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与辩经文集:中文辩经时因明论式的问答训练──以无常的论题为例
因明与辩经文集:中文辩经时因明论式的问答训练──以无常的论题为例
林崇安(法光杂志,204期,2006)
一、前言
以因明来辩经,是一种论证的艺术。在辩经的规范下,攻方提出因明论式,针对守方的回答,一步步推演下去,整个过程是理性思考的单纯应用,就像数学证明题的推算和论证一样,每一步骤都要经过检验。因明辩经是迅速累积智能资粮的一个有效方法。以下便以「无常」这一主题来说明辩经的五阶训练。
二、五阶的训练
因明辩经时,先要有一佛法的主题。选好主题后,要理解其相关术语的定义、举例、同义词、分类等,这些内容称之为「佛法总纲」。例如,以「无常」作主题,要知道:
无常的定义:剎那生灭的法。
无常的举例:声音、感受、人。
无常的同义词:有为法、所作性。
有为法的定义:从因缘所生的法。
所作性的定义:已生的法。
无常的分类: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
色蕴的分类:外色和内色。
外色有五尘:色处、声处、香处、味处、触处。
内色有五根:眼处、耳处、鼻处、舌处、身处。…
有了主题和「佛法总纲」的通识后,接着双方就可以在规范下进行如下因明辩经的五阶训练:
(A)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的对应
在辩经过程中,攻方(问方)所提出的完整的因明论式不外两种:定言因明论式和假言因明论式。
◆第一种定言因明论式如下: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其结构是:〔前陈a,后陈b〕,〔因c〕。对比于定言三段论法是:
大前提: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前提:声音是所作性。
结�论:声音,是无常。
此中,「小词」=前陈a,「中词」=因c,「大词」=后陈b。结论=宗=小词+大词=前陈a+后陈b。前陈=有法。后陈=所立法。
所以,定言因明论式的结构是:〔小词,大词〕,〔中词〕。为了分隔此三词,论式中用「应是」「因为是」来隔开。
辩经的问答规则:
(1)当攻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么」。
〔举例〕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a)守方:同意。
(b)守方:为什么? 接下来,攻方要给出理由,如: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2)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定言因明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
(a)「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
(b)「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
(c)「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第二种假言因明论式,是延续自上述定言论式中的「大前提」的成立。如何证明此大前提成立?逻辑上,一般把大前提当作已知的假设,此处则上推一步,而有假言因明论式如下:
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故。
其结构是:〔a,b〕,〔前陈c,后陈d〕。对比于假言三段论法是:
大命题: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则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命题:*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衍生命题)
结�论: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
大命题:若〔前陈c,后陈d〕,则〔a,b〕
小命题:〔前陈c,后陈d〕
结�论:〔a,b〕
大命题:若P,则Q
小命题:P
结�论:Q
此中,大命题是一复合命题。小命题=衍生命题,是为了成立结论而出现的新命题,其结构是:〔前陈c,后陈d〕,此一新命题也要接受检验。
辩经中的问答规则:
当攻方提出完整的假言因明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
(a)「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命题不正确。
(b)「不遍」:守方认为大命题不正确。
(c)「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由此可知,在整个辩经过程中,攻方不断立出上述二种因明论式,守方始终只有四种回答而已:「为什么?」、「因不成」、「不遍」、「同意」。
(B)因明论式小前提的成立与练习
【基本公设】自身为一的公设(同一律):
任何一存在的东西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
【基本练习】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守方:因不成。
说明:针对守方的「因不成」,攻方要论证出小前提的成立。
攻方:声音,应是所作性,因为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五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五者之一,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因为是声处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声处,因为是与声音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与声音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声处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所作性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C)因明论式大前提的成立与练习
【基本公设】A与B二词之间的详细关系,有下列情况:
(1)A与B范围相等,此时有:
定义的公设:名标A与定义B之间,必凡A都是B;凡B都是A。
同义词的公设:A是B的同义词,则凡A都是B;凡B是A。
(2)A是部分而B是整体,此时有:
部分的公设:
1若A是B的部分,则凡A都是B。
2若A是B的部分,则凡B不都是A。
3若A是B的部分,则B含有A等。
4若B含有A等,则A是B的部分。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3)A与B是部分交集,则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若B的元素中,bi在A的范围内,bo在A的范围外,此时有:
例外的公设:若bo是B而不是A,则凡B不都是A。
(4)A与B全无交集,此时有:
相违的公设:A与B相违,则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A与B相违」相同于「A是『不是B'的部分」,而有:
部分的公设:
1若A是『不是B'的部分,则凡A都是『不是B'。
2若『不是B'含盖无和B以外的存有,则A是『不是B'的部分。
(5)若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有果必有因,此时有:
缘生相属的公设:B是A的果,则若有B则有A。
此外,还有权证量的重要公设:佛法的印度经论、自宗祖师之言,以及科学上的常识,这些都是基本共识。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基本练习A】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因已许=小前提已同意)
说明:针对守方的「不遍」,攻方要论证出大前提的成立。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故。� �
守方:不遍。
攻方:〔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词,则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同义词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周遍已许=大前提已同意)
攻方:完结!
【基本练习B】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剎那生灭的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剎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剎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剎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剎那生灭的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基本练习C1】
攻方:声音,应不是常,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无常,都不是常〕应有遍,因为无常与常相违故。� �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无常,都不是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不是常,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基本练习C2】
攻方:声音,应不是常,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无常,都不是常〕应有遍,因为「无常」是「不是常」的部分故。
说明:「不是常」包含无常和无,如兔角等。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无常,都不是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不是常,因为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基本练习D】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D)大前题与衍生命题的成立
【基本练习】
1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剎那生灭的法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说明:针对守方的「不遍」,攻方要论证出大前提的成立。
攻方:〔凡剎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剎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衍生命题)
*守方:因不成。
说明:针对守方的「因不成」,攻方要论证出小命题的成立。
攻方:剎那生灭的法,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的定义是剎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剎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1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剎那生灭的法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E)单一命题和双命题的推论练习
单一命题,例如:「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其证成方式一般是先证成小前提而后是大前提,共有二轮。双命题是指论式中的「因」包含有二项,因而有第一因和第二因的出现,形成双命题。
【基本练习】有人说:凡是色蕴,都是色处。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色处吗?
守方:同意。
说明:此处先确认守方的立场,接着,攻方要找出诤由(有法):如,声音。有双命题要成立:(1)声音是色蕴;(2)声音不是色处。以下攻方针对守方的「因不成」和「不遍」,一一给出正因以证成之。
0攻方:凡是色蕴不都是色处,因为声音是色蕴而不是色处故。
守方:第一因不成。
1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因为是外色中的声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中的声,因为与声音为一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中的声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吗?
守方:同意。
1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外色,都是色蕴〕应有遍,因为外色是色蕴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外色,都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1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色蕴不都是色处,因为声音是色蕴而不是色处故。第一因已许!
守方:第二因不成。
2攻方:声音,应不是色处,因为是声处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声处,都不是色处〕应有遍,因为声处与色处相违故。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凡是声处,都不是色处吗?
守方:同意。
2攻方:声音,应不是色处,因为是声处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总结)
0攻方:凡是色蕴不都是色处,因为声音是色蕴而不是色处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依据例外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0攻方:凡是色蕴不都是色处,因为声音是色蕴而不是色处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三、结语
以上以「无常」这一主题说明如何以五阶的训练来进行辩经并熟悉因明的推理,其它的佛法主题都可仿此以进行之。由上面的举例,可以看出因明辩经时,攻守的双方只是在规范下单纯地一问一答而已,在互动中提升双方思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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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单一命题练习】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说明:针对守方的「因不成」,攻方要论证出小前提的成立。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因为是外色中的声音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中的声音,因为是与声音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与声音为一,因为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中的声音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说明:针对守方的「不遍」,攻方要论证出大前提的成立。
攻方: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说明:针对守方的「因不成」,攻方要论证出小命题的成立。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无常的分类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无常的分类应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因为《佛法总纲》说:「无常分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故。
守方:同意。
攻方:色蕴是无常的部分吗?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说明:以上攻方论证「声音是无常」时,针对守方的「因不成」和「不遍」,一一给出正因以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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