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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慈善意识的培育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来源:不详   作者: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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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慈善意识的培育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作者:李萍

  慈善事业的新生与发展,既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然而,与政府和公众希望透过慈善事业的发展来促进社会和谐的强烈意愿相比,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情形并不令人乐观,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因而需要准确把握时代发展机遇,通过重塑现代慈善意识、健全完善慈善法制,推动慈善事业组织及运行机制走向成熟的途径来保证慈善事业获得大发展。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与人们的主观意识密切相关的,没有强烈的主观意愿不可能有积极主动的行动,建立在自愿自觉基础之上的慈善事业更需要有相应的慈善意识。慈善意识是影响慈善事业发展最深层的因素,而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就是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慈善意识是一种“捐款捐物给需要的人”的自觉的心理反映,而这种反映是出自“对人类的普遍的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提高公众慈善意识,培养公众慈善观念,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已成为一项十分必要而又紧迫的课题。

  一、我国公众慈善意识的现状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中华民族有悠久的慈善历史。东汉以前,中国人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直接承载于儒家伦理的“仁爱”观念,由“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延伸而来,其态度上表现为对他人的宽容和谅解,行为上表现为对他人的帮助和解难。东汉以后,佛教传入中国,中国传统的慈善意识与佛教的慈悲主义思想逐渐结合起来,佛教主张行善的功德论,以及“修福”、“福报”等观念,对人们产生了广泛影响,佛教寺院成为中国早期的民间慈善救济机构。到唐朝,佛教势力得到扩大,寺院财富丰盈,由寺院进行的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济贫、赈灾、医疗、戒杀和慈善宣传等。宋元时期,慈善事业开始由寺院向上、下两个方向发展。向上,出现了由朝廷主办的慈善机构如居养安济院、慈幼局等;向下,出现了新型的民间慈善活动,如朱熹从事的“义仓”等。中国现代慈善事业的雏形出现在明末清初,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南方地区出现了以筹集善款、济贫助弱为主的民间慈善组织。

  中国虽有漫长的慈善历史,但这并不能说明中国是一个慈善意识广泛、慈善行为普遍、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度。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全民慈善意识基础上的,既包括以慈善基金形式表现的,或作为公益用途的私人捐助,也包括以义工方式进行的助弱行为。以目前情况看,无论是中国的富人阶层还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无论是以捐助方式还是以其它助弱方式,其所表现出来的公众慈善意识的深入性和慈善行为的广泛性与慈善事业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中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海外捐赠。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内地,中国大陆富豪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小于15%,而他们拥有的社会财富却在80%以上。当然,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最终依靠的还是全民慈善行为,而不是少数富人的慈善行为。当今世界慈善捐赠的发展趋势也是公众的个人小额捐赠构成慈善捐款的主要来源。慈善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在于一个人捐款的多少,其深层意义在于对慈善理念的追求和道德品格的实践,它为有爱心的人提供了一个奉献的平台和机会,这才是慈善的真谛。

  在我国,有许多慈善活动发生于官方或半官方的引导,是组织策划下的慈善活动,这并不能凸现现代慈善活动自觉、主动、日常化的特点。现代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不是“被要求”的特意表现,而是日常生活的一般构成要素,是“人人有能力时帮助人人,人人遇灾难时人人帮助”的自觉理念。若从这一视角审视国人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差距不言而喻,我国公众的慈善意识整体上还比较淡薄。

  二、当前公众慈善意识淡薄的原因

  1.“差序格局”的传统人际关系,阻碍公众慈善意识的形成

  长期居于意识主导层面的儒家伦理建立于宗法制度的基础之上,其家族色彩极为厚重。这也是形成儒家“从爱亲开始,以孝为核心”的有先后等差的“仁爱”思想根源。儒家“爱有等差”的伦理理念对中国人的主观意识产生了深刻影响,勾勒了中国人对亲人、熟人、生人关注度递减的爱心路线。同时,建立在血缘家庭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所形成的亲戚帮亲戚、熟人帮熟人的基本互助模式又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意识。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认为,中国人在处理人与群的关系时,就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的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中国人对待自己亲疏远近不同的人的态度也完全不一样的,这种关系就象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的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圈子所及范围内是自己人圈子,圈子以外则是外人。尽管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慈善的传统,但这种“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却导致公共的慈善观念在公众中难以得到培育。中国的传统慈善观念强调的是给予者的大方和仁慈,但它更突出街坊、邻居、熟人之间的互助,而并不习惯向陌生人捐赠金钱。

  中国的富翁虽然不少,但我国传统家族财富遵循的是“血缘内继替、代际间分配”的继承原则,父死子继,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不二法则,一直延续至今。这就不难理解国人甚少将遗产捐献社会,而只留给子孙,为子孙奠定一份基业。“血缘继替”观念根深蒂固,使得我国的慈善事业因为缺乏资金来源而举步维艰。因此,这种由“差序格局”的传统人际关系形成的狭隘的救助意识只会削弱个体的公共慈善意识,阻碍公共慈善意识的形成。即使公众偶尔参与了慈善活动,也没有将慈善活动转换为一种本能意识,而慈善本能意识的缺乏则是人们产生“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心理和自我纾困解难意识的根源。

  2.慈善组织及个人的诚信的缺失,削弱了公众慈善意识的培育

  如果人们相信慈善机构能够把他们所捐献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对象上,他们会更积极地为慈善事业捐款。但当前,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慈善机构的管理不完善,慈善基金的运作过程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慈善意识的培育,从而减少了人们的捐助行为。一些慈善基金会的款项数目与走向的透明度很不够,有的虽然在一定时间对慈善钱款加以公布,但大多只是数量罗列,而对相关慈善款项的具体流向、所办具体项目、项目成本花费、成本占慈善款项的比重,以及是否符合使用善款的原则却缺乏详细说明。“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帐目基本上不对外公开,加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这很容易引起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慈善组织及个人的诚信的缺失,导致了公众对其不信任,从而削弱了公众慈善意识的培育。

  3.“亚文化”与“主文化”的相互抵触, 抑制了公众慈善意识的培育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中国人自古以来就讲究仁爱,乐善好施,有尊老爱幼,扶危济困,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中华民族主文化的价值体系与发展慈善事业的价值观是相吻合的,慈善活动在中国早已出现,可以说慈善事业在中国源远流长。在儒家看来,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强调“仁者爱人,老安少怀”的思想.;墨家提倡的是“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法家宣示的则是兴“六德”,行“九惠之教”的主张,道教的“功过报应学说”都是中国慈善文化的重要思想来源,佛教宣扬的慈悲观念与因果报应学说更是构成了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动力机制。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的带动后富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也是与慈善事业的发展相一致的。但与此同时,社会中的许多不良亚文化与慈善意识是背道而驰的,其中典型的就是在某些富裕群体中存在的畸形财富观,错位价值观。随着中国三十年的经济快速增长,许多人有着强烈的暴发户心态,喜欢摆阔、斗富、纵欲。一些富裕地区出现富裕病,也同样令人深思。富有而无所事事,过剩的精力无处发泄,便寻衅闹事,吸毒嫖娼,养小老婆等等,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烧钱”、“比富”、“一掷千金”。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像毒瘤一样严重地侵蚀着我们的社会肌体,随之人们的价值观也出现紊乱、错位和失范。有些人一味追求钱财,甚至到达了藐视任何道德法规。这些畸形的财富观,错位的价值观严重地阻碍了公共慈善意识的培育。

  4.在“藏富意识”和“仇富心理”的双重作用下,我国慈善事业缺乏“第一行动集团”的积极引领,慈善意识难以培育

  中庸之道是儒家的核心理念,为我国社会各阶层所恪守,并在实践中以“中庸”为立身处世的标准,于是“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等成为人所熟知的座右铭。长期在“人不露富,树大招风”、“箭射出头鸟,有财不露富”、“家中有财不露富,窖藏万金最安全”的中庸文化熏陶之下,人们逐渐形成了藏富意识。而如果富人有钱却吝于行善,必然遭至一部分人的嫉妒,而嫉妒的广泛滋生又很容易演化成仇视。因此,与藏富意识相对应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着强烈的仇富心理。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他希望“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富人阶层中不乏违背公开的规则和公认的理念去获取财富和使用财富的人,他们严重损害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形成悬殊的贫富分化。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朴素平均主义,构成了长期以来人们对杀富济贫式人物欣然接受,甚至拍手赞叹的当然理由。

  当前发展中国慈善事业的首要任务,是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没有一个好的氛围,慈善事业必然难以发展。虽然原则上我们希望社会各阶层的人士都能够尊重和支持慈善事业,但正如经济学所强调的“二八法则”,能够真正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只是其中关键的一小部分,或者可以这么理解,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观念壁垒,根源在于20%的财富拥有者未能真正承担起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使命。在欧美等国家,富豪们承担了慈善事业的“第一行动集团”的社会责任。据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却不到10万家;在2003年被《福布斯》评出的100位中国富豪,有70%没有在慈善榜中出现。我国企业家在社会慈善事业中的欠作为,使我国慈善事业缺乏第一行动集团的积极引领,导致慈善意识难以在大众中培育。

  三、培育公众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事业是指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的社会救济事业,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民间的群众性的互助活动,或者说它是众多社会成员之间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对不幸无助人群的援助行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对社会弱者进行有效的社会支持的现实需要,是消除两极分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而发展慈善事业的关键在于培育公众的慈善意识,让公众主动积极地进行捐献,从而大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1.积极营造有利于培育慈善意识的社会文化环境

  一是要加强道德风尚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健全道德的基础上。倡导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加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能够促进公众慈善意识的培育,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有一种人文精神作为支柱和动力,这种人文精神对经济的发展具有规范和推动作用。如果丧失了人文精神的支撑,追求财富的欲望最后必然沦为利欲的冲动,导致人们动物性的膨胀、人性的泯灭、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财富的浪费。二是要大力弘扬民间传统的慈善美德。作为引导人们在社会中互助友爱,和谐相处的理念,作为一种乐善好施,完善个性的社会价值的选择,慈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间文化中,乡土民众对劝善去恶自古以来形成一定的意识,这种意识通过谚语,俗语,歌谣,格言,对联,神话及民间故事简洁而质朴地反映出来,并通过讲唱说书,戏剧,绘画及话本小说等通俗文化得以塑造,逐渐成为民众共同的心理习惯,价值取向,道德情操,审美意趣以及理想培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充分发掘和弘扬这些宝贵思想财富,推动慈善意识的养成。三是要整合公众特别是有些富豪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富人拿出部分财富来反哺社会是一种利己利人利社会的美德。从利己的层面来看,通过散财可以为自己留下善名和美德,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赞誉,对个人财富的获取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从利人的层面来看,散财对社会弱者是雪中送炭,可能会改变接受者的命运,使其回归社会主流,并使其感恩社会;从利社会的层面来看,散财有助于社会形成一种人人友善的和谐社会。总之,我们整个社会应该倡导这样一种财富观,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取财富,以利人利己利社会的方式使用财富。四是要从青少年开始,不断强化家庭示范作用与学校的引导作用。独生子女已成为现代家庭的一大特征,孩子从小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环境中生活,习惯于接受他人的关心和爱护,视别人的关心为当然,而不知道去关心他人,对他人和社会表现出明显的漠视倾向。因此,应当不断强化家庭示范先于学校的引领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向青少年广泛宣传慈善理念,塑造慈善价值观,营造出浓郁的慈善文化氛围。

  2.加强制度创新,强化慈善捐赠激励机制

  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立法中应当突出慈善机构。现实社会中一些慈善活动违规及“爱心官司”现象的日益增加,表明了由道德和公信支撑起来的慈善事业特别需要法制规范。尽管促进中国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多管齐下,但毫无疑问,完善中国的慈善法制,包括制定专门的慈善法律、在相关法律中完善对慈善捐献的规范、出台相应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与政策,显然是推动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获得大发展的十分重要且必要的条件。慈善机构是慈善事业的主体,确立了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了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规则,就可以让慈善事业获得独立的发展。在现实条件下,中国的慈善公益团体有必要采取协作的姿态,共同推进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工作;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介入,承担起慈善事业立法的具体起草工作,进而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步伐。经过近几年来的呼吁,慈善事业的立法终于有了明显的进展,主管部门——民政部于2006年成立了慈善立法的工作组并正在开展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亦于2006年9月组织了有关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立法调研,但要真正在国家层级制定专门的慈善法律依然面临着一些难度。因此,在国家立法滞后的条件下,地方其实是可以先行的,即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慈善机构的行为,明确相关扶持政策等。

  其次,确立完善、统一的慈善财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的社会杠杆作用。运用税收政策引导和激励人们的慈善捐赠行为一直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慈善意识的培养单靠道德说教是难以持久的,还需要通过制度和规范来激励和调动税收政策在遗产税和所得税等税收中的作用。我国不存在遗产税,所以绝大多数富豪都倾向于把其积累的财富留给自己的子孙后代。在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给出了倡导慈善公益捐献的强烈信号,免税额度由以往的3%提高到12%,但要将这一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还需要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同时可以考虑通过对富人征收遗产税等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慈善公益基金在中国也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通过私人基金会来管理财富,许多国家的成功为我国提供了这一宝贵经验。富人通过自己委托的基金会来实施财富的管理,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满足自己对财富使用的意愿,还可以形成富人的社会责任感,形成财富精英意识,通过自己的行动来主导社会价值观,使之充分发挥其“第一行动集团”的积极引领作用,并带动公众慈善意识的提升。

  再次,大力褒扬慈善行为。对慈善行为的褒扬有助于促进人们的捐赠行为,褒扬对捐赠人来说也是一种回报,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精神回报。通过富人在致富的同时主动贡献部分财富回报社会,对经济社会的道德建构、提升公众的慈善意识有着积极的作用。

  3.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提升组织的公信度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组织者、执行者,是慈善事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代表。慈善组织自身情况如何,形象如何,对慈善事业的开展有着极大的影响,慈善事业的成败从根本上讲,取决于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其自身的社会公信度。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因此,从根本上讲,慈善事业的成败取决于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及能否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就慈善组织而言,公信度是指公众(包括慈善捐赠人,受助人,志愿者等)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和社会舆论对慈善组织的评价。

  通过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提升公信度,进而推动公众慈善意识的提升,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完善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只有加强法律的监督和指导,明确接受捐赠机构的资格认定,增强慈善事业的透明度,捐献者的爱心才不会被滥用,慈善组织实现运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对慈善资金的运作进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向捐赠者乃至全社会公布各项支出与收入及财务审计报告、慈善活动效率的指标数值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大力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大胆借鉴吸收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和理念,树立良好的机构形象,使机构的无形资产价值保值并不断增殖;要明确政府监督部门与社会协调机构,并通过对政府与社会协调机构的监督,确保慈善组织的运作符合法制规范;规范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小政府,大社会”是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学习和借鉴慈善事业发展较快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把政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部分事务性职能转移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国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给予尽可能的支持,如划拨部分社会福利基金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救助,壮大慈善事业力量,增强慈善组织发挥社会功能的能力。其次,慈善事业作为一种事业,其积聚人力资本的能力与其所受到的社会重视程度成正比。虽然不排除社会上有部分先进分子以高尚的情操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但在中国,是否参与慈善事业还只是被看成是衡量个人道德水平的单纯标准,而未能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作为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来对待。因此,要特别注重慈善事业专门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懂专业知识,又懂社会工作,既有高度事业心,又有爱心、诚心、善心、甘愿牺牲,无私奉献的专门人才,使慈善事业运作科学化、专门化,以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形象。最后,慈善组织要主动与媒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渠道,启动媒体的引导作用。引导媒体对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以及对突发性或较大的事件进行深入报道,且要加大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从而有效地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注释:

  1、郑功成: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与需要努力的方向——背景、意识、法制、机制[J],学海2007.3

  2、单玉华:慈善意识相对弱化及其伦理成因,郑州大学学报2007.6

  3、李强:应用社会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

  4、杨振侠:慈善事业何时才能兴旺发达J],检察日报2005年第5期

  5、刘昶:时下社会慈善意识淡薄的历史和现实原因[J],文化学刊2007.5

  6、黎昕: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若干思考[J],福建论坛2006.10

  7、陈成文:论社会慈善事业[J],理论与改革2000.3

  8、李培林.慈善事业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1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2007级社会学系研究生“关注社会,情系民生”学术交流会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2007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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