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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并审慎处理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7日
来源:不详   作者: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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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度重视并审慎处理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

  左鹏

  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高级专门人才的后备军。他们是否有信仰,信仰什么,不仅关系到个人成长成才的方向,也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在我们不断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过程中,还是有少数人成为了“望教者”、“宗教文化追随者”,甚至皈依了宗教,成为了信徒。对此,学校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大学生中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大学生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大学生宗教徒的宗教观念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一,客观、准确地评价宗教信仰在大学生中的影响和扩展,既不惊慌失措,一概否定,也不视而不见,放任自流。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①然而,由于历史遗留的认识误区,现实中的不少人只看到宗教的唯心主义本质及其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对立,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等特点,头脑中存在“宁左勿右”的思想,害怕别人谈论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宗教情况,对宗教问题紧张、敏感、回避,有着很深的顾虑。

  这样的认识和态度,在一些高校领导和德育工作者中间同样存在。他们或是出于对宗教渗透的高度警觉,把大学生中极个别宗教徒与绝大多数非宗教徒信仰上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不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迫大学生宗教徒改变自己的信仰;或是出于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绩的过高估计,不愿正视或不敢承认宗教信仰在大学生中的影响和扩展,对大学校园里宗教徒的潜滋暗长掩耳盗铃,文过饰非。

  所有这些,其实都已严重违背了党的宗教政策和社会主义大学的育人目标,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应从高校领导和德育工作者做起,摆脱对宗教的某些不准确认识,既不能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大学生进行思想渗透掉以轻心,也不能简单地把大学生信教看作思想上的愚昧、政治上的异己。

  第二,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在充分尊重大学生宗教徒信仰选择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作为公民的大学生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大学生不是一般的公民,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接受的学校教育,要求他们必须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然而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宗教徒在大学生中的出现并增多,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在此情势下,我们一定要牢牢把握住党的宗教政策和社会主义大学的育人目标,审慎处理好保护公民个人宗教信仰自由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要认识到,大学生宗教徒的精神信仰固然是“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但同时也“是人对终极意义的自由追求,是人的一种深刻的精神需要”,②不能因为他们的信仰特殊而歧视他们,应当尊重他们的信仰,依法保护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简单从事而伤害他们的宗教感情,防止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迫他们不信教。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尽管宗教问题是很复杂的,境外势力一直把大学生作为宗教渗透的重点,但绝大多数大学生宗教徒的信仰只是一个信仰问题,并没有什么政治企图。

  我们如果能在尊重他们信仰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开展耐心细致的引导和深入的思想工作,就完全可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立志成才,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努力奋斗上来。这样,既能在大学生宗教徒中实现爱教与爱国相统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能使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思想渗透,离间大学生宗教徒与党和政府关系的企图难以得逞。

  第三,依法加强对大学生宗教事务的管理,对大学生宗教徒正常的宗教活动予以保护,对各种势力利用宗教在大学校园内外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制止和打击。

  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③面对宗教信仰在大学生中的影响和扩展,一般高校都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在尊重大学生宗教徒信仰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到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并在活动中接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神学思想,淡化不同信仰的差异,以实际行动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内容,为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打击校园内外的各种非法宗教活动。明确要求大学生宗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尤其是大学校园内)传教、布道、宣传有神论,不得在学校成立宗教团体或组织,不得到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依法规范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在华宗教活动,如有在大学校园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发展大学生宗教徒的,就当劝阻、制止,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面清理大学校园内及周边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加强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谨防成为境内外势力利用宗教向大学生渗透的基地。

  第四,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注重培育他们的科学精神,使他们在国际国内“宗教升温”的大环境中处变不惊,自觉作出正确选择。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念以及处理宗教问题的纲领、政策的总和,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宗教信仰在大学生中的影响和扩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充实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内容。使大学生明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消失了,但宗教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宗教变成了公民个人的私事,但对于无产阶级政党及其开办的高等学校来说,就不单纯是个人的私事,极有可能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并不是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还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与此同时,各高校还应适时开设一些宗教选修课,既满足大学生对宗教在文化层面上的浓厚兴趣,又让大学生了解宗教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把握宗教的实质和社会作用,对不少著名科学家相信宗教,某些宗教教规、宗教道德确能“惩恶扬善”等经常令大学生感到困惑的问题作出科学解答。

  只有这样,善于用唯物主义观点说明宗教信仰的根源,并下工夫在大学生中培育起实事求是、尊重真理、反对迷信、反对盲从的科学精神,才有可能使他们理性地分析和解决问题,自觉地防止和抵御宗教观念以及各种有神论的侵蚀,逐步成长为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掌握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的一代新人。

  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页

  ② 石衡潭:《对宗教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2期

  ③《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

  作者简介:左鹏,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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