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宗教政策刍议
新加坡的宗教政策刍议
胡晓泉
2007年11月,我应新加坡韭菜芭城隍庙邀请,随泉州市道教协会参加新加坡韭菜芭城隍庙90周年庆典活动。新加坡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民族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我去参加庆典的韭菜芭城隍庙,是泉州市安溪县城隍庙分炉过去的城隍庙,在新加坡也仅是众多寺庙之一,但是庆典大会和晚宴,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全程参加。会上,11个宗教领袖同台为世界和平、新加坡种族和谐、宗教和睦祈祷。第二天、第三天的研讨会和活动,分别是外交部长和财政部长出席。新加坡政府对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新加坡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这里居住的大多是来自中国、印度、爪哇岛和马来半岛等地移民的后裔。主要有三大种族,分别是华人、马来人和印度人。其中华人占总人口75%以上。
复杂多样的民族成分为该国带来了形形色色的宗教元素,在这里几乎汇集了世界上所有的宗教派别,从三大宗教到几近绝迹的小宗教在这里均可找到踪迹。除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外,还有道教、天主教、印度教、耆那教、锡克教等。新加坡全国信教人数约占总人口的85.5%。其中,华人大都信奉佛教或道教,少数也信天主教或基督教;马来血统和巴基斯坦血统的人基本上信奉伊斯兰教;印度血统的人则信奉印度教。各教派信徒所占全国总人口比例大致为:佛教31.9%、道教21,9%、伊斯兰教14.9%、基督教12.9%、印度教3.3%、其他宗教0.6%。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因宗教问题导致流血;中突事件乃至引发战争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新加坡的情形则截然不同。自1965年独立以来,该国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宗教;中突。各宗教组织、团体和信徒之间不仅相互尊重、和睦共处,以至出现日渐融合的现象。新加坡各宗教教派和平相处并非自古即有,历史上也曾发生不少互不兼容甚至相互玫讦的现象。特别是1964年发生的“马华;中突”事件,更令新加坡人记忆犹新。正是鉴于该国历史上及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新加坡政府对宗教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通过认真研究国情、民情,形成统一认识:
一是通过种族和谐促进宗教和谐。除基督教外,新加坡其他宗教教派都是建立在种族的基础上的。可以说正是多元种族导致了多元宗教,正是种族矛盾加剧了宗教隔阂。由此可知,只有切实实现种族和谐才能够进一步实现宗教和谐。因此,新加坡政府将曾爆发“马华:中突”事件的7月21日定为每年的种族和谐日,并于1988年1月通过了《多元种族会议案》,正式倡导建立一个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社会,并以此作为公正与稳定的基础,即实行多元一体化的种族政策,以维护种族的和谐。具体讲,就是正视和承认多元种族的存在,给每一种族以平等的地位,但又强调多元统一于“新加坡民族”。长期以来,政府将促进种族和谐作为其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基本目标,在政治、经济、住房及文化等方面作出不懈努力。在政治上,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给任何种族以特权,并实行“集体选区”制,使少数民族在国会中有足够的代表以反映和维护他们的利益;在经济上,打破职业的种族界限,增加就业机会,实行公平分配,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各民族提供均等的参与经济建设和享受经济成果的机会。在住房上,实行种族混合居住政策,以改善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促使他们互相了解;在文化上,努力培养新加坡各族人民的文化认同,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种族提高素质以“进入国民生活”的主流。多元一体化的种族政策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自独立以来各种族和谐相处,基本消除了种族隔阂,至今仍未发生民族冲突现象。伊斯兰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种族的融合,也已逐步呈现出温和、开放的发展势头。据1980年的人口普查,在新加坡全国38.5万穆斯林中,马来族占90.2%,9.8%是其他种族。到1995年,穆斯林非马来人的比例上升到13.7%。近年来新加坡新出现的马来族与其他种族通婚的情况,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马来人的种族意识逐步走向淡化,其宗教信仰日趋开放。
二是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与中国一样,新加坡政府也十分重视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佛教虽是新加坡的最大宗教,但政府却没有将其定为国教。政府认为设立一种宗教为国教,乃是宗教;中突的重要根源之一。为将国家建设成为宗教和谐、信仰自由、各教平等的社会,政府不排除任何宗教,也不以任何一种宗教为国家的主导宗教。新加坡宪法第15条规定: “人人都有权信仰并宣传自己信仰的宗教。”各宗教团体都可自主办理教务,开办宗教院校,印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政府还采取大量有力措施来加强各教派间的了解接触,促进和实现相互间的和谐、容忍与节制。1959年成立宗教联合会,旨在促进理解与合作;同时还通过法律手段,确立一些基本原则,作为各种宗教团体与信徒在处理与其他宗教关系时必须遵守的准绳。这些原则是:1.认清国家是一个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的社会,应该特别留意避免冒犯其他宗教团体的感受;2.各宗教信仰共同的道德价值,应该加以强调;3.尊重他人宗教信仰的自由,也尊重他人选择和拒绝某种宗教的权力;4,管教本教的信徒、教徒、教会负责人或传教人员,不让他们对其他宗教和宗教团体有任何不敬行为;5.不鼓动或煽动本教徒,使他们仇视或以暴力对付其他宗教或宗教团体。2002年10月,新加坡总理吴作栋提出了制订宗教和谐准则的构思,由政务部长率领的工作委员会和所有主流宗教群体携手合作,集思广益拟定《宗教和谐声明)。
2003年7月20日,政府发表了该声明,并鼓励国人在每年种族和谐日的一周内朗诵此声明。声明肯定了宗教和谐的重要性,确认宗教和谐是维护国家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社会之和平、进步与繁荣的要素,强调通过相互容忍、信任、尊重与了解来强化宗教和谐。该声明业已成为21世纪新加坡人的行动准则。为促进准则的实行,拟定此声明的所有宗教群体的代表们还组成了跨宗教和谐圈(TRHC)。
三是实行政教分离。宗教团体插手政治,不仅会直接导致宗教;中突,而且还会使宗教冲突更加复杂和尖锐化。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各种场合反复指出:“宗教团体必须把人民的政治和经济需求留给非宗教团体如政党去处理。”政府一再强调:“部长和议员,不论他们信仰何种宗教,在处理选民的事务时,都必须格外意识到非宗教性的必要,因为代表许多不同宗教信仰,或是没宗教信仰的选民。”在这种观点支持下,虽然不少国会议员都是基督教徒和穆斯林,但都没有改变政府的非宗教性。
1988年12月,李光耀在佛教总会开戒典礼上向全国人民表示: “宗教是民族文化中的重要一环,信徒要有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念。但宗教组织必须与国家政治制度分开,要为全国的人民利益和国民经济做出努力。”为保障宗教平等,该国建立了“宗教和谐总统委员会”,就宗教事务向总统提供建议。委员会由9人组成,由前任最高法官担任主席。9人中的6人分别被指派代表锡克教、耶稣教、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
1990年,议会又通过了潍持宗教和谐法案》,旨在维持宗教和谐并保证宗教不被政治性目的或颠覆企图所利用。
1994年,国家颁布了雠护宗教和谐法令》,对于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准绳。其主要内容有:1.尊重和保持各宗教的特点,提倡各宗教的平等、互相尊重、和谐共处,使各宗教的传统文化都有自由的成长空间。2.在处理宗教与政治,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上,该法案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划定了界限。3.设立了权威机构:“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其职能是“考虑并向内政部长报告由内政部长或议会转给理事会并影响到新加坡宗教和谐的事务”。4.授权部长对造成不同宗教之间不和、仇恨、恶感和敌视的任何宗教领袖采取行动。部长有权制止这样的宗教领袖两年内对信众讲演、发表观点或在出版董事会或委员会中担任职务。 《法案)、 《法令》的颁布,有效起到了的警示、预防作用。自(法案)颁布的15年来,政府没有发出过一次限制令,只警告过两次。与我国法律规范相似,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所有宗教派别、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向内政部社团注册局申请登记注册,按章程开展活动,任何无证开展宗教活动的行为均属非法。新加坡宗教界谨守法律规范,自觉依法从事宗教活动,办理宗教事务,很少出现违法现象。
新加坡通过构建和谐宗教,有力地确保了社会的长期安定、稳定,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天新加坡已经成为全球最大货柜码头和航空枢纽,世界第二大电子中心,第三大港口、造船中心、炼油中心和商品交易中心,第五大外汇交易中心,同时也是亚洲三大金融中心之一,被誉为亚洲经济”四小龙”之一。
新加坡的成功,是与民族宗教和睦、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密不可分的。这样一个人口稠密,种族、语言和宗教信仰多样复杂的城市型国家,能做到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正是把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之一高度重视和长期努力的结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的经验给了我们的民族宗教工作许多有益的启示。
(作者为泉州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化的种族政策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自独立以来各种族和谐相处,基本消除了种族隔阂,至今仍未发生民族冲突现象。伊斯兰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种族的融合,也已逐步呈现出温和、开放的发展势头。据1980年的人口普查,在新加坡全国38.5万穆斯林中,马来族占90.2%,9.8%是其他种族。到1995年,穆斯林非马来人的比例上升到13.7%。近年来新加坡新出现的马来族与其他种族通婚的情况,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马来人的种族意识逐步走向淡化,其宗教信仰日趋开放。
二是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与中国一样,新加坡政府也十分重视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佛教虽是新加坡的最大宗教,但政府却没有将其定为国教。政府认为设立一种宗教为国教,乃是宗教;中突的重要根源之一。为将国家建设成为宗教和谐、信仰自由、各教平等的社会,政府不排除任何宗教,也不以任何一种宗教为国家的主导宗教。新加坡宪法第15条规定: “人人都有权信仰并宣传自己信仰的宗教。”各宗教团体都可自主办理教务,开办宗教院校,印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政府还采取大量有力措施来加强各教派间的了解接触,促进和实现相互间的和谐、容忍与节制。1959年成立宗教联合会,旨在促进理解与合作;同时还通过法律手段,确立一些基本原则,作为各种宗教团体与信徒在处理与其他宗教关系时必须遵守的准绳。这些原则是:1.认清国家是一个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的社会,应该特别留意避免冒犯其他宗教团体的感受;2.各宗教信仰共同的道德价值,应该加以强调;3.尊重他人宗教信仰的自由,也尊重他人选择和拒绝某种宗教的权力;4,管教本教的信徒、教徒、教会负责人或传教人员,不让他们对其他宗教和宗教团体有任何不敬行为;5.不鼓动或煽动本教徒,使他们仇视或以暴力对付其他宗教或宗教团体。2002年10月,新加坡总理吴作栋提出了制订宗教和谐准则的构思,由政务部长率领的工作委员会和所有主流宗教群体携手合作,集思广益拟定《宗教和谐声明)。
2003年7月20日,政府发表了该声明,并鼓励国人在每年种族和谐日的一周内朗诵此声明。声明肯定了宗教和谐的重要性,确认宗教和谐是维护国家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社会之和平、进步与繁荣的要素,强调通过相互容忍、信任、尊重与了解来强化宗教和谐。该声明业已成为21世纪新加坡人的行动准则。为促进准则的实行,拟定此声明的所有宗教群体的代表们还组成了跨宗教和谐圈(TRHC)。
三是实行政教分离。宗教团体插手政治,不仅会直接导致宗教;中突,而且还会使宗教冲突更加复杂和尖锐化。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各种场合反复指出:“宗教团体必须把人民的政治和经济需求留给非宗教团体如政党去处理。”政府一再强调:“部长和议员,不论他们信仰何种宗教,在处理选民的事务时,都必须格外意识到非宗教性的必要,因为代表许多不同宗教信仰,或是没宗教信仰的选民。”在这种观点支持下,虽然不少国会议员都是基督教徒和穆斯林,但都没有改变政府的非宗教性。
1988年12月,李光耀在佛教总会开戒典礼上向全国人民表示: “宗教是民族文化中的重要一环,信徒要有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念。但宗教组织必须与国家政治制度分开,要为全国的人民利益和国民经济做出努力。”为保障宗教平等,该国建立了“宗教和谐总统委员会”,就宗教事务向总统提供建议。委员会由9人组成,由前任最高法官担任主席。9人中的6人分别被指派代表锡克教、耶稣教、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
1990年,议会又通过了潍持宗教和谐法案》,旨在维持宗教和谐并保证宗教不被政治性目的或颠覆企图所利用。
1994年,国家颁布了雠护宗教和谐法令》,对于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准绳。其主要内容有:1.尊重和保持各宗教的特点,提倡各宗教的平等、互相尊重、和谐共处,使各宗教的传统文化都有自由的成长空间。2.在处理宗教与政治,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上,该法案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划定了界限。3.设立了权威机构:“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其职能是“考虑并向内政部长报告由内政部长或议会转给理事会并影响到新加坡宗教和谐的事务”。4.授权部长对造成不同宗教之间不和、仇恨、恶感和敌视的任何宗教领袖采取行动。部长有权制止这样的宗教领袖两年内对信众讲演、发表观点或在出版董事会或委员会中担任职务。 《法案)、 《法令》的颁布,有效起到了的警示、预防作用。自(法案)颁布的15年来,政府没有发出过一次限制令,只警告过两次。与我国法律规范相似,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所有宗教派别、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向内政部社团注册局申请登记注册,按章程开展活动,任何无证开展宗教活动的行为均属非法。新加坡宗教界谨守法律规范,自觉依法从事宗教活动,办理宗教事务,很少出现违法现象。
新加坡通过构建和谐宗教,有力地确保了社会的长期安定、稳定,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天新加坡已经成为全球最大货柜码头和航空枢纽,世界第二大电子中心,第三大港口、造船中心、炼油中心和商品交易中心,第五大外汇交易中心,同时也是亚洲三大金融中心之一,被誉为亚洲经济”四小龙”之一。
新加坡的成功,是与民族宗教和睦、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密不可分的。这样一个人口稠密,种族、语言和宗教信仰多样复杂的城市型国家,能做到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正是把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之一高度重视和长期努力的结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的经验给了我们的民族宗教工作许多有益的启示。
(作者为泉州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来源:《福建宗教》200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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