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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三章 法之分类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9日
来源:   作者:善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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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慧法师:摄类学 第三章 法之分类

 

  乙三 法之分类

  佛教诸宗建立诸法,略有二门:

  1、依小乘阿毗达磨《俱舍论》——(汉传之俱舍宗)立七十五法,(又如汉地成实宗亦有立八十四法者)

  【参考“七十五法摄颂” 】

  2 、依大乘阿毗达磨《集论》等(如《显扬圣教论》《五蕴》《百法》等)——(汉传之法相宗)立为百法。

  【参考“大乘百法摄颂” 】

  (如《瑜伽师地论》中亦有分为六百六十种者)

  上述诸法分类,皆以五位而分,前者五位七十五法,后者五位百法,五位者,即将一切法归为五位:

  1、色法  2、心法  3、心所法  4、不相应行法  5、无为法

  此中诸法以所知为表,分类为二:

  丙一 自性门  丙二 差别门

  今初:

  所知分二:

  丁一 常法  丁二 实法

  所知分二种  常法与实法

  初中分二:

  戊一 性相 戊二分类 今初:

  常非刹那性 恒久暂时常

  非刹那性之法是常法之性相

  事相:如虚空 灭谛 补特伽罗无我 瓶之法性 瓶体 无兔角 一 总 无实之法 无为法假有世俗谛 总相等

  戊二 分类 分二:

  1、恒久之常——如无为虚空. 无有能碍所碍

  虚空性相者:遣除质碍之无遮. 所谓恒久之常者,是其常不依因缘而生也

  虚空者,是于空界上遣除有质碍所显现分

  2、暂时之常——有间断. 如瓶中之空. 屋中之空.

  瓶体有法 是暂时常者 以其境与时是暂时常故

  以瓶及屋是暂时存在之事物也,以无瓶之时. 瓶体亦无故,及瓶未生或已灭时. 瓶体亦无故

  常法. 无为法. 共相. 世俗谛等同义

  丁二 实法

  分二:戊一 名义  戊二 分类 今初:

  实法具作用  有为从因生

  蕴谓积聚义  无常刹那灭

  有漏蕴分五  色受想行识

  实法(或称物. 事物. 有事)

  有作用之法

  实法. 有为. 蕴. 无常. 自相等. 同义

  有为

  从因而生. 即自之若干因缘会遇产生之法,为是造作义,有造作,谓之有为。

  (有事——有为法 无事——无为法)

  蕴

  积聚义(若干积聚). 又如五蕴之每一蕴为若干积聚

  分五:色. 受. 想. 行. 识

  1、色蕴:若干积聚之色,色变碍为性,分十法:眼. 耳. 鼻. 舌. 身. 色. 声. 香. 味. 触

  2、受蕴:受领纳为性,即受心所

  3、想蕴:想取相为性,即想心所

  4、行蕴:行造作为性,分:五遍行(除受想二心所). 五别境. 善十一. 六根本烦恼. 二十随烦恼. 四不定. 不相应行法

  5、识蕴:了别为性,分:眼识. 耳识. 鼻识. 舌识. 身识. 意识

  无常

  刹那性为无常之性相。即谓生灭迁流,刹那不住之法。

  戊二 分类 分二:

  己一 自性门  己二 因果门 今初:

  实法分三类  色心不相应

  实法分三:

  己一 色法  己二 心法  己三 不相应行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类 今初:

  色变碍为性 物质微尘集

  色法——变碍为性 如瓶

  变碍者变坏质碍也,质碍者有形质而互为障碍也

  此与物质同义

  物质

  微尘所成之法. 由大种及大种所造色所成. 有质碍之法. 为色或为物质.

  所谓微尘者,可分:

  (1) 细微尘——即极微. 色法之最小单位,有部许为无方分之极微

  (2) 粗微尘——七极微成一粗尘

  如《俱舍》:

  极微微金水  兔羊牛隙尘

  虮虱麦指节  后后增七倍

  二十四指肘  四肘为弓量

  五百俱卢舍  此八踰缮那

  释曰:极微为初。指节为后。应知后后皆七倍增。谓七极微为一微量。积微至七。为一金尘。积七金尘为一水尘。积七水尘。为一兔毛尘。积七兔毛尘。为一羊毛尘。积七羊毛尘。为一牛毛尘。积七牛毛尘。为一隙游尘。积七隙游尘。为一虮。积七虮。为一虱。积七虱。为一[麩-夫+廣]麦。积七[麩-夫+廣]麦。为一指节。三节为一指。二十四指。横布为一肘。竖积四肘。为一弓。谓寻。竖积五百弓。为一俱卢舍。一俱卢舍者。计是从村。至阿练若(此云无喧杂)中间道量。说八俱卢舍。为一踰缮那(解云。计一肘。有一尺八寸。一弓有七尺二寸。乃至一俱卢舍。计有二里。一踰缮那。有十六里)

  色与色蕴同义

  庚二 分类

  色法有二:辛一 内色  辛二 外色 今初:

  色法分内外  内色有五种

  眼耳鼻舌身  净色浮尘根

  为自识所依  增上缘净色

  虚浮无功用  有依及相应

  辛一 内色 分二:

  壬一 自性门分类  壬二差别门分类  初中分二:

  癸一 净色根  癸二 浮尘根 初中分五:

  子一 眼根  子二 耳根  子三 鼻根  子四 舌根  子五 身根

  子一 眼根

  为自果之眼识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缘之净色(即自果眼识之因)

  《五蕴论》:云何眼根。谓以色为境。净色为性。谓于眼中。一分净色如净醍醐。此性有故。眼识得生。无即不生

  眼. 眼根. 眼处. 眼界为同义

  子二 耳根

  为自果之耳识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缘之净色

  《五蕴论》:云何耳根。谓以声为境。净色为性。谓于耳中。一分净色。此性有故。耳识得生。无即不生

  耳. 耳根. 耳处. 耳界为同义

  子三 鼻根

  为自果之鼻识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缘之净色

  《五蕴论》:云何鼻根。谓以香为境。净色为性。谓于鼻中。一分净色。此性有故。鼻识得生。无即不生

  鼻. 鼻根. 鼻处. 鼻界为同义

  子四 舌根

  为自果之舌识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缘之净色

  《五蕴论》:云何舌根。谓以味为境。净色为性。谓于舌上。周遍净色。有说。此于舌上。有少不遍。如一毛端。此性有故。舌识得生。无即不生

  舌. 舌根. 舌处. 舌界为同义

  子五 身根

  为自果之身识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缘之净色. 遍及身中. 然不遍毛发指甲屎尿等

  《五蕴论》:云何身根。谓以触为境。净色为性。谓于身中。周遍净色。此性有故。身识得生。无即不生

  身. 身根. 身处. 身界为同义

  眼等五根,体清净故,如珠宝光,故名净色。

  癸二 浮尘根

  浮尘根者,根即眼耳鼻舌身意也。以其虚假不实,故名浮。无见闻觉知之用,故名尘。

  经云:眼如蒲萄朵,耳如新卷叶,鼻如双垂爪,舌如初偃月,身如腰鼓颡,是也。

  壬二 差别门分类

  此中分二:癸一 有依根 癸二 相应根

  癸一 有依根

  以自果之眼识等,不共增上缘之眼等诸根

  如眼识见色时之眼根(能见色)

  癸二 相应根

  不为自果眼识等. 不共增上缘之眼等诸根

  如睡眠时之眼耳鼻舌身根. 或定中之眼等诸根

  辛二 外色

  外色分为五  色声香味触

  分五:色处. 声处. 香处. 味处. 触处

  壬一 色处

  色处眼识取  而分显与形

  根显四支八  本青黄赤白

  八支云烟尘  雾光影明暗

  形长短方圆  高下正不正

  分二:癸一 性相 癸二 分类 今初:

  性相:眼识所取  事相:白海螺之色

  色处与色界同义

  癸二 分类 分二:

  子一 显色  子二 形色 初中分二:

  丑一 性相  丑二 分类

  今初:

  显色——堪为颜色者

  丑二 分类  分二:

  寅一 根本显色  寅二 支分显色

  寅一 根本显色:青. 黄. 赤. 白

  寅二 支分显色:云. 烟. 尘. 雾. 光. 影. 明. 暗 (和合色亦是)

  子二 形色

  行色——堪为行色者

  分八:长. 短. 方. 圆. 高. 下. 正. 不正

  显色行色之四料简:

  1、是显非行:青黄赤白

  2、是行非显:八种行色

  3、俱是:云. 烟. 尘. 雾

  4、俱非:声香等

  无表色与法处所摄色

  于色法分类中,此处依“随理行经部宗”判分为十种,而在有部、随教行经部宗,则将色法分为十一种,即在此十法上,加以无表色,如《俱舍论》:

  乱心无心等  随流净不净

  大种所造性  由此说无表

  论曰:乱心者:谓此余心。无心者:谓入无想及灭尽定。等言,显示不乱有心。相似相续,说名随流。善与不善,名净不净。为简诸得相似相续,是故复言大种所造。

  毗婆沙说:造、是因义。谓作生等五种因故。显立名因,故言由此。无表,虽以色业为性,如有表业;而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无表。说者:显此是师宗言。略说表业,及定所生善不善色,名为无表。

  其证明无表色者

  如《俱舍论》云:又诸无表、无色相故;毗婆沙说:此亦实有。云何知然?颂曰:说三无漏色,增非作等故。论曰:以契经说:色有三种。此三为处,摄一切色。一者、有色,有见有对;二者、有色,无见有对;三者、有色,无见无对。又契经中,说有无漏色。如契经说:无漏法云何?谓于过去未来现在诸所有色,不起爱恚。乃至识亦然。是名无漏法。除无表色,何法名为无见无对、及无漏色。又契经说:有福增长。如契经言:诸有净信,若善男子或善女人,成就有依七福业事,若行、若住、若寐、若觉、恒时相续,福业渐增,福业续起。无依亦尔。除无表业,若起余心,或无心时,依何法说福业增长。又非自作。但遣他为;若无无表业,不应成业道。以遣他表、非彼业道摄。此业未能正作所作故。使作所作已,此性无异故。又契经说:苾刍当知,法谓外处。是十一处所不摄法。无见无对。不言无色。若不观于法处所摄无表色者;此言阙减,便成无用。又若无无表;应无八道支。以在定时,语等无故。若尔;何故契经中言:彼如是知,彼如是见,修习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念、正定、皆至圆满。正语业命、先时已得清净鲜白。此依先时已得世间离染道说。无相违过。又若拨无无表色者;则亦应无有别解脱律仪。非受戒后,有戒相续。虽起异缘心;而名苾刍等。又契经说:离杀等戒,名为堤塘。戒能长时相续,堰遏犯戒过故。非无有体,可名堤塘。由此等证知实有无表色。

  《入阿毗达磨论》云:无表色者:谓能自表诸心心所转变差别;故名为表。与彼同类,而不能表;故名无表。此于相似,立遮止言。如于刹帝利等,说非婆罗门等。无表相者:谓由表心大种差别,于睡眠觉乱不乱心及无心位,有善不善色相续转;不可积集;是能建立苾刍等因;是无表相。此若无者;不应建立有苾刍等。如世尊说:于有依福业事,彼恒常福增长。如是无表,总有三种。谓律仪不律仪俱相违所摄故。律仪有三种。谓别解脱,静虑,无漏律仪别故。别解脱律仪,复有八种。一、苾刍律仪,二、苾刍尼律仪,三、勤策律仪,四、正学律仪,五、勤策女律仪,六、近事男律仪,七、近事女律仪,八、近住律仪。如是八种,唯欲界系。静虑律仪,惟色界三摩地随转色。此唯色界系。无漏律仪,谓无漏三摩地随转色。此唯不系。不律仪者:谓诸屠儿,及诸猎兽捕鸟捕鱼劫盗典狱缚龙煮狗罝弶魁脍。此等身中,不善无表色相续转。非律仪非不律仪者:谓造毗诃罗窣堵波僧伽逻摩等,及礼制多,烧香散华,赞诵愿等,并捶打等,所起种种善不善无表色相续转。亦有无表,唯一刹那;依总种类,故说相续,别解脱律仪,由誓愿受得。前七至命尽。第八一昼夜。又前七种舍,由四缘。一、舍所学故,二、命尽故,三、善根断故,四、二形生故。第八律仪,即由前四及夜尽舍。静虑律仪,由得色界善心故得。由舍色界善心故舍。属彼心故。无漏律仪,得舍亦尔。随无漏心而得舍故。得不律仪,由作及受。由四缘故,舍不律仪。一、受律仪故,二、命尽故,三、二形生故,四、法尔得色界善心故。处中无表,或由作故得。谓殷净心,猛利烦恼,礼赞制多,及捶打等。或由受故得。谓作是念:若不为佛造曼茶罗;终不先食。如是等愿。或由舍故得。谓造寺舍,敷具园林,施苾刍等。舍此无表,由等起心及所作事,俱断坏故。

  无表色

  律仪

  1别解脱律仪

  八种

  2静虑律仪

  色界三摩地随转色

  3无漏律仪

  谓无漏三摩地随转色

  非律仪所摄

  谓诸屠儿,及诸猎兽捕鸟捕鱼劫盗典狱缚

  处中律仪

  非律仪非不律仪

  《五事毗婆沙论》:此无表色,总有二种。谓善不善无无记者:以强力心,能发无表,无记心劣,不发无表。诸善无表,总有二种。一者、律仪所摄,二者、律仪所不摄。不善无表,亦有二种。一者、不律仪所摄,二者、不律仪所不摄。律仪所摄无表,复有四种。一者、别解脱律仪,二者、静虑律仪,三者、无漏律仪,四者、断律仪。别解脱律仪,谓七众戒。静虑律仪,谓色界戒。无漏律仪,谓学无学戒。断律仪者:依二律仪一分建立。谓静虑律仪,无漏律仪。离欲界染九无间道随转摄者,名断律仪。以能对治一切恶戒,及能对治起恶戒烦恼,故名为断。前八无间道随转摄者,唯能对治起恶戒烦恼。第九无间道随转摄者,能对治恶戒,及能对治起恶戒烦恼。

  无

  表

  色

  善无表

  律仪所摄

  1别解脱律仪:谓七众戒

  2静虑律仪:色界戒

  3无漏律仪:学无学戒

  4断律仪:依二律仪一分建立

  律仪所不摄:

  强净心所发善表

  不善无表

  不律仪所摄:

  谓屠羊等诸不律仪

  不律仪所不摄

  大乘中,摄为法处所摄色

  《显扬圣教论》云:法处所摄色,谓一切时意所行境,色蕴所摄,无见无对。此复三种。谓律仪色、不律仪色、及三摩地所行境色。律仪色云何?谓防护身语业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不现行法,建立色性。不律仪色云何?谓不防护身语业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现行法,建立色性。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谓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转相应心心法故;起彼所缘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处所摄色。

  《杂集论》云:法处所摄色者:略有五种。谓极略色、极迥色、受所引色、遍计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极略色者:谓极微色。极迥色者:谓即此离余碍触色。受所引色者:谓无表色。遍计所起色者:谓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谓解脱静虑所行境色。

  其五种者:

  一、极略色,即分析五根五尘等有质的实色,直到其最小者;

  二、极回色,分析虚空、青、黄等无质的显色,直到其最少者,因至难看,故名极回;

  三、受所引色,即无表色,是依受戒仪式,而引发于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又因外表上看不见,故又名无表色;

  四、遍计所起色,遍计一切法的意识前,所显现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乃至空花水月等,皆为此所摄;

  五、定所生自在色,指由禅定力所变现的色声香味等境。

  壬二 声处

  耳识所取境  声处自性门

  执非执受声  二四八为分

  此中分二:

  癸一 性相  癸二 分类 今初:

  声处——耳识所取境 所闻是声之性相 事相:如海螺声

  声. 声处,声界同义

  癸二 分类 分二:

  子一 自性门   子二 差别门  初中分二:

  丑一 执受大种声  丑二 非执受大种声

  所闻执受与非执受义者,虽声无执受. 然从产生声之根. 则或有执受或无执受

  如:士夫所发之声语及士夫击掌所发之声,以士夫击掌所发之声是从执受大种身根所发起故,故其声为执受大种所发声也,而从非执受大种所发声,为非执受大种声,如锣鼓之声,以锣鼓非是执受大种,故其声亦为非执受大种声

  于此二门中可开为四也:

  1、有执受大种有情宣说声:如士夫所说语,彼声是从士夫口中发出,以其有执受故

  2、有执受大种非有情宣说声:如士夫击掌之声,其声是有受有情手掌所发,然非是宣说之声,以无所诠义故

  3、无执受大种有情宣说声:如收音机所发之人语声,以其声为无执受之收音机所发,然是有情之声,有所诠义也

  4、无执受大种非有情宣说声:如水声,其理易知

  于此四门亦可开为八也:

  1、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声

  2、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

  3、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

  4、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声

  5、无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声

  6、无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

  7、无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

  8、无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声

  子二 差别门

  所诠叙述义  能诠所闻声

  分二:丑一 所诠(声之所诠)  丑二 能诠声(能诠之声)

  所诠之性相:叙述之义

  如说柱. 瓶等. 从自名称所了知之法

  所诠与境. 所量等同义

  若是成实皆是所诠,是周遍也,以若是成实定是声之实境故

  (此中所诠者,通常皆含二法,常与物,如所诠瓶者,所诠有二:一者是瓶,另者是瓶之义共相,故所诠如所知,属常)

  丑二 能诠声

  分二:寅一 性相  寅二 分类 今初:

  能诠声

  叙述时于所诠能明了之所闻(声)

  如语:"房屋"之声也,能诠声与语非是同义,以语者是士夫舌腭间所发之声,而能诠声非定为士夫口中所发,如收音机等以能宣示所诠义者之声也

  (有部许:此是不相应行(随教行经部同)

  经部许:随理行及唯识以上各派皆许为色法. 是声故)

  寅二 分类 分四:

  卯一 自性门分类

  卯二 所诠门分类

  卯三 限制门分类

  卯四 说闻二者门分类  初中分三:

  辰一 名

  辰二 句

  辰三 文

  自性名句文 名实假理分

  初中分二:

  巳一 性相  巳二 分类 今初:

  自义解所闻

  名——于自义能理解之所闻

  如:于能托横梁之作用者称为"柱"之诠说声。

  巳二 分类 分二:

  午一 实名

  不待任何相似相关之理由,最初所安立之名

  使能了别其为某法者,如具鼓腹盛水功能称为"瓶" 或猛兽之王. 号称为"狮子"

  午二 假名

  凭依相似相关等随一理由所安立之名

  如对愚蠢之人称其为"猪"狗"等

  其中分二:

  未一 有理之假名

  如具力之人而取名为"狮子"(相似理由). 未具势力之婆罗门小孩. 嘴大. 鼻塌而言安立"狮子"(如于某人起名)

  未二 无理之假名

  对小孩子取名为"桑吉"——佛(随欲起名)

  (此中之义与名言安立有关)

  辰二 句

  句依结合闻

  差别依结合显示之所闻

  如 一切有为法 诸行无常等

  辰三 文

  名句二根本  声韵为文身

  名句二者根本之语 如字母 藏文三十字母等

  分二:声母与韵母

  卯二 所诠门分类

  所诠类聚声  谓诠总类聚

  分二:

  辰一 诠类声——直接所诠总类(众多同类)之法者

  如诠说所知及色法等之声

  辰二 诠聚声——直接所诠总聚(各个部分)之法者

  如诠说“瓶”其是由颈. 腹. 底等聚而成

  (由八微尘聚集而成之法)

  诠类声与诠聚声四料简:

  1、是诠类声非诠聚声:如言“所知”声

  2、是诠聚声非诠类声:如言“瓶柱二”声

  3、俱是:如言“物质”声

  4、俱非:如言“兔角”声

  卯三 限制门分类

  限制门分三  非有另不容

  限制谓有排除义

  分三:

  辰一 非有限制之声:

  即确定某一法不具备其他属性,仅此属性,排除非此之外其他属性,如:"声仅是无常"诠说之声,即于声排除不具无常,而表声仅是无常之属性

  (如空性. 其性即限制字,即唯字义)

  辰二 另有限制之声:

  否定他处有某一法,以说明唯此处有某一法,如:"唯声是所闻"之诠说声,此是对非声之其他所闻加以排除,而显唯声是所闻

  辰三 不容限制之声:

  否定某一法,不容有某一属性,以说明其只有可能者

  如:乌巴拉花只可能是青色

  卯四 说闻二者门分类

  说闻二者门  诠法诠体声

  诠法差别法  诠体差别事

  法谓所具之自性,有法指能具之自性

  分二:

  辰一 诠法声(诠能别声)

  说者与闻者心中欲所缘之义理彼差别法所说之语

  是指说闻二者,欲对所言,了知差别法之语

  如云:白色的海螺. 在闻者心中生起“白色”——此是差别事

  然白色有多种差别. 如白色的布等. 所以”海螺”——是差别法,从而排除其他,如布等法. 故”海螺”属差别法

  辰二 诠体声(诠有法声)

  说者与闻者心中欲所缘之义理彼差别事所说之语

  是指说闻二者,欲对所言,了知差别事之语

  如云:白牛 闻者心中产生牛是差别事. 然牛有多种. 青牛. 黄牛等. 故颜色是差别法. 白牛之白色故是差别法故

  壬三 香处

  香处鼻识取  俱合好恶等

  分二:癸一 性相  癸二 分类 今初:

  鼻识所取境为香处之性相

  香与香处,香界同义

  癸二 分类 分二:

  子一 俱生香:如旃檀香

  子二 和合香:如和合之药香

  或分

  好香:谓与鼻合时. 于蕴相续. 有所顺益

  恶香:谓与鼻合时. 于蕴相续. 有所违损

  平等香:谓与鼻合时. 无所损益

  壬四 味处

  舌识所取境  味处分六种

  酸甘苦辛咸  淡三六百八

  分二:

  癸一 性相

  癸二 分类 今初:

  舌识所取境为味处之性相

  癸二 分类

  分六:甘. 酸. 辛. 咸. 苦. 淡 和合开广为36种再分108种

  所谓百味者,以味根本六味:甘酸苦辛咸淡,各各和合为36种,再以舌识受用时,于根有益36,食甫消化,于身无害36,消化时,于身有益36,是故共108种,简称百味也。

  壬五 触处

  触处身识取  能造四大种

  地水火风体  坚湿暖动性

  作用地执持  水谓聚集义

  火熟风广大  所造触为七

  分二:癸一 性相  癸二 分类 今初:

  身识所取境为触处之性相

  触. 触处. 触界同义

  癸二 分类

  分二:

  子一 能造触

  四大种——地. 水. 火. 风,分别以坚. 湿. 暖. 动为性

  其作用者:地有执持义. 水有聚集义. 火有成熟义. 风有广大义

  子二 所造触

  七种——轻重涩滑冷饥渴

  如是次第依自因(四大种)而生果(所造触)

  1 轻:由火风增盛,于重势力下降所生之触

  2 重:由地水增盛,于重势力上升所生之触

  3 涩:由地风增盛,而生不滑之触

  4 滑:由水火增盛,而生柔软不涩之触

  5 冷:由水风增盛,而生欲暖之心所生之触

  6 饥:由风风增盛,而于腹中生欲食之心所生之触

  7 渴:由火风增盛,而生欲饮之心所生之触

  《五蕴论》:暖欲为冷. 触是冷因. 此即于因. 立其果称. 如说诸佛出世乐. 演说正法乐. 众僧和合乐. 同修精进乐. 精进勤苦. 虽是乐因. 即说为乐. 此亦如是. 欲食为饥. 欲饮为渴. 说亦如是。

  《瑜伽师地论》云:复次色等所缘境界,如本地分已广分别。若触处中所说造色,滑乃至勇;当知即于大种分位假施设有。谓于大种清净性,假立滑性。于大种坚实性,假立重性。于大种不清净不坚实性,假立涩性及轻性。于大种不清净慢缓性,假立软性。由水与风和合生故;假立有冷。由阙任持不平等故;假立饥渴及弱力。由无所阙,无不平等故;假立强力及饱。由不平等变异错乱不平等故;假立病。由时分变异不平等故;假立老。由命根变异不平等故;假立死。由血有过患不平等故;假立痒。由恶饮食,不平等故;假立闷绝。由地与水和合生故;假立黏。由往来劳倦不平等故;假立疲极。若远离彼,由平等故;假立憩息。由除垢等,离萎悴故;假立勇锐。如是一切,说诸大种,总有六位。谓净不净位,坚不坚位,慢缓位,和合位,不平等位,平等位。如是六位,复开为八。若八若六,平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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