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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宗教论与公共精神生活管理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黄建铭 王宝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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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宗教论与公共精神生活管理

  黄建铭 王宝团

  公共精神生活历来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居于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但却由于种种原因经常被人们忽视。宗教无疑是当代公共精神生活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是研究当代公共精神生活不能不给予特别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以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公共责任意识、公共参与精神为内涵的公共精神,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过程中必须坚守的。因为公共精神不但契合着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事务的本质与功能,而且为促成人的个性与人的社会本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提供着精神源泉。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实践和社会主义宗教论的建立,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一、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宗教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而且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并把它落实到宗教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

  没有人就没有宗教,没有人的发展,也就没有宗教的发展。宗教存在于世,延绵至今,一直以来都侧重解决人类心理方面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精神的发展表现为权利诉求的过程。在公共精神生活管理中仅仅强调公民履行义务,还不能叫公共精神;只有具有权利意识,尤其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的维护,才能被认为具有公共精神。世界上多数人信仰宗教。中国的信教群众也有1亿多人。努力做好这一大批人——信教群众工作,要切实尊重他们以平等的主体资格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对这一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要提高到全局的、战略的高度,也就是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四个关系到”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如今,众多信教群众开始更多地关注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在涉及公共事务时表现出公共理性——当政府的公共行为损害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时,他们往往会利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在这种理性而独立的信教群体组成的现代社会里,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已不能使他们感到满意,因此,转变管理方式就成为政府加强和改进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代公共精神彰显的同时也呼唤平等。这种平等意识应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权利平等。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公民不能因为个人地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的差异而受到歧视;第二,身份平等。公共管理者不能把自己看作是“管人的”,而应视为人民的”服务者”,并与普通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享有完全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民,都是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都是我们党执政所依靠的基本群众。他们信仰上、精神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并不等于政治上的分野。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思想与行动的主流,这是我们能够处理好我国宗教关系的基础条件和前提。任何时候我们对此都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坚定的信心。在实际工作中,公共精神要求政府必须密切关注和认真回应公共利益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及要求。从理念上看,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人为本,正面引导,切实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真心实意地维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支持、鼓励和推动他们发挥自身优势,融入社会,为他们创造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利环境和空间,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共责任意识

  当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的时期,有了殷实的物质基础,并在对宗教的引导和宗教事务的管理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宗教主要表现为它的精神属性。这种精神属性既能满足人们心灵的渴求,又能提供一定的精神依赖与慰藉;既能使人们具备同情、博爱的情怀,又能营造和谐温馨的心理氛围与意境。从而向人们诠释着这样的理念:人们应当从世俗利益、单纯的肉体享受、物质欲望和感性存在的现实关怀中解脱出来,把目光投向人生存在的价值和社会公共责任等精神生活的层面。

  公共责任作为一种客观责任,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也就是遵从宪法、法律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义,为人们表达公平正义的渴望提供广阔的渠道,为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公平正义而努力不懈。从主观责任的角度来看,公共责任是一种最高的善,来自于道德的净化,是一种自为行为。从理想层面上讲,作为组成市民社会的信教群众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又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其参与公共治理的过程表现为公共生活的参与。但是,从现实层面来看,社会是在利益;中突中形成的,存在公意与众意的差别。因此,弘扬公共精神,作为权利主体的广大信教群众应表现出责任意识。

  具有公共责任意识的广大信教群众表现为:一是要实现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必须坚持爱国,这是政治基础;爱国不是抽象的,具体体现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重要方面。信教群众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应当秉持宗教精神,增强国家认同感,服从国家根本利益,自觉履行公民责任,实现爱国与爱教的契合。二是自觉关心公共生活秩序和维护公共空间的纯洁。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的边界就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信徒只愿意享受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不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结果只能是最终丧失自由。广大信教群众应当成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公民,而不应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然就会对宗教在中国社会的生存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三是对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表现出积极的认同和支持,对偏离和损害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抵制,关注公共生活的优化并使自己个人的福祉与公共福祉有机联系起来。

  三、公共参与精神

  社会的和谐和健康发展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资本,也需要政治或政府力量,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倘若将这些社会资源和力量视为社会资本,宗教无疑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形成了一整套理论、方针、政策和基本法规。党的十七大将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党章,并明确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而且为广大信教群众对社会公共性的证明、维护,对公共活动的参与和分担开拓了广阔的道路。

  在公共生活领域,不论是否与己有关,是否能够直接给自己带来益处,只要是有益于大众的就积极参与,这就体现了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本质上就是一种参与精神。宗教本身其实也具有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的内在要求和内驱力。因为所有的宗教不仅要求其信徒在观念上信仰,而且也都普遍要求其有行为上的实践,因而在公共参与方面包含着丰富的内容。首先,公共参与不仅反映在宗教政策制定过程中,也贯穿于宗教政策执行的全过程。这一过程的建构有赖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种宗教政策的实践活动,有赖于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自觉性和公共参与精神。公民积极参与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自身利益,而且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公共精神生活管理重在参与建设。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下,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民主参与是我们实现”科学发展”目标的一个最基本的手段。其次,公共参与还反映在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关怀这个社会工程中,应允许和鼓励宗教团体和信徒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实际上,很多宗教在其教义上就赋予了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神圣性和正当性。“希望工程”、“爱心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之所以能蜚声海内外,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大规模、积极主动的参与,实现了群众对社会服务的内在要求。因此,实践社会主义宗教论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一步深入探讨广大信教群众对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参与和对其公共参与精神的研究。 (作者工作单位为福建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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