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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评价宗教的社会作用——龚学增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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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是宗教观的基本问题之一。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历史现象,从其产生直至消亡,需要经历一个十分漫长的曲折的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宗教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并对社会历史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宗教的纷繁复杂的历史功过一向众说纷纭。今天,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也必须科学地分析评价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

正确处理好宗教功能的多样性和宗教社会作用二重性的关系

近20多年来,对宗教社会作用问题的研究越来越趋于全面,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对宗教多方面功能的忽视和对宗教社会作用的狭隘理解。现在需要进一步处理好宗教功能多样性和社会作用二重性的关系。

宗教的功能侧重指宗教自身所具有的作用于社会的能力,而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指宗教以其自身的功能对社会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宗教功能的多样性源于宗教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与社会各方面联系的广泛性。近些年来,人们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方法揭示了宗教包含宗教思想、宗教感情、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和制度,宗教的主体是信仰宗教的人群的复杂构成因素,展现了宗教多方面的功能,如宗教的社会制控功能、群体整合功能、行为规范功能、心理消解功能和情操美感功能;宗教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以及十分具体的宗教意识功能、宗教组织功能、宗教礼仪功能和宗教器物功能等等。对宗教功能多样性的认识改变了过去人们只知道宗教即“鸦片”的观念,对宗教的认识逐步有了一个科学的态度。

宗教在社会中发挥自己多样性功能的同时,必然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起到一定的社会作用。对宗教的社会作用,当然也要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但最终要对它进行评价,即这种社会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功能的社会作用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选取的角度和采取的方法不同,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评价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宗教徒往往从其信仰的角度来认识,而无神论者则持对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否定的立场;政治家的着眼点主要是宗教的社会政治作用,而学者大多对宗教在文化方面的作用给予更多的注意。对这种情况,应采取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宽容态度。但是,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和评价,总有一个基本的主导方面,那就是看其对所处的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抱什么态度。相比之下,宗教其他方面的社会作用如宗教对文化的影响以及对个人精神生活的满足等,则处于从属的地位,这是由宗教在社会体系中基本上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位置和地位决定的。

对宗教的社会作用除了要分清主次以外,还要解决一个判断宗教社会作用是积极的、进步的还是消极的、落后的标准问题。由于宗教的社会作用十分复杂,有些功能和作用具有中性色彩,很难用正面、负面的作用加以区分。但从总体上来说,还是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可循,那就是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宗教的社会作用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否有利于推动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依据这样一个标准,我们认为只要宗教有助于促进先进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它的作用就是积极的进步的,反之,则是消极的落后的。依据这一标准,我们不仅能科学地评价宗教在历史上的社会作用,而且对于全面准确地把握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作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面把握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作用的二重性

当代中国的宗教是处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宗教。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以及随之对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已使我国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集中表现为彻底摆脱了剥削阶级的利用和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宗教状况的这种变化决定了当代中国的宗教和旧中国的宗教相比起到了一种全新的社会作用。

首先,在政治上,绝大多数宗教组织和教职人员是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是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宗教界的这一基本立场,在广大宗教徒当中起到了良好的政治上的凝聚作用。

其次,在经济建设方面,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依靠力量,他们直接在生产第一线,为国家创造着财富。宗教界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信教群众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第三,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宗教界以对某些教义、道德规范所作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新解释,如佛教界提倡的“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号召;基督教的“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天主教的“爱国爱教都是天主的诫命”;道教坚持的“济世利人,护国爱民”;伊斯兰教的“爱国是伊玛尼(即信仰)的一部分”“两世吉庆”;等。宗教界以其特有的道德说教方式,对教徒进行行善止恶的道德教诲,要求教徒恪守社会公德,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的树立。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宗教界对博大精深的宗教文化的学术研究,对优秀宗教文化的弘扬,对文物的保护都有助于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在开展国际友好往来,推动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方面,宗教界更是能起到独特的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是积极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健康发展的。

对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作用,在强调上述基本前提的时候,还要充分认识到宗教社会作用的二重性,认识到宗教的尽管是处于次要地位的一定的消极的社会作用。在政治领域,宗教界还有极少数的敌对分子进行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活动;一些地方宗教活动混乱;一些宗教团体自身的思想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宗教干预政府行政、司法、教育的情况有所抬头;宗教内部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有些宗教人士对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发生动摇;等等。在肯定宗教思想体系有某些积极因素的同时,还要看到宗教的有神论世界观,宗教的基本教义、基本思想是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对立的。宗教有神论的基本思想,如神的存在、灵魂不死、天堂地狱、来世报应等说教在社会上的传播是不利于广大群众接受科学思想,尤其是不利于青少年科学世界观的形成的。

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作用的二重性决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基本上相适应,同时还有不相适应的状况。不断发挥宗教的积极的主导的社会作用,努力克服还存在的消极作用,不但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责任,而且也是宗教界的责任。

作者:龚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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