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宗教行政执法实践与思考
对宗教行政执法实践与思考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开展宗教行政执法,对我们宗教工作部门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宗教工作干部当前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2002年6月1日《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宗教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和可操作性。回顾一年来的实践,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值得思考的问题。
必须有一支宗教行政执法队伍
宗教法规的制定是开展宗教行政执法的前提,但如果没有一支相应的执法队伍,开展宗教行政执法就是一句空话。《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立即将宗教行政执法工作提到上重要议事日程,去年6月10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中明确“为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可适当增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充实队伍,依法管理,所需编制和经费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市编办、市财政局协商解决”,我局抓住这一机遇,专门向市编制委员会上报了《关于增加行政编制名额的请示》。8月,市编办批复增加了我局5名行政编制,以加强宗教行政执法力度。目前,我市市、县两级已有45名宗教干部领取了行政执法证,两级宗教工作部门形成了一支较强的宗教行政执法队伍。
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宗教行政执法是一个老话题,,而真正开展宗教行政执法却是一项新工作。我们感到,目前制约宗教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执法的舆论基础还非常薄弱。谈起宗教很多人感到既陌生,又神秘;即使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也认为宗教比较麻烦,只要不出什么问题就不要过多去干预;还有个别领导认为信教人员不算多,无碍大局,形不成风浪,加之对宗教知识知之甚少,对宗教工作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更谈不上对宗教行政执法有足够的认识。由于上述原因,必然会增加宗教行政执法的难度,有必要广造舆论大力宣传,为顺利开展宗教行政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广造舆论主要是既要选准宣传对象,又要注意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我市在宣传宗教法规特别是《条例》中,主要以四种对象为重点:各级党政领导、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我们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印发、张贴《条例》原文,街头咨询活动等形式开展宣传。去年5月底至11月,我局及各县(市、区)民宗局先后举办了9期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市人大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将《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需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以《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把我市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题,在《苏州人大》去年第五期上刊登。各宗教活动场所还利用举行宗教活动等时机,向信教群众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通过宣传,越来越多的人对宗教法规已由陌生到熟悉,由不关心宗教工作到主动过问宗教工作,由不懂宗教法规到了解熟悉宗教法规,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必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宗教问题是一个特殊复杂的社会问题,宗教行政执法,尤其要注意严格执法行为。对如何执法,如何完善执法的程序,如何把握执法的尺度等,都要认真探索,力争规范和系统化。去年8月,我局相继出台了《苏州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方案》、《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苏州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文书》等文件,对全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不仅统一了格式,而且提高了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去年下半年,我局进行了四起宗教行政执法,由于执法分工明确,执法尺度明确,执法文书规范,执法透明度高,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我们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和配合,一方面解决县级宗教部门执法力量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对违法行为由不同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处理。如有的宗教活动不仅违反了《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而且还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凡涉及到宗教方面的宗教工作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就有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涉及境外宗教渗透人员的处理,主要是配合安全部门。由于我们加强了分工与协作,从而杜绝了相互之间扯皮推诿的现象,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必须全面提高两支队伍的素质
一支是宗教工作干部队伍,他们肩负着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任。另一支是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他们担负着引导广大信徒爱国守法,纯正信仰,抵御渗透,抵制邪教,组织正常宗教活动等任务。宗教干部的素质越高,执法的水平就会越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越高,自觉接受和领会党的宗教政策和法规水平就会越高,建设“人间天堂”的自觉性就会越高。
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素质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宗教工作干部对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运用水平,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有效作用;二是宗教工作干部要尽可能学习和掌握一些宗教知识;三是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处事应变能力,能够正确处理一些因宗教问题引发的事端;四是提高宗教干部对宗教工作的责任心,让他们爱岗敬业,有足够的热情投入到宗教工作之中。
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也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如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二是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三是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组织协调能力,引导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正确处理好与周边群众的关系,避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四是应该推举那些信仰纯正、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年富力强的人员担任宗教教职人员。
实践中的几点体会
在开展宗教行政执法中,我们感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1、开展宗教行政执法,应加大宗教法制宣传的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宗教方面的违法案件往往出现在基层,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就容易分辨合法与违法,将违法处理在萌芽状态,处理在基层。因此必须加大宗教的法制宣传力度,使广大宗教界人士、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从目前的情况看,基层宗教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条件相对较差,要做好宗教方面的执法工作,单靠宗教工作部门的力量不够,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这是做好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2、开展宗教行政执法,应加强宗教工作干部的执法培训,逐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宗教事务的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是个大课题、新课题。行政执法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规划进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对执法工作的要求。法律既管宗教工作对象,同样也管宗教工作干部,你管错了,依据《行政诉讼法》老百性可以告你,因此,加强宗教工作干部的执法培训已迫在眉睫。
3、开展宗教行政执法,应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不规范、滥用职权、以权代法等问题,理顺关系,明确执法主体,建立执法档案,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宗教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合法、有效。
4、开展宗教行政执法,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宗教行政执法仅靠宗教一个部门难以完成,尤其是涉及到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有公安、安全、文化、教育、建筑、土地等部门的配合,因此,各相关部门发现情况应及时沟通,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才能确保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发表在《江苏民族宗教》2003年第3期,执笔: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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