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土论著: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五
汉土论著: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五
跋诗
无边识及所知事。
阐述其之心理学,
言简意赅足凭依。
渊博理路得发扬。
乙三、论述因理
“归敬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此二句颂文,论述吾侪大师,胜于外道大师,称之为量者,其中“利诸趣”,显示大师佛陀,系从自因思想及行为圆满而诞生。若然,则吾侪大师,复具足何种功德耶?由“善逝救护者”颂文,显示佛陀为具足自利断德圆满及利他证德圆满之崇高救护者。如《释量论》云:“除灭分别网”。如是,吾侪大师,被誉为大师量(标准教主),其人之教导(指所说经典)与证德(指修行所证之功德),为纯正之教,其教导中所说之现量与比量,是所取境之纯正量识,因思想行为圆满,其所修持之道(途径),从分辨八句义门成立,是故,善于论证能立与能破,以住持教法者,为主要住持教法者,如《量理藏论》云:“如是能立与能破,论理典籍谁通晓,此精明善巧学者,即住持圆满佛教”。故于此论证能立与能破等,如(释量论)云:“宗法由彼分,所遍之因……。”于此处论述因理,分为三目,谓论述因之性相。论述因之分类,论述宗、因、喻三友之德失。
丙一、论述因之性相
谓立因,为因之性相。成立彼之立因,为成立彼因之性相,凡是有与无随一(任何一种),皆为成立彼之因者,凡是彼,皆为成立彼之立因(即建立因明论式),比如以兔角作为有法(因明论式宗之前陈),无常者,(宗之后陈),(宗、命题、论题)是兔角故之因(公式)可立故。
又如,成立声是无常之立因,为成立声无常因之性相;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立因,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因之性相。如是,其他立因(因明论式或公式),亦类比应知。
丙二、论述因之分类
因分为论述真(正确)因及其反面似(不正确)因二目。
丁一、论述真因
论述真因分为三目,谓真因观待事、性相、分类。
戊一、真因观待事
论述真因观待事分为二目,谓论述宗法之观待事欲知有法,论述遍及之观待事同品、异品。
己一、宗法观待事
叙述宗法之观待事欲知有法分为三目,谓叙述欲知有法之性相、事依、附述对所立法之认识。
庚一、欲知有法之性相
谓尔 既认持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诤事、尔以量识又认定之为所作性、尔可能是尚处于欲知是否无常者(补特伽罗)之所缘相符事,为尔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无过欲知有法之性相。
庚二、欲知有法之事依(例)
谓彼声即欲知有法之事依,凡是如此之欲知有法,皆应与声为一也。
庚三、附述对所立法之认识
谓认持为所立法,为所立法之性相,凡是无我,皆为所立法者,凡是无我,尔声皆应为成立尔之所立法故。是故,凡是所立法,非皆为法,成立声无常之所立法,为成立声无常之所立法之性相。此复分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二种,其性相如次,谓认持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之性相,其事依如无常。谓认持为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为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之性相,如否定非是无常,复次,无常与刹那各个,皆各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否定非此二之各个为成立彼之间接所立法。
如立因明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其中所言声,为成立彼之诤事,所言无常,为成立彼之所立法,所言声无常,为所立(即宗、相当于命题或论题);所言所作性,为真因(理由)。其中反面所言常(常恒不变),为所遮(宗)。以此类比其余论式,应当了知,其理由者,以无常作为有法,尔为成立声无常之直接所立法者,如所列举彼之性相故。以刹那性作为有法,非是成立声无常之直接所立法者,为成立彼之真因故。
己二、叙述遍及之观待事同品、异品
此复分为二目,谓正述,附述同喻,异喻二种。
庚一、正述
正述分为四目,谓性相,分类,言名言义四句简别,分辨同品与异品是否直接相违(矛盾)。
辛一、性相
谓与成立声无常之立式法相符、非由无常所空(排除),为成立声无常同品之性相。其中无常性与成立彼之同品,为均等互遍,谓与成立彼(声无常)之立式法相符、由无常所空(排除),为成立声无常异品之性相。其中非无常性与彼(异品),为均等互遍。
辛二、分类
此分为三种,谓成立彼之实无异品,其他异品,相违(矛盾)异品。其中一如兔角,二如所知,三如常住。
辛三、训诂义四句简别法
谓凡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否皆有成立彼同品之训诂(解释)耶?此有三句简别法:谓为成立彼之同品,无成立彼之同品之训诂句,二者皆是句,二者皆非句。
第一句,彼无为虚空,为成立声常住之同品,但无成立彼同品之训诂。其理成立者,以彼(虚空无为)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常住故;无成立彼同品之训诂者,彼与声,于常住 (永恒不变)上为不顺法故。第二,二者皆是句者,谓如彼瓶,既是成立彼声无常之同品,又有成立彼同品之训诂,其理成立者,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彼之同品,是无常性故。仍以瓶作为有法,其有训诂者,盖尔与声,皆于无常上为相顺法者,尔既为无常性,声亦无常性故。第三、二者皆非句者,谓彼虚空无为,既非成立声无常之同品,亦无成立彼之同品训诂,其理成立者,仍以彼(无为虚空)作为有法,应非成立彼之同品,非无常性故。仍以彼作为有法,无彼之训诂者,盖尔与声,于无常上系不相顺法者,尔为常住之一,而声为无常性故,盖有成立彼同品之训诂,而无成立彼之非同品句者,凡有成立彼同品之训诂,则必须是成立彼之同品故。凡所谓成立彼同品之品,非皆为成立彼之所立法,盖所云成立声无常同品之品与所云于成立彼同品有之品,当有不同之含意故。若言不遍则易理解,此理若言不成立,则言应如彼者,成立声无常之品之所比度或言品之语所入(指)之事却有三种,谓所云成立彼之宗法之品,系指欲知有法;而所云于成立彼之同品有或无之品与成立彼遍及之联系境(对象)之品,虽为成立彼之所立法或无常之总体,但所云成立彼之同品之品,乃须指一切无常之总体及事体(依体)故。
成立彼异品之训诂若有,是否皆为成立彼之异品耶?于此有三句简别法:彼虚空无为,有成立声常住异品之训诂,但非成立彼之异品句,彼瓶为成立声无常二皆非句,彼无为虚空,有成立声无常异品之训诂,亦为成立彼之异品句;既是成立彼之异品,并无成立彼之训诂句者,凡是成立彼之异品,皆有成立彼异品之训诂故。
辛四、分辨同品与异品是否直接相违
谓彼同品与异品虽直接相违,但异品与同品并非直接相违者,盖无异品故,凡是成事,皆为同品者,凡是成事,皆为正确因之同品故,凡是成事,皆是成立声为所知正确因之同品故。对此,
彼云,应有异品,盖既有成立声无常之异品,亦有结合不相顺法之真能立语故。此说不遍也。
庚二、附述同喻、异喻
谓列为同喻,为同喻之性相,凡是无我,皆是彼(同喻)者,凡是成事,皆是彼,虽非成事,亦皆是彼故。一应如彼者,彼瓶即彼之一,相应故。二应如彼者,彼兔角即彼之一,相应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彼,盖列为成立声无常之同喻者,则言以声作为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喻如尔兔角之论式亦有故。同样,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喻如尔之能立语亦有故。谓列为成立声无常之同喻,为成立声无常同喻之性相。凡是无我,皆是彼者,如前所说凡是成事之类比法,应当了知。于所作性因,亦可如是结合。
谓列为异喻,非为异喻之性相者,盖无异喻故。凡是成事,皆为正确同喻故。虽然如此,却有成立声无常之真异喻,已如前面所立。
戊二、叙述真因之性相
谓是三相,为真因之性相。何为三相?谓宗法后遍,遣遍。此等各分为性相、事依、能立之理由三目。
谓由量识认定,于成立彼之无过欲知有法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成立彼宗法之性相。
谓由量识认定、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成立彼后遍之性相。
谓由量识认定、由与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义体联系之力,于成立彼之异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无,为成立彼遣遍之性相。
但以上所立性相(所下定义),仅就其主要之理解意义而言,非绝对如彼者,声,在成立声无常之性相方面,虽皆为三者 (宗法,后遍,遣遍)。但并非此诸所相之每一个。
若结合事例详述如下:
声,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声无常之无过欲知有法,尔与声互异、由量识认定于声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尔成立声无常宗法之性相。
以尔之因成立声无常,既有具因、法二者之真同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唯与尔成立声无常之同品上,由量识认定与立式相符为有,为尔成立声无常后遍(随因后遍)之性相。以尔之因,成立声无常,既有不具因,法二者之异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由量识认定唯无,为尔成立彼之遣遍(随因遣遍)之性相。
以上所言之相依(事依、事例)者,谓彼所作性,为以所作因成立声无常之宗法,后遍,遣遍三者。
其能立之原理,例如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无常之宗法,如所列彼之性相故。若言第一根本因理不成立,则以声作为有法,应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之无过欲知有法,盖尔为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无常诤事之一、已由量识认定尔为所作性、但会有欲知尔是否无常之补特伽罗故。应如此处所举理由之前半截者,盖有:以声作为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之论式故。应如此处所举理由之后半截者,盖有既以量识认定声是所作性,但以量识来认定声无常之补特伽罗故。若言第二根本因理不成立,则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尔应是后遍,盖尔与声为互异之一、尔于声上,由量识认定与立式相符唯有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后半截应如此者,以尔之因成立彼之立式属是式(定言判断),声是尔、于声有法上是尔故。此处所列举诸理由皆易解。
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尔应是以因成立声无常之后遍,如所列彼之性相故。第一根本因(理由)应如彼者,所举彼瓶,为以尔之因成立声无常、是具因、法二者之真(正确)同法喻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尔应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彼之具因、法二者之真同法喻,盖尔为以所作性列举成立彼之同法喻之一、于声上尚未以量认定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之前,于尔之上、有以量识认定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之成立彼之真敌论者,盖彼为所作性(整体)之个别故。此理由之前半截应如彼者,有如下所列举之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前举理由之后半截若不成立,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如彼者,盖未以量识认定声无常以前,有以量识认定声无常以成立彼之真敌论者故,有成立声无常之真敌论者故,成立声无常之敌论者即是彼故。由成立彼之真敌论者、系未以量识认定声无常者之一,而彼却为以量识认定瓶为无常之补特伽罗故。二因(理由)皆以有法成立之。第二根本因应如彼者,尔与无常系同体联系故。第三根本因应如彼者,以尔之因成立彼之立式属是式之一、立法又为成立是,尔是无常,凡是尔,必须是无常故。此处所列举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其理由之后半截应如彼者,盖以尔之因成立彼之立法,为成立是式与成立有式随一,乃非后者故。此理之第一段如彼者,尔为成立彼之论式故。第二段若不成立,则所作性应是成立声于无常有(声存在于无常)同品遍转之因,盖有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因故。若许,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所作性,有无常性故。第三因(理由)应如彼者,是所作性故。第四因则排除之。
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无常之遣遍,如所列彼之性相故。此中第一根本因成立者,无为虚空即是彼故。第二根本因已成立。第三根本因成立者,非是无常处无所作性故。
戊三、叙述真因之分类
真因分为六种,谓从自(体)性门方面分类,从所立法门分类,从立理门分类,从宗体门分类,从遍同品道理门分类,从立敌门分类。
己一、从体性门分类
从体性门分为三种,谓真(正确)果因,真自性因,真未缘到因。
庚一、叙述真果因
真果因分为,性相,分类,讲于事依上认定性相之量识,分辨因、法、义四目。
辛一、讲性相
真果因性相,谓尔为成立彼之真立因之一、以尔之因、既列为成立彼之直接所成法、又是尔因之相符事,为尔成立之真果因性相。当辩论时,乃谓是果之三相,为真果因之性相。此与有为法同义。谓是成立彼之果之三相,为成立彼之真果因性相。若结合理解,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以尔之因、既列为成立彼之主要直接所成法、又是尔之因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真果因性相。
辛二、讲分类
真果因分为:成立亲因之真果因,成立因先行之真果因,成立总因之真果因,成立差别因之真果因,随因法比度之真果因等五种。其事依(例)如次。当立论式云:以有烟之山上作为有法,有火者,以有烟故。此论式中之烟,即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成立亲因之真果因。当立论式云:以天空之黑烟作为有法,自因前火已先行者,是烟故。此论式中之烟,即成立天空黑烟之自因前火已先行之真果因。当立论式云:以五取蕴作为有法,必有自因,是有时生物故。此论式中之有时生物,即成立五取蕴必自因之成立总因或自体之真果因。当立论式云:以见青色之根识作为有法,是有自己之所缘缘者,是无自之所缘缘不生之物故。此论式中,无自之所缘缘不生物,即成立见青色根识具足自己之所缘缘以成立差别因之真果因。当立论式云:以口内所含之糖块上作为有法,前刹那糖味,有引生后刹那糖色之功能者,有现在之糖味故。此论式中,现在之糖味,即成立于口内所含糖块上,由前刹那糖味,有引生后刹那糖色功能之成立随因法比度真果因。
复次,果因又分为二种,一者,谓彼烟,于有烟之山上,成立有烟之亲因同品遍转之果因;二者,谓彼烟于有烟之山上,成立有火于同品有、非有之果因。所谓成立彼之同品遍转之意义者,谓凡有烟之亲因,皆必有烟也,于此所谓有、非有之意义者,谓凡有火,非必皆有烟也。
其理由:以烟作为有法,尔为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之果因者,盖尔为成立彼之真因之一,尔为火之果故。此种解说,仅示意而已。
彼烟为成立有烟山上有火之真因及为成立彼之立式与投式 (或悟式)二者。以烟为因是真因。彼有烟,虽是成立彼之真因及立式之因,但非成立彼投式之因及以烟为因之真因。而彼火,是以烟为因成立彼之所立法及立式与投式之所立法,但彼有火虽是成立彼之所立法及立式之所立法,以及以烟为因成立彼之所立法,但非成立彼之投式之所立法。由量识缘到火及暖炽各个,并非有烟山上成立有火之直接所立法者,是成立彼之真因故。然而此二之各个,皆为以烟为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者,盖以彼之因既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亦有性相之相符事故。
庚二、叙述真自性因
叙述真自性因分为性相、分类、事依三目。
辛一、讲性相
谓是自性之三相,为真自性因之性相;谓是成立彼之自性三相,为成立彼之自性因性相。或云:尔为成立彼之真因之一、凡是以尔之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必须是与尔同体部分,为尔成立彼之真自性因性相。
辛二、讲分类
此又分为成立彼之观待差别真自性因,成立彼之净除差别之真自性因二种。谓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以诠自之声(名言)抛出自之作者部分,为第一种之性相。谓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以诠自之声不抛出自之作者部分,为第二种之性相。第一种,又分为直接抛自之作者及间接抛自之作者二种。
辛三、讲事依
谓以勤勇无间所发性及所生为成立螺声无常之初者;所作性为成立声无常之次者。物为成立声无常之净除差别真自性因。
复次,成立声无常之真自性因分为,成立彼之同品遍转之成立彼之真自性因及成立彼之同品有非有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二种。其事依如次:所作性为第一种,所作性之个别为第二种。其理由,所作性之所以为第一种者,盖彼为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凡是无常性,皆为彼故。所作性之个别为第二种者,彼为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凡是无常,并非皆是彼故。
庚三、叙述未缘到因
叙述未缘到因,分为性相,分类,于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识三目。
辛一、讲性相
谓尔为成立彼之真因之一,以尔之因、成立彼之既是直接列为所立法,又是遮诠之相符事,尔为成立彼之真未缘到因之性相。
辛二、讲分类
未缘到因分为二种,一者,谓未见之未缘到真因,二者,谓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
壬一、未见之未缘到真因
所谓未见之未缘到真因,如《契经》云:“一补特伽罗不可臆测另一补特伽罗,将对其损害故也。”此引文说明,不可因为本人现未见到的缘故,即断言他人无此种学问。此如《释量论》云:“诸量若不转,于无而不转,为果是正因。”
谓既是成立彼之真未缘到因、以自之因、成立彼安立为所遮法之义一般为有、但自己作为成立彼宗有法补特伽罗之量识却未见,为尔成立彼之未见未缘到真因性相。此分为二种。
癸一、成立彼之未见属性未缘到真因
谓尔既是成立彼之因未见而未缘到真因,亦为遮无(即否定为无)之相符事,为成立彼之未见属性未缘到真因之性相。此分为三种:
一、未见之因未缘到真因,如立论式:以前面之地上作为有法,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续(心流)中、无认定符境鬼魅之已决智,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故。按此论式,于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者,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成立无认定符境鬼魅之已决智,为未见之因未缘到真因。
二、未见之能遍未缘到真因,如前面所立论式:以前面此地作为有法,不明了有鬼魅之补特伽罗量识未缘到有鬼魅,乃为成立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者、不能提出有鬼魅之命题,为未见之能遍未缘到真因。
三、未见之自(体)性未缘到真因,如前面所立论式: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认定鬼魅相符境之已决智未由量识缘到,乃为成立于前面此地上、此种补特伽罗相续中、无认定相符境鬼魅之已决智,为未见体性之未缘到真因。
论述以上三个论式,在于通过,对前面此地上,当疑惑有否天神之中有生及鬼魅之际,尚不明了之补特伽罗,乃对于前面此地上,言究竟有前述二生物或无前述二生物,皆不能肯定之上述比喻。其意义是为了说明,对任何人之德失,当自己尚未以量识认识(判断)到以前,不可任意进行增益(褒)或损减(贬),对此种道理之推论应当明了。
癸二、成立彼之未见之缘相违真因
谓既是成立彼之未见故未缘到真因、亦为遮非是(否定为是、遮诠)及表诠(立)随一之相符事,为成立彼之未见之缘相违真因性相。凡是成立彼之安立为所遮法义,非皆为成立彼之所遮法者,于前面此地上,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续中,有认定相符境鬼魅之已决智,此为成立无此种相符境已决智之安立所遮法义及彼之所遮法二者,而鬼魅及认定彼相符事之已决智各别,虽为成立彼之安立所遮法义,但非彼之所遮法,此理由之前半易解,其后半若不成立,则言鬼魅及认定彼相符事之已决智个别,是成立彼之安立所遮法义者,由成立彼之真敌论者,于前面此地上,究竟有无鬼魅,尚疑惑故,因此,究竟有无此种符境已决智,尚怀疑故。前面所讲二种生物之每一个,非成立彼之所遮法者,就总而言,既有鬼魅,而彼烟,于夜晚之海上,非成立无烟之所遮法故。而言有者,则为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成立无认定相符境鬼魅已决智未见之缘相违真因。
总而言之,观待知觉,有三种不明了者,谓地域、时间、体性、地域不明了。比如与自己所处地方,极遥远处所有之人物差别情况。时间不明了,比如已经过去和尚未到来时间中,已出现和将出现何种事物差别。此二种,就一般而言,虽非不明了事,但观待自之知觉,乃成为不明了事。体性不明了,比如虽有生物于自身近处,由于体性微细乃为不明了,如前面之鬼魅及天、人之中有生以及彼等之体态。
壬二、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
叙述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分为性相,分类二目。其中讲性相,谓既是成立之未缘到真因,于成立彼时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成立彼之所遮法义。亦为非不明了之相符事,为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性相。此分为二种,谓可以见之未缘到属性真因,可以见之缘相违(矛盾)真因。
癸一、可以见之未缘到属性真因
谓既是成立彼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亦为遮无之相符事,为可以见之未缘到属性真因之性相,此复分为四种:
一、谓是可以见之因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因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无火为因,成立夜晚之海上无烟。
二、谓是可以见之周遍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周遍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无树为因,成立量识未缘到树之峭壁上无矮松。
三、谓是可以见之体性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体性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量识未缘到瓶为因,成立于量识未缘到瓶之地方无瓶。
四、谓是可以见之亲果未缘到三相,为可以见之亲果未缘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无亲果烟为因。成立于无烟之墙垣下无亲因火,对上述之道理。
有人反诘说:如前面所列举之事例中,以无火为第一因,以无树为第二因。对此说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无烟,无火故。又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无矮松,无树故。汝已许此周遍之理也,此二因皆成立者。非成事故。所不能许者。盖烟为火之亲果,矮松为树之所遍故。
癸二、可以见之缘相违真因
可以见之缘相违真因分为二种,谓由于不能同对并存矛盾可以见之缘相违(矛盾)真因,由于互排相违(矛盾)可以见之缘矛盾真因。
一、谓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物体上、既是成立无冷触继续存在之缘矛盾真因,亦是与冷触不同时相续共存矛盾之相符事,为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物体上、成立冷触不继续存在之由于不能同时并存矛盾之可以见缘矛盾真因之性相。此复分为五种:
1、与体性矛盾缘体性真因,谓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为因,成立于由大火力普蔽之东面物体上无冷触继续存在。
2、与因矛盾缘体性之真因,谓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之物体上成立无寒冷结果寒毛悚起继续存在。
3、与能遍相违缘体性之真因,谓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大火力普蔽东面之物体上成立无雪触继续存在。
4、与体性矛盾缘结果之真因,谓如以由浓烟上冲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浓烟上冲普蔽之东面物体上成立无冷触继续存在。
5、与因矛盾缘结果之真因,谓如以由浓烟上冲普蔽之物体为因,为于由浓烟上冲普蔽东面之物体上成立寒冷结果寒毛悚起不继续存在。
以上所述,为成为物质不同时并存矛盾之缘矛盾之缘矛盾真因。成为识之不同时并存矛盾之缘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论式:以成为补特伽罗我执真正对治者声闻之修道无间道作为有法,与补特伽罗我执不能无害同时并存者,为补特伽罗我执之真正对治者故。成为不相应行不同时并存矛盾缘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论式:以东面之乌鸦作为有法,与猫头鹰无害不同时并存者,是乌鸦故。
二、谓既是成立声非常住之缘矛盾真因,又非是与常住不同时并存矛盾之相符事,为成立声非常住之由于互排相违之可以见缘矛盾真因之性相。所作性为其事(相依)依。谓既是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马缘矛盾真因,又非与马不能同时并存矛盾之相符事,为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马之由于互排相违之缘矛盾真因之性相。有角为其事依。此复分为二种:
1、否定观待需靠肯定之论式:以白衣服作为有法,自缝成时起尚未肯定其有颜色者,以其要变成有颜色,尚须有待于尔后自身以外之因素故。
2、否定肯定需靠观待之论式:以所作性作为有法,自身之变易,勿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尔后产生之其他因缘者,从自身成就之时起,即注定为变易故。依据以上理由,还可克制。
有人说:彼无常性,应非成立声为所作性之真因,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故。为制服此说,则以所知作为有法,从自身成就之时起,即注定变易者,谓成立所作性自身之变易,应非是不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尔后产生之其他因素之真因,盖自身之变易,不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尔后产生之其他因素之彼物,为成立所作性自身从成就之时起,即注定要变易之真因故,对此,
彼云:以有角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在前面之有角物体非马之由于不能同时并存缘矛盾真因,为成立彼缘矛盾真因之一,与马为异质故,此说不遍,若尔,则对尔立论式:以所知作为有法,凡是异质,必须是不可同时并存矛盾,尔已许故。若尔,则以火与烟作为有法,应是不可同时并存矛盾,是异质故。若许,则以彼二(火与烟)作为有法。应是能损害与所损害,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为能饶盖与所饶盖,是因果故。
辛三、讲于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识
如立论式:以于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作为有法,为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成立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之未缘到真因者,为成立彼真因之一,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无认定鬼魅相符事,为否定(遮止)故,复以彼作为有法,是成立彼之未见之未缘到真因者,谓成立彼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当尔成立彼时,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是不明了鬼魅故,此因理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作为有法,尔应是不明了鬼魅者,尔有法即是彼故。
复次,再立论式:以于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作为有法,是于前面此地上、成立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之未见之未缘到相属之真因者,谓成立彼未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彼是遮止无故。
以所知作为有法,于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无缘鬼魅之量识者,是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成立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之未见相属因之未缘到真因者,盖彼为成立彼之未见相属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彼缘鬼魅之量识,是认定鬼魅已决智相符事之因故。以此类推,应知后二种。
以有作为有法,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应是成立无认定鬼魅已决智相符事之缘相违真因,盖彼为成立彼之真未缘到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之成立随一者,是成立故。
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非常住可以见之未缘到真因,为成立彼之未缘到真因之一,尔于成立彼时,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对常住非不明了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后半截若不成立,则以所作性成立声非常住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作为有法,尔对常住应非不明了,尔即彼有法故。
又以无火作为有法,是成立于夜晚大海上无烟可见之未缘到相属真因者,盖为成立彼可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是遮止无故。
又以所知作为有法,彼无烟,为于夜晚大海上,成立无烟,可见之因未缘到真因者,盖彼为成立彼可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 火为烟之因故,以此,类推其他,应当了知。
又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为成立声非常住可见之缘相违真因,盖为成立彼可见之未缘到真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成立随一者,是成立(表诠)故。
再以所知作为有法,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应是于由大火力普蔽之东面物体上,成立无冷触继续存在之由于不能同时并存矛盾之缘矛盾真因,盖为成立彼之缘矛盾真因之一、彼由大火力普蔽之物体,是冷触继续与不同时并存矛盾故。
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尔应是成立声非常住由于互排矛盾之缘矛盾真因,盖尔为成立彼之缘矛盾真因之一,尔与常住非是不能同时并存矛盾故者,尔与常住非是异质故。
辛四、讲分辨因、法、义
讲分辨因、法、义三项分为二目,谓立宗及建立理由,当按以上所立论式,加以分别。就上述之彼无火言,以无火为因,为成立于夜晚大海上无烟之因(即理由、逻辑);而彼无火,非是以彼因成立彼之逻辑(论式之因)。所言彼无烟,为以无火之因 (论式之因)成立彼之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所言彼无烟,乃非上述二者。以此推论,无树等论式亦应了知。
量识未缘到瓶,是于量识未缘到瓶之处,成立无瓶之因(逻辑);而无瓶,乃是以量识未缘到瓶之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以此推论其他论式,亦应了知。
鬼魅,于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相续中,虽是成立无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但非成立彼之遮止法。
于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相续中、有认定鬼魅相符事已决智,乃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二者。
彼烟,虽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无烟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于彼处有烟,乃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无烟所遮止法施设之义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二者。
彼常住,虽是成立声非常住所遮止法施设之义,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己二、从所立法门分类
真因从所立法方面,分为二种,谓真能立因,真遮止因。
庚一、讲真能立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真接所立法、亦是成立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真能立因性相,此复分为真果因、真自性因二种,凡是此二之任何一种,皆为真能立因。
庚二、讲真遮止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遮止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真遮止因性相,真遮止因与真未缘到因同义。
成立彼之真遮止因与成立彼之真能立因虽相违,但真遮止因与真能立因非相违者,彼所作性,为彼二二者者,盖彼(所作性)既是成立声非常住之真遮止因,亦是成立声是无常之真能立因故。
己三、从立理门分类
真因从立理方面,分为五种,谓成立意义之真因,成立名言之真因,成立部分意义之真因,成立部分名言之真因,意义名言俱成立真因。各分为性相,事依,能立之理由三目。
庚一、讲成立意义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性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成立意义真因之性相。
庚二、讲成立名言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所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成立名言真因之性相。
庚三、讲成立部分意义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非所相之相符事、而是性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成立部分意义真因之性相。
庚四、讲成立部分名言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非性相之相符事、而是所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成立部分名言真因之性相。
庚五、讲意义名言俱成立之真因
谓尔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尔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既是性相之相符事,亦是所相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之意义名言俱成立真因之性相。
综合上列五种论式之理由:则言彼刹那性,虽是成立声无常之成立名言部分之真因,但非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彼之真因者,凡是此种真因,必须与所作性是一故。
彼所作性,就声是刹那性已由量识成立之真敌论者而言,虽是成立声是无常性之成立名言部分之真因,但就总而言,则为成立彼之意义及名言二者之真因者,就未由量识认定声是刹那性之敌论者而言,则为成立意义及名言二者之真因故。
己四、从宗体门分类
真因从宗体方面,分为三种,谓物力真因,信仰真因,世许真因。
庚一、讲物力真因
谓成立彼真因之一、于成立彼之宗体上、能生物力比量,为物力真因之性相。此复分为真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三种,其事例论式,依次列举如下:
谓烟,为成立于有烟之山上有火之物力真果因。
谓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之物力真自性因。
谓无火,为成立于夜晚大海上无烟之物力真未缘到因。
庚二、讲信仰真因
谓成立彼真因之一、于成立彼之宗体上、能生信仰比量,为信仰真因之性相。
此复分为真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三种,其事例论式,依次列举如下:
谓以依三种观察所订正之教诲,为成立了解布施造富,守法安乐等教诲所诠述意义之量识已先行之信仰真果因。
谓以依三种观察所订正之教诲,为成立布施造富,守法安乐等教诲所诠述之意义,为不虚诳之信仰真自性因。
谓以依三种观察所订正之教诲,为成立布施造富,守法安乐等教诲所诠述之意义,非是虚诳之信仰真未缘到因。
庚三、讲世许真因
此复分为二种,谓以存在于分别境上,成立对怀兔可诠述为月亮之世许真自性因。谓以存在于分别境上,成立对怀兔就物之力,非可诠述为月亮之世许真未缘到因。
己五、从遍同品理门分类
从遍同品道理方面,分为二种,谓同品遍转真因,同品二分俱转真因。一者、谓成立声是无常,同品遍转之是三相,为成立彼之同品遍转真因性相。其事例,如所作性。二者、谓成立声是无常同品二分俱转之是三相,为成立彼之同品二分俱转真因性相。其事例,如各别之所作性。
己六、从立敌门分类
真因从立论者与敌论者方面,分为二种,谓自利时之真因,利他时之真因。
一、谓尔既为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以尔之因、成立彼之真敌论者亦无之相符事,为自利时真因之性相。当立论者本人对自己,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当立论式成立时,乃是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
二、谓尔既为成立彼之真因,以尔之因、成立彼之真敌论者亦有之相符事,为利他的真因之性相。此所作性,乃为成立声是无常,利他时之真因。对此。
有人说:所作性,既是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亦是成立彼利他时之真因。为反诘此说,则以所作性作为有法,以尔之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论者应无,盖尔为成立彼自利时之真因故。若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彼应有,盖尔为成立彼利他时之真因故。
又有人说:若言无自利时之真因,则不合理者当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真因之际乃是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故。
复次,应有自利时之真因,盖有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凡是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皆应非自利时之真因,汝不许如上述之理故。若许,则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真因之际,仍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非成立彼之自利时真因,是成立彼之真因故,三转(因、法、义三相悖谬,辩论时之呵责语)。
复次,所作性,应非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盖彼为成立彼利他时之真因者,如立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此实属利他时真因之正确论式故。对此,
他说:当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者无时,应有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论者,当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真因之际,乃是以所作性成立声无常,为利他时之真因故。此说不能成立。若许,则无所作性时,应有所作性,盖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论者无时,则以所作性为因,成立声是无常之真敌论者有故。汝已许因理也。
有人说:虽无自利时之真因,但当以所作性,构成声是无常之自利时真因之际,而言所作性,为成立声是无常自利之真因。此说不合理者,应有自利时之真因,盖有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故。当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真因之际,所作性为有之一,此时,所作性,乃为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故。汝已许此因理也。
复次,应有成立声是无常自利时之真因,盖有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构成自利时之真因故。而所作性,有成立彼构成自利时真因之补特伽罗者,而以烟,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构成自利时真因之补特伽罗确有也。
复次,成立有前生后世之论式:以凡夫临命终时之最后刹那心作为有法,有成为尔后果之后念识者,盖尔为具贪等流之了别故,喻如现在之知觉。
又以刚出生婴儿之知觉作为有法,与自同类之前念知觉己先行者,是了别故,喻如年老者之知觉。
丁二、论述真因之反面似因
谓真(正确)因之反面似因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
戊一、讲性相
讲性相,又分为驳他宗及立自宗。
己一、驳他宗
有人说:非是三相,为似因之性相。此说不合理者,无似因故,凡是成事,皆为真因故。
己二、立自宗
立自宗云:非是成立彼之三相,为成立彼之似因性相。
戊二、讲分类
概括而言,虽无似因,但结合具体事物,则可分为,成立彼之相违因,不定因,不成因三种。
己一、相违因
相违因即矛盾因,分为四目,谓性相,分类,事例,建立理由。
庚一、讲性相
谓既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宗法,亦是成立声非常住后遍之相符事,为成立声是常住相违因之性相。
庚二、讲分类
此相违因分为二种,谓异品遍转之相违因(异品有),异品俱一分转之相违因。
庚三、讲事例
谓所作性,为成立声非无常之异品遍转相违因。谓所作性之个别,为成立彼(声非无常)之异品有非有相违因。
庚四、建立理由
讲建立理由,以所作性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非无常之异品遍转相违因,为成立彼相违因之一、凡是无常,皆是尔故。以所作性之个别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非无常之相违因,盖为成立声是常住之相违因者,为成立彼宗法之一,以尔之因,成立彼之后遍颠倒决定故。
复次,以彼(所作性之个别)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是常住之相违因,是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故。对此,
彼云:应有成立声是无常之相违因,盖有成立声是常住之相违因故。此说不遍。所不能许者,凡是成立声是无常之似因,皆必须是成立彼之不定因及成立彼之不成因随一故。
有人说:若有成立彼之三相,皆有成立彼之真因。为反诘此说,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有成立声是常住之真因,有成立声是常住之三相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应有成立声是常住之三相,盖有成立彼宗法之一,亦有成立彼之后遍及成立彼之遣遍故。此中之第一相成立者,彼所作性,为成立声是常住之宗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是常住之真因,是成立彼之相违因者,是成立声是无常之真因故。第二相成立者,谓法与非刹那性之相符事,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后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后遍,以尔之因、成立彼之既有具因法二者之真同喻之一,尔唯于成立声是常住之同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有、己由量识认定故。彼理之前半截成立者,彼无为虚空,为以尔之因,成立彼之具因、法二者之真同喻故。此理之后半截成立者,尔唯与成立彼之同品上,与立式相符而有者,尔为常住之性相故。第三相成立者,谓法与非刹那性之相符事,即彼遣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成立声是常住之遣遍,盖有以尔之因成立彼之不具因、法二者之真异喻,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由量识认定唯无故。若根本许,则以声作为有法,应无成立尔声常住之真因,尔非常住故。对此。
彼云:应有成立声是常住之是三相,盖既有成立彼之是宗法,亦有成立彼之是后遍及成立彼之是遣遍故,此说有不遍过。
己二、不定因
讲不定因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
庚一、讲性相
谓既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宗法,亦非是成立声是常住之后遍及非是成立声非常住之后遍之相符事,为成立声是常住之不定因性相。
庚二、讲分类
此分为二种,谓成立彼之不共不定因,成立彼之共不定因。
辛一、不共不定因
不共不定因,又分为性相,事例二目,一者,谓尔为成立彼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已是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对成立彼之同品上有既未认定、彼补特伽罗、于尔成立彼之异品上有亦未认定之相符事,为尔成立彼不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谓所闻性,否定非声,声之体等每个,皆为成立声是常住之不共不定因及成立声是无常之不共不定因二种。
辛二、共不定因
共不定因,又分为性相,分类二目。一者,谓尔成立彼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已是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对成立彼之同品上已认定为有及彼补特伽罗,于成立彼之异品上,已认定为有之随一相符事,为尔成立彼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分为三种,谓成立彼之直接不定因,具余不定因,非此二随一之不定因。
壬一、讲直接不定因
此复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一者,谓尔为成立彼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是己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于尔成立彼之同品及异品俱认定为有,为尔成立彼直接不定因之性相。二者,此又分为四种。
一、谓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异品遍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无兔角;为成立声是常住之同品遍转、异品遍转之直接(正面)不定因。
二、谓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异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无常,为成立螺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性之同品遍转、异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
三、谓成立彼之异品遍有,同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无常,为成立螺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性之异品遍转、同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
四、谓成立彼之同品及异品皆各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根识,为成立见二月亮根识为现量之同品及异品皆各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
壬二、讲具余不定因
此又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一者,谓尔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是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异品上怀疑是否有及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同品上怀疑是否有之随一(任何一种),为尔成立彼之具余不定因性相。二者,此又分为二种:
一、正确具余不定因者,谓尔为成立彼具余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是己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异品上怀疑是否有,为尔成立彼正确具余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演说,对一切智(全知者)者怀疑之补特伽罗,乃为成立演说之天授非一切智者。
二、讲相违具余不定因者,谓尔为成立彼具余不定因之一、 尔于成立彼上,是己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于成立彼之异品上,认定为有之后,于同品上怀疑是否有,为尔成立彼之相违具余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又就前面之敌论者而言,成立演说之天授为一切智者。
壬三、讲非此二随一之不定因
此又分为二目,谓性相,事例。一者,谓尔为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尔于成立彼上,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尔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认定为有及尔唯于成立彼之异品上,认定为无之随一 (任何一种)为尔成立彼之非彼二随一之共不定因性相。二者,谓以现在糖味、于嘴内糖块上、成立有现在糖色之非彼二随一共不定因之事例。
己三、不成因
此又分为二目,谓性相,分类。
庚一、讲性相
谓成立彼之立论式之一,非是成立彼之宗法、为成立彼之不成因性相。
庚二、讲分类
不成因分为三种,谓观待意义不成因,观待知觉不成因,观待立敌不成因。
辛一、观待意义不成因
观待意义不成因,分为七种:
一、因无体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人(有法)是苦痛者,被兔角撞腹故。
二、有法无体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兔角(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三、因与法非异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无常故。
四、事(前陈)与因非异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声故。
五、事(前陈)与法非异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 (有法)是声者,所作性故。
六、因于欲知有法上与立式不符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眼所见故。
七、于欲知有法(前陈)上无因之一分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树(有法)是有心识者,夜晚树叶萎缩睡眠故。
辛二、观待知觉不成因
观待知觉不成因,分为四种:
一、对因之体性犹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不明了鬼魅之补特伽罗而言,声(有法)是无常者,鬼魅为量识之所量故。
二、对有法之体性犹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不明了寻香(即中有生)之补特伽罗而言,寻香之歌咏(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三、对事(前陈)与因之关系犹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不了解孔雀于何处之补特伽罗而言,在三山谷之间(有法)有孔雀者,有孔雀鸣故。
四、无欲知有法(前陈)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就班登曲扎(译意为“法称”)而言,声(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辛三、观待立敌不成因
观待立论者与敌论者不成因,分为三种:
一、观待立论者不成因,其事例,如数论派对佛教徒立论式:知觉(有法)应是无心者,是有生异故。
二、观待敌论者不成因,其事例,如裸体派对佛教徒立论式:树(有法)是有心识者,剥其皮死故。
三、观待立论者与敌论者俱不成因,其事例,如数论派对顺世派立论式:声(有法)是无常者,是眼所见故。
于此,叙述必须之引申义,分为二目。
壹,叙述能立语,又分为二,谓正(确)似(不正确)。
一、正确分为,果、自性、未缘到等三种能立语。
(一)果因分为二种,谓顺法能立语,逆法能立语。
1.顺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有烟处,皆必有火,喻如炉灶,有烟之山上亦有火也。
2.逆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无火处,皆必无烟,喻如河流,有烟之山上有火也。
(二)自性因分为二种,谓顺法能立语,逆法能立语。
1.顺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也。
2.逆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无为虚空,声者所作也。
(三)未缘到因分为二种,谓顺法能立语,逆法能立语。
1.顺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无树处,皆无矮松,喻如无树木之平原,未缘到树木之峭壁上亦无树也。
2.逆法能立语,谓立论式之后,必言:凡有矮松处,皆有树木,喻如森林,未缘到树木之峭壁上无树也。
就一般而言,真能立语,必须是显示三相喻等无增无减,略举例说明,如立论式:声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故。继之而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喻如瓶,声亦所作也。由斯能立语,所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之语,正面(直接)诠表了后遍(随因后遍),则反面(间接)涉及遣遍(随因遣遍),所言声亦所作性,乃正面诠表与有法相联系之宗法,所言喻如瓶,乃正面诠表同喻故。当正面诠表宗法及遣遍之后,间接涉及后遍,如说: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虚空,声者所作也。然而,所言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并非此论式之后遍及遣遍,而唯所作性,方为此之后遍及遣遍,同时亦为宗法者,是彼之三相故。
贰、叙述其余引申义,若如上述,则有否列举非成事作为有法之真因耶?若言有,则彼之宗法又如何成立?若言无,则假设论式:兔角(有法)是无我者,是有无随一故。此论式何以说之为真(正确)论式耶?对此,虽有不同之主张,但就贾曹杰之主张而言,在立因(表诠)上,虽无以非成事(虚无之物)列为诤事之真因论式,但言于遮止因,容许有此,虽有若干必须分析之处,仍保留之。
关于中观宗所说之缘起因明论式,具分(遮有无生)因明论式,离一与多因明式,遮(否定)由四句生因明论式等,是否摄(归纳)入上述三种因明论式之中耶?就一般言,一切真因,皆摄入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三种之中,而果因与自性因二种,主要为能立(表诠)因,未缘到因主要为遮止(否定)因。但凡是成立彼之遮止因,非必须是遮止者,彼所作性,虽是能立,但彼既是成立声无常之真自性因,亦是成立声于常空(无)之真未缘到因。此理之后半截成立者,盖彼为成立彼之缘相违真因故,如立论式:声(有法)以常住空者(意思是被常住排除),所作性故。
中观宗所说之缘起因明论式,就其主张而言,宗师(宗喀巴)说彼缘起,为成立物非谛实之缘相违(矛盾)因明论式,具分(遮有无生)因明论式,亦与此相同。
就中观之主张,一切成立无谛实之真因,皆成为成立彼之缘相违因者,此复主要就可见之未缘到因而言。试举事例论式:瓶 (有法)非谛实者,量识未缘到其谛实故。此论式属自性未缘到因。
又立论式:于以瓶排除之处(有法)无金瓶者,无瓶故。此论式为未缘到能遍因。
又立论式:于息灭火之围墙处(有法)无烟者,无火故。此论式为因未缘到因。
又立论式:苗(有法)以谛实空者,是缘起故。此论式为缘相违真因。如是余亦类比,应当了知。
虽观待一事,三种因明论式矛盾,但观待各别成立事,则不矛盾,试举事例论述之,彼已生,虽是成立苗由自之因所生之真果因,但亦是成立苗是无常之自性因及成立补特伽罗无我之真未缘到因故。
以所作性因,成立声是无常之因、法、义三者,虽是唯由名言安立总(共)相,但凡是成立彼之因法、义三任何一种,必须是自相,凡是彼,则必须是物者,盖凡是成立彼之诤事,皆须是声者,凡是成立彼之诤事,必须与声为一故。凡是直接(正面)所立法,必须是无常故,因则唯须所作性故。是故,成立彼之因,法、义三者,言非成立彼之因、法、义三。如是,其他亦应如是结合,应当了知。
叁,附述建立论式之性相、所相结构规律,分为驳他宗,立自宗二目。
一、驳他宗
有人说,以香柏柱作为相事(事例),标明为柱,是能表撑粱功能者,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种说法,应不合理,盖以量识认定香柏之后,却无未以量识认定柱之补特伽罗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凡是以量识认定香柏柱之补特伽罗,必须是将香柏柱以量识认定为柱之补特伽罗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如彼者,谓凡是以量识认定香柏柱之补特伽罗,必须是将香柏柱,以量识认定为香柏柱之补特伽罗故。
又有人说:以金瓶作为相事,标明为瓶,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种说法,应不合理,盖以量识认定金瓶之后,却无未以量识认定瓶之补特伽罗故。对此种成立之理,如上所述,应类推了知。
又有人说:以金瓶作为相事,标明为瓶,是鼓腹者。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种说法,应不合理,盖鼓腹者,非是瓶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凡是鼓腹者,必应是瓶,盖鼓腹者为瓶之性相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以穿底瓶作为有法,应是瓶,是鼓腹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鼓腹者,已由现量见为鼓腹者故。若许,则瓶之性相(为瓶所下定义)之具盛水功能部分,言之应无必要,盖穿底瓶是瓶故。此不能许也。
二、立自宗
以金质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为相事,标明为瓶,是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此种结构,为正确结构。此复就已了解意义,但尚不谙名言者而言,对此种意义,必须言此种名称应如是标明,比如,对撑梁功能虽已认识,但尚不知其名称为柱之补特伽罗,而言撑梁功能,为柱之性相或定义,乃对有撑梁功能者,认为是柱,方能对名称与意义之关系获得了解。是故,于性相(定义者)与所相(被定义者)二者之中,性相比较易理解,而观待彼之所相则必须较难理解者。
复次,以声音作为相事,标明是无常,是刹那性。所言此种结构以及以瓶为相事,标明是物,是能表功能,又以执青色根现量之第一刹那作为相事,标明为量识,是新生非欺诳之了别等性相与所相之结构,皆为正确结构,以此类推,其余亦应了解。
于此以上述真因、似因、附讲性相所相结构等作为有法,有必要(有意义)者,通过此等理路之门、能无悖谬了解应取应舍、依之进行实践、为勿登解脱及一切皆者之道路故。
卷五终
庄严南瞻陈那与法称,
遵其论典正释逻辑理,
作此言简钩玄明灯注,
愿通能仁旨趣尽无遗。
辩析量论意义摄类解释理路幻钥论中,包括叙述小、中理路及大理路应成论式、论心理、论因理等。
此书,系经师普觉·强巴为十三世DL喇嘛讲授因明论时所编写讲义。
吉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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