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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6日
来源:不详   作者: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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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 马专

  今年5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部署了两个专项工作,其中一个就是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这是进一步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出了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基础性、重要性。

  宗教教职人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宗教教职人员,具体来说就是各宗教中讲经布道、主持宗教仪式、料理宗教事务的宗教界人士。他们是宗教的重要传承者,是宗教教义的阐释、表述和发展者,具有特殊的身份。

  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体系各要素联系起来的关键实现者。按照吕大吉先生提出的“宗教四要素说”,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有4个基本要素,即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组织与制度。人,是宗教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形成体系的关键。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体系各要素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宗教教职人员直接联系、面对信徒,参与宗教自身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在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素质、宗教学识、宗教修持、文化知识和管理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宗教的整体面貌与发展方向。可以说,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至关重要。

  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治素质、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要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宗教学识、人品道德等多方的内容。一些宗教教职人员的讲政治、讲团结、讲大局,往往存于口头、流于形式。比如,一些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意识、组织观念淡薄,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观念不强。还有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往往只求“独善其身”。

  二是文化知识结构单一。一些宗教教职人员文化知识结构单一,也不注重依靠自身努力来学习提高。宗教教职人员作用的发挥与实际要求不符,对于提高宗教界整体的文化层次、加强宗教神学理论建设、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动性不够。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对党和国家的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全,思想上存在滞后或僵化的现象,行动上不能与时俱进,往往过于被动。

  四是本末倒置,宗教事业心淡薄。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名利观念突出,滋长了一定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从而注重追求个人世俗利益,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脱离了信教群众。一些宗教教职人员自身的教规戒律松弛,威信与威严感缺失。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首先,需要明确认识到,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作。

  宗教工作干部要在认识上明确,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是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需要,是关系我国宗教现在和未来面貌的重要战略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则要在认识上明确,爱国爱教是宗教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我国处理与宗教界人士关系的一项长期性原则。

  其次,要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理论文化素养,提升其宗教文化层次。

  通过各种学习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特别是提高其理论思维水平,为其对宗教教义教规不断作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奠定理论基础。注重把宗教教职人员的精力和智慧引导到探索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上来。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机制。

  一要处理好谁来培训的问题。宗教教职人员的层次不同,需要“充电”的方面也不同,因此,统战、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要明确责任,协同并进,防止出现培训内容千篇一律。统战、宗教事务部门可以负责政策、法律法规、宗教工作形势等内容的培训,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则可以负责宗教学识和理论等方面的培训。

  二要创新培训方向,使培训方式多样化。在培训方式上,应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坚持培养与培训相结合,管理与使用相结合,逐步形成培养、培训、管理、使用一体化。此外,要在培养骨干力量的同时,注意培养不同特长的专业人才,如宗教教务管理、宗教学术研究、宗教外事等方面的人才,在普遍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的同时,因材施教,人尽其才,各有所长,形成多样化的发展路径。

  三要拓展培训的实现形式。目前的宗教教职人员培训一般主要是通过举办培训班、读书班、学习班、研讨班以及老一辈爱国宗教界人士的言传身教等形式来实现的。除了这些传统形式,培训组织者还应该积极探索新的培训实现形式。可以利用各种社会技能培训机构和普通高校,实现宗教教职人员的技能技术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要强调宗教教职人员的本位身份,对其社会职务或政治安排不宜过度。宗教教职人员的主要工作在于教务,社会职务或政治安排只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平台之一。要充分考虑宗教教职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素质与能力能否适应相应职务的要求,避免其两头不能兼顾,挫伤培养者与被培养者双方的积极性。

  五要注重对宗教教职人员正信和正行的引导与要求。面对世俗化趋势,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充实严谨的宗教学识的同时,注重灵性修养,注重人格魅力的养成,强调宗教教职人员的威严感、威信感。

  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宗教工作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部分。党、政和宗教界各方需要共同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爱国爱教的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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