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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构和谐宗教的几个维度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3日
来源:不详   作者:陈三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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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建构和谐宗教的几个维度

  陈三弟

  最近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宗教论”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命题。本文对和谐宗教的基本特征进行概括,并着眼于整个和谐社会的建构,提出建构和谐宗教的若干相关问题。

  一、和谐社会的宗教论:一个与时俱进的命题

  从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到和谐社会的宗教论,是一次重大的思想飞跃。和谐社会的宗教论的提出,具有里程碑意义。

  宗教是人类发展史上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现象。马克思主义先辈们都对宗教这一特殊的人类现象进行过深入的、卓有成效的探究和批判。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尤其象我们中国这样一个真正信教的人口所占比重不大、历史文化背景与德国、俄国等西方国家有着很大不同的国家的宗教,马克思主义先辈们没有也不可能为我们提供现存的答案和经验。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宗教问题的认识和把握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更新的过程。在一段时间内出现过严重的失误和偏差:一是强调宗教的有神性而与马克思主义的对立;二是强调宗教的政治性而与无产阶级政权的对立;三是强调宗教的消极性而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这种失误和偏差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尤其是在“十年动乱”中表现到了极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功绩在于我们党完成了包括宗教问题在内的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党对宗教工作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复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出现的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社会主义的宗教论于世纪之初应运而生。其要义在于深人探索和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宗教问题新的发展特点,并以此制定解决这些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基本策略。现在,提和谐社会的宗教论,本质上与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没有什么区别,共同点都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包括宗教的生存和发展的路径问题。但和谐社会的宗教论更富有启发性,更具新思维,其意义也更为深远:在定位上,明确宗教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缺的一个方面;在使命上,明确宗教承担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重任;在发展方向上,明确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宗教、宗教应当建构和谐宗教。——按其实质来说,和谐社会的宗教论要求我们的政策、工作措施和策略从过去被动地应付宗教问题与矛盾向主动建立和解决宗教问题新机制的重大转变。和谐社会的宗教论的提出,启示人们需要深度考量现阶段我国的宗教及其作用、发展等问题。

  二、和谐宗教:宗教角色的重新界定

  和谐宗教的提出,是对现阶段我国宗教角色的重新界定。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最大贡献是对我国宗教问题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制定了切合实际的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方针政策。当时实现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属于精神世界的宗教信仰与包括各种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的信仰者作了极为慎重的分离。明确指出: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而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则有着根本利益的一致。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因为宗教有神信仰而导致的把宗教界人士和一般信教群众当作异己力量的错误思想倾向。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宗教角色定位的认识也在进一步发展。重要成就之一,即认为宗教可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继续存在和活动,宗教可以为社会主义发挥其积极因素。宗教应当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构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强调要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折点。我们党对宗教作用的肯定,已从过去只是确认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到进一步肯定了宗教本身,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的特殊作用。宗教角色的定位无疑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和凸现。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在参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宗教的这一新的定位,既不同于过去的那种政治战略定位,也不同于那种意识形态定位,即使与当代众多学者专家以文化定位来看宗教也有明显区别:宗教是一种由多种因素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现象。

  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观之,和谐宗教主要强调了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由信仰者组成的特殊的利益群体。基于这一特殊的利益群体,要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对当代我国宗教的认识和把握更应当关注它的长期性和群众性。正因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着广泛深刻的根源,在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可能更为凸显,就要注意防止简单化和短视症,立足当前,按宗教的规律做好宗教工作。强调它的群众性,就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宗教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方面。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推向对立面,或者认为异己力量,或者视为某种社会势力可“争取和利用”的力量。我国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党的群众基础和依靠力量。如何对待信教群众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对待党的群众基础和依靠力量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宗教问题的核心是群众问题。

  三、和谐宗教的基本特征

  和谐社会要求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相和谐。和谐社会的宗教当然以建构和谐宗教为目标。和谐社会的宗教论本质上解决的是在和谐社会条件下我国宗教建构的发展方向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也是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

  从中央关于和谐社会的这些论述,可以对和谐宗教的基本特征作出如下概括:(一)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并有维持或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宗教的多元共存,相互兼容。无论何种宗教,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信仰特点和文化主张。作为一个开放的社会,宗教信仰及其思想文化不可能是清一色的,而应是多元和谐的。多样性的宗教,应该显示各自的特色和存在的价值,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它是守法、文明的,在享受宗教信仰自由上就应该是平等公正的。(三)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能够和睦共处。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共同的。他们不应该由于信仰的差异或有无信仰而导致相互间的矛盾和对立,更不应当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诉求而采取非理性的、不恰当的表达形式。(四)正常有序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是信徒宗教信仰的重要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但这种活动享受应当是规范的、有序的、温和的。信仰自由并不意味活动的非理性和违反常规。宗教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必然包括一部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信仰需要理性,只有理性才能使宗教活动做出合乎人性的解释,使之通情达理,从而保持与社会的亲近,避免走人偏执、狭隘和怪异。(五)和谐宗教应当充满着人世性。它对我们这个社会不应当是无动于衷、格格不人的。和谐宗教应该挖掘、弘扬自身济世救人、慈爱和同等优良传统,利用自己的优势为社会发展作贡献,应该是服务社会、利益众生的宗教。

  四、和谐宗教需要包容

  我们所需要的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就是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组成部分、各个方面,能够共生共存,互相尊重,彼此包容,减少冲突,共同推动社会整体健康运行的状态。和谐宗教的建构,或者说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主导方面在于社会整体的和谐,在于社会各个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努力,从而创造出宗教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宗教积极作用的发挥,有自觉的一面,这和宗教的特点有关,但也需要外力的推动和引导,更关键的是要有一个和谐而宽松的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建设和谐文化时指出:“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温家宝同志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要承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不同文化之间不应该互相歧视、敌视、排斥,而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这不仅是文化工作、理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和谐社会本质上是多元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社会阶层的多元,政治生态的多元,社会生活和行为方式的多元,以及思想观念的多元、精神文化的多元等。和谐社会不可能是“无差别境界”,它更注重我们这个社会的不同和差别,注重这种不同、差别和多元的共生共存。包容性就是对不同文化、不同思想、不同行为方式的尊重和理解;也就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和谐社会不仅注重多元的存在和生成、而且注重多元的个性、多元的功能和发展。

  对于宗教来说,整个社会的包容性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应当承认,我国宗教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个性。宗教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对宗教的发展和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宗教一旦产生或者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无论是佛教、道教,还是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或其他宗教,在世界各国、在我国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信仰方式、观念和行为,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发展规律,并对人、对社会发生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宗教,而且不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宗教在历史的长河中所积淀的信仰方式、观念、行为就发生巨大的变化;也不可能出现企图通过强行禁止的方式来消灭宗教、或者以某种“革新”的人为方式来达到改变宗教、限制宗教发展的目的。和谐社会不仅包括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价值观念层面的和谐。毫无疑问,在长时期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宗教思想、道德教义、文化、信仰方式应当得到包容。包容宗教的另一层含义,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容忍宗教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发展,包容以宗教实践来表明和实现宗教思想的自由、包容宗教为实践其信仰所进行的一切有益于现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开活动的自由。比如,结社、组织团体的自由;有编写、出版和发行宗教信仰刊物的自由;慈善服务的自由;以及教育办学的自由;医疗服务的自由等。

  宗教包容,正是充分考量到了我国现阶段宗教的现状和特点,遵循了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有利于多元文化的构建、有利于营造自由、民主的氛围,也有利于宗教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充分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改善不同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宗教与国家之间的良性关系。

  五,和谐宗教的政策指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进入了最好的历史机遇期,关键在于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成为新时期以来我国宗教政策稳定、有效发展的坚固基石。建构和谐宗教需要制度保证、政策保证。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行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政策制定的新的起点,同样,也应当成为建构和谐宗教政策制定的新的起点。

  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执政者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目标,为调整和分配一定的社会利益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执政者的特定价值取向和策略措施的有计划的实践活动过程。政策既有相对稳定的一面,又有发展变化的一面,这是由于政策系统所处的环境是复杂的,也是不断变化的;一旦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就需要及时调整,或者加入新的内容拓展政策的规范空间,或者依据新的政策环境修订已经过时的内容,进一步增强政策实施的可行性。一一为了建构和谐宗教,应当重视宗教政策的科学性、特殊性、客观性和有效性的研究对那些执行了有较长时期的具体政策、有必要进行综合评估。我们应当深入研判和充分认知在当前更为开放透明的形势下我国各大宗教生存和发展的特征、能力、影响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与验证,对这些政策目标的合理性及其实现程度给予确认,进而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政策的调整和更新提供依据。

  宗教政策的调整和更新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于确保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得到正确反映和兼顾、确保我国宗教健康正常地生存和发展。建构和谐宗教的政策指向应当是明确的:要有利于凝聚信教群众、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有利于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六、理性的政教关系

  建构和谐宗教,需要一种更为理性的政教关系。只有在理性的政教关系之下,宗教才能得以健康、有序而又从容不迫地生存和发展。理性的政教关系主要指:(一)在宪法保护之下,社会成员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二)国家只代表全体国民的利益。处于超然的地位。宪法没有确定任何一种宗教为国家和公民应信奉的宗教,也没有规定任何一种宗教与国家有特殊关系。国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宗教和教派,决不代表某一宗教的利益,也不可能对某一宗教支持或对某一宗教打压,给一切信仰以同等的尊重,给一切信仰的人以同等的机遇。(三)国家不会去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也不会去直接操办宗教事业和参与宗教活动,因为国家无需利用宗教去实现某种目标,不会把宗教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使其为政治服务。(四)宗教还包括一部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因此,宗教信仰需要法治,既需要法治来维护,又需要法治来规范。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信仰自由。若没有法治,宗教信仰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或者,缺乏理性的宗教活动就有可能导致破坏社会稳定,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宗教信仰并不是特权。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宗教也应当如此。(五)当由于宗教因素而引发利益冲突和矛盾时,人们应当更注重通过讨论。对话和协商寻求平缓矛盾的路径,以实现新的共识。很多事实表明,近些年来在一些地区由宗教因素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大都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居多,其中不少又涉及到利益分配。和谐的思维方式必然以和谐为价值取向,承认差异,尊重矛盾,既不激化矛盾,也不回避矛盾,而是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通过坦率的对话和协商,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找到最大的共同利益,在相互矛盾的取向中达成最大的共识。

  七,宗教组织的治理

  伴随着政府职能的重点逐步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社会组织的存在价值和作用日益凸显出来。构建和谐社会强调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标志着社会管理将发生重大转变:行动主体由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结构转向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三元结构;政府与社会之间平等对话式合作的新型关系将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建构和谐宗教应当重视宗教组织、宗教团体的作用。我国各大宗教有影响的几大团体大都成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些团体的相继出现,意义远在其他一般社会群众团体之上,它们成为各宗教由中国信教群众自办宗教事业的重要标志。但无须讳言,在较长时期内,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大政府、小社会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基本格局,包括宗教在内的一些团体和组织并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政府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员老化、行政化、自主、自治和主动性差,脱离信教群众等问题。作为利益群体的代表地位并不确定;社会形象和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宗教组织不仅难以维系下去,而且势必影响和谐宗教的建构、影响宗教组织在以三元架构为特征的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总之,如果仍旧以过去的思想方法和模式面对今天的新形势,我国的宗教组织和团体还不足以有效胜任其作为社会团体应当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责。

  目前,政府正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职能重点从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转变,宗教的发展也越来越成为当今中国社会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现实情况。宗教组织、宗教团体存在的必要性是无须置疑的。在承担建构和谐宗教的使命上,我国的宗教组织、宗教团体理应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当前,首要的问题在于宗教组织、宗教团体的治理。我国宗教组织宗教团体的危机和挑战与其说来自外部,不如说主要来自自身。宗教组织发展的方向应在于它的民间性、宗教性、公益性、群众性、自愿性和自治性。民间性——宗教组织是以民间形式出现的,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角色和作用主要发生在宗教、文化、社会运行领域。宗教性——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性质都是由它的组织目标决定的。宗教组织应该成为宗教的组织、信教群众的组织,应当成为联系和维护信教群众这一特定群体特定权益的组织。如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宗教团体要“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群众性一一宗教组织应当关注自身在社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声誉的构建。要不断培育宗教组织的代表性,进而最大限度地在信教群众中建立威信和认同感。自愿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中所说的:“由各个自愿组织起来的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应当具有极大的自愿性,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允许人们对其接受有一个认知、评判、甚至反复的过程。公益性——这也是所有宗教组织的优势所在。宗教组织和团体的关注点,应该帮助政府解决社会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应该向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如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城农民、残疾人群、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等提供社会援助,在缓解当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宗教也能通过这种公益性的活动彰显自身,实现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自治性——要不断增强自主意识,发展自治能力,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不断提高自律水平和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宗教界人士队伍,使之有能力面对21世纪的新形势新挑战、有能力担负起为建构和谐宗教发挥开创性作用的重任。

  结束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新要求,体现了我们党正视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政治智慧和理论勇气。建构和谐宗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要求,和谐宗教的提出体现了我们党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上一次重要的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但建构和谐宗教如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样,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工程,需要经过不懈的探索和艰苦的努力。我们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把建构和谐宗教作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问题抓紧抓好。 (作者单位: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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