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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文集:以《八敬戒》为例谈佛教教制建设与改革(释戒智)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2日
来源:   作者:释戒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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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宗文集:以《八敬戒》为例谈佛教教制建设与改革(释戒智)

   教制一词,含义极广,广义言之,举凡有关教团组织、教团行事、教团法规、经济制度、道德准则、戒条仪式等事宜均属之;狭义而言,则指僧团制度与教条仪制中有成规者,此亦为一般所习惯称之教制。

  佛教教团制度之建立,其原意乃是要建立理想之模范社会,以期将人类自生存之欲望与绝望中解脱出来。而此理想社会之实现,即为佛陀献身传道,组织教团、制戒设律,由此具有组织之修道僧团,来推动完成解脱生活之理想。其制戒设律之根本精神,从《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摩诃僧只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律》五大部律之卷一,均载设立教制之十义(称为“十句义”)。如《四分律》卷一所载:(1)摄取于僧,使僧团成为传布佛教、吸收出家成员之单位。(2)令僧欢喜,每吸收一新成员,于其个人为生命新生之庆喜,于僧团则为增加团体力量之庆喜。(3)令僧安乐,僧团之和合互助可令大众安住身心。(4)未信者信,俾使缺乏信心及未信者起信。(5)已信增长,使已信者增长其信心、信仰。(6)难调者调,此因吸收成员之品类、习性各异,故须有适当的准则,以处置违犯僧团生活者。(7)惭愧者安,使自知惭愧、觉悟者之修持不受干扰,得以安住潜修。(8)断现有漏,为证得寂灭涅柴,故须精进修道以断除现行烦恼。(9)断当来有漏,为证得无馀涅粲,故须永断烦恼,不再受轮回之苦。(10)令正法久住,为使佛陀之教法长住世间。

  由匕可知,“十句义’,之用意,系基于僧团成员之信心巩固,安住身心办道,以及令正法久住而建立之僧团组织制度。作为比丘尼僧团,由于佛陀所处之当时印度社会处于奴隶制度,妇女之社会地位低下,及在社会独立生活困难,乃至妇女生理特殊等种种因素,要按照反婆罗门教的沙门思潮集团而实行“四依住”,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故而特制定了“八敬戒”,作为尼众僧团之基础,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前提下,完全是必要的;亦是合乎佛陀制戒之“十句义’’的因缘。据《中阿含经》卷二十八《瞿昙经》、《四分律》卷四十八、《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八载,佛陀成道后十四年,姨母摩诃波阁提等五百女人要求出家,佛不允许,盖以正法千年,若度女人,则减五百。阿难代为三请,佛即制定“八敬法”,使向彼说,若能遵守,则听彼等出家,摩诃波阁提等顶戴信受,遂得戒,由得戒之十缘而正法亦复千载。这八敬戒为:

  一、尼百岁礼初夏比丘足,虽百岁之比丘尼,见新受戒之比丘,亦应起而迎逆礼拜,与敷净座而请座。

  二、不得骂谤比丘,比丘尼不得骂谤比丘。

  三、不得举比丘过,比丘尼不得举比丘之罪,说其过失,比丘得说比丘尼之过。

  四、从僧受具足戒,式叉摩那(学法女)学戒毕,应从僧众求受大戒。

  五、有过从僧忏,比丘尼犯僧残罪,应于半月内于二部僧中行摩那堙。

  六、半月从僧教诫,比丘尼应于半月中从僧求乞教授。

  七、依僧三月安居,比丘尼不应于无比丘处夏安居。

  八、夏讫从僧自恣,比丘尼夏安居毕,应于比丘僧中求三事以自恣忏悔。

  佛陀之制戒,依“十句义’’为准则,所制定的戒律,皆着重于个人生活上的自我约束,属个人生活上净化身心所应严受之法则,若从整体之教团教制而言,根本佛教之教团组织与统制,则具有几项基本特征:

  一、反对阶级,提倡人我平等制度:印度传统之婆罗门教向来重视阶级划分,将人类分为贵、贱、优、劣之别,即所谓之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等四个阶级。而在佛陀所设立之教团中,乃反对社会阶级之划分,完全以人格之尊重而组成,凡进入僧团之每一成员皆须舍弃过去之阶级、财富、名誉、地位,仅有内修果证的阶级境界之差别,以长幼有序、互敬互爱为僧团秩序之基础。

  二、中心领导分层教育制度:佛陀住世时,以佛陀所制定之戒律及所说之教法为领导中心,次由有德比丘负起教授比丘、比丘尼之责任,并于每一僧伽蓝推选出长老教授师,负责照顾住处僧伽,且随时呈报佛陀有关住处僧人们所发生之事情。

  三、托钵行乞、和合共住制度:佛陀初成道度化五比丘时,即订下了“四依住”,即:依乞食;依粪扫衣;依树下住;依陈弃药等四项理想生活之基本原则,并别立八不净物,诫比丘不得持受田宅园林、种植、储积谷物、蓄养奴仆、蓄养禽兽、蓄钱宝贵物、蓄毯褥釜镬、蓄象金饰床等八种障道之不净物。其后由于僧团之不断扩展、雨季之困扰,及慈悲垂顾信众之故,时或受衣、受请,或进而受施田园、房舍等,遂使僧团生活形式有所改变。由是,元论雨季之结夏安居,或平时之和合共处,皆形成生活上之共住制度。在共住制度,僧人除个人使用之衣钵等物外,其他物品、用具、床具,乃至房舍、园林等,均属僧团共有,不得占为私有。对僧团器物之维护,则有工作上之分配;于每一住处僧团中,推选一位有德之长老,领导僧人之生活作息,及担任平时之教诫,并转达佛陀僧事之发生。然此等生活形态之演变,对整个僧团而言,乃维系于托钵制度之原则。

  四、集合布萨说戒制度:此为佛陀采行印度当时之外道沙门或婆罗门于每月八日、十四(十五)日共集一处和合布萨说戒之制度,期使散布于各处之僧人能定期集会,以达互磋互勉之修道生活。此种定于新月、满月之和合布萨,源于印度传统之家庭祭礼“新满月祭”,原系借祭礼与天神沟通,以祈求家内繁荣之定期祭典。而一般修道沙门即借此普遍于一般家庭之重要时日,定为僧团和合集会之日。

  五、僧伽羯磨会议制度:羯磨制度乃僧伽“僧事共议”之民主最高行政中心,主要目的系增进僧伽之和合。于每月十五日定期开会羯磨,凡有平日违犯戒度律者,即于此时针对其所犯之事情加以审议、判决、处置。依羯磨之类别,可分为诤事羯磨与非诤事羯磨。诤事,指僧人间发生争论之事,及发生破坏僧伽和合之事情。凡此,皆属是非问题之裁判案件。非诤事,系关系僧人之日常生活,及一般行事是否合法之处理指导,或新成员加入僧团之裁决许可等种种生活上之议决案件。依据羯磨性质,亦可分为治罪羯磨与成善羯磨。治罪羯磨有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驱出羯磨、下意羯磨、摈羯磨等苦恼羯磨。成善羯磨有受戒羯磨、布萨羯磨、自恣羯磨、出罪羯磨、布草羯磨等成善之羯磨。僧团之羯磨可促进僧团社会组织之严密化,并能统摄僧众彼此和合互盖,而令僧团成为共同遵守规律、推动爱语、利行、布施、同事之理想道德社会。

  六、僧伽与信众不共住之制度:教团成员分为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等出家五众,和优婆塞、优婆夷等在家二众。在家二众完全立于护持僧团、供养僧伽各种生活资源之立场,僧人对信众则负有开示佛法之责任。信众不住于僧伽蓝内,亦不必遵守僧伽之生活规制,若有信众对僧伽辱冒不敬之行为,僧人一律采取宽容原谅态度,不得与信众有诤。

  佛教传至中国,“三衣一钵,游行乞食、树下一宿”之教制,于我国国情、民俗均未能相应。我国人民重视农耕,无法容许乞化生活之存在,而气候之差异更不适于四处游化,路边或树下一宿,故佛教在中国逐渐形成定居式之僧团,并为使佛教能适应于我国,遂有丛林制度和僧官制之产生。在原始佛教时期,比丘尼僧团依止于比丘僧团,有安全感和接受比丘之帮助;而在我国定居式之僧团之建立,尼众亦有自己独立之寺庵,比丘尼僧团除受戒之外,与比丘僧团已经并肩而独立发展了。

  从佛教传人中国至东晋初,当时之出家人仅依循经西域传译来之部分经律,过着离开家庭、完全禁欲之出家人生活,并无一套完整之制度可循。而我国最早制定僧团生活规范者,首推道安法师领导下之僧团。据《高僧传》卷五《道安传》所载,在道安法师领导下之僧团,制定之“僧尼轨范”大概可分为三项:

  一、行香、定坐、上经、上讲之法。

  二、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食法。

  三、布萨、差使、悔过法。

  然此一轨范,仅属我国僧制之雏形,仍不是显现中国佛教丛林制度之特色,但已经和印度佛教僧团制度而有较大之差别了。直至唐代,马祖道一确立丛林制度,其弟子百丈怀海制定清规后,中国之丛林制度才逐渐形成具备完备之规制。作为僧团管理基础之长老制度观念与组织,注重生产之农禅生活,乃至僧人服制自印度式改为中国化之唐朝衣袍,又使中国僧团设制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寺院经济的形成,僧团的托钵制被劳动生产的自养所代替,戒律条款对僧人物质生活的约束,逐渐放宽,处置亦比较灵活了。随着我国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建设,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佛教的戒律亦将发展,变化和创新。

  现在,我国的僧团在中国佛协和地方各级佛协的管理下,更不同于封建王朝时期的僧团,而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新的僧团建制。我的老师弘学居士曾经向我国比丘尼僧团的领袖隆莲法师请教《八敬戒》的问题,莲师父说:“有些要保留,有些要改革。”不独《八敬戒》,就是比丘戒、比丘尼戒的《戒本》中,亦有很多与社会发展很不协调,因此教制的建设与改革应该提到一个现在僧团的议事日程上来,但不能走“教条主义”的路子。举一很简的例子,我们尼众教团的领袖隆莲师父能给一个新戒比丘顶礼敷座吗?国际上已经提出妇女的第二次解放,我们还空喊“比丘与比丘尼不得同过一桥!”这现实吗?而事实上,比丘与比丘尼共坐一架飞机,共坐火车之包厢、轮船之舱房,同坐一汽车已比比皆是。“比丘不得与担羊毛者同行”,“比丘不得立着小解”等戒目,究竟还有多少实际的价值?佛陀临终告知阿难细微戒可舍,因此应该根据佛陀的垂示,应该制定新的“比丘、比丘尼戒律”。

  教制的戒律条文是死的,社会的演变是活的。以死板而不适于时宜的条文,生硬地加在每一个不同时代的每一个弟子头上,实在是一件困难的事,也是不合理而更不符合“三法印”之“诸行无常”印的。但是,由于大迦叶说过“佛所已制,不许废弃,佛所未制,不得再制”的话,因此历代的大德们都不敢赋予戒律于灵活适应的生命,以印度人的观念来范围中国人,以隋唐时代的观念来范围现代人,宁可让戒律废弃一边,也不愿使其作为时代潮流的适应。《五分律》卷二十二说得好:“佛言:虽说我制,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可知佛制戒律并不刻板,只要不违背佛制的原则,即可随方应用,自也可以随着时代的潮流而增删。不能泥古不化,也不能因噎废食。仅以敝见,以达共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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