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虚法师:佛法原理与做人
太虚法师:佛法原理与做人
太虛
(卅二年十二月廿七日在湖南粤汉路大礼堂讲)
(杨慧英输入、杨慧英校对)
在佛法原则上,法就是讲宇宙间存在的事物都离不了因果法则,这个法则从自然界到社会以至心知,一切都是具有的,亦名因缘所生法。例如一盆花的生长和存在,必有种子的因和水土、人工、日光等缘,才能生长出来,这是自然界的植物,其他动物、矿物、如化学上由水而化成氢氧气,水就氢氧气等因缘的所生法;就是物质分析到最细的原子,也还是由电子所构成功的。从此分析下去,就是电子也是一种因缘所生法,大而至地球或太阳系,乃至星云星海,佛学上之大千世界,华藏世界,无不都是因缘所生法。近而观察人生,亦是因缘所生法;凡动物的生命,都是因缘相续,生命的因遇到父母的缘才可生起;生后由天地间各种的培植方能长成。这都是因果法,离开了因果法是没有存在的。科学上研究明白的,也只是因果法中一部分,由科学所研究到的各部分,终合起来,追寻他的根本,因此便进一步而成为哲学;在一切存在变化的因缘关系上研究他的原理,便是哲学。于这两种的研究而外,还有各种宗教,然而各宗教或立一种神,或立多种神,而产生宇宙万有的一切,这是幻想,我们宇宙万有外是不必要有另一个创造神的。
佛法是科学的哲学,哲学的宗教,与其他带迷信之宗教不同。佛法的出发点是现实的无量众生世界,这都是科学上所研究到的事实,故佛法完全是现实的科学。科学与佛法虽同以现实世界众生为对象,而科学只研究到一部分的现象,而佛法是作一个总的观察,普遍的觉悟,所以佛法不但有科学,而且是科学的哲学。
佛法教人了解一切普遍的因果法则都不是固定的。从因的上面可予以种种改变,使人类进而改善;明白这一改善的方法,如是可以达到最善、最纯洁、最高尚、最圆满光明、最妙的境界,如是名为佛。从实践实行上,求改善求进步而达到这种最高尚最完善的境界,就是极乐世界。佛的大慈悲心,是要一切众生都同佛一样的得到安乐,故把他所觉悟的境界,及达到觉悟的方法指示他人,这就是先觉后觉的意思。所以佛法是科学而不只是科学,是哲学而不只是哲学,佛法是科学哲学的宗教。佛是最彻底的觉悟者,所觉悟的因果法,不是另外有一个神,他是把觉悟的都指示出来,使大家都能觉悟而同到达完美微妙的境界,这就是佛教,亦可名为佛学,佛法。
由此谈到做人,且就最小范围的地球人类上说,在佛法原理上地球上的人类是众生中较为重要的;在众生中虽有比人类更高妙的种类,但是人因活动的创造的力量大,因此佛法中看世界中之人类,是能够达到与佛一样的觉悟的;故佛说“人生难得”,而人生是有很深意义很大价值的;如此了解人生价值,才成立一种有意义的人生观。宇宙间能变化的力量是众生心,此外没有造世界的神,由众生心的力量变现一切宇宙间的因果变化。例如一个国家之兴衰,是全国民的心理关系,如能将人心改善振作,国家便强;反之,国家便衰弱。虽不无其他原因,但此实为原因之主要点。如清季之襄,襄在人心颓唐;现在民国之转强,亦强在孙先生之改善人心;以新的各种因缘条件而造成新的民治国家,进而能领导世界,我们每一个人亦复如是。
众生心力是相续的,不是新起的,也不会断灭的,偶尔变化亦不过是生命的一个阶段。我们若了解人生宇宙原理,则所起一种思想,一种动作,可以改变人生宇宙一切。故勤作善事能令人类众生完善,否则亦能令一切众生堕落。如杀害他人而想利益自己,是违背因果的,实际上还是自害,例如日本之侵略我国,而现在将渐次灭亡了,故知一切都有因果。
第一、一切须以众生之利益为前题,如此方可造成完美的人生。故在佛法的原则上,须要供献自己所有的,使一切人类进步改善,使一切人类都无侵略争夺之事,乃达到世界永久和平。尤其现在交通发达,倘若一个地方发生战争,很容易波动到全国或全世界,故若不急求世界永久和平,则今后人生将永远沦在战争的残酷中。再如前次世界战争与此次大战相较,其破坏力量远胜过去,故现在世界永久和平,是迫切需要的。
第二、现在有一种人完全是为个人的利益着想,他的才智完全作了自私自利的工具,是整个以身家利益为前题的。这种人小而能造成目前资产劳动阶级不平等的社会,大而能造成国际间的优劣,故我们要做到完善的人生,必须互利互惠。因此,要明白这因果法则,把个人的力量献给大众的利益上,而达到自他两利。
复次,应有尊卑长幼有次序的社会人生,这是第三种人生。第四是要有诚信,使社会能精诚团结,向上发达,由这因缘所生法上的真理去实践实行,合到道德行为理性生活,这是觉悟人生的开始,这就是佛法上说的五戒十善的人生。再进一步,就是大乘菩萨所行的六波罗密行,使一切众生都做到这种人生道德最高尚微妙完善的菩萨行为,方是最完善最美好的人生。
大乘佛法是为大众谋幸福的。例如车子,人力车只容一人,汽车可容少数人,喻如小乘;若火车则能容大量的人,绝不是为那一个人的,故喻大乘。大乘佛法是绝不为己,而为一切众生谋利益的,要想从人类更进步的去修菩萨六度万行,完成最高人,生改良人类社会,这是佛法指示做人的最高道理。(闻又、澄源合记)(见海刊二十五卷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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