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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论式的推演及其公设略探──兼述辩经上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林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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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与辩经文集:因明论式的推演及其公设略探──兼述辩经上的运用

 

  林崇安(法光杂志,193期,2005,增订文)

  一、前言

    因明是属于佛法认识论的一部份,而所认识的对象则是属于存有论的范围。为了探究宇宙万有,因明成为研究「缘起」的一项重要工具:深入思索一法与另一法之间的相属、相违、因果的关系,及其成立的理由。透过因明论式的推演,在一问一答的辩经过程中,可将佛法的深意剖析入微,这便是因明的实用之处。本文先分析因明论式的逻辑结构及其应用于辩经时的对答规则,而后分别探索因明论式小前提和大前提的成立及其公设或共识,并以实例作说明。辩经时,双方在一定的问答规范下,进行因明论式的推演,推演要细腻,问答要顺畅,犹如数学证明题的仔细演算,如此才能够说:「真理越辩越明」。

  二、因明论式的逻辑结构与对答

    因明论式虽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但用三段论法来比对说明,则甚为方便;先举一因明论式的例子来说明: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前提:声音是所作性。

  结论:声音是无常。

  此中共有三词:声音是「小词」,所作性是「中词」,无常是「大词」。所以,一个完整的因明论式的结构是:「小词+大词,中词故。」

  因明术语:小词=前陈=有法。大词=后陈=所立法。中词=因。结论=小词+大词=宗。

  ○规定:辩经过程中,当攻方(问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答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么」。

  〔举例说明〕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守方a:[声音,是无常]同意。

  守方b:[声音,是无常]为什么?(接下来攻方要给出理由,如: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规定: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2)「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

  (3)「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

  〔举例说明〕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守方只能回答三者之一:

  守方a:[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同意。

  守方b:[凡是所作性,是无常] 不遍。

  守方c:[声音,是所作性] 因不成。

  攻方接着依据守方的回答,再提出理由来成立大前提或小前提。

  

  在因明推论的过程中,还会出现类同于西方逻辑的「假言命题」,论式之例子如下:

  「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因为「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故。

  这一论式,可仿造三段论法,分解为两个命题与结论:

   大命题:若「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则「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

   小命题: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

   结  论: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

  守方此时同样有三种回答:若认为大命题有误就回答「不遍」;若认为小命题有误就回答「因不成」;若认为大小命题与结论都无误就回答「同意」。此处的大命题是逻辑上的「假言命题」:若Y,则X。此处的小命题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题,此命题要正确,结论才能正确。

   在以上这些严格的规范下,攻方便一个论式接一个论式征询下去,守方则依据每一论式的正确与否,以上述中的一种小心回答。这种攻守的对辩规则,确保了因明论式的细腻推演。辩经的精神不是在输赢,而是在厘清观念,建立正确的知识。攻方是推导者,守方是检验者。犹如算数的运算,推导要细腻,检验要严格。

  三、因明论式小前提的成立与公设

    检验小前提的正确与否,要掌握「小词」与「中词」的大小范围。针对小前提的成立,此中有一基本公设或共识:

  (一)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东西)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

  

  针对小前提的成立,一直往下推演论式,可以得出长串的「收敛型」的「因」:

  〔辩经举例〕(以下括号内为守方的回答)

  青色应是存在的东西,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因不成)

  青色应是常、无常二者之一,因为是无常故。   (因不成)

  青色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因不成)

  青色应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因为是色蕴故。(因不成)

  青色应是色蕴,因为是显色故。     (因不成)

  青色应是显色,因为是本显色故。      (因不成)

  青色应是本显色,因为是本显色中的青色故。  (因不成)

  青色应是本显色中的青色,因为是与青色为一故。

  说明:此处收敛至「小词」「大词」「中词」的范围都相等,只要有青色,必然青色与青色为一。此处守方可答:同意。若守方:因不成,则攻方:

  青色应是与青色为一,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同意)

  (所以)青色应是本显色中的青色吗?    (同意)

  (所以)青色应是本显色吗?     (同意)

  (所以)青色应是显色吗?       (同意)

  (所以)青色应是色蕴吗?       (同意)

  (所以)青色应是无常吗?       (同意)

  (所以)青色应是存在的东西吗?      (同意)

  以上一例,攻方来回推演出:「青色应是存在的东西」这一结论。

  (二)佛法的经论、自宗祖师之言为「圣言量」:

   这些圣言量也都是基本公设或共识。

  〔辩经举例〕

  色身应是有为法,因为是无常故。    (因不成)

  色身应是无常,因为《阿含经》说:「色无常」故。(同意)  

   说明:

  大命题:若《阿含经》说:「色无常」,则「色身应是无常」。

   小命题:《阿含经》说:「色无常」。

   结  论:色身应是无常。

  此处攻方引经据典做理由时,守方不答「因不成」,只能答:「同意」或「不遍」。

  四、因明论式大前提的成立与公设

  检验大前提的周遍与否,要掌握「中词A」与「大词B」的大小范围。这二词之间的关系可归纳为体性关系与因果关系,并有基本公设或共识如下:

  (一)二词间的四种体性关系:

  (1)A与B范围相等,如:名标A与其定义B之间,同义字A与B之间,则A与B必互相周遍:

  凡A是B;凡B是A。

  (2)若A是整体(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则凡B是A。

  (3)A与B是相违,则A、B互不遍:

  凡A遍不是B;凡B遍不是A。。

  (4)A与B是部分重叠,则A不遍是B,B不遍是A,可举出例外。

  (二)二词间的一种因果关系:

  (5)若A与B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有果必有因:

    若有A则有B。

  其问答方式及规则如下:

  (1a)名标A与其定义B

  攻方:C应是A,因为是B故。

  守方:(凡B是A)不遍。

  攻方:(凡B是A)应有遍,因为B是A的定义故。

  *守方:(若B是A的定义,则凡B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定义(与名标)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B应是A的定义,因为经论上说:「A的定义是B」故。

  守方:同意。

  (1b)A与B是同义语

  攻方:C应是A,因为是B故。

  守方:(凡B是A)不遍。

  攻方:(凡B是A)应有遍,因为B是A的同义语故。

  *守方:(若B是A的同义语,则凡B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同义语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B应是A的同义语,因为经论上说:「A与B是同义语」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经论之义是同于此处的论题之义故。

  接着,守方若不以为然,即答以「因不成」,双方继续针对经论之义问答。

  (2)A是整体(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

  攻方:C应是A,因为是B故。

  守方:(凡B是A)不遍。

  攻方:(凡B是A)应有遍,因为A是B等等部分的整体故。

  *守方:(若A是B等等部分的整体,则凡B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整体(与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是B等等部分的整体,因为与A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是与A为一,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3)A与B是相违

  攻方:C应不是A,因为是B故。

  守方:(凡B不是A)不遍。

  攻方:(凡B不是A)应有遍,因为A与B是相违故。

  *守方:(若A与B是相违,则凡B不是A)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与B是相违,因为与A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是与A为一,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5)若A与B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

  攻方:C应有B,因为有A故。

  守方:(若有A则有B)不遍。

  攻方:(若有A则有B)应有遍,因为A与B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故。

  *守方:(若A与B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若有A则有B)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缘生相属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与B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因为与A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A应是与A为一,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注意:此中只有(1b)同义字的A、B或(3)相违中的A、B二者地位相等,所以可以将A、B二者一起作「前陈」,而有与前等价的论式如下:

   A与B,应是同义字,因为二者相异,且互遍故。

   A与B,应是相违,因为二者无共同因素故。

  (三)佛法的经论、自宗祖师之言为「圣言量」:

   这些圣言量都是基本公设或共识。

  攻方引经据典做理由时,守方只能答:「同意」或「不遍」,而不能答「因不成」。「不遍」表示所引的经论之义,不同于攻方所要成立的论题之义。其问答方式及规则如下:

  *若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经论之义是同于此处的论题之义故。

  接着,守方若不以为然,即答以「因不成」,双方继续针对经论之义问答。

  附注:守方认为有例外,回答「不遍」时,攻方一般再给出「因」以成立之,但有时可以直接要求守方:「请举例(外)」,而后攻方以此例外作前陈(有法=小词),立出论式继续质询。

  总之,大前提本具公设的性质,因此一般要成立大前提时,要很快就衔接至公设上。

  五、成立大前提的基本实例

  〔举例说明〕:名标与定义

  ○攻方:瓶,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故。

  守方:〔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不遍。

  攻方:〔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故。*

   说明:攻方这一论式,可仿造三段论法,分解为两个命题与结论:

   大命题:若「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则「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

   小命题: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

   结  论: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

  *若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则凡刹那生灭,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名标与定义的公设故。

   说明:此处依据公设:若A与B二者是名标A与定义B,则必A与 B二者互相周遍。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此处可以有三种回答如下。

  攻方a:刹那生灭,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经论上说:「无常的定义是刹那生灭」故。

  说明:此处用「圣言量」来回答。守方只能回答同意或不遍。

  守方:同意。

  攻方b:刹那生灭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与刹那生灭为一故。

   说明:此处收摄至「自身为一」的公设。

  守方:同意。

  攻方c:刹那生灭,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于无常是唯一的定义,且于无常互遍故。

  说明:此处用「定义」的定义:于自己名标上是唯一的定义,且于名标互遍。此处的定义其实只作说明之用而已,使知道其内涵为何。在一般共识下,守方以同意来回答。

  守方:同意。

  〔举例说明〕:同义字

  ○攻方:瓶与柱二事物,应是所知,因为是存有故。

  守方:〔凡是存有,都是所知〕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所知、存有二者是同义语故。

   说明:攻方这一论式,可仿造三段论法,分解为两个命题与结论:

   大命题:若「所知、存有二者是同义语」,则「凡是存有,都是所知」。

   小命题:所知、存有二者是同义语。

   结  论:凡是存有,都是所知。

   此处的大命题是属于逻辑上的「假言命题」:若「Y」,则「X」。

  *若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知、存有二者是同义语,则凡是存有都是所知〕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同义语的公设故。

  *若守方:因不成。此处可以有二种回答如下。

  攻方a:所知、存有二者,应是同义语,因为经论上说:「所知和存有是同义语」故。

  守方:同意。

  攻方b:所知、存有二者,应是同义语,因为一则是相异,二则是具足互遍故。

   说明:此处给出「同义语」的定义。此定义其实只作说明之用而已。 在一般共识下,守方以同意来回答。若针对其定义追下去,常会出 现循环论证。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所知、存有二者,应是相异,因为不是一之法故。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所知、存有二者,应是具足互遍,因为凡是所知遍是存有,凡是存有遍是所知故。

  守方:同意。

  〔举例说明〕:整体与部分

  ○攻方:身体,应是存在,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凡是无常都是存在〕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存在是无常等等部分的整体故。

   说明:攻方这一论式,可以仿造三段论法,分解为两个命题与结论 (便于双方进一步对答):

   大命题:若「存在是无常等等部分的整体」,则「凡是无常,都是存在」。

   小命题:存在是无常等等部分的整体。

   结  论:凡是无常,都是存在。

  *若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整体与部分的公设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存在,应是无常等等部分的整体,因为一则无常是存在,二则无常是与存在体性相属,三则无常外尚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故。

  说明:此处呈现出三个小前提:

  一则、无常是存在。

  二则、无常是与存在体性相属。

  三则、无常外尚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

  此处给出「整体」的定义。此定义其实只作说明之用而已。在一般共 识下,守方以同意来回答。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是与存在体性相属,因为一则彼是与存在同一体性,二则彼是与存在为异,三则若无存在,彼亦必无故。

   说明:此处又有三因,呈现另外三个小前提。

  守方:第一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是与存在同一体性,因为与存在同性质故。

  守方:第二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是与存在为异,因为与存在为是各别之法故。

  守方:第三因不成。

  攻方:无常,应若无存在则彼必无,因为若无存在则必随念想象而成故。

  守方:先前的第三因不成。

  攻方:无常外,应尚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因为有虚空、空性故。

   说明:

   大前提:凡有虚空、空性,则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

   小前提:无常外,有虚空、空性。

   结  论:无常外,有许多存在的同因素。

  守方:同意。

  说明:此例是成立大前提〔凡是无常都是存在〕,此中有衍生命题:存在,应是无常等等部分的整体,其成立之理由从定义下追,结果衍生很多枝节。简易的成立方式是:

  存在,应是无常等等部分的整体,因为经论上说:「存在分常、无常二者」故。

  或:

  存在,应是无常等等部分的整体,因为与存在为一故。

  〔举例说明〕:相违

  ○攻方:蓝玉的颜色,应不是黄色,因为是蓝色故。

  守方:〔凡是蓝色,都不是黄色〕不遍。

  攻方:〔凡是蓝色,都不是黄色〕应有遍,因为蓝色、黄色二者是相违故。

  *若守方:不遍。

  攻方:〔若蓝色、黄色二者是相违,则凡是蓝色,都不是黄色〕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二者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若守方:因不成。三种回答如下。

  攻方a:蓝色、黄色二者应是相违,因为相异且无共同因素故。

  守方:同意。

  攻方b:蓝色、黄色二者应是相违,因为科学书上说:「蓝色、黄色是不同波长」故。 (引权威的话)

  守方:同意。

  攻方c:蓝色、黄色二者,应是相违,因为与蓝色、黄色二者为一故。

  守方:同意。

  或改写为:

  攻方a:蓝色,应与黄色是相违,因为与黄色相异且无共同因素故。

  守方:同意。

  攻方b:蓝色,应与黄色是相违,因为科学书上说:「蓝色、黄色是不同波长」故。

  守方:同意。

  攻方c:蓝色,应与黄色是相违,因为与蓝色为一故。

  守方:同意。

  〔举例说明〕:因果

  ○攻方:烟山,应有火,因为有烟故。

  守方:〔有烟则有火〕不遍。

  攻方:〔有烟则有火〕应有遍,因为烟于火是缘生相属故。

  *若守方:〔若烟于火是缘生相属,则有烟则有火〕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缘生相属的公设故。

  *若守方:因不成。

  攻方:烟,应于火是缘生相属,因为于火是质异,且住于火之果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烟于火质异,且住于火之果」就是「烟于火缘生相属」的定义故。

  守方:同意。

  〔举例说明〕:引经据典

  ○甲的主张:凡是苦谛,遍是集谛。

  乙一:须弥山王,应是集谛,因为是苦谛故。

  甲一:因不成。

  乙二:须弥山王,应是苦谛,因为于苦谛有二种不清净之情器故。

  甲二:因不成。

  乙三:须弥山王,应是「于苦谛有二种不清净之情器」,因为《阿毗达磨集论》说:「云何苦谛?谓有情生及生所依处」如是云故。

    (此处乙三引据经论,此为「圣教量」,守方不能答「因不成」,  只能依据状况回答「同意」或「不遍」。有情生,即有情世间。  生所依处,即器世间。)

  若甲:不遍。

  则乙:应有遍,因为经论之义就是此处论题之义:「于苦谛有二种不清净之情器」故。(乙认为经论之义与此处论题之义是同义)

  甲三:同意[根本破式]。

  乙四:须弥山王,应不是集谛,因为不是产生自果苦谛之业、烦恼任一所摄之有漏之事物故。

  甲四:同意。

  六、结语

   本文示出,因明论式中大、小前提的成立,最终离不开基本公设与共识,此中涉及经论的引据。辩经时,为了引用权威的经论(作为公设)来成立自己的观点,迫使双方要多多背诵经论,并透彻了解经义。在今日科学理性的时代,运用因明论式来谈道理,双方严守约定的攻守规则,可以免除乱辩一通,训练出快速而细密的思考。就像算数的运算,问答的双方一步步理性地推演,最后都能获得智能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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