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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抉择——袁准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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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中央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发展的特点和我国现阶段的客观实际作出的一个科学结论。这既是一种政策宣示,也是一种实践需求。按其本源来说,宗教作为一种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歪曲、虚幻反映,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根本对立的,那么,我们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依据在哪里?现实抉择的方向是什么?无疑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和其它社会意识一样,只有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才有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和空间

笔者认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观,本身是基于对宗教这一特殊意识形态本质特点的洞察。我们知道,作为观念形态的社会意识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反映,并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制约和影响。一种社会意识只有与一定的社会存在合拍融合时,它才有存在与发展的土壤和空间。宗教也不例外。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就其本质分析是人们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扭曲的虚幻反映,几千年来在各民族间生长传播,其间虽历尽坎坷却生生不息。这其中的原因尽管纷繁复杂,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种宗教特别是当今世界上几种大的宗教,在其产生后都能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相适应,从而使自身不断延续绵长。

首先,从宗教的产生来看。大量的研究材料表明,宗教最初产生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社会。由于当时人们对发生在身边的自然现象不能理解,幻想在自身之外有一种异己的力量在操纵和指挥着现实中的一切,于是祭祀亡灵的需要便成为原始宗教产生的基础。考察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产生的历史背景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正是人们对现实生活中的许许多多困惑找不到解决的办法,转而只能到另一个世界去寻找精神慰藉的社会需要,才使这些宗教得以产生。由此可见,宗教的存在和发展与一定历史环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其次,从宗教的变化来看。宗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它总是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适自己。以我们大家熟知的十六世纪著名的“宗教改革”为例,正是由于十五世纪末期世界航海业的发展,美洲大陆的新发现以及当时自然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壮大,原先笼罩整个欧洲的罗马教皇制度便成了社会前进的桎梏。对罗马教廷而言,当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进行宗教改革,要么被迅猛发展的社会所抛弃。因此,十六世纪在西欧、北欧发生的“宗教改革”,天主教的分裂,以及从天主教中分裂出来的基督教新教各教会的发展,都反映了新兴的市民资产阶级在宗教上的要求。在这次“宗教改革”以后,天主教也只得行动起来,自下而上地进行了一次“适合时代发展的大调整”。既然“人间”发生了变化,天主教会感到它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否则,就要被历史淘汰了。

再次,从宗教的传播过程来看。历史表明,世界各大宗教在传播过程中都采取了本土化的策略,我们稍微了解一下佛教和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便会对此一清二楚。佛教源于印度,自两汉之际传入我国,但规模和影响都不大。但自魏晋南北朝时代始,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时间僧尼成群、寺院遍地,士人出家,王侯舍身,佛教组织成为一种谁也不能漠视的社会力量。佛教在这一时期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除了当时统治阶级极力推崇之外,佛教本身与社会主动融合是一个重要原因。“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高僧传·释道安传》)。他们深感佛教的兴盛与否全依赖于中国皇帝对之所持的喜、怒或舍、取态度。为此,“依靠国主”获得发展传播遂成为佛教当时的唯一选择。而且,也正因为佛教在变俗入世中“佐教化”、“益国治”的表现,才使它达到了在中国本土化的目的,适应了中国古代王道政治的历史传统,使其在这种新的文化氛围中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

天主教传入我国也是这样。据史料记载,从唐代起,当时尚未分裂的基督教会的一个派别就开始派人传教我国,但发展一直艰难,直到十六世纪情况才有所变化。1583年,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到中国,他汲取以往传教士的经验教训,主动去须剃发,以“西儒”自称。他在接触中国士大夫和朝廷官员后深知儒家思想对中国人有更大影响力和感染力,于是从1594年起易僧服为儒服。利玛窦在传教过程中,采取对中国文化“适应”及“认同”的态度,主张把孔孟之道及敬天祭祖的传统思想同天主教相融合。例如,他宣称“吾国天主即经言上帝”,指出中国古书上的“天”或“上帝”就是西方人所崇奉的“天主”。他还将孔子所宣扬的“仁”与基督教主张的“爱”相对照,把孔孟体系的“三纲五常”与基督教信仰的伦理思想比附。这样,利玛窦的传教工作获得了当时中国官方的认可并从而得到了广大的发展空间,他使西方宗教与中国政治文化主动相适应的作法也为后来许多传教士所仿效。

因此,宗教必须与一定的社会相适应是宗教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从历史的长过程来看,宗教的产生以及宗教与社会的磨合及相互适应有时甚至是一种进步的社会需要。在庞大的上层建筑体系中,宗教虽然远离经济基础,但归根结底也要受经济基础所决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而不断调整自己,使之适应社会。只有这样,宗教才能处理好与社会的关系,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应有的社会作用,过去是这样,今天仍是这样。

社会主义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又是一种社会制度,具有引导宗教与其相适应的吸引力和包容度

也许人们会提出这样的疑问:社会主义和宗教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是根本对立的,二者为什么能相适应呢?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同时又是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具有引导宗教与之相适应的内在凝聚力和包容度。

首先,作为观念形态的社会主义对宗教的理解具有科学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是由其内在规律所决定的,任何违反其内在规律的外部干预,任何对复杂问题的简单处理,都是不能奏效的。宗教作为人类精神生活中一种普遍、长期存在的现象,有其发生和发展的深刻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运动规律。在当代世界,传统宗教仍在发展,新兴宗教不断出现,即使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宗教仍有相当雄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影响力。这些情况表明,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的水平,还远未能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存在的深层条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宗教问题既是思想领域中的信仰问题,同时也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极其复杂的问题。加之当今世界几大国际性的宗教与民族、社会制度等问题碜杂在一起,并不时通过各种渠道企图对我国的宗教活动产生影响,这就使我国的宗教问题更具特殊复杂性。历史告诉我们,解决思想领域中长期存在的复杂问题,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用简单行政的办法,而只能用持之以恒的说理的办法。因此,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最好的选择。

其次,作为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对宗教具有包容性。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与历史上一切旧的政治制度相区别的先进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实现、维护和保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才是主要的。统计数据表明,现在我国信仰各类宗教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到10%;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信教人数仍在1亿以上。从这l亿多信教群众的构成考察,我们发现存在着“五多”的现象,即老年人多、妇女多,农民多,文化水平低的人多,老少边穷地区的人多。这种现象近十多年来虽然有所改变,但是总的看变化并不太大。这说明,我国宗教信仰者不仅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而且多数是生活在基层的普通劳动者。社会主义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历史选择。从整体上、主流上看,我国宗教还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扩大开放的一条重要渠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而不能亵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引导而不是强制公民在宗教领域中的一切合法行为。这是当今我国宗教独具的特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

再次,新中国宗教发展的历史证明社会主义对宗教具有吸引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始终坚持独立自主办宗教的原则,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例如,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坚决革除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近年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国宗教界大力倡导热爱祖国、服务社会、弃恶扬善、造福人类等思想。这些内容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人类对美好世界的向往和对真善美的追求,具有与社会主义所倡导的“以人为本”价值观相一致的特点。我们相信,沿着这个方向发展,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将会取得更丰硕的成果。

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而不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应该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确实有本质的不同。在阶级利益激烈对抗的社会里,宗教往往成为统治阶级麻痹劳动人民、维护其狭隘私利的重要工具。在当今国际风云变幻的新环境下,它又容易成为敌对势力向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和颠覆的重要手段。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以天下苍生福祉为最大价值取向,追求现实世界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二者源不同,流各异。混淆二者的区别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应取的态度,人为地扩大二者的对立也是错误的作法。正确的选择是“和而不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而不同”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实生物,同则不济。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宽广的视野,从整个世界发展大势和民族的发展进步这一战略高度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发展的复杂性。同时也要直面现实,迎难而上,创新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绩效,努力探索如何使宗教成为这个社会的一种和谐因素的新途径。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与时俱进,拓展认知空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首先必须对现今时代的宗教有正确的认知。如前所述,宗教产生于远古时期,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阶级利益激烈对抗的社会,由于统治阶级的利益驱使,宗教确实起过“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的消极作用,对此我们必须有高度的清醒和理性的认识。但综观宗教发展的历史全过程我们还可知,它同其他社会文化形态一样,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如果我们用消极的眼光去看待它,或许它就会一直朝着消极的方面发展,并产生消极的作用;如果我们用积极的眼光去看待它,就会推动它朝着积极而有益的方向发展,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必须摒弃过去消极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片面思维,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辩证地看待其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正确地把握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帮助他们用宗教伦理道德中的积极成分去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用宗教文化的精华去服务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为社会做更多的好事、善事。

二要明确精髓,消除群众疑惑。目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加之境外一些敌对宗教势力的舆论误导,使一些信教群众对中央提出的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指导要求还不太理解,甚至产生误解。如有人认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用社会主义同化宗教,还有人认为这是搞“宗教革命”。所以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向全社会特别是信教群众全面、系统地解释其特定内涵显得犹为重要。笔者认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大体上包括三层含意:其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指宗教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与唯物主义思想体系相适应,而是指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其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指宗教团体和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相适应。其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在“引导”。党通过自己坚持不懈地工作,充分调动宗教界的内在积极性,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由此可见,我们倡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决非否定宗教的特性,更不是要将其进行所谓“改造”,而是要扬其所长,使之更好地与现今社会制度和谐共存,造福苍生。

三要依法管理,创新工作思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宗教工作,是一个历史性的课题。集历史之经验,我们必须从过去单纯依靠“人治”的作法中摆脱出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宗教。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管理。例如对宗教团体进行登记,予以法律认可,使被登记的宗教组织享有国家的法律保护,对以宗教为幌子企图搞乱我国的邪教等非法组织给予坚决打击,铲除并堵塞其生存的土壤和空间。这是世界各国管理宗教的共同作法,我们也不例外。另一方面,积极支持我国宗教团体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不怕压、不信邪,用自身卓有成效的工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向我进行渗透的阴谋。政府在具体工作中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与宗教工作相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强化认识,从内心深处真正把信教群众看作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看作是我们的服务对象。在信仰上尊重他们,政治上团结他们,生活上、实际利益上关心和帮助他们。在处理宗教事务中,坚持刚柔结合,既用“刚性”手段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更注意人本精神,严格依法办事,把广大信教群众与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坏人严格区别开来,防止工作中的简单化和情绪化倾向。

四要整合资源,提高引导水平。宗教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共同去做。首先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高度重视,切实支持。同时,社会各领域各层次都要积极关心、理解和支持宗教工作;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是认真建设好这个桥梁,精心编织好这条纽带,要真心诚意地与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上层人士联络感情,建立友谊,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困难,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要建立完善的宗教工作综合机制。宗教工作无小事,关系人心向背,影响国家全局,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领导职能,落实领导责任,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放在平时,矛盾处理在萌芽,风险化解在未然。

总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命题,既反映了宗教本身的运行规律,又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涵盖当代中国集聚一切积极因素为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客观要求。因而它是科学的命题,是战略性的谋划,是实现国家强盛、人民安康的治本之道。虽然在前进途中我们还有不少困难,例如,如何根据中国的国情尽快制定出《宗教法》及其相关条例,如何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宗教工作领导机制,如何尽快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能力水平等,任务还相当艰巨。但只要我们沿着党中央制定的这一路线坚毅直行,务实求真,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伟大事业一定会更加生机勃勃、硕果丰盈。

作者: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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