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社会作用二重性与党的宗教工作问题研究
宗教社会作用二重性与党的宗教工作问题研究
毛国庆
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是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的关键点之一;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时期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于宗教社会作用问题的丰富和发展,它与正确认识、对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和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息息相关;在宗教工作实践中,我们应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这一理论观点,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宗教社会作用 两重性 社会主义时期 宗教工作
作者毛国庆,1938 年生,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宗教学会理事。“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笔者通过多年来对宗教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不断思考,深深感到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问题的认识,对于“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有重要的关系,认识它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提出与发展
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宗教的社会作用有大量的论述,归纳起来,其主要理论观点就是论述了阶级社会中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其一,论述了宗教是一种精神上的劣质酒,是麻醉人民的鸦片,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3 年末—1844 年1 月)中说“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状态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①其二,论述了中世纪的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受宗教影响的群众来说,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6 年初)中指出:“当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说来,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①这就是说,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力图借助宗教来加强其统治力量,而被压迫群众为摆脱苦难也往往以宗教作掩护或号召掀起革命的风暴。必须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论述,特别是“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句名言,正像列宁所说的,“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充分反映了在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占据统治地位的条件下,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任务出发,揭露统治阶级利用宗教来麻醉人民群众的革命斗志,唤醒人民群众奋起反抗,为夺取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需要服务,因此这一论述具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含义,如果违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硬要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完全照搬这一理论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甚至对党的宗教工作造成一些严重的失误。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斗争中,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结合中国的国情并根据当时革命斗争的需要提出了对待宗教的方针和原则,特别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党同一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取得密切联系,宗教界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像周恩来、陈毅等同志都对宗教界爱国人士给予很高的评价。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党提出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说,对爱国宗教界的要求是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特别是周恩来同志在1956年同巴基斯坦伊斯兰教代表团和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代表团谈话时说:“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到推动作用。”②这是党对宗教社会作用具有积极性一面的第一次明确表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全面阐明了社会主义时期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特别是1993 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第一次以中央文献的形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并明确提出了“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问题。党对宗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认识已初步形成。
2001 年12 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基本理论观点。江泽民同志在这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这个基本的现实,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①同时,在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重要文献中,也明确提出了有关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我国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问题的重要思想。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这一重要思想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连在一起,向全党提出了“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的新要求。
新世纪新阶段,党对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重要论述的历史贡献在于:第一,第一次以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名义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的理论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中具有开创意义;第二,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的重要思想,这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于宗教社会作用的观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开创意义,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于宗教社会作用问题的丰富和发展。
从宗教理论研究层面来讲,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很多,比如,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两重性”?如何认识和把握这两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此消彼长和此长彼消的动态发展过程?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创造了哪些有利条件?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发挥其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从宗教工作实践的层面上来讲,也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比如,如何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理论,消除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上的若干偏颇和误区?如何创新宗教工作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更好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工作实践中,应采取哪些有利措施,具体贯彻落实“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这一基本精神?所有这些问题关系到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的伟大战略任务的完成。
二、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
能否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重要理论观点,是制约能否“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因素。
宗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社会作用,具有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但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换句话说,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宗教事务条例》,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宗教工作 “三支队伍”建设,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作用积极的一面,就会更好地得以发挥,消极的一面就会得到进一步的抑制,宗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就会表现为积极作用是主要方面,消极作用是次要方面,相反,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地区,也有可能出现某些复杂的情况和不稳定的状况,有时消极作用也会上升为主要方面,积极作用受到压抑则难以发挥出来,某些地区、某些因素引发的某些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往往反映出这个问题,这也充分反映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两重性社会作用的复杂性和波浪起伏性。由此也可以看出,“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对于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和抑制其消极因素有重要作用,所以说,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表现是一个波浪起伏的动态发展过程,其中“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是制约这一动态发展过程波浪起伏的关键所在。
从一般意义上讲,宗教之所以能长期持久地生存和发展,就在于它具有一种人们特殊需要的功能。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功能结构网络,除作为宗教实体组成部分的宗教组织、宗教礼仪和宗教实体器物要素,对宗教信仰者具有重要的实体性具体功能外,宗教对于占世界总人口80%以上的宗教信仰者和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来说,还具有宗教神圣性等若干功能,像社会认同功能、群体整合功能、行为规范功能、心理调适功能和情操美育功能等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从宗教对社会的发展,即从宗教的社会功能来分析,宗教的社会功能或曰社会作用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即具有“两重性”或曰“正负功能”。比如,从宗教对人们的“心理调适功能”来讲,它在克服和消解人们的不良精神状态,使其在逆境中得到消解的同时也容易使人过分相信宿命,产生消极对待或逃避现实的不良作用等;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就全社会而言,宗教还具有世俗化的一般功能,即宗教对于世俗社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等。我们所讲的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正是从发挥宗教世俗化的一般社会功能来讲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各宗教也相继进行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各宗教通过反帝爱国运动和民主改革,摆脱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以及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控制、利用,宗教变成了广大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废除了宗教中的各种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及封建特权,绝大多数宗教界人士走上了爱国道路,宗教神学思想在社会主义时期也发生了若干变化,这些变化集中到一点就是提倡“爱国爱教”精神,逐步避免和不断克服宗教思想中的消极因素,发扬积极因素,以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变化随着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使宗教的社会性质随之发生变化 ,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变为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而作为构成宗教核心内容和基础的部分——以超自然力量信仰为特征的宗教世界观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新中国的成立,为宗教社会积极作用的发挥,消极作用的抑制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党同宗教界之间“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全面贯彻执行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宗教政策的落实,极大地调动了爱国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经济、政治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共同团结奋斗,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力量,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增进同世界各国友好往来及促进世界和平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宗教文化中的某些积极因素,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宗教道德中的某些有益成分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特别是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等方面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必须说明的是,我们不能对这一积极作用估计过高,社会主义社会在为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积极因素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对抑制宗教消极因素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根本上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和振兴中华的目标,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上述任务和目标,是要用科学的精神,科学的知识素养和精湛的科学技术来完成的。如果用祈求神的保佑,把希望寄托在神的恩典和对来世的幻想上,我们就不可能实现上述任务和目标。
在现实生活中,宗教的某些消极影响也是存在的,如某些地区,特别是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传统的宗教观念阻碍了科学知识的普及,对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有的地方打着宗教的旗号宣扬封建迷信,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活动,破坏了社会稳定等等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宗教社会作用的消极一面还突出表现在:受市场经济大潮冲击的影响,在某些宗教活动场所和个别宗教教职人员中出现了“净土不净”的情况,某些宗教教职人员奢侈腐化,一掷千金,在群众中,特别是在宗教信徒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引起了一些爱国宗教界人士的不满;受“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思潮的影响,某些地方官员,热衷于修建露天宗教造像,劳民伤财,助长“宗教热”,虽几经禁止,但还有抬头之势;受国际上教派之争的影响,在某些地区出现了“联合礼拜”无法进行,“教派之争” 造成了宗教内部的矛盾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受不正之风的影响,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上,在宗教教职人员安排使用等问题上,为个人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个别腐败分子利用公款或者与某些“大款”联手,搞起了“烧香腐败”,如一些地区的个别官员每年春节或其它宗教节日到寺庙宫观抢烧“头柱香”,价码已炒到十几万元,这些腐败分子在落马前,“一边贪污腐化,一边烧香拜佛”,这不仅是对国家干部形象的严重亵渎,同时也是对宗教信仰的严重亵渎,影响极坏;受国际上某些政治势力的怂恿,某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宗教与他们有着根本的区别),纷争不断、刀光剑影,影响了国内外安宁和世界和平,给宗教信徒和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灾难。
党和国家所制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党同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的不断巩固和发展,有力地保障了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活动的正常化,同时宗教界为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也在不断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像基督教正在深入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积极开展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进行的“解经”(“卧尔兹演讲”)工作,佛道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探索以及藏传佛教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等,不仅对宗教社会作用积极因素的发挥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对抑制其消极因素的滋长蔓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确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与党的宗教工作
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也毫无例外,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江泽民同志提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①周恩来同志说:“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②既然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共存,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必然要发生作用,体现出其社会作用的两重性特点,那么,作为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如何通过“积极引导”的工作,使宗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无论对于更好地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是对于宗教本身的存与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它为前提的。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它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由此可见,从宗教关键是群众性的特点看充分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的重要性,其关键问题还在于“积极引导”和“有效管理”,而充分做好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调动他们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则是根本。
宗教的特殊复杂性首先表现在它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境内外敌对势力往往利用宗教对我国大陆地区实施渗透和“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特别要支持和帮助宗教界搞好自身建设,逐步培养一支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国内外宗教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界抵御境外渗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越是情况复杂,越需要积极引导宗教界充分发挥其爱国爱教的积极性,抑制来自境内外的消极因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原则之一——既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命令去发展宗教,这既是根据宗教发展的历史事实做出的科学论断,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经验的现实总结,要想充分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就要努力做到尊重宗教自身发展的规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坚持,对宗教事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正是为了保护爱国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宗教工作要始终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中发[1982]19 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指出:“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①江泽民同志也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②这就是说,我们对宗教问题所做的一切工作,包括充分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的工作,都是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相适应”的目的和落脚点当然也是落实在“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事情的原则,其核心思想就是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一种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做一个无神论者,宗教组织与国家政权相分离,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而宗教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绝不是私人的事情,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章程中明确自己的指导思想与宗教信仰完全不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都不能信仰任何宗教,但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政策,仍然是坚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充分尊重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宗教信仰自由,这种对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明确态度深受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欢迎,从而为更好地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证。
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全面贯彻“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和处理与宗教界朋友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充分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治上团结合作”,实质上就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爱国宗教界政治上的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信教群众不仅是“自己人”,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力量;“信仰上互相尊重”,首先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尊重,但同时也要求,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宗教信仰者和无神论者之间,各宗教之间或同一个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都应当做到互相尊重、和谐相处,这一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不仅真正体现了不因宗教信仰各异而影响了政治上的大团结、大联合的原则,而且也真正体现了对人们基本权利的充分尊重,可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对充分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是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又要求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活动。给予公民以充分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有利于调动和充分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而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就从政策和法律上抑制了宗教社会作用某些消极因素的蔓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十六个字言简意赅地说明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做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保护合法就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保护合法”得到落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抑制宗教社会作用消极因素的漫延滋长,即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由此可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所要达到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我国的主权不受侵犯,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但同时我们也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以进一步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我们通过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有力地抑制了宗教社会作用消极因素的漫延滋长和对社会稳定的影响;通过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展示我国宗教界的良好形象,减少误解,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促进与各国的经贸往来,维护世界和平,使我国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得以充分发挥。
总之,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与党的宗教工作关系十分密切,正确运用和把握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这一重要理论观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宗教工作的全局,就能够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决策中,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因素,为“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摘自《中国宗教》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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