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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希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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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王希贤(江西省民族宗教局宗教一处处长)

  宗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并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限制其消极因素,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把握宗教的根本特征,正确认识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新功能

  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特殊复杂性。在经历不同历史阶段和社会制度、适应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宗教既有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自我调适机制,也有因价值取向差异而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国宗教的社会功能仍然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其积极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净化人心的道德教化功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宗教信仰离不开对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崇拜,通过这种崇拜,使信徒产生“敬畏心”,克制自身的行为,达到道德教化的作用。同时,宗教通过共同的信念、规范的宗教礼仪和神圣的宗教体制,对其信仰群体的思想、行为和活动进行神圣性强制,迫使他们坚定信念,服从教义规定和行为规范。年深日久,这些神圣的信念、规定和规范,演变成宗教内部共同的价值取向,进而形成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当今社会,我国各宗教所提倡的远离邪恶、平等爱人、乐善好施、利益人群以及有信、有望、有爱等道德规范,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慰籍心灵的心理调适功能,促进人心安定,社会安宁。社会成员的心理稳定和平衡,是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人类生活在充满危机和不确定性的自然环境中,灾害、疾病、环境污染等,无时不在威胁人类的生存,加上现代社会的高速运转、激烈竞争,给人的精神带来巨大压力,容易造成人的心态失衡,产生焦躁、疑虑、猜忌、甚至仇恨心理,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宗教通过特定的信念和信仰,一方面使信徒的精神升华到超凡脱俗的境界,一方面对信徒乃至社会成员提供心灵的慰籍,使之心境趋向平和,心态趋于正常,从而化泄社会成员心态失衡积压的巨大能量,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三)、“和而不同”的社会整合功能,促进社会民主法治、充满活力。我国宗教历来强调万事万物相伴相生、和谐共处。佛教提倡“和合和敬”,主张遵纪守法,普化道德,平等民主,充分发挥各阶层的力量;道教提倡“齐同慈爱、和光同尘”,认为不同群体之间应相互理解尊重,促进社会和谐与和平;伊斯兰教提倡“中道”,主张友善宽容,行止有度,讲求信义,维护大众利益;天主教提倡“容忍良善,厚道温和”,主张与已和谐、与人和谐;基督教提倡“作盐作光”,主张“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等等,都充分体现了“和而不同”的和谐理念。“不同”意味着多姿多彩,“和”则体现了和谐与统一。在“不同”的基础上达到“和”,才能够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共存、和睦相处、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格局,建设民主法治、充满活力的社会。

  (四)、崇尚自然的环境保护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方面,宗教教义和思想中有许多积极因素可以挖掘和弘扬。佛教提倡热爱生命、严禁杀生;伊斯兰教提倡以仁爱之心爱惜万物,合理开发自然等。尤以道教的内容最丰富、最具有群众基础。道教认为人与自然是和谐的统一体,“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只有确保天地之平安,才能获得人类之平安,要求所有的人都怀有慈悲之心,广行仁爱,手不伤生,不随意作践自然、毁坏自然,从而维护自然的和谐之美,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二、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宗教工作的新理念

  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限制其消极因素,关键在于做好宗教工作。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目标,宗教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以更开阔的眼界、更深遂的思维,寻找新定位,树立新理念。

  (一)、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宗教。社会主义不需要“利用”宗教,但不等于因此就可以轻视、忽视甚至歧视宗教,不等于因此就可以把一大批信教群众置之度外。用消极的眼光去看待,宗教就可能朝着消极的方面发展,并产生消极的作用;用积极的眼光去看待,宗教就会朝着积极的方面发展,并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抛弃消极看待宗教的思维,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辩证看待宗教的“两重性”,真正把宗教看着客观的社会存在,把信教群众当作可以依靠的积极力量,把宗教团体看作宗教工作队伍之一,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引导他们发挥正面的、积极的作用。

  (二)、以执政的要求审视宗教工作。社会和谐首先是人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做好群众工作。宗教工作说到底是协调信教群众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是实实在在的群众工作,不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反映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应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宗教工作,广大宗教工作者要顺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自觉履行职责,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三)、以高超的本领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存在和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也与特定时代背景相联系。宗教工作必须尊重宗教的客观规律,并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既要依法管理,更要科学管理。一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有高超的本领,广交朋友,多办实事,积极引导,搞好协调,切实把信教群众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共同维护团结、稳定、和谐的局面,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四)、以社会化的思路整合宗教工作力量。宗教工作牵涉到社会各个方面,不能仅仅依靠宗教工作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整体合力。从我省来看,当前一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二是要建立快捷、灵敏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沟通重要情况、处理重大问题;三是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多个部门相互合作、协调行动;四是要巩固和落实“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真正做到重心下沉、关口前移。

  三、坚持管理和引导并重,探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新途径

  我们党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取得了众所周知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是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必须进一步把握好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不断探索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新途径。

  (一)牢牢抓住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这个根本,增强党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与和谐关系。切实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全部宗教工作的基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基础。没有这一点,一切和谐、稳定、相适应就无从谈起。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影响,一些人往往对宗教问题感到陌生和畏惧,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犹疑和退缩。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一定要重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彻底肃清“左”的影响。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促使广大信教群众心情舒畅,安居乐业。要承认人们思想上的多元化,不把有无宗教信仰,作为划分先进与落后、积极与消极、和谐与不和谐的标准。要有适度模糊的和谐思维,对宗教问题不鼓励争论、商榷,不讨论宗教经典、偶像、圣迹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不强调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在尊重中促进和谐。

  (二)加强依法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维护安定有序的宗教秩序和社会秩序。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限制宗教的消极因素,都需要加强依法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依法管理应重在规范,既对宗教界亮明规矩,从规则上限制不当行为,使宗教活动规范有序;也对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出规定,避免滥用权力,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产生新的不和谐因素。随着《宗教事务条例》出台,依法管理的制度性工作已经具有良好基础,今后最重要的是改革宗教事务管理体制,加强执法主体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依法管理的执行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应重在防止外部因素的介入和干扰,将外部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保证宗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尤其要吸取历史教训,比如梵蒂冈教唆中国天主教徒在日军侵华时保持中立、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反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等,在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帮助宗教界坚定独立自主自办的信心和决心,自觉抵制不断加剧的境外渗透,始终保持我国宗教与国家、社会、文化之间的良性循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三)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激发宗教界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应停留在一般性的理论层面,而要落实到实际行动和具体工作当中。实践经验证明,引导必须把握好几个基点:第一、引导需要激励,增强吸引力。要通过完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工作评价体系,开展各种“创先争优”活动,比如我省开展的创“五好”、道风检查评比等,激发宗教界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热情。第二、引导需要引路,增强牵动力。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倡导的方式,为宗教界开辟道路、指明方向。当前要着重引导宗教界努力对各自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大力兴办扶危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努力挖掘和弘扬传统文化,全力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引导需要温情,增强感召力。引导本身是“平和”的概念,需要“平和”的手段。必须坚持用真情实意对待宗教界人士,在引导过程中主动而热情,体现积极的姿态;在开展各项工作中让宗教界自觉自愿,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对宗教界一时不能理解的事情,坚持开展正面教育,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同时,要切实帮助信教群众改善生产生活,多办好事实事,树立党和政府的崇高威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以人心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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