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经济制度:一个结论性概述
宗教与经济制度:一个结论性概述
方钦*
经济的理性主义的形成,不仅有赖于理性的技术与理性的法律,亦且(一般而言)也取决于人们采取某种实用-理性的生活样式(Lebensführung)的能力与性向。一旦这种能力与性向为精神上的障碍所阻扰,则经济上的理性的生活样式亦将遭遇到严重的内在阻力。在过去,在世界任何地区,人类生活样式最重要的形成要素,究属巫术与宗教的力量,以及基于对这些力量的信仰而来的伦理义务观念。
我们认为:宗教信仰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观念力量成为经济制度型构、转变和演化过程中的意识形态基础,同时制度演变的内在结构也使得一个社会中经济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与之相契合的信仰支持。
以上观点的理论出发点在于我们认为制度是演化的结果。作为自发秩序,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必然由三部分内容构成: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我们所作的上述论断,与诺斯提出的“制度框架”理论相一致。他认为,制度框架由三部分构成:政治结构、产权结构和社会结构(North 2005,中译本,页46)。当代经济学分析已经越来越注重对制度环境的考察,并且经济学家也日益认识到影响经济绩效的不单单只有经济制度,更包括政治制度和文化环境。
然而,经济学理论对于一个社会中制度赖以有效运行的文化基础所知的还是太少太少。并且如果我们把制度的演化过程视为是个人有意识地参与的过程,那么观念的力量——亦即文化的影响——在其间的作用就是更为基础性的。因此对“宗教与制度”这一论题的关注是对制度分析的文化基础研究理论的一次尝试。我们选取了社会文化系统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宗教信仰,来观察社会观念在制度演化过程中发生着怎样的影响。
事实上经济学对宗教信仰问题的关注源自当代经济理论建立之初,并且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更是出现了大量有关宗教之经济分析的文献。本世纪初,巴罗等人对于宗教问题的宏观计量得到普遍关注(Barro and McCleary 2002, 2003),但是关于信仰与经济绩效的结论却模糊不清。概览宗教经济学一系列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其分析大都仍然局限于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框架中,有关宗教信仰与制度之间关系的系统解释极其薄弱。通过对制度变迁与信仰转变的历史考察,我们认为如果说宗教信仰与经济绩效相关,那么二者的结合点必然落在制度层面上。因此本文的主旨在于考察宗教与制度之间的契合关系。
由于宗教信仰本身的特殊性,我们可以采取从一种历史角度的分析路径。但是我们并不必需进行全面的经济史梳理。而可以通过对宗教的概念界定,依照制度演化的逻辑,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特征时段。分析在制度的型构(博弈均衡的形成)、变迁(均衡的漂移)和演化(特定稳定均衡的选择)三个特殊阶段中宗教信仰的作用,并以三个时段相关的人类学、历史学和社会学资料予以佐证。
古代社会中宗教与制度的混同特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样本,得以观察宗教信仰如何影响制度的型构。在这一时段我们发现主要以仪式形态表现的宗教信仰与正在形成中的制度存在着一种混同关系:以礼物交换为代表的经济习俗惯例是凭借一种宗教仪式的方式来施行的。礼物交换的核心是一套围绕着产权惯例而形成物品流转机制,是人格化的交换。其施行机制是通过宗教观念来表达经济观念,借由宗教信仰的神圣性来确保财产性权利的实现。宗教仪式为经济观念的神圣表达提供了一种形式,因为仪式蕴涵着一种情感力量,这与惯例施行中的道德情感是相同的一种属性,所以我们说仪式发挥着惯例的作用。这也是为何古代社会一切经济活动机制的顺利运行皆有赖于通过仪式表达的宗教信仰的权威。当代社会经济体制固然已经不需要凭借这些宗教仪式,但是在产权的取得、契约的履行以及商品交易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见到许多形式化的仪式过程,一系列的经济权利仍然需要某种神圣观念的确保。尽管这些仪式可能只是法律形式,神圣观念可能只是法律的权威,但所有这一切都让我们忆起古老信仰的遗存。
欧洲中世纪的教会信仰则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样本。历史的考察告诉我们中世纪是一个过渡的时期,是从古代社会到近代社会的过渡时期。一切现代社会制度的影子,包括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资本主义,都能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找到某种萌芽状态。然而从中世纪的繁盛到近代社会的曙光,这一过渡时期社会制度的变革明显地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滞缓。究竟是什么阻碍着均衡的漂移?中世纪最为重要的经济现象之一,禁止高利贷运动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回答:礼物经济及其相应制度遗留下来的传统观念使得利润经济兴起遭遇到了强大的意识形态障碍。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包含着物质的与精神的两方面转变。既有均衡的崩溃与新均衡的确立,不仅仅只是一个物质激励推动的过程,还必须包含观念的变革。中世纪教会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主导地位,使得教义成为引领社会观念变革的关键。教义学的阐释是一种“保守的”方式,面对新经济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其试图用变通既有观念的方式将种种不确定因素容纳到既有的制度框架下。这使得社会意识得以凭借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逐步接受诸种新思想、新观念。等到精神的积累过程完毕,我们看到的是一系列的观念变革: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宗教教义的这一作用显示出信仰作为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基础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观念影响力。现代世界中许多社会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社会变迁中普遍出现的意识形态难题,都在提醒着我们是否需要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神圣权威来平息精神上的创痛。
然而仪式和教义只是信仰的表现形式而非信仰本身,因此二者在制度演化过程中的影响皆受到一定限制,甚至可能成为一种阻碍性力量。宗教中普遍的、核心的、永恒的要素,乃是信仰。韦伯的开创性贡献为我们理解信仰在经济制度演化过程中作用提供了范例。信仰是一种对超验秩序的确念,这种确念能够转化为一种伦理观念从而对个人行为动机产生强有力的心理约束,塑就一个社会之精神气质,进而从根本上影响制度均衡的选择。建立在预定论信仰基础上的现世禁欲伦理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塑造了资本主义精神,新教伦理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信仰基础。韦伯命题自提出之日起就备受争议,我们认为这些争议大都源自对韦伯思想及其方法的误判。因此我们尝试厘清韦伯命题中关于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精神等概念,发现这些概念都直指“经济理性主义”本身。这使得我们能够有限度地建立理性选择模型,通过理性假定下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结果之间的逻辑分析,我们建立起了宗教化的动机与资本主义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希望借此能够确认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关联,作为对于韦伯命题逻辑的补充。我们认为,新教信仰所产生的心理约束力量,为持有该信仰的人群提供了一种共同的道德直觉——即伦理态度,这也就是促使了博弈初始状态下凸显性的选择,由此引向特定的稳定均衡——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在现代世界信仰日益内在化的趋势中,信仰这种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影响仍然能够凭借“信仰-伦理-观念-制度”这一逻辑链条发挥着持久的作用。
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研究是作为对我们上述理论框架的一个补注。我们并没有试图完整详细地解释中国社会的宗教与经济问题,只是希望确认中国社会中制度与宗教之间是否亦存在上述的关联。通过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经济制度与宗教状况的概览性观察,我们发现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制度与宗教的发展存在着一个与西方社会显著不同之处,即政治权力的畸形扩张。中国皇权政治的早熟和强大,使得经济制度与宗教信仰皆落于政治权力的掌控中。这样显然我们并不能以一种全然自发演变的态度来审视中国传统社会中经济制度与宗教信仰的发展。但这并非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我们通过西方世界材料构建起来的理论框架。在给定了皇权制度这一前提条件下,倘若我们再仔细审视中国传统社会中宗教与经济制度的关联,依然能够发现一种相应的契合关系。我们以“祖先崇拜-分家析产-小农经济”这一例子作了一个简单的说明。当然,其间错综复杂的逻辑关联还需要另外作详尽的分析。
诺斯近年来的研究开始非常注重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基础,他提出,“人类演化变迁的关键是参与者的意向性”(North 2005,中译本,页2)。而信念则是关键,“信念是建立理解经济变迁过程的基础的关键,它既包括个体拥有的信念,又包括那些形成信念体系的共享信念”(North 2005,中译本,页75)。而我们在本文中的研究关注就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类共享信念:宗教信仰。
在我们的理论中宗教信仰对经济制度的影响机制主要表现为一种观念影响。礼物交换中的“信心程度”,教义阐释中的“主观收益”以及韦伯命题中的“信念伦理”,皆是这样一种现实的观念影响。如果我们相信社会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就是一个社会的既存文化在社会过程中的外化”(韦森 2002,页133),那么就能够认识到信仰通过一个社会观念文化机制成为制度演化的基础性力量之一。以格雷夫(Avner Greif)有关热那亚(Genoa)和马格里布(Maghribi)商业模式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为例(Grief 1992, 1994a, 1994b),格雷夫认为二者存在两种商业文化信念——社群主义的与个人主义的,不同的商业文化信念会产生不同的博弈机制与结果。而在我们的分析中我们更关注的是特定文化信念的产生缘由及其所导致的影响。马格里布商人那特别强调诚信的商业文化信念与一种人格化交换关系相伴随,而我们在礼物交换中可以看到这种人格化交换关系正是礼物博弈的结果,是一种借助神圣观念表达经济观念的结果。从人格化的交换向非人格化的交换的转换,进而表现出两类截然相反因而产生不同商业制度的文化信念,这正是西方社会演进的历史。尽管这其中宗教信仰的影响究竟占据了什么样的程度,要求对基督教信仰与伊斯兰教信仰进行比较分析,但是单单观察西方世界宗教与制度的历史我们仍然能够发现信仰对于经济观念的根本性影响。
信仰的观念力量是其在现世的影响,但是我们并没有执着于追问信仰本身的源起。这也许是本文的一个缺陷,但也是我们的立场:理性为信仰留下余地。在本文中我们试图尽可能地以最谨慎的态度对待宗教信仰。首先我们并不承认宗教信仰是一种与理性相对立的“非理性”态度,相反我们始终将其视为一种“理性思维”,视为一种个人面对周遭世界的认知方式,从而能够影响个人的行为,影响博弈的过程,影响制度的演化。其次,我们也不愿将不同宗教信仰下的文化信念归为基因构造的结果,认为宗教信仰“可能是由心智的某些内在特征引起的,进而产生相应的信念”(North 2005,中译本,页66)。对于将信仰归结为生物基因决定的理论,我们持保留态度。我们满足于对信仰那种含糊的界定:一种神圣性的体悟。
但如此一来必然会有疑问,我们所言的信仰涵义如此模糊,那么其究竟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转变为一种观念力量呢?我们求诸奈特的理论。在其名著《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1921),奈特区分了两个对于经济理论而言至关重要的概念:风险和不确定性。在奈特看来:风险是一种能够作出概率判断的概率分布状态;不确定性则是一种不存在确定的概率判断基础的概率分布状态(Knight 1921,中译本,页156-169)。不确定性是人类生存状态的永恒特征:人类理性的成长使得我们面对的是愈来愈充满不确定性的周遭世界,社会制度的演化使得愈来愈复杂的制度结构充满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只要这种不确定状态存在,信仰就永远是人们行动的支持性力量。因为我们认为,宗教信仰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有效、持久、强大的观念力量的基础正是在于行为人能够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削弱周遭世界的不确定性,进而作出行为抉择的判断。我们的世界永远是复杂难测的,面对这个世界人类的理性总是有它的界限。此时,处于理性难以涉及的不确定领域,我们只有依赖信仰。唯有它,能够让我们暂时容忍人类理性自身的狭隘、缺陷和不完美,并且面对充满风险、不确定性和希望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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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短文是笔者博士论文的结论部分,可以视为对宗教与经济制度研究的部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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