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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政策之演变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1日
来源:不详   作者:叶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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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宗教政策之演变

  作者:叶小文

  大家关心的是50年来中国宗教政策之演变。“演变”是有的,但长期稳定的政策主要有两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有朋友问,主张无神论的共产党执政,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真实的吗?在扩大对外开放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办教还有必要吗?欲答此问,就不能不涉及作为这50年的“历史文化背景”或“准备阶段”的前50年;不能不研究在中华民族积贫积弱、备受欺凌,奋起抗争、翻身解放,改革发展、争取复兴的百年历史进程中,中国宗教如何走过它的百年行程,如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完成其自身的变革。在这个背景下考量宗教政策的根据、得失,较为客观和公正。

  两个特征

  回首千年,中国宗教的特征不止两个。例如,在世界四大古文明(埃及、古巴比伦、中华、印度文明)中,唯有中华文明从未被外来文化中断,中国宗教特别以爱国为荣;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全国性的政教合一政权,中国宗教习惯以社稷为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国宗教自然以“和合”为贵;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国宗教大都以伦理为重。

  但回顾百年,中国一度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半封建”使中国宗教凸显“封建宗法性”特征,“半殖民地”则使中国宗教突显“洋教”特征。

  这里所论及的“中国宗教”,包括中国本土产生的道教,也包括先后传入中国,已有悠久历史,并为中国文化所接受和包容的世界三大宗教 —— 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Christianity,国内习惯分为基督教[Protestantism] 和天主教[Catholicism])。至于“宗法性传统宗教”、“儒教(孔教)”、民间信仰、新兴宗教等,是否属于“宗教”或“主流宗教”范畴,历来争议甚多,见仁见智,应作“中国宗教”之特例而非通例,另予专题讨论。

  这里所论及的“中国宗教”,也不涉及港、澳、台宗教。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下中国的特区,作为开放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其宗教的特征如何判定,香港的学者自有高见。香港的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经验,值得内地比较研究和参考。故也须另予专题讨论。

  站在20世纪门槛的中国传统宗教带着“封建宗法性”特征。中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体制——宗法制,源远流长。中国人对万物和人生本源的基本看法是“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礼记》),基本信念是敬天法祖,报本答愿的方式是祭天祭祖,由此演化出一套统治制度和伦理秩序。到了封建社会,就形成了封建等级社会固有的“封建宗法性”特征。这个特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政治、制度层面,包括维系封建统治的“神权”制度;二是伦理、文化层面,包括维系社会关系的礼仪习俗。费正清认为这种“制度和文化的持续性,曾经产生了体现为气势澎湃和坚守既定方针的惯性”。马克斯?韦伯把中国形容为“家族结构式的国家”,把儒学列为“清醒的宗教”,把中华民族称为“未醉的民族”,认为中国宗教“就其意义而言是面向今世的”。梁漱溟则认为中国“以宗法组织社会,以伦理代替宗教”。在这种强大的惯性中,中国文化以儒学为支柱,中国宗教“儒释道”相浸染,都打上了“敬天法祖重社稷”的烙印,强调维系现存世界,并理性地适应现存世界。具有“封建宗法性”特征的文化,对外来文化“食而能化,化而能食”。外来宗教也只有尊重和适应这种特征,才能在中国立足。

  佛教在传入的初期,曾有过“沙门不敬王者”的傲骨。但很快发现,不敬天法祖、敬重皇权,行不通,遂强调佛教信徒要忠君孝亲,做“顺化之民”。

  基督教长期影响和塑造了西方的社会和文化,但在中国竟然“水土不服”。康熙时期,因罗马教廷不允许中国教徒“尊孔祭祖”而爆发“礼仪之争”,导致“百年禁教”。

  正如潘光旦说:“同一为外来宗教,何以基督教不生根而佛教生根了呢?”这是“因得土地之宜,其滋生发育也就比较的自然。”“这不一定指基督教自身是一股祸水;不过说,一个种子——也许是好种子——种得不得水土之宜,就结成恶果了。”

  “宗法性”使宗教突出了入世性、世俗性和伦理性,有其文化的意义;但“封建宗法性”却使宗教沦为封建制度的卫道士,却并非都结“善果”。在西藏,藏传佛教与封建农奴制结合形成的政教合一制度,残酷野蛮。在西北,“万物非主、惟有真主”的伊斯兰教,与地主制度结合形成的“门宦”制度,却产生了若干对教民有生杀予夺大权的“教主”。

  随着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宗教又多了个“洋教”特征。中国在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屈辱中走进了20世纪,面临着天崩地解的大变局。“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中国传统宗教在国难当头和中西文化冲突的夹缝中挣扎,这时基督教(Protestantism)和天主教(Catholicism)却大规模传入中国。一个本来是传播福音的宗教,却不幸成为侵略者的工具,“如来佛是骑着白象来到中国的,耶稣基督却是骑在炮弹上飞过来的。”(蒋梦麟语)一个宣扬爱人如己的宗教,却倚恃“治外法权”的庇护走向了它的反面。“一切传教士都从鸦片战争和随着中国的失败而签订的诸条约和法令中,获得了利益和好处。”(鲍特?怀特语)有的传教士竟然参与贩卖鸦片,掠夺地产,借教肆虐。而教民则“以入教为护符,尝闻作奸犯科,讹诈乡愚,欺凌孤弱”。被欺压的百姓欲告官问罪,但“外国人因享有治外法权而不受中国法庭的处理。”(刚恒毅语)“凡教中犯案,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亦不问是非,曲庇教士。遇有民教争斗,平民恒屈,教民恒胜。教民势焰愈横,平民愤郁愈甚。郁极必反,则聚众而群思一逞。”(曾国藩语)百姓愤言:“不下雨,地发干,全是教堂遮住天”!终于忍无可忍,爆发“教案”,据统计,近代以来达600多起。到了20世纪20年代,这种抗争又在知识阶层以理性的、有组织的方式持续展开,如非基督教运动、反对帝国主义大同盟运动、收回教育权运动等。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具有这两个特征的中国宗教,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消极作用。国内封建地主阶级、领主阶级以及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领导权;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则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

  革新尝试

  对“封建宗法性”特征的挑战,始于“戊戌变法”后一代代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首当其冲是针对其政治、制度层面,力图摧垮宗教天命论对“君权神授”的维护。他们引进西方的自然科学和人文学说,其中包括启蒙宗教学说,来审视中国的封建社会及其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从而逐渐兴起各种“新学”。他们认识到,如欲救亡图存,必需变法图强;欲革封建君权,必革封建神权。“五四”时期的蔡元培,还提出过要“以人道主义去君权之专制,以科学知识去神权之迷信”的主张。他们苦心孤诣的呐喊,有如“更残漏尽,孤雁两三声”。但在寻求民族独立和复兴的神圣祭坛前,呼喊与抗争之声始终不绝于耳。人们听到了弘一大师“念佛不忘救国”的怒吼,看到了茅山道士“上马杀敌,下马学道”的身影,以及回民支队纵横驰骋英勇抗日的壮举。

  对“洋教”特征的挑战,始于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中的有识之士。在“五四运动”中,津、沪等地的爱国神父、教徒和教会学校学生提出了改变中国天主教会殖民地体制的要求。马相伯等人主张由中国主教主持教区教务,反对在修院教育中轻视中国文化的倾向。此后,罗马教廷不得不批准中国教团采取了一些将天主教“中国化”的措施。

  基督教发起了“本色教会运动”,“一方面求使中国信徒担负责任,一方面发扬东方固有的文明;使基督教消除洋教的丑号”(诚静怡语)。“跟着这个口号同时被提出来的,就是‘自治、自养、自传’”(吴耀宗语)。1903年,上海牧师俞国桢主张“有志信徒,图谋自立、自养、自传……绝对不受西教会管辖";1906年,他依靠中国信徒创办中国耶稣教自立会。一时间,各省华人基督徒纷纷响应,要“为国家争人格,为教会争人格,为基督徒争人格"。(《生命》第五卷第九期,1925年) 一些普通信徒也痛感:“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你若有爱国之心,就应该自立"。( 1928年《中国基督教会年鉴》)

  天主教的“中国化”和基督教的“本色教会运动”,从文化层面来讲,都企图寻求与儒学的共同点,“洗刷西洋的色彩”,进行所谓“儒化基督教”、“孔子加耶稣”的尝试。但深受殖民主义压迫的中国人民,对作为殖民主义附庸的“洋教”深恶痛绝。这些革新尝试就于大局的改观无补,“时代是不许可这个运动得到多大成功的。”(吴耀宗语)

  中国宗教的新生,有待于整个社会翻天覆地的变革。

  走向新生

  1949年新中国建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终结。蓄势已久的中国宗教的自我革新,在新中国、新社会再度爆发了。

  基督教、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河南洛阳解放后,信徒“真像是如鱼得水,如鸟腾空的欢欣鼓舞,立刻再起来提出自立”。(《天风》242号,1950年)上海刚解放,就有教徒投信报馆,要求“把那些以传教为名,以侵略为实,挂羊头卖狗肉的宗教贩子赶出中国去”,主张“中国教徒应自行以民主的方式,组织国人自治教会。”(上海《大公报》,1949年6月17日)

  1950年春,吴耀宗等组团访问各地教会后,与京、津部分教会人士谒见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三次长谈。当吴耀宗等把多年来基督教所提倡的“自治、自养、自传”理想告诉周恩来时,周欣然支持,强调中国基督教会必须肃清其内部的帝国主义的影响和力量,“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使自己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基督教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观感一新”。中国基督教抓住历史的机遇,做出了正确的抉择。1950年7月,《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公开信发表,提出要继承中国基督教早就提倡、但未能实行的“自治、自养、自传”传统。在四年时间里,全国基督徒的2/3,约40多万人在公开信上签名。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随之在全国广泛展开,吴耀宗称之为“中国基督教的新生”。

  中国天主教界的神长教友们也不甘落后。1950年11月,四川省王良佐神父率先发表《三自爱国革新宣言》。1951年1月,天津市的教友首先成立了“天津市天主教革新运动促进会筹备会”。1957年2月,中国天主教召开了为期40多天的教友代表会,正式确立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伊斯兰教、藏传佛教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如废除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废除寺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废除寺庙带有封建色彩的管理制度;废除伊斯兰教门宦制度中的“放口唤、放阿訇、教主继承制”等。改革总体上是和平、谨慎地推进的。政府强调要把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而宗教制度,绝大部分是封建性的社会制度,应当并且可以逐步改变。改革在西藏特别强调“慎重稳进”,最初是采取“和平改革”、“六年不改”的方针。直到1959年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了全面的武装叛乱,在平叛的同时,才调整为“边平边改,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在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建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

  汉传佛教和道教也进行改革。剔除了“教理、教制、教产”方面的封建宗法因素,废除了危害下层僧侣身心健康的陈规陋习,消除了寺观内盛行的封建迷信等不良现象。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中对“封建宗法性”的洗刷,重在去掉其制度层面的“封建”烙印,即封建统治利用“宗法性”在宗教中形成的封建压迫、剥削的特权和思想禁锢;而对其文化层面, 对“宗法性”本身,则采取“扬弃”的态度——扬其对伦理道德的重视,弃其封建道德的糟粕。对儒学重视伦理纲常、“修齐治平”的传统,并不简单否定。如丁光训所说,“中国是文明古国,是道德礼仪之邦。特别是对中国知识界来说,讲伦理道德比讲天堂地狱更令人欣赏,令人愿意听听宗教有以告人的信息。”

  通过民主制度改革和独立办教道路的选择,中国宗教不再是作为帝国主义附庸或被统治阶级控制利用的工具,而是恢复了本来面目,保有其基本信仰和教义、维持着与其自身特点相一致的宗教制度和礼仪、能自主地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宗教;是真正体现爱德、弘扬文化传统的宗教。

  ——洗刷“洋教”特征的基督教、天主教,成了中国人民自办的宗教事业,中国第一次庄严宣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洗刷与封建专制制度相结合的“封建宗法性”特征和封建迷信杂质,中国进一步庄严宣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两句话,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一起,写进了《宪法》第36条。

  1993年,江泽民指出,“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

  政策理念

  就像解决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才能充分享受其它人权一样,还宗教之本来面目、“使自己健全起来”的中国宗教,才能真正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个最初由近代资产阶级提出,现已为大家所熟知、为世界所公认的基本人

  权。

  但新的问题又来了: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并不信教,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也不可能是宗教,新中国、新社会能否容纳和善待宗教?带着困惑和误解,解放初期,有的宗教人士打点行装离开大陆。应该说,他们中不乏佼佼者,在海外也为当地的宗教和文化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多数人还是故土难离。上海解放前夕,有人给圆瑛大师寄来机票,劝他离开,他说:“我尽管不清楚共产党会不会铲除宗教,但有一点是相当清楚的,那就是我们是中国的僧侣,出家不出国,应该爱自己的祖国。”他愿意等一等、看一看。

  其实,执政的共产党何尝不是也在“等一等、看一看”,不断提醒自己,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宗教问题,要采取如列宁所说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态度。

  有过失误,教训更深刻;有过反复,原则更坚定;有过曲折,认识更清晰。经过50年的思考和实践,经过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现在应该有更为坚定深刻清晰的认识了。

  第一,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主张的辩证唯物论,并不冲突。

  我们主张的辨证唯物论,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宗教唯心论是不同的;但“物质的第一性”中,当然地包含着存在、客观的第一性,包含着承认客观事物存在、发展和变化有其内在规律,任何违反客观存在、客观过程的内在规律的外部干预,任何对复杂问题的简单处置,都是有害的。宗教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对客观存在、客观过程、客观规律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主张辨证唯物论与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不冲突。

  于是,问题就在于,是否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也是一种长期的客观存在?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决定着政策的基本取向。对此,我们是反复推敲、不断反思的:

  ——1952年,中共中央指出,“若干地方的若干同志,就是因为不了解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 因而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错误。”

  ——1957年,周恩来在全国人大的一个座谈会上讲,“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现在应该担心的不是宗教能不能存在,而是民族能不能繁荣。”

  ——1982年,中共中央指出,“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1998年,全国宗教局长会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不仅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还可能有所发展。”

  ——2000年12月,江泽民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

  说得很透彻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共产党有什么理由不与宗教长期和平相处,不谨慎友好地对待宗教?

  第二,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遵守自己的基本宗旨,完全一致。

  共产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群众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体现在许多方面,当然也包括他们对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不能因为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而导致信神者与不信神者的对立。片面强调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信教群众,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只会增加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对未来是否有“天堂”的分歧,没有理由不让位于携手共建现实美好世界的合作。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振兴、共建现实美好世界的大目标。

  第三,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作基础。

  中国文化传统主张“和合”为贵。皇家故宫题的名,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老百姓墙上挂的匾,一团和气、满堂和气、和气生财、和气生辉;人们常常讲的理,人和、祥和、和睦、和谐、和以处众、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家和万事兴,都主张“和”。中国历史上在信教与不信教者之间,在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间,很少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争斗,更没有发生过西方中世纪十字军东侵和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新旧两派之间那种长期、反复、野蛮的宗教战争,而是更多地像洛克的《论宗教宽容》所希望的那样,体现出对基督教不同教派和其它宗教的理解与宽容。基于儒学治国安邦的理念,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一般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实行较宽容的宗教政策。

  中国文化传统看重求同存异、兼容并蓄,提倡吸纳世界上各种思想和文化,因而自然把宗教也视为一种文化。赵朴初生前津津乐道一段轶事:延安时代的毛泽东一日路过寺庙欲入,同行者说,那是迷信,有何看头?毛泽东说,不对,那是文化!讲“宗教也是文化”,这是一种既浅显又深刻、既有悠久传统又有现实意义的理念。对执政者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意味着处理宗教问题不能简单化,不能把宗教当作一种异己的意识形态,而是承认宗教里面包含积极的、有意义的东西,可以加以挖掘和整理,使其在现实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宗教学者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意味着思想的解放、观念的更新、视野的开阔、学术的繁荣。对宗教信仰者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意味着应更多注重于提高宗教自身的文化内涵和信仰者的文化素质。对社会来说,讲宗教也是文化,则意味着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也是对文化的尊重。

  第四,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规定。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法律保障各教拥有平等的权利。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一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信仰宗教违反法律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的保障,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因人为的因素而受到影响,不因领导人想法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坚实的保障。

  以上认识和实践,说明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因为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这是一个主张无神论的政党,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在维护宗教方面人权的问题上,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

  以上认识和实践,也是从反面的教训中得来的。勿庸讳言,1957年后,中国共产党有过“左”的失误。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对《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 “两个决裂”——“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决裂,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决裂”,有错误的翻译和理解,把原文中的“流传下来的”(ueberlieferten)译成了引申含义“传统的”(Tradition)。“流传下来的”是专指当时流传下来、且在流行的对共产主义思想的种种责难,这从《共产党宣言》的立场当然要与之决裂;而“传统的”就扩大为泛指一切传统观念,包括若干已经长期为人类所公认、所继承的文化观念,这无论从谁的立场,如何与之决裂?真理向前多跨一步就是谬误。把“流传下来的”误为“传统的”,虽一词之差,却隐含着产生文化激进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的危机。“文化革命”实际成了“革文化命”,其中包括“消灭宗教”的运动,教训深刻、代价沉重。改革开放以来,在拨乱反正、“落实宗教政策”的巨大努力中,数万座寺观教堂得以迅速恢复或重建。如果说,“消灭宗教”的荒唐是“史无前例”的,“落实政策”的努力又何尝不“惊天地、泣鬼神”?经过如此的大落大起,大悲大喜,此番全民族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来得更为自觉、坚定和深沉。

  以上认识和实践,是就理性而言,整体而论。我们并不因此就掩饰在对于宗教的认识上,还有偏见和误解需要纠正。事实上,共产党不断对自己的党员进行宗教知识和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国现代宗教学术的研究,也已经出现理论和方法的多样化和学术繁荣的新局面。以中国之大,难免局部不出一点问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责任,就是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也即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西方有人热衷于把个别问题夸大为整体问题,甚至无中生有、编造谎言。一些人轻信了这些把中国“妖魔化”的谎言,也抱上了“中国对宗教的迫害在不断加剧”的偏见。偏见比无知更远离真理,偏见比千山万水更能阻隔相互之间的交往与交流。

  客观事实

  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其中,基督教徒超过1000万,这半个世纪,为前一个半世纪增长总和的十几倍;天主教徒400万,比1949年前增加了100万;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人口1800万。截止1996年的统计,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共有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中国宗教界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保持着交往和联系。宗教界人士还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其中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7万人。

  请看以下实例:

  ——在北京最繁华的商业中心王府井大街上,有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和郭炳湘先生投资的东方广场和新东安市场。这个地段“寸土寸金”。但紧挨着新东安市场,就有一座天主教堂。它始建于1655年,历史上曾两次毁于大火。近几年改造王府井大街,北京市政府顶住巨大的商业压力维修教堂,扩建堂前广场。

  ——北京的白云观,清末以来殿堂破旧,一派凋残。经过中国道教协会的几次修缮,千年道观焕发青春。附近一度被北京整流器厂占据的地盘,经过“落实政策”的反复协商,如今也人去楼空,等着归还道观。

  ——中国基督教“两会”所属的南京爱德印刷公司,印刷的圣经已达2500万册。

  ——新中国建立前能去沙特朝觐的穆斯林屈指可数。近十多年来,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包机,已有五万多中国穆斯林安全、顺利完成朝觐。

  ——西藏的大昭寺,新旧判然有别。

  ——香港的天坛大佛使人流连忘返。在内地这样的大佛已建了好几座,如无锡的灵山大佛。中国最南端的城市三亚,依山濒海新建了规模宏大、环境优雅的南山寺,现正在填海修建108米高的“南山观音”,与纽约的自由女神像相媲美。

  ——去年8月,中国五大宗教的七位领袖组团出席了在联合国举行的“宗教与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 中国道教协会会长闵智亭道长在大会开幕式上,为全人类的福祉祈祷。中国宗教代表团团长傅铁山主教发表了中国宗教界对维护世界和平的主张。

  宗教界人士说,当今中国,“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我们享受着全面的、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对于我们宗教界来说,这是当之无愧的‘黄金时期’。”

  和而不同

  积累50年之实践,回顾100年之历程,展望新世纪之发展,要讲中国的宗教政策,最基本的就是两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基于对广大信教群众信仰选择的真诚的尊重,基于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

  ——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也是基于对全中国人民意愿的真诚的尊重,基于中国曾经长期受过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的历史事实。

  人民的意志、人民的基本选择不能改变,客观规律和历史事实不能改变。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是深思熟虑而不是草率决定的,是深刻透彻而不是肤浅简单的,是真要贯彻而不是摆摆样子的,是稳定连续而不是可以朝令夕改的。缺少了哪一条,中国的宗教都会丧失存在的基本前提。忽略了哪一条,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和混乱。实践证明,坚持这两条原则,就能够切实保障信教群众的人权,就能够真正维护国家的主权,就能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不是“孤立办教”,不是自我封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开放的中国决定了中国宗教的更加开放。

  开放的中国宗教,愿意与国际社会一起共同维护宗教方面的人权。基于《世界人权宣言》中早已确认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基于中国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经验,我们提出如下五点主张:

  ——面对宗教信仰自由被歪曲和践踏,我们主张:通过各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更加卓有成效地实现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面对打着宗教旗号的宗教极端主义的猖獗与威胁,我们主张:国际社会共同反对破坏人类和平的宗教极端主义。

  ——面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利用宗教问题对别国的欺压与干预,我们主张:尊重各国的主权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以对话代替对抗。

  ——面对冷战结束后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局部冲突与危机,我们主张:信教与不信教者之间,各宗教、各教派之间相互尊重和宽容。

  ——面对世界多元文化的激荡与融合,我们主张:求同存异,增进了解,加强交流,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当然也包括不同的价值观念。宗教方面的情况也各有特点。这是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很难用优劣来区分,用是非来判断。世界本身就是丰富多彩的。不同社会制度对宗教信仰自由难免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提倡“文化自觉,和而不同”(费孝通语)的精神。“文化自觉”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自己的文化有“自知之明”,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对其他的文化能“有容乃大”,从而达到“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境界。但凡真善美的事物总是相通的,不论它们以宗教的方式存在还是以世俗的方式存在,不论它们以东方的价值观念衡量还是以西方的价值观念衡量。一个心胸狭窄的灵魂,总是把不同视为对立,将差异变成仇敌;而对于一个襟怀博大的精神来说,不同意味着多姿多彩,差异包含着统一与和谐。 (叶小文 中国宗教学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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