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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回顾篇——龚学增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7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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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全局性的民族、阶级剥削压迫制度的废除和消灭,为了进一步将少数民族群众从旧的封建剥削压迫制度下解放出来,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包括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也随之提上日程。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指导思想

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必须谨慎,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1950年6月,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上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问题。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同年6月26日,周恩来在政务院(国务院前身)讨论西北地区民族工作时也指出,民族问题在西北是严重的,方针、政策虽然对了,但一不小心还会出偏差,还要出乱子。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现在也还不能提出改革的口号,对伊斯兰教、藏传佛教,都应该尊重。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要采取和平方式,改革是去掉宗教被封建制度玷污了的东西。1956年7月22日,在党中央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指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从来都力争实行和平改革。有关改革的问题,要根据群众的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取得上层人士同意后再去进行。对藏族聚居区的寺庙应该采取更慎重的态度。应该避免把改革问题同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混淆起来。1959年5月12日,周恩来在同十世班禅大师谈话时也指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就是要去掉宗教被封建农奴制度玷污了的东西,恢复宗教的本来面目。在新中国的环境里,如果继续维持现有的被封建农奴制度玷污了的宗教制度,让它发展,一定会出乱子。

伊斯兰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少数民族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有代表性的是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制度的改革。伊斯兰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又以回族的伊斯兰教制度民主改革最具典型性。

改革的必要性。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涉及伊斯兰教方面的,清真寺、拱北(中国伊斯兰教先贤陵墓建筑称谓)的土地不征收分配,都予以保留;出身于地主家庭的宗教职业者,一律不定地主成分,不发动群众对他们进行斗争。1958年前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基本完成,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但对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宗教形式下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宗教特权尚未进行根本改革,这同社会主义制度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教权统治,宗教负担,宗教寺院的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宗教对妇女、儿童的压迫和束缚等。这些都成为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发展进步的障碍。不解决这些问题,信仰这些宗教的少数民族就不能充分获得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改革的方针和政策。为了正确引导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1958年6月4日至7日,中央统战部在山东青岛召开了座谈会,讨论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改革问题。同年8月10日,中央统战部发出《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伊斯兰教制度民主改革是为了使回族人民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为此,就要贯彻以下原则:民族和宗教分开,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和生活习惯分开,宗教和行政分开,宗教和教育分开,党内外分开。

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是门宦制度和世袭的伊玛目制度;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清真寺、道堂的土地、牲畜、森林的封建所有制;清真寺、道堂和教主对穆斯林的劳役制度;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非信仰必须的、妨碍生产和浪费财物的宗教活动制度;干涉婚姻自由和压迫歧视妇女的制度;强迫儿童学教义和封斋的制度;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制度;阿訇、满拉不参加劳动的制度;对穆斯林的宗教处罚制度。

改革的方法。回族的宗教矛盾,虽然也包括一些敌我矛盾,但大量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必须采取说服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由于处理宗教矛盾,在很多方面涉及到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地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改革的实践和成果。按照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相关地区,主要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青海、陕西的穆斯林聚居区进行了改革的实践。取得的主要成果,一是揭露和打击了潜藏在宗教界内部的坏分子,巩固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民主政权,稳定了社会秩序;二是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教主、阿訇的特权,广大穆斯林获得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翻身解放;三是团结和教育了伊斯兰教界广大的爱国宗教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四是民族团结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教派内部纷争得到了缓和,教派之间的矛盾斗争有所缓解。

藏传佛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藏传佛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典型地区一是内蒙古,二是西藏。

内蒙古藏传佛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深深影响蒙古族700多年的藏传佛教与内蒙古社会的发展进步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从内蒙古宗教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走出了一条妥善解决好内蒙古藏传佛教问题的道路。早在1950年,乌兰夫就从民族发展的前途着想,召开会议,与藏传佛教上层人士协商,通过了《喇嘛爱国公约》,对藏传佛教内部通过爱国公约的形式进行民主改革。在1956年前后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一是动员藏传佛教僧人学习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二是对召庙(蒙古族藏传佛教的寺庙)的牲畜,凡是寺庙自己经营的,一律改办公私合营牧场;三是对藏传佛教僧人中的蒙医、手工业者,组织他们参加手工业合作社或吸收为国营企业职工;四是对少数上层藏传佛教僧人和老僧人的生活给以适当照顾。在改革中,对于宗教工作中存在的企图依靠斗争和强制手段消灭宗教的错误做法,及时作了纠正。总之,内蒙古藏传佛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比较平稳。改革以后,多数僧人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广大下层僧人通过改革获得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寺院成立了由爱国的僧众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在遵守法律前提下,进行正常宗教活动。

西藏藏传佛教制度的民主改革。1958年,涉及藏传佛教宗教制度的改革只限于滇、川、甘、青藏族聚居区。对西藏地区社会的民主改革包括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党和政府采取了更为特殊的方针。党中央根据西藏上层人土的觉悟状况,在1956年时就决定“6年不改”,6年过后是否进行改革,到那时候依据实际情况再作决定。但是西藏上层中反对民主改革的反动分子,将中央政府的宽容态度视为软弱可欺,寻找各种借口,竭力阻挠和破坏民主改革,妄图在西藏永远保持封建农奴制度,直至发动武装叛乱。1959年,党中央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决定西藏采取“边平边改”的方针,按照“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的原则,有步骤地进行民主改革,以彻底摧毁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解放西藏广大劳动人民。涉及到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当时的情况是,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制度一直未受到触动。一些爱国宗教人士如十世班禅和帕巴拉·格列朗杰活佛均赞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

西藏寺庙的民主改革是随着1959年3月26日军管小组进驻叛乱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开始的。在改革中,党中央及时制定并颁布了相关政策。各地贯彻依靠贫苦僧尼、团结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打击叛乱的和最反动的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的阶级路线。经过前后近5个月的工作,以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为代表的反叛乱、反特权、反剥削运动结束。与此同时,党中央又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藏传佛教寺庙;保护僧人的合法政治权利;保护寺庙的建筑、佛经、佛像、宗教用具和陈列品;保护僧人有生产劳动和参加政治学习的权利;保护群众自愿当僧人和僧人自愿还俗的自由。到1961年3月,西藏全区多数寺庙结束了民主改革,各寺庙普遍成立了民主管理委员会(组),实行了民主管理,实现了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一些寺庙,如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大昭寺、扎什伦布寺、萨迦寺、桑耶寺等,还被定为国家或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予以维修和保护。

作者:龚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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