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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宗教事务管理方式不同原因之探讨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陈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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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宗教事务管理方式不同原因之探讨
  陈宗荣
  人类无论处于何种社会形态,宗教事务都是十分重要的社会事务,能否处理好宗教事务,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都有着全局性、战略性的影响。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只是由于国情的重大差异,管理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已。
  我国管理宗教事务的方式、方法和西方许多国家有很大不同,为此,一些西方国家批评我们没有宗教信仰自由。显然,这类指责有着深刻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有着不便拿到桌面上来的目的,宗教问题往往只是表面动因,甚至大多时候仅仅是个幌子。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一些人是出于价值观念的偏见,或者是出于对我国宗教真实状况的无知。虽然这种“偏见”、“无知”也许并无敌意,但如果积累多了、沉淀深了,也会导致中西方国家人民之间的隔膜越来越深。因此,我们有必要就中西方管理宗教事务方式、方法不同的原因作些探讨。笔者认为,我国与西方国家之所以在管理宗教事务的方式、方法上有很大不同,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中西方意识形态不同
  何谓“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是指反映特定经济形态,从而也反映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简单地说,即系统化、理论化了的阶级意识。为了便于本文讨论,笔者姑且将意识形态界定为反映特定集团或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并对他们的思想行为起指导作用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观念体系。
  政党、国家和社会是特定的集团和群体,是现代社会三大基本元素,各自具有不同的鲜明特点和存在方式。那么作为指导政党、国家和社会思想行为的意识形态自然也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处于不同的层次。政党意识形态是指该政党信奉和坚持的思想理论、信仰追求、价值观念,集中体现在其治国理政的政治信仰、政治主张和大政方针中,是一个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主要标志。国家意识形态是指国家遵奉和坚守的政治法律思想、民族主体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等,集中勾勒出一个国家的独特形象,是一个国家区别于其他国家的主要标志。社会意识形态是指特定社会群体共同的思想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追求等。一个国家内部往往由于自然环境、历史传统、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经济状况及人们的生活水平、受教育程度等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人们的思想意识也会不同,社会意识形态因而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但不管如何多样化,一个社会总体上会有一种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承担社会整合功能。
  这三个层次的意识形态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社会意识形态对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具有基础性的影响,后者来源于前者,离不开前者,是对前者的凝练、聚焦和升华;另一方面,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对社会意识形态具有引领、导向、矫正作用。
  在绝大多数人都信仰宗教的国家,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是宗教有神论,因而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角度看,政党、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方向上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分歧,不存在价值观念上有神无神之间的协调、整合问题。在这一类型的国家,由于宗教是整合社会的主要精神力量和组织力量,宗教信仰是绝大多数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生活状态,宗教事务是无处不在的普通的社会事务,因此,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蕴含了宗教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其对社会普通行为的规范、对社会普通事务的调整,实际上也间接地以非宗教的名义、从非宗教的角度对有关宗教事务予以规范和调整,国家无需针对宗教事务单独立法。这些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多采用间接的方式,即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另外,在这种类型的国家中也有少数制定了管理宗教事务的专门法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因此,无论是党和国家意识形态,还是社会意识形态,占据主导地位的都是马克思主义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但从社会意识形态的层面看,并不是我国所有的人都信奉马克思主义,至少还有一亿多人信仰宗教,这反映了我国社会意识形态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包容性的关系。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宗教与马克思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有区别就会有差异,有差异就会有矛盾,有矛盾就需要协调。为了本着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原则,妥善协调、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确保少数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努力促使社会意识形态的多样性、差异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而不是导致社会冲突,国家有义务和责任对宗教事务予以管理。但由于我国信仰宗教的仅仅是少数人,宗教事务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事务,国家的晋通法律法规除了个别条款涉及宗教问题外,总体上并不能适用于宗教事务管理。因此,我国无法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以间接的方式管理宗教事务,只能从我国社会和宗教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专门宗教法规,以调整、规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这种调整、规范,既包含了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保障,也包含了信教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中西方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不同
  从历史发展的大趋势看,人类社会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化。分化程度越高,社会各个要素相互依赖的程度就越深,社会整合的需要也就越迫切。因而,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被凸显出来。现代社会管理既包括政府对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也包括社会的自我管理,大体表现为以政府干预、协调、服务为主导,以社团组织联络、沟通、整合为中介,以基层自治为基础,以公众广泛参与为特征的上下左右互动过程。发达的社会自我管理既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必然要求。
  西方发达国家公民社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已经走过了很长的一段路。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公民社会发育成熟,自治能力很强,形成了自我动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向善、自我净化的有效机制。其遍布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各种社会组织,犹如一张越织越密的网,把整个社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整合社会、管理社会事务中发挥着政府难以发挥的作用。这种渗透于社会各个神经末梢的自治机能,既对宗教思想、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具有无形、自发、强大的约束、监督、矫正作用,也时时促使宗教自觉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净化自我,以便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所以,西方国家宗教方面的大部分事务就由社会自我管理,国家和政府只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重大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在一些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法规和强大的社会自治机能,已经铺就了一条通往未来的轨道,所有的社会事务(包括宗教事务)都自觉按照既定的行为逻辑在轨道上前进。如美国社会就是建立在自治基础上,从最早的“五月花号”公约到《独立宣言》再到其宪法的形成完善,都充分体现了实行公民自治、建设公民社会的理念和原则。美国本身就是以基督教精神立国,教会在整合社会、管理社会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美国社会对教会也有着很大的无形的监督、约束作用,社会不允许宗教从事危害社会和国家的事。
  而我国还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型之中,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对薄弱,社会组织建设相对滞后,社会自治能力不强。我国自古以来,只有强大的“国”—中央集权和稳固的“家”—封建家族,社会治理结构、社会整合力量呈哑铃型,基本上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社会自治力量,近代即使有行会一类的组织,那也是一头深深扎根于封建家族,一头牢牢附着于官府,难以做到自立自力。新中国建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举国实行了单位体制,“单位”功能齐全、体制封闭,成为家庭以外的社会基本细胞,是实施社会整合的一种特殊机制和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载体。但严格说“单位”并不是自治意义上的社会组织,而是各级党政部门功能的纵向和横向延伸,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上与党政组织同构、同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人们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深刻转变,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化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成了“非单位人”。同时,“单位”的传统功能已经或正在消解;家族的功能也早已今非昔比,在许多地方,维系家族内部的纽带已细若游丝,家族只是在特定情形下,人以群分时临时拉起的一条心理边界虚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整合力量大大削弱,在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社会管理和服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缺失。我国亟待加强社会建设,迫切需要提高社会自治能力与自我服务能力,这也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近20多年来,我国社会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蓬勃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这些组织发育还很不成熟,无论是角色定位、结构功能,还是自身建设、运行机制、自我管理能力等,都与现代社会的实践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部分社会组织不但难以担当配合政府管理社会的重任,而且连自身都很难管理好。我国正处在战略机遇期,20多年的加速发展,使我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积累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积累着各种问题和矛盾。机遇千载难逢、挑战千载不遇。为了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规范各种公共事务,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和谐,促进社会顺利发展,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和政府只能更广、更深地介入大部分社会事务的管理。宗教事务就是其中之一。
  三、中西方宗教自身的素质和社会功能不同
  西方国家宗教和我国的宗教在历史发展、自身特质和社会功能等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别。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宗教传统和独特深厚的宗教理念。千百年来,宗教的教义教规、组织制度、价值观念、心理体验都得到了十分精细、完善的发展。特别是传统的制度性的宗教发展得非常成熟,其组织遍布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用渗透于社会的神经末梢,影响人的一生。宗教组织社会化程度很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向善、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功能极强。从一定角度看,宗教组织作为西方学者所谓的西方公民社会的“第三部门”,所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
  我国没有西方那种惊心动魄的宗教发展历史,没有西方那种浸透一切的宗教文化和宗教观念,也没有产生过西方那种形态的宗教,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宗教在历史上所发挥的作用与西方宗教相比更是不可同日而语。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五大宗教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政治面貌、思想观念、组织建设、精神状态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变化之大教内外、国内外有目共睹。但是,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育还很不成熟,也由于我国几大宗教在发展过程中先天不足,我国宗教社会化程度较低,思想、组织和队伍建设滞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机制和能力薄弱。如果政府对宗教事务放任自流,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那么受国内外消极因素的影响,宗教方面必然会产生许多问题。如果任这些问题蔓延扩大,不但会危及社会政治稳定,而且对宗教本身健康顺利发展也会带来严重危害。
  四、中西方社会对宗教的态度不同
  中西方社会对宗教的认知和态度也有很大不同。在西方社会,绝大多数人都信仰宗教,宗教生活是最普遍、最常见的社会现象之一,整个社会都被涂上了一层厚厚的宗教底色,或者说社会各种元素都被镶嵌在厚重的宗教底板上。人们一出生就生活在浓厚的宗教气氛中,接受宗教教育,参加宗教活动,熟悉宗教基本说教,熟知宗教礼仪,了解宗教感情,对宗教不但不会有陌生感和隔阂感,相反,还自然而然地有一种亲近、崇敬和敬畏感,因而很少出现歧视宗教、故意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
  我国则有很大不同。有一种说法称,中国是一个“非宗教国”,也就是说中国是一个没有宗教传统、缺乏宗教精神的国度。显然,这一说法的提出是以西方社会的宗教形态、宗教观念作为参照物的。以西方的宗教模式观察,中国自古以来确实没有产生过西方那种信仰唯一神、富有思辨性和超越性、具有严密系统的组织机构的制度化宗教,但这并不是说中国真的就没有宗教。我国有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自古以来便有敬天法祖的宗教理念和传统,正是这一理念和传统,塑造了中国宗教鲜明的特点,而正是这些特点塑造了我国民众对宗教的基本看法和态度。我国普通民众更多地是把这类信仰当成一种浑然天成、与现实生活水乳交融的生活方式,而不是把它看作与自己格格不入、与现实生活截然分离、威严神圣、只有靠较高理性才能把握的制度化宗教。
  正是由于自古以来,我国民众对宗教这种根深蒂固的中国式的认知,使得部分人对西方模式的制度化宗教天然地产生隔膜感、疏离感,缺乏自然的亲近感。尽管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传人我国时间较长,总体上已经成为我国自己的宗教,但由于文化背景、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等不同,由于天主教、基督教在我国殖民地半殖民地化过程中的所作所为给我国人民带来的感情伤害,我国普通民众在看待天主教、基督教等外来宗教时,仍然无法转变“洋教”的视角,无法摆脱视其为异域文化的心理和感情定势,对外来宗教缺乏亲近感和心灵体验。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把宗教看作是愚昧落后的代表,把信仰宗教的人视为与社会格格不入的另类,在社会地位、人格尊严等方面给予轻视甚至歧视。虽然由于有法律和政策的有力保障,不会大量出现歧视宗教界人士、有意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但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间的利益产生冲突时,难免会发生一些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情。同时,在信教人数占多数的地方,相反的情况也存在。所以,为了切实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国家和政府非常有必要制定专门法规、设立专门机构,协调、管理宗教事务。这种协调、管理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包括少数信教群众在内的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来源:《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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