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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及民族地区宗教的作用——邹和平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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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的思想信仰,它包括宗教文化、宗教意识,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及设施等方面。宗教与一定的社会歹态,一定的社会生活联系,具有很强的社会依附性。宗教意识,一般认力是宗教的思想内核,人妇一提起宗教,往往就比喻为麻醉荆或精神鹅片,一般都是指的宗教意识。而宗教意识又是直接反映宗教本质的,是宗教的思想实质。从这个意义讲宗教本质的作用是消极的。但是,停留在这一认识上界然是不够的问题在于社会丰义祛会的宗教意识寒生作用的形态是否与在剥削阶级社会中一样,回答应是否定的有的人提出宗教在社会主又社会有一种特殊本质,宗教的积姆作用就是由这种特殊本质释放出米。这样分析未免过于简单,我认为宗教意识本质,在社会丰义社会的作用通过以宗教的社会依附性为前提的社会仲介系统而发挥的。一定社会的宗教意识一般说来不是社会经济基础的直接反映,而是被一系列仲介环节转化作用后的一种折射。那么,这些介于宗教意识与社会存在条件相联系而发生作用的中间环节是什么呢我认为,一是人类对于宗教意识的自我异化程度。二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宗教意识的态度。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宗教作为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进行精神压迫的工具同整个社会对劳动人民的政治压迫经济压迫结合了起来,大大加强了宗教意识的神秘化,也由此而决定了宗教意识为剥削阶级服务的作用方向。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意识发生作用的仲介环节发峨了根本的变化,一是宗教的自我异化意识逐渐淡化。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并且随著文化科学知识的普及与提高,宗教意识作用的社会基础正在减小。宗教意识不再成为压迫人们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宗教活动接受国家宪法、法律和宗教政策的指导、规范、宗教意识的消极作用被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宗教义化是人类文明成果通过宗教形式的历史称滚,其中包括了有关历史地理、逻辑散学、天文气象医药卫生、化学物理、哲学道德等方面的大量知识。在不同的社会中,统治阶级对宗教文化的开掘与取舍是不大相同的。剥削阶级总是把强化宗教意识放在首俘的。而在社会主久社会中,国家保护宗教自由,同时夭为发兹宗教文化中的精华,在宗教信徒中和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宗教组织的社会依附性更强,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历史上不同的国家都曾出现过通过政教合一,神权统治、国教制等形式把宗教集团作为统治阶级政权统治的补充,形成一个强大的掌握神权的宗教政治集团,而成为依附于拿握国家政权的政治集团的工其在我国现阶段,佛协等宗教组织,已成为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宗教职业者和宗教信徒的爱国团体,其发展方向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密切相联。

宗教活动的社会依附性表现在活动的目的性上。剥瓤阶级社会中,宗教活动出自于作为暴力统治的补充而充当神权震慑的力量,其目的是叽化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国家允许宗教活动在特定范围内存在,是为了尊重宗教信徒的宗教感情,团结少数民族的总目的。在我国,宗教活动则成为团结各民族人民和宗教界人士,巩固爱国统一战线的有效手段,而且成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

(二)

宗教的作用是在我国民族地区人们社会生活中最为普遍的现象。但总的来说,宗教与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相联系,通过社会仲介系统的规范和转化,其消极作用在不断地受到制约和转化,产生出特定的积极作用。
宗教在民族地区与民族心理、民族意识紧密联系,从信仰、心理、行为规范等三个方面对民族地区人们的社会活动产生特定的作甩。从信仰上看,民族地区基本上是全民信教对民族每曰成员形成一种信仰束缚,信仰压力,产生洲种意向性的作用。从民族心理上来看,不同民族的宗教伴随著民族的变迁和发展,世代相传,在宇教观念和宗教礼仪的活动与发展中长期零殉出巩固的宗教感情,并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通过自身的宗教活动巩固为一定的特殊的宗教心理。这种与宗教感情相联系的宗教心理在民族地区往俘形成区域性社会意识环境,对于宗教的巩固和发展起著巨大的作用,在信教群众中形成巨大的精神约束力和精神压力。从民族行为规范来看,民族地区的宗教道德与世俗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处于重合的状态。宗教道德作为以维护宗教教义为根本目的的宗教信徒的行为准则,要求信教者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一定的宗教禁忌和戒律的形式出现,并通过把部分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纳入宗教范畴西与社会世俗道德相融合,在宗教信仰、宗教社会心理的基础上形成特定的行为规范系统。在民族地区,民族传统习惯道德中的很大一部份与宗教道德相辅相成,共同制约著人们的行为方式,在人们的社会活动方面造成巨大的行为规范压力。

宗教是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的载体之一。

一方面表现在宗教教义或经典中积淀了大量的劳动人民在创造历史的实践中的文明成果。另一方面表现在民族地区的宗教职业者在民族文化的继承和传播上的特殊作用。民族地区在阶级社会中一般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其宗教职业者,特别是高层宗教职业者一般有著较高的匆识文化水准,并在宗教活动中客观上起了文化传播的作用。在现阶段,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有了拼新的发展,但宗教教义中所包含的民族文化成份仍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在挖掘这些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本身就能释放出积极的社会作用。

再者,良于宗教的民族意识环境和社会心理环境的存在,宗教活动对传播民族文化仍有一定的作用。

因此,一般米说,宗教在民族地区既有著特定钓社会心理环境和民族意识环境是文化载体之一,又有著家教思想意识内核所固有的消极的方面。从这一点出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时期,采取什么方式调节和转化宗教在民族地区的特定作用,就与民族地区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有著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采取否认,回避或压制的方式,反而会强化和扭曲信教群众的宗教意识,影响民族关系。在这方面,我们过去曾有过深刻的教训。只有采取正视、引导、转化的方法才有利于我们的建设事业。比如,在生产建设方面,支援宗教人士和各寺庙走“ 以寺养寺妙的道路,在统战工作方面,调动宗教界人士的积极性,以“爱国、爱教、守法,拥护社会主义” 为旗帜,使宗教成为联系国内和国外本民族爱国同胞的纽带犷在行为道德方面牙宗教引导道德的作用范围,找到社会主义道德在民族地区与宗教道德、世俗道德的共同延伸点,将会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在民族地区不论在宏观或微观方面,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持怀疑、否定的态度,把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对立起来,歧视宗教团体,不信任信教群众,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企常的宗教活动和处理企常的宗教事务,都将伤害群众的民族感情,使其宗教观念、宗教感情更加变态,造成人为的逆反心理。

从理论上认识到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在民族地区的作用的特殊性,有助于我们从弓总体上把握党的宗教政策。肯定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地区的积极作用,同时往意转化和制约其消极作用,将会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

作者:邹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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