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宗教组织化的困境
台湾宗教组织化的困境
郑志明
法制化与科层化
目前台湾的宗教社群主要面临着法制化与科层化等两大挑战,就政府的行政部门来说,常落入需不需设置与宗教有关法令的困境中,设与不设都有相当阻力,导致宗教法或宗教团体法一直是处在难阶段。当前对宗教管理主要是依人民团体法,要求宗教社群以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的方式,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21),这种将宗教社团化虽然便于管理,却产生了不少法制的对应困境。
台湾目前对传统寺庙的管理,主要是根据民国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由国民政府制定的《监督寺庙条例》,但该条例不完整,对寺庙的定义不周延,反而造成不少管理上的困扰。除了《监督寺庙条例》外,还有民国二十五年一月四日公布的《庙登记规则》,要求寺庙每十年要举行总登记,登记项目有:一、人口登记,二、财物登记,三、法物登记(内政部编印,《宗教相关法令参考手册》,台北:内政部,1996年,第18页)。在人口登记上,若仅限于神职人员是没有问题,若要求信徒人数的登记或举行信徒大会则有不少争议。寺庙究竟有多少信徒,其信徒又如何认定呢?这个问题从寺庙社团化以后,一直是个相当棘手的课题,是否有必要寺庙组织信徒大会吗?
从社团的角度来看,要有会员后社团才能成立,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权力机构,同理可证,寺庙也要成立信徒或信徒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林胜俊,《台湾寺庙的职权与功能之研究》,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8年,第71页),问题是信徒的身分是如何认定的呢?内政部依其行政职责曾作了一些规定,民国四十四年对信徒资格认定原则有较明确的四项规定:一、本省光复后各寺庙所置信徒名册经登记有案者。二、各寺庙过去已沿惯例办理皈依者。三、对寺庙有捐助贡献经主持或管理人书面同意者。四、经政府许可之宗教团体授予宗教洗礼登记有案者。民国五十三年,将第三项修改为“对于寺庙之修建,曾捐助新台币五百元以上,或寺庙祭典及香油经常捐助达一千元以上,有确切之证明者”,第四项改为“经政府许可之宗教团体授予宗教洗礼,并经寺庙管理人及住持书面同意者”。民国七十九年将四项减为三项:一、光复后寺庙所置信徒名册经登记有案者。二、各寺庙依教制办理皈依、传度者。三、寺庙新加入信徒由该寺庙依章程之规定认定之,章程未规定者,应提经信徒大会议决。民国八十一年将第三项修正为“寺庙信徒资格由各该寺庙章程之规定认定之,新建或尚未确定信徒之寺庙,其信徒资格认定原则,得由筹建委员会或对该寺庙具有重大贡献(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业),且有确切之证明者,开会研订之”。民国八十四年因佛教团体的陈情,对寺庙信徒的认定有较大的变革,分成五项:一、寺庙之开山或开办者,二、出家并设籍居住寺庙满一年以上而无不良记录,或在该寺庙出家剃度,持有证明者。三、依寺庙章程规定者。四、依教制办理皈依、传度者。五、对寺庙具有重大贡献(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业者(黄庆生,《寺庙经营与管理》,台北:永然文化出版公司,2000年,第219-223页)。
不管信徒资格如何认定,有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即传统寺庙有必要社团化吗?一定要设置信徒大会吗?宗教群体应不等于宗教社团,寺庙是一个信仰场所,但未必要成为一个法人化组织,当寺庙与信徒之间的关系是模糊时,有必要选择特定一群人为信徒吗?这一群特定的信徒有资格代表所有的善男信女吗?寺庙在认定信徒资格时是否会被少数人所垄断,采近亲繁殖的方式,排挤其它信徒参与的管道呢?神庙或寺院在本质上是不同于当代的社团组织,寺庙与信徒之间没有必然的统属与整合关系,与西方的教会组织大不相同,寺庙有来自于公众的财产,却未必是一个社团的单位,就神庙而言,是一个公众祭祀的场所,就寺院而言,是一个僧团修行的场所。神庙的财产由热心公益的头人管理即可,善男信女只负责捐献与祭祀,未必对庙务有兴趣。寺院的财产则由僧团经营,以住持为负责人,为善男信女提供仪式性的服务。这种组织形态与一般社团大不相同,有必要成立信徒大会作为其最高的权利机关吗?
将寺庙社团化或许便于管理,但同时也衍生出不少组织化的问题,比如目前除了私建寺庙仍采继承惯例的管理人制,大多数的地方公庙是依照政府的法令,设董事会或委员会或执事会,指定特定的一群人为信徒,召开信徒大会,订立管理章程。问题是这些信徒资格有的也采用继承惯例,信徒大会的成员未必热衷于庙务,大多数是委托热心人士来担任委员,委员是推举产生,有的原本不是信徒大会的成员,由于委员要出钱出力,一般信徒是不太热衷,也少有人想主动参与信徒大会,信徒大会的成员大多保持在某一象征性的数字上,一般仅有数十人而已。但香火旺盛的神庙,则被地方派系所垄断,掌握到固定的信徒额数,就可以操纵主任委员与委员的选举,或操纵了董事会或执事会,就有权利决定寺庙事务与经费使用,若遇到敌对的双方则产生了管理权的争夺,以灌水式地增加己方的信徒成员,以扩充或巩固自身的既得利益与势力范围。
佛教寺院的情况与神庙不太一样,有领导的僧团组织,在家居士是依附于出家师父,是以弘扬佛法为职责,僧团享有较高的社会声望,是不需要信徒大会,信众只能成为护法弟子,而不能介入僧团的组织制度之中。要求寺院社团化,模糊了僧俗的分际,若以信徒大会为寺院的最高权利机构,僧俗之间形成了对立,违反了僧人治寺的丛林制度,反而听命于信徒大会,以及其所组织的管理委员会,造成了双头马车,甚至彼此相互杯葛。佛教大多采住持制,是身居师长的领导地位,是僧团的精神领袖,是信众的皈依师父,建构出僧团的管理权威,僧团本身可以转化成社团,但不是平权的社会结构,而是形成阶级的领导式管理,僧团也不能与俗众形成共命的社团,双方在信仰上原本就是两种不同的位阶,可以各组社团,且信众社团是僧团社团的外部护法组织,是弘法的单位,但不能干涉寺务的营运。在讲究师徒关系的佛教组织里,硬带入社团的组织运作,终究是无法兼容的,甚至是不伦不类,徒增各种冲突罢了。
在台湾宗教社群一定要社团化吗?宗教社群是否要依人民团体法的规定,登记为社会团体吗?宗教社群若不登记为社会团体,算不算是违法呢?台湾有多少没有向政府立案的宗教社群,为什么他们不向政府立案呢?目前宗教社团要正式成立,主要有四个管道,第一个管道是登记为寺庙,但大多数的神坛是无法登记,转而成为非法的宗教社群,这一类未登记的寺庙为数不少,因不受政府监督,也不用法人化,更不需组信徒大会。第二个管道依人民团体法登记为宗教社会团体,属于人民团体的一种,只要合乎人民团体的要件,就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但是也有不少宗教性团体是没有登记,但照常举办例行性的活动。第三个管道依民法规定登记为宗教社团法人,即前类的宗教团体,向地方法院登记为法人,但目前已登记为社团法人的宗教组织为数不多。第四个管道依内政部业务财团法人监督准则登记为宗教财团法人,并向法院设立登记,目前登记为财团法人以教会为多,寺庙的登记较少(吴宁远,《非营利组织法令与宗教组织法令》,《宗教与非营利事业》,宗教文化研究中心,2000年,第221页)。宗教登记为社团,有助于组织化的发展吗?近年来新发展的宗教团体,大多重视组织的运作,登记社团是第一步,取得合法传播的地位,接着是科层化,以庞大的组织规模与日益频繁的活动,因应现代化的需求,加速其宗教势力的扩充与发展。作为社团的宗教,其首务就是发展组织,来提高其教团的活动力与竞争力,在宗教百家争鸣的现代社会里,积极地争取信众与组织信众,已是无法避免的趋势。这种社团化的宗教更想利用组织的优势,以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强化组织的管理与人员的分工,仿照企业内部的科层制度,将信徒纳入到宗教组织的行政体系之中,展现出特有的整合力与动员力。将信徒组织起来,在宗教组织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教团的发展产生了有效的助力,如慈济功德会的组织,信徒的地位愈有愈重要,信徒的组织与管理成为一个必须专研的课题。能把信徒组织起来,对教团的发展是有许多的助益,如星云的佛光山、证严的慈济功德会、圣严的法鼓山、惟觉的中台山、心道的灵鹫山等在宗教社团的经营上,对信徒除了加强对佛法的体验外,更将信徒纳入到宗教科层体系之中,建构出更紧密的共命关系,弘法不只是僧团的责任,同时也是信徒们集体的责任,愿意在明师或教主的领导下,服从组织的安排,为佛法来护持与弘扬。要将信众组织起来,除了维持强大的领导中心,更要建构出一套完整制度化的组织管理体系,有效经营组织内部的权力结构,以便积极组织信众与扩大组织规模,是需要有一套科层化制度,以达到管理的目标(郭冠廷,《台湾宗教组织科层化的背景与影响》,《宗教与非营利事业》,宗教文化研究中心,2000年,第410页)。现代社会由于科技的发达与传播的便利,更重视宣传、组织与动员等效率,强化了世俗性的科层整合,培养信徒愿意以志工身分,担任组织内特定的职位与责任,为教团来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
科层化偏重在世俗化的权力结构上,对神圣性的宗教社群也是有些矛盾与紧张的关系,如何让神圣的信仰崇拜与世俗的权力现象能同时并存于宗教组织呢?宗教制度化与组织化,可以保障其延续性与稳定性,但同时也会因神圣性的降低,窒息了其灵活的创造能量,宗教英才与信徒之间,反而失去了神圣交感的超验关系。有些规模庞大的宗教社群,如清海的禅定学会、李洪志的法轮功等,有意淡化社团的组织形态,直接以「法门」,来接引信众进入到修行领域之中,双方以「法」的交流为主,减少世俗性的组织运作,教主可以经由录音带、录像带的方式,以声光来与信徒进行生命的沟通(郑志明,《清海与禅定学会》,《台湾当代新兴佛教-禅教篇》,嘉义大林:南华管理学院,1998年),第122页),有意淡化组织的功能性,去除掉任何形式的组织阶层,其信徒虽有任务的编组,但无阶级上的头衔,以隐姓埋名的方式为教主服务,一切荣耀都归之教主,教主以大智能者的形象直接与信徒建立互动的网络((郑志明,《李洪志与法轮功》,《当代新兴宗教-修行团体篇》,宗教文化研究中心,2000年,第52页)。
不少宗教社团期望经由组织的操作,来维系宗教与信徒间的紧密关系,很吊诡的是,宗教组织制度化后,在繁冗的礼仪与程序中,造成了权力、角色与地位的等级分明,在官僚的对应下未必能提高组织运作的效率,反而造成宗教神圣性本身的失落,信众虽经由入教的皈依仪式成为教徒,但不保证有如善男信女般对信仰的虔诚,人们入教动机的复杂化,恶化了组织运作的世俗性格,原先的宗教精神常被掩盖在教条化与权威化的形式之下,失去了宗教追求超验的神圣价值,反而落入到世俗的利益冲突与角色冲突之中。组织科层化,人与“神”的关系疏远,人与“法”的关系淡薄了,宣教的动力与热忱也就无法持久了,导致教团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甚至暴起暴落的快速消长,宗教社团的纷纷设置,显示出组织活动的蓬勃发展,但是能继续坚持其原来的信仰热忱与服务精神的就不多了,理想与现实之间是有着极大的落差,加上信徒对宗教的态度是游走的,失去了动力就自动消失。台湾宗教的发展,组织科层化不是唯一的选择,虽然社会结构的激烈动荡与变迁,有不少新的宗教运动伴随而产生,造就了不少具有领袖魅力的宗教英才,以神圣的宗教光环吸收了不少皈依的群众,自成一个新的宗教社群,但是真正的难题在于社群的组织运作,如何有效地将信众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情感凝聚起来,形成了命运共同体,共同地维护与实践集体的宗教体验。这是需要长期的文化经营与生存挑战,宗教组织的制度化只是一个地步而已,目的在于内部权威体系的合法化与规范化,有着共同精神实现的理想与目标,但是彼此间的交往模式与工作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要透过信仰来时时加以调整,以便拥有着更新的运动能量。
结 论
不管是宽松或严谨,任何宗教社群都有自成特色的宗教组织,宗教组织可以说是宗教内在文化本质的外在形式,是深深受到宗教观念、宗教感情、宗教教育等制约与影响(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49页),其表现形式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由共同的宗教信仰所规定的,是会随着宗教观念与感情的调整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另方面,宗教组织常融合于社会结构之中,是长时间生活文化的凝聚,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变迁,导致宗教组织性质与形式的多元发展。
宗教一定有其自身的组织结构,只是这种组织结构不是定于一尊,其组织模式是多样而多种的,各有其组合的因缘与发展的形式。任何宗教都力图吸收信众与扩大组织,建构出属于自身权力与权威的科层制度,必然增加了世俗的官僚形式,尽管如何强调其神圣领域的殊胜,却无法避免其为一种宗教社群的事实,无法逃避掉任何社会群体所必须遵从的社会规律,面对神权、绅权、教权等各种形式权威的挑战。今日台湾的宗教社群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处在东西文明的夹缝之中,很难在神圣权力与世俗权力间进行理性的转化,在调适上有不少的困境。
随着时代与社会的演变,宗教组织是可变化性,其外在形式的变化又会受到社会形态、社会需要、社会变迁等影响,故宗教组织反映出当代文化的整体变革,各种宗教社群的组织改造,都是对应时代的挑战与创新,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文化课题,官方、民间与学界都应该重视此一课题。
作者简介:
郑志明:辅仁大学宗教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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