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二、灭定识不离身证有第八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四·二、灭定识不离身证有第八
【论文】
四·三一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身、语、心行无不皆灭,而寿不灭,亦不离暖,根无变坏,识不离身。
【疏翼】
第二引经申其理证或依经附理十证中,第九灭定识证。于中有三:一、引经,二、遮余非,三、归本识,四、例无想等亦尔。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三】
自下第九、灭定契经。
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想,无不皆灭。
“行”者,因义1。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
“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2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暖,根无变坏”,随部所计即彼法持。
“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余文,非正所竞3。
【论文】
四·三二 若无此识,住灭定者,不离身识,不应有故。
【疏翼】
第九灭定识证中,第二遮余非。于中有二:一、总非,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三】
此、总非已。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初、破灭定识不离身4,二、例无想亦尔5。
【论文】
四·三三 谓眼等识,行相粗动,于所缘境,起必劳虑。厌患彼故,暂求止息,渐次伏除,至都尽位,依此位立,住灭定者。故此定中,彼识皆灭。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正破。于中分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己正义中,又分二:一、破无本识,二、正结。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二十三】
初6中有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己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破经部末计。
眼等诸识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
“粗”,则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
既尔,起者必有“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慧而生厌。此就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劳”,谓疲倦;“虑”,谓粗动7。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缘无相想“至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答:有二心等8。应如彼论。既厌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文】
四·三四 若不许有微细、一类、恒、遍,执持寿等识在,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疏翼】
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己正义中,第二正结。
【述记·卷二十三】
下、正结。
云: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等。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寿”即命根,能持寿者,持种识也。寿不灭者,命非无也。《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为对治诸转识故。
此述正义,合遮诸部。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己正义讫。
【论文】
四·三五 若谓后时,彼识还起,如隔日疟,名不离身。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二破萨婆多。于中分二。
【述记·卷二十三】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然。
【论文】
四·三六 是则不应说心行灭,识与想等,起灭同故。
【疏翼】
第二萨婆多中,第二申难。依《枢要》卷中,于中有五:一、如想起灭难,二、寿不离身难,三、应非有情难,四、根、寿、暖无持难,五、经言无属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三】
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文】
四·三七 寿、暖诸根,应亦如识,便成大过。
【疏翼】
第二申难中,第二寿不离身难。于中分二:一、成过,二、结正。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三】
第二、难“寿、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暖”及“诸根”为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说言灭定有故。如暖、寿等。汝寿、暖等,灭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9。
【论文】
四·三八 故应许识如寿、暖等,实不离身。
【疏翼】
第二难寿等如识中,第二结正。
【述记·卷二十三】
下、结正也。
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暖等不离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许暖等出定方有故。
【疏翼】
以上第二申难中,第二寿不离身难讫。
【论文】
四·三九 又此位中,若全无识,应如瓦砾,非有情数,岂得说为住灭定者?
【疏翼】
第二申难中,第三应非有情难。
【述记·卷二十三】
第三、汝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
此中、总有二个比量。
【论文】
四·四○ 又异熟识,此位若无,谁能执持诸根、寿、暖?无执持故,皆应坏灭,犹如死尸,便无寿等。
【疏翼】
第二申难中,第四根、寿、暖无持难。
【述记·卷二十三】
第四、在此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暖”?
前言三法互相持故。应言:此位寿、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持识故。犹如死尸。又,此位中应无寿等。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文】
四·四一 既尔,后识必不还生。说不离身,彼何所属?
【疏翼】
第二申难中,第五经言无属难。于中有二:一、征彼何属,二、结有舍托无重生。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三】
第五、既尔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著?何所因也?
【论文】
四·四二 诸异熟识,舍此身已,离托余身,无重生故。
【疏翼】
第五经言无属难中,第二结有舍托无重生。
【述记·卷二十三】
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识断已,“离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10。
量云11: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
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二破萨婆多讫。
【论文】
四·四三 又,若此位无持种识,后识无种,如何得生?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三破经部本计。
【述记·卷二十三】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12,后、总结之。
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文】
四·四四 过去、未来不相应法,非实有体,已极成故。
【疏翼】
第一申四难中,第二无体非因难。
【述记·卷二十三】
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
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论文】
四·四五 诸色等法,离识皆无,受熏持种,亦已遮故。
【疏翼】
第一申四难中,第三余非受熏等。
【述记·卷二十三】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13、三卷破14。
色不离识,意说何等?
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论文】
四·四六 然灭定等,无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
【疏翼】
第一申四难中,第四以量成有识。
【述记·卷二十三】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第四、比量难也。
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具根、寿、暖”言,引经具证也。
【疏翼】
以上第三破经部本计中,第一申四难讫。
【论文】
四·四七 由斯理趣,住灭定者,决定有识,实不离身。
【疏翼】 第三破经部本计中,第二总结之。
【述记·卷二十三】
总结文也。
上来、已破经部本计。
【疏翼】
以上第二正破中,第三破经部本计讫。
【论文】四·四八 若谓此位,有第六识,名不离身,亦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四破经部末计。
【述记·卷二十四】
下、破经部末宗转计。
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15已遮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16”。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征有心所。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初也。
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17及《成业论》18,义更无违。
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
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识名为“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论文】四·四九 若无五识,名无心者,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无五识身故。
【疏翼】 第一总破有心中,第二难违理。于中有四比量难:一、一切定无心难,二、第六应无难,三、应非实第六难,四、灭定应非实灭定难。此即初难。
【述记·卷二十四】
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
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
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19。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
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心行灭20!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21。
【论文】四·五○ 意识摄在六转识中,如五识身,灭定非有。
【疏翼】 第二违理难中,第二第六应无难。
【述记·卷二十四】
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论文】
四·五一 或此位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非第六识。
【疏翼】 第二违理难中,第三应非实第六难。
【述记·卷二十四】
次、第三量。
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
【论文】四·五二 若此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者,应如余位,非此位摄。
【疏翼】 第二违理难中,第四灭定应非实灭定难。
【述记·卷二十四】
此、第四量。
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更应返难: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中,第二违理难讫。
【论文】四·五三 本为止息行相、所缘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疏翼】 第一破有心中,第三结意趣。
【述记·卷二十四】
此、总结成。
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
【疏翼】
以上第四破经部末计中,第一总破有心讫。
【论文】四·五四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心所法为有?为无?
【疏翼】 第四破经部末计中,第二别征有心所。
【述记·卷二十四】
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征,下、别破。此总征也。
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论文】四·五五 若有心所,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皆灭。
【疏翼】 第二别征心所中,第二别破。于中有二:一、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初中有七:一、正破二失,二、经部救,三、论主难,四、经部再救,五、论主破救,六、经部转救,七、论主再破。第一破二失中,有二:一、违经失,二、体违名失。此即违经失。
【述记·卷二十四】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论文】四·五六 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疏翼】 第一正破二失中,第二体违名失。
【述记·卷二十四】
自下、体违名失。
既有心所,何名灭受、想?
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
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
上来难讫。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一正破二失讫。
【论文】四·五七 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灭。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二经部救。于中又二:一、加行唯厌二,二、二法资心强。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22。于此定中,唯受想灭,非余思等23。
【论文】
四·五八 受、想二法,资助心强,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疏翼】 第二经部救中,第二“二法资心强”。
【述记·卷二十四】
有伏难彼云:
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复灭之,思等不名,而复不灭?
谓修静虑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非余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二经部救讫。
【论文】四·五九 无想定中,应唯想灭,但厌想故,然汝不许。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三论主难。于中亦有二:一、无想应唯灭想难,二、资强心亦随灭难。此即初难。
【述记·卷二十四】
自下第三、论主难云:
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余亦灭故。
【论文】四·六○ 既唯受、想,资助心强,此二灭时,心亦应灭。
【疏翼】 第三论主难中,第二资强心亦随灭难。
【述记·卷二十四】
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三论主难讫。
【论文】四·六一 如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四经部再救。
【述记·卷二十四】
此、经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论文】四·六二 若尔,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五论主破救。
依《枢要》卷中,于中有八:一、以语同心行,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三、难思如受、想亦应同灭,四、难信等亦无,五、受、想例思应有,六、例触应有,七、受例应然,八、想例同此。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
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彼宗,就他而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论文】四·六三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遍行灭时,法定随灭;非遍行灭,法或犹在。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依《枢要》卷中,于中又三:一、总标,二、显随有无,三、结正。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彼复救言:
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此、论主释。
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论文】四·六四 非遍行者,谓入出息,见息灭时,身犹在故。
【疏翼】 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中,第二显随有无。于中又二:一、显非遍行,二、显遍行。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名“行”24。除此,无有,唯有此条25。
【论文】四·六五 寻、伺于语,是遍行摄,彼若灭时,语定无故。
【疏翼】 第二显随有无中,第二显遍行。又分为二:一、寻、伺引语,二、受、想引心。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以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文】四·六六 受、想于心,亦遍行摄,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二显遍行中,第二受想引心。
【述记·卷二十四】
如寻、伺故,比量所诤26。
“许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彼说三大地法故。
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谓有二计27: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和,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28,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29。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30。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疏翼】
以上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中,第二显随有无讫。
【论文】四·六七 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疏翼】 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中,第三结正。
【述记·卷二十四】
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彼”者,彼受、想也。
【疏翼】
以上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二审定遍行非遍行法以起后难讫。
【论文】四·六八 又许思等是大地法,灭受、想时,彼亦应灭。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三难思如受想亦应同灭。
【述记·卷二十四】
此、返难云: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文】四·六九 既尔,信等此位亦无,非遍行灭,余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四难信等亦无。
【述记·卷二十四】
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论文】四·七○ 既许思等,此位非无,受、想应然,大地法故。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五受想例思应有。
【述记·卷二十四】
此无心位,受、想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文】四·七一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应有触,余心所法,无不皆依触力生故。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六例触应有。
【述记·卷二十四】
上来、但总破,故言“思等”。
“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触”,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应有触,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余有心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论文】四·七二 若许有触,亦应有受,触缘受故。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七受例应然。
【述记·卷二十四】
此位之中,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余位触。
【论文】四·七三 既许有受,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疏翼】 第五论主破救中,第八想例同此。
【述记·卷二十四】
此应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五论主破救讫。
【论文】四·七四 如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故触缘受,非一切触皆能生受。由斯,所难其理不成。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六经部转救。
【述记·卷二十四】
自下第六、经部救言:
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论文】四·七五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疏翼】 第一破有心所中,第七论主再破。
依《枢要》卷中,于中分五:一、总非救,二、引经破例,三、结成义,四、例有受想,五、许便二失﹝《枢要》原文作“违教失”﹞。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四】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此论主非,二例异故。
【论文】四·七六 谓佛自简: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
【疏翼】 第七论主再破中,第二引经破例。
【述记·卷二十四】
所以者何?
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文】四·七七 故若有触,必有受生,受与想俱,其理决定。
【疏翼】 第七论主再破中,第三结成义。
【述记·卷二十四】
此位“有触,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文】四·七八 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执此位中有思等故。
【疏翼】 第七论主再破中,第四例有受想。
【述记·卷二十四】
此位,受、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余位。
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余位说受想有故,与前少别31。
【论文】四·七九 许,便违害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疏翼】 第七论主再破中,第五许便二失﹝《枢要》只作“违教失”﹞。
【述记·卷二十四】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初违教失。“心行灭”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灭受想定”——名体相违故。
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
【论文】
四·八○ 若无心所,识亦应无,不见余心离心所故。
【疏翼】 第二别破中,第二破无心所。于中有二。第一破有令无难中,有五:一、论主正破,二、经部救,三、论主返难,四、经部转救,五、论主再难。初论主正破中,依《枢要》卷中有七:一、心同所无难,二、法随遍行灭难,三、受非大地难,四、识非相应难,五、应无依缘难,六、如经有触难,七、受等必俱难。此即心同所无难。
【述记·卷二十四】
次、破无心所。
《俱舍》云:尊者世友32《问论》中说33:此即经部异师,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生34。经部本计灭定无心,次复转计灭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转计。
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避前难,所以计生。
于中有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征。初中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35,此诤大地,非信、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灭定之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等位36。
【论文】四·八一 余遍行灭,法随灭故。
【疏翼】 第一论主正破中,第二法随遍行灭难。
【述记·卷二十四】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心故,如起染时。
即复难言37。
前难中云:受、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定应灭!
【论文】四·八二 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疏翼】 第一论主正破中,第三受非大地难。
【述记·卷二十四】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以心有时此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法!
【论文】四·八三 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疏翼】 第一论主正破中,第四识非相应难。
【述记·卷二十四】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余位得名,非约灭定,此相应法,余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如色等,“应非相应”!
【论文】四·八四 许,则应无所依、缘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疏翼】
第一论主正破中,第五应无依缘难。
【述记·卷二十四】
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如无表色,非有质碍,谓此位心“应无所依、缘”,非相应法故,如色等法;又,此应非心,非相应法故,如声、香等。
此中“所依”,谓即根等、等无间意;“所缘”,谓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应法故。
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何领纳?如何取像等?故应有心所。如《成业论》38。
上乃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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