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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与法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0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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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宗教与法

  作者:张健

  摘要:宗教与法作为人们意识领域的产物,他们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共同维护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环境与秩序。然而,宗教与法之间又存在着诸多差异,如何理看待和理解他们之间的这种既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对我们正确认识宗教与法起着重大的作用,本文将重点围绕该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宗教 法 国家 秩序

  法律、宗教、道德、纪律等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发展的秩序基础,宗教与法之间的内部联系、终极价值目标,使人类社会沿着人们所期望的有序状态进行,在当今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宗教与法之间的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宗教与法的定义

  在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某种现象时,首先应从其定义入手。一个科学的定义有助于正确全面的认识某种事物。我们说,定义总是反映着人们对一定现象的认识程度,但不可能包括始终发展着的该现象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但是,定义至少 反映出人们现阶段对某事物的认识程度,在人们现阶段的生产水平下能够科学的反映该事物本质。宗教像法律、道德、习惯一样,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包括人们对于超自然、超社会的力量如上帝、神灵的信仰以及有关规范、仪式和活动。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①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的价值和观念这些价值和观念都是人们的一些善良的品质,如行善、仁爱、诚实、公平、正义等等。所以,宗教是一种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和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行好事,做好人。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给宗教作出如下定义:“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认,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认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②

  关于法的定义,在历来各法学家、思想家、哲学家的著作中均有或多或少的论述,无论各家个派对法的表述在具体的形式上有什么不同,但他们都应该能够体现出法的根本属性,即法的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据此可以对法作出如下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③

  通过上述宗教与法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宗教与法作为人类意识领域的两种基本产物,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宗教与法之间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共同性。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的区别,这种区别又使得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正确处理宗教与法的这种关系,对于我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大作用。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二、宗教与法的关系

  (一)宗教与法的内在一致性

  从唯物辨证法的角度看,宗教与法都属于社会意识,它们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所决定的,并对社会存在起反作用。宗教与法的这种根本属性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任何社会意识都要符合社会存在的需要才能够存在下去,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它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存在的保障,从某种角度说,国家的强制力是公民权力的体现。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权利的部分出让,这种权利的出让就形成了高于任何个人的国家权力。公民通过出让这部分权利给国家,以使国家代表他们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因此,国家对法律的承认与实施也相当与公民对法律的认可。那么宗教呢?宗教的存在是人们对于某种超自然的力量的信仰,通过对这种信仰,人们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从而更加相信宗教,使其得以存在下来。换句话说,宗教与法的存在都在于人们对它们的信仰。人们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维护了社会秩序,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得以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平等、有序的生活。人们信仰宗教,是因为宗教能够给予人们内心所需要的安慰和鼓励,这是法律所不能给予的,这种安慰和鼓励同样使人们的生活健康而有序。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宗教与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社会意识,它们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二)宗教与法的区别

  1、两者对社会发生作用所借助的力量不同

  虽然人们遵守宗教教义和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因为“惧怕”,但这两种“惧怕”却有截然不同的内涵。人们遵守宗教教义,是因为他们畏惧至高无上、无所不知的神灵,正是这种神灵对人们产生了一种精神压迫的力量,使人们畏惧而自觉的遵守宗教教义。人们遵守法律,则是惧怕违反法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之所以会惧怕这样的不利后果,是因为法律有监狱、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保证其实施。只要是违法,都会毫不例外的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宗教发生作用的借力是人们对神的畏惧心理,通过这种畏惧心理,对人们进行一种神力的强制。法律发生作用的借力则是国家的强制力,是对人们的行为的现实力量的强制。两者对人们起支配作用的侧重点和对人们人们规定的义务所指向对象不同。

  从形式上看,宗教侧重于支配人们的内心和思想,法律则侧重于支配人们的外部行为;宗教规定的是人们对于“神”的义务,法律则是规定人们对于社会和他人的义务。此外,宗教一般只是规定了教徒所应该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是以宗教教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很少甚至是没有规定教徒所具有的权利。法律则不同,法律在规定人们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人们所享有的权利,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之所以宗教只规定义务,而法律集权利和义务于一体,是因为宗教是人们对于“神”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发自内心的,不用任何其他的力量去保障它实现,正因为是对于“神”的信仰,人们显然不能向“神”索取权利,也无法向“神”索取权利。法律则不同,无论任何法律,都是由人,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应该包括权利和义务,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是不会被人们接受的,也不能达到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目的;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法律是根本行不通的,早晚会被历史所遗弃的。因为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不象对于宗教那样完全是发自内心的,毫无理由的接受,他们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在规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维持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仅有义务是行不通的,它必须同时赋予人们权利才能被人们接受,也才能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目的。

  2、宗教与法的表现形式不同

  宗教与法各具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宗教表现为神、上帝的旨意,是一种捉摸不定的虚幻的表现形式,虽然也有一些记录在宗教典籍里,比如《圣经》里就有许多关于法律的记载,但那也是极少的一部分,法律的表现形式则是国家对法的有计划的编纂,制定法典,通过明确的法典、法条表现法律,因此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宗教的实现一般是在固定的宗教场所进行,而且一般都是集体的宗教行为,比如佛教的庙会,信仰佛教的人们一般都会在佛主、观音菩萨等等佛教大圣的生日期间集体去寺庙烧香拜佛,以求佛主保佑。这本质上是一种宗教行为,也是宗教在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法律所规定的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都需要法律来规范,法律的实现是通过人们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来达到,这一切都有国家的强制力做为其有力的保障。守法者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违法者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这种保护与惩罚之间,法律得到了最真实的体现。

  (三)宗教与法相互依赖、相互影响

  在谈到宗教与法的联系时,宗教与法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其实,在早期,宗教与法是浑然一体的。在古代欧洲的司法实践中,当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官会让双方当事人采取决斗的方式作出裁判,决斗胜利者胜诉,失败者败诉,因为人们相信公正平等的上帝是会站在正义者一方的。尽管这可能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但人们内心却毫不怀疑的接受这样的结果,并相信这就是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并以此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同样在中国古代还有关于獬豸的传说,獬豸在人们眼中是神兽,性知善恶,将其置于相争的两人之中,其触之者有罪,不触者无罪。可见,在人类历史上,无论中外,宗教与法都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维护着社会秩序。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完全是抽象的。宗教经典中有关法律、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在古代以色列和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回事,在古代中国,佛教影响是特别巨大的,在佛教的教义中,有许多诸如教人行善、禁止杀人、偷盗等教义,这些教义蕴涵了自然法的观点,与法律的终极目标不谋而合。一方面,任何宗教都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也极力保护那些符合法律要求的宗教教义,这表明,宗教需要法律的承认,法律需要良好的宗教教义的支持,两者互相影响,相得益彰。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法律意味着秩序,意味着自己的有效统治,没有法律,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因此,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统治者一定会竭尽全力使自己的法律与人们心中的信仰相一致,让民众相信这是他们自己的法律,从而使人们心甘情愿地去遵守法律,以维护自己的统治。伯尔曼说:“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①当法律借助神或上帝的名义颁布出来,它就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时的法律的实施已经不是人们摄于权威的、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觉的奉献和实行。

  总之,法律与宗教不能分离,人类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不能没有宗教、没有信仰,没有了信仰,人类就失去方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四)宗教对法的双重作用

  宗教对法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这种影响从大的方面说,宗教对法的影响贯穿了立法、法的实施,守法的整个过程。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宗教观念在美国法律的形成时期常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考虑清教,我们就很难得到美国法制史的完整图画,也就无法理解上个世纪的美国法律。”①其实,不仅仅在美国,在中国以及在其他国家,宗教对法都起着重大作用,这种作用是双重的,体现在宗教对法的促进和阻碍。

  1、宗教对法的促进

  宗教对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贯穿法的创立和实施的整个过程。首先,宗教对立法有很大影响。许多宗教教义表达了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追求,这些价值观念和追求被法律所吸收,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比如,佛教教义中规定的,不得杀人,不得偷盗,不得淫乱等,这些教义精神为历来的立法者所采纳,成为约束人们的法律。其次,宗教影响到施法过程。宗教宣扬的公正、平等、仁爱、容忍等观念有利于减少诉讼,而且,宗教提倡的与人为善,容忍等观念,使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2、宗教对法的阻碍

  宗教对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立法和法律的运作两方面。首先,宗教因其固有的保守性,通常成为法律发展的严重阻力。在某些政教合一的国家,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已经进入现代,但刑法、家庭法仍然保留着浓烈的封建色彩。其次,宗教对守法习性也有不良影响,这主要是指价值观与现存秩序不一致的宗教。比如中国的祖宗崇拜仍然是计划生育政策顺利实现的重大阻碍。

  于“神”的信仰,人们显然不能向“神”索取权利,也无法向“神”索取权利。法律则不同,无论任何法律,都是由人,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应该包括权利和义务,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是不会被人们接受的,也不能达到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目的;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法律是根本行不通的,早晚会被历史所遗弃的。因为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不象对于宗教那样完全是发自内心的,豪无理由的接受,他们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在规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维持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仅有义务是行不通的,它必须同时赋予人们权利才能被人们接受,也才能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目的。

  二、我国的宗教政策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宗教信仰白花齐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各族人们的风俗习惯,保障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人们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现在信教将来不信教的自由;也有现在不信教将来信教的自由。由于民族关系的错综复杂,为了尊重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人们的宗教信仰,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法律上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但是宗教不能干预政治、教育,公民的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以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正确区别宗教与邪教

  前面探讨了宗教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这里宗教的前提都是国家承认和保护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社会意识。正因为宗教的这种特性,才使宗教具备了诸如秩序、平等、仁爱这些法律所需要的良好的品质,也正因为这样,才使人们心悦诚服的去信仰它,并由此获得对本身有利的结果,从而使整个社会走上和平有序的道路。邪教则不同,邪教表面上借助了宗教的表现和存在形式,但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的。它的存在与蔓延必定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给人类带来灾难。邪教不是宗教,虽然邪教也像宗教一样,宣扬某种教义,使人们去信奉它并为其服务,但邪教宣扬的那套教义与人们的善良、正义、仁爱等朴素的观念截然相反,违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邪教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蛊惑人们视听,使上当的人们去相信它,信仰它,这样的教义只能给信奉它的人们带来无尽的灾难,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对于邪教组织,由于反人类、反社会的本质,各国政府的法律都不允许其存在,这也体现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需要。

  三、展望宗教与法的未来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样,对于宗教与法这两种人类所创造的文明,它们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创新与发展。从宗教学的观点来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比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在进入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这种对超自然的力量的崇拜不是消失了,而是变的更加复杂,更加系统化,这就是宗教。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社会调控功能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伴随着产生了监狱、法律、军队等维护国家统治的工具。法律取代了宗教的这种职能,成为了调控人们行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对各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会更加精细,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会更加重要,人类社会会更加依赖法律。对于宗教,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本身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人类最初的那种对神灵的畏惧而产生的盲目崇拜也已经逐渐趋向理智化,宗教对人们的精神控制作用正在减弱。但是,由于人类自身一定程度的无助性,人类不能完全超脱自我,宗教在安抚心灵方面的作用还是会长期存在的,宗教也会长期存在下去,宗教与法也仍然一样,共同协调着人类社会,促进人类的发展。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明确了宗教与法之间的关系,看到了宗教与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意识所不能代替的,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正确地处理好宗教与法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在社会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会对我们建设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 354页

  ② [德]:西美尔《现代人与宗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版

  ③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版46页

  ①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 1991年版 56页

  ① [美]:庞德 《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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