常。所谓社会控制包含社会道德与社会秩序的基础,对于集体无意识的维护。传统宗教的社会控制的历史特征是;即以"三教合一"的形式,置宗教于王权之下,然后再以"三教合一"的形式,促使各类宗教在王权秩序中各自争斗、矛盾,王权秩序为之提供最后的价值裁决,从而将宗教约束在一个有限的、确定的范围中,以实现社会稳定的价值目标。
所以,中国的文明发展模式,并不以宗教为形式。它通过政治化的伦理结构,来解决道德教化问题。社会和睦的资源主要在此。只要总体性社会结构尚存,道德教化的社会功能能够存在,正常作用,社会的控制与稳定大无问题。就宗教而言,国家化宗教或国家严密控制下的宗教,国家垄断着几乎所有的宗教发展资源,以及精神超越的文化资源,宗教仅仅服务于国家认可的道德教化使命,在正常的情形之中,宗教也无所谓稳定问题。即在强大的政治功能作用时,宗教无法直接与政治或社会稳定发生联系。然而,宗教组织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功能,已经大大消解。一旦国家全能主义的功能无法正常作用,政治控制功能有所转化,社会所需要的宗教资源突然发生欠缺时,非制度性宗教(新兴宗教、非正统宗教或邪教)就会乘虚而起,制度性宗教就难以发挥其社会控制功能。此时,宗教问题就会成为社会或政治的稳定问题所紧密联系的对象。这一宗教传统,迄今还在发生作用。
(2)现代宗教的社会控制形式:
今以宗教社会性的角度来看,当代社会控制,立足于法律及其秩序,不再以异端和正统来区分。并作为宗教与社会控制的标准。因此,在现代性的多元建构当中,社会控制应当具有两种形式:
其一:国家为中心的控制形态,即政治控制;
其二:社会为中心的控制形态,即社会控制。
因为,相对于社会控制而言的社会冲突,其基本定义是在社会的分化过程中,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或与此相关的地位、权利、公正等方面的矛盾。它常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即社会冲突或政治冲突;与此相应的是,社会稳定也表现为两种形式,即以社会稳定为中心的社会主导型稳定模式,以国家为中心的政府主导型的政治稳定模式。
宗教与社会控制的实质,在于从法律以及制度层面,实现真正的社会定位。宗教从上层建筑下地,不再高居国家行政管理层面,从而以社会次属制度的形式发展,组织社会化,价值趋向公益化,由此减轻国家控制的压力和负担。宗教所本身具有的社会控制功能,应当在法定的范围中作用;而宗教成为的社会控制对象的可能性,也始终限定在法律认可的社会场域。因此,即使是宗教变迁对于其合法性有所丧失,社会控制要对其发生作用,也应当使它始终自理在社会层面,作为社会问题来呈现其处理的可行性。这样,限定在社会法律框架之内,从而消解其恶性裂变、转为政治问题的任何可能性。
(3)宗教发展的合法性问题:
所以,宗教的社会控制,可在政治控制的基础上,以社会的控制为主导。宗教应当在社会、法律、文化的框架中发展。一旦逾出这些框架或无法与这些框架适应,那么,它就会丧失其生存的合法性,转而成为社会控制的对象。此当为国家功能转变、依法治教的精髓所在。
在历史上,那种与世俗王权相互承认的宗教,曾经以正统宗教或合法性宗教的形式获得发展,甚至占据主流价值地位。当其他宗教与此宗教发生冲突,则有可能被目为异教或邪教,丧失其发展的合法性。但是,当代社会的宗教发展,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可以取得作为制度性或建制性宗教发展形式,则不仅仅取决于政府,也决定于法律和社会秩序的认可。作为一个宗教组织的成员,同时又必须是一社会公民,遵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只有在服从当代社会法律及其公共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宗教发展才能获得其发展的合法性。
这也是当代宗教公益性的核心层面。无此合法性,公益性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社会性、公益性、合法性,正好是三位一体,构成当代中国宗教可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现代模式。至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功能,也当以此作为功能发挥之基础。缺此基础,其控制功能也有可能流失、变型、偏向。
曾记得一首打油诗,形象地表现了当代中国宗教的社会公益性,表现了当代宗教与当代社会的良性互动。诗云:
思想政治为首要,慈善公益要大搞。
自身管理要做好,传统文化不能丢。
空话套话不中用,实际行动更重要。
老祖宗风要继承,先进文化不可少。
五大宗教要团结,共同发展妙更妙。
诗歌不错。然其关键在于:中国的社会能否在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模式中的发展自己?社会的建设,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宗教的发展形式。宗教与社会的互动,也当另有一番意味。因此,当代宗教社会性及其公益性的强调,或者是"公益宗教"的提出,是否在其社会性的基础上,意味着中国宗教发展的新模式?
中国社会的演变,将由一个"工"字型社会模式,转变为一个橄榄型的社会模式。社会化的宗教形式,即可成为这个橄榄的构成部分之一。因此,宗教研究如同吃橄榄,余味无穷。
注释
[1] 孙立平:《总体性社会研究--对改革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概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
季刊》,1993年,第一卷。
[2] 《说文?人部》:"从人,谷声。""俗之言续也,转相习也。"《尔雅?释名》:"俗,
欲也。俗人所欲也。"《周礼?天官》上说"礼俗以驭其民。"
[3] 《文子?道原》:"矜伪以惑世,畸行以迷众,圣人不以为世俗。"《史记?循吏列传》
:"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
[4] 《庄子?天地》:"夫明白入素,无为复朴,体性抱神,以游世俗之间者,汝将固惊邪
?"汉贾谊《惜誓》:"方世俗之幽昏兮,眩白黑之美恶。"《墨子?鲁问》世俗之君子。
[5] 《孟子?梁惠王下》:"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乐也,直好世俗之乐耳。"
[6] 《论语?颜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其与"上所化曰风,下
所习说俗。"意义一致。参冯涛主编:《康熙字典》现代版,第一册,九洲图书出版社,
1998年版,第57页。
[7] 参刘小枫《现代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年,第460-474页。(日)中
野实:《宗教与政治》,东京新评论出版社1998年,第220页。
[8] 参叶小文《当前我国的宗教问题--关于宗教五性的在探讨》;《中国宗教年鉴》
1997-1998,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
[9]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95页。
[10]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97页。
[11] 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贝拉(Robert N. Bellah)曾在1967年,提出"公民宗教"概念
(Civil Religion ),意指在美国社会生活中间存在着某种集体的信念、象征和仪式,
如对祖国的热爱,这种共同信仰被称为美国的"公民宗教"。它与基督教有着许多的共同之
处,但又不是任何的基督教派别,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基督教。此类提法,包涵着人们期望
美国成为一个合乎上帝意愿的、尽可能完美的社会。本文提出的"公益宗教",则注重在宗
教的"第三部门"特性,立足宗教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直接作用。
[12]参王顺民:《宗教类非营利组织的转型与发展》,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
,第4页。
[13] 参艾森斯塔特《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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