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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学研究:戒律的结集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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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律学研究:戒律的结集与发展

   佛陀所说的教法,在佛世时是没有具体的形式与行文规定,而是随机施教。我们如果深入研究大小乘及显密等各宗的佛学,就可以知道释迦如来所说的一代时教,本来就是上继无始以来的初世,下及永无尽止的将来,亘古不变的真理。根据历来研究所得的结论,也认为比较合理的是,佛法不只是佛所说的。从佛的三业(身、口、意)大用而表达出来的佛法,是早在结集之前就存在的。

  原始的佛教圣典,是以佛陀的三业德用为本源;以僧伽为中心,统摄七众弟子,推动觉化的救世大业。根据弟子们的领会、实行,用定形的文句表达出来,经过当时大会的审定,确实为佛法、圣典。因此,后世之所以有一定形式和分类的经律论三藏教出现并流传,是通过佛弟子不断的结集而来的。这种通过共同审定结集出来的圣典,就代表了当时佛教界公认的佛法。

  一、律藏在印度的结集与弘传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从释迦牟尼佛初转*轮传道以来,流传在世间的一切佛法,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佛法”、“大乘佛法”、“秘密大乘佛法”三类。其中“佛法”:是在圣典中,还没有大、小乘的对立;在佛教史上,是佛灭后最初五百年的佛教。对于这个阶段的佛法,其分类和含义近代的学者之间,虽然还没有明确一致的定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可以把它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根本佛教”:指释迦牟尼佛在世时代,四十五(有说四十九)年亲自传授的教化活动,是根本佛教,也是一切佛法的根源。

  二、“原始佛教”:指佛灭后,大约一百年内,到还没有部派对立时期所结集的经典,是一味的“原始佛教”。

  三、“部派佛教”:指部派对立后,也就是大众部和上座部分立以后,大小乘佛教对立之前(约佛灭后五百年内),各部派自行发展出来的佛教,是为“部派佛教”。

  印顺法师认为,对于佛法的研究,“原始佛教”是最主要的环节。而在“原始佛教”这一环节内所集成的圣典,有两部分:一、“经”(以四部阿含为主);二、“律”(毗奈耶的重要部分,以八十诵律为主),这是佛教界历来各派所公认的。在这时期所集成的“经”和“律”,就代表了“原始佛教”。在“根本佛教”时代,律部只有“波罗提木叉”一部分;而经部的四阿含,也大多没有定型的文字。所以,如果不从“原始佛教”去研究探求,那么对于“根本佛教”也就根本无法了解。同样的要想了解后来的“部派佛教”,也必须以“原始佛教”为研究线索。因为在“原始佛教”时期,由于传承的区域以及其他的人、事、义理等各种原因,已经为后来的部派分化埋下了不可避免的因素,所以,可以说“部派佛教”,只是继承“原始佛教”原有倾向的继续发展而已。

  特别是在佛灭后,大约百年内,佛教界公认的两次结集,究其原因,都是由于戒律问题而引发的,整个经过的线索,在现存的各部律中大多都能找到。换句话讲,如果说“原始佛教”的研究是个关键,那么戒律就成为关键中的关键。了解这个阶段的戒律问题之重要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1、第一次结集

  戒律的制定,并不是佛陀对佛弟子们的一种束缚,而确实是佛子的解脱之道,除此之外其重要性,在前一文中也已大略说过,但是有些众生因为无始劫来,业习重重,就不欣乐戒律的严格要求。《长阿含游行经》中记载:当佛灭度后,佛弟子中就有一个愚痴的比丘,名叫跋难陀,感到特别高兴,居然庆幸的说:“彼长老(佛)常言:‘应行是,应不行是;应学是,应不学是’,我等于今,始脱此苦。任意所为,无复拘碍”!这些话传到大迦叶尊者的耳中,感到非常的悲痛。这些观念,不但和佛陀的遗教大相径庭;而且他想:如果真的这样,佛教的精神及其救世的工作,岂不也因为佛陀的入灭而随着结束了吗!于是迦叶尊者决定,趁佛灭后第一个“夏安居”之便,集当时已证阿罗汉以上的上首弟子五百人众,召开大会,结集经律遗教。这就是历史上记载的“第一次结集”,又称“五百结集”。

  这次结集大会,是在王舍城外的七叶窟召开。由当时“多闻第一”的阿难尊者诵出经藏;由“持戒第一”的优波离尊者诵出律藏。而结集大会的程序也非常的严谨,必须要经过“如法会议”(羯磨),首先由上座比丘在大众中上坐,犹如现在的大会主席,然后以问答式,由主席请优波离当众诵出律文,再经与会大众共同审定认可,这条律文是否确实是佛陀所制的之后,才能最终定案,这就是“结集”。现存的《摩诃僧祇律》中对整个结集的过程,有非常生动的记载:

  “阿难言:诸长老!若使我集者:如法者,随喜;不如法者,应遮。若不相应,应遮。勿见尊重所不遮。是义、非义,愿见告示。”

  “众皆言:长老阿难!汝但集法藏。如法者,随喜。非法者,临时当知”。

  《佛教戒律学》一书中解释说:所谓“随喜”,就是无异议默认表示。所谓“遮”就是反对、否决。不但如此,有是可能还采取更严格的认可方式。比如在《十诵律》卷六十中记载,阿难诵出后,还特意分别问五百比丘,五百比丘必须一一进行表态:“我亦如是知,如阿难所说”。这就类似于现代会议上,决定最重要的事项时必须采用“点名表决”的方式。

  据说,这次结集的时间长达七个月(或有说为三个月),结出的律藏共有八十诵之多。但这部《八十诵律》的原本早已经失传,但他的可信性却是各个部派所一致肯定的。我们从今天所存的汉译律藏、南传藏和藏传律藏的内容比较来看,所有规范的宗旨和大要都是一样的,因此可以说,律藏是保持原貌最完整的佛法之说法,是有非常确切的理由的。

  在这次结集的过程中,有一件事对后世的影响极其大,即使到现在仍然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特别值得一提,那就是在当时的结集大会上,阿难曾经传达了佛陀的遗言说:“佛将入灭时曾告我,大众若欲弃小小戒,可随意弃”。所谓的“小小戒”,是指枝节性,不妨碍宏旨的戒条内容;而“可舍”的意思,应当是指“不必列为后世硬性遵守的条文”。在这重要的是,什么是“小小戒”呢?阿难当时并没有向佛陀问清楚,为此在结集会议上发生了诤论。最后阿难为大体着想,也为了僧团的和谐,承认了自己当是没有问明白的过失,而终止了此次的诤论;以及富楼那和大迦叶争内宿内煮等八事的记载,这些有关戒律的争议,最后都是由迦叶以老大的身份裁定:“佛所未制,今不别制;佛所已制,不可少改”归于一致而告终。

  正如《韩非子》所说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不论任何法规,必须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才能保持其可大可久的效应,才是“毗尼久住、佛法久住”的真谛。据《五分律》的记载,实际上佛陀也曾经明言:“佛言--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佛法本来是佛陀度生的“权巧”与“方便”法门,又怎么会反被一些琐碎,并无关宏旨的“小小戒”所束缚呢?大迦叶这种保守的态度,深刻地影响了佛教后来的发展,为以后部派的分裂种下了必然的根源。

  2、第二次结集

  通过第一次的结集,佛教的经、律虽然有了统一的说法,但这次的结集,并没有文字的记录,只是口诵心记而已。随着佛教散布范围的逐渐扩大,加上印度的种族和语言又是非常的复杂,同时又因为在第一次结集时,有许多的长老比丘没有参加。时间长了,环境又各有不同,于是大家对于佛陀的教义也就产生了若干不同的见解,也就造成了部派分张的结果。其分派最初的开始,是佛灭百年后在毗舍离进行的第二次结集。

  据说,在佛灭后一百年间,由于一些戒律问题,使佛教内部发生了严重的诤论,也就是教史上有名的“十事非法”诤。在现存的各部广律中,也大都记载有这段历史。比如在《五分律》之第三十卷、《四分律》之第五十四卷、《十诵律》之第六十卷等中都有记载。这件事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在印度西部波旬国居住的一位佛教上座部长老,名叫耶舍,有一次巡游到了东方的毗舍离城,看到当地的跋耆族比丘,在布萨日向信众求施舍金钱。有些人是给了,而有些人不但不给,还指责这些比丘不应该这样求施舍。一向重律的上座部长老耶舍认为,这样是不符合佛教戒律的。于是他一方面指责呵斥求施的比丘非法,一方面又向大众宣说这种施舍也是属于非法的。由此耶舍长老受到了当地信众的敬仰赞叹,却也因此引起当地比丘的愤慨,随之将他赶出城去。被摈逐的耶舍心有不甘,回到西方波旬国后,四处游说动员了多位硕望的大德比丘,又带领大批徒众,再次来到毗舍离城召集辩论大会。当地的跋耆比丘们自然不甘示弱,以佛陀原就出生在这一地区为号召,也动员了大批人员应战,结果,竟有七百人集会辩论戒律。由于人数太多,辩论起来杂而不便,于是由双方各推出四人做代表,进行辩论。所以这次的结集被称为“七百结集”,又因为结集的地点是在毗舍离城,也称为“毗舍离结集”。

  这次的辩论大会,虽然是以乞钱为起因,但双方所争辩的内容却有十项,所以称为“十事非法”诤。这里所说的“十事”,其内容在各部律中并非完全一致,但无非都是属于一些小事。根据圣严法师《世界佛教通史》中的说明是这样的:

  (1)、角盐净:可以把食盐贮存在角器中。

  (2)、二指净:依照佛制,日中过午不食。但主张日影未过午后二指宽之影子时,比丘仍然可以进食。

  (3)、他聚落净:在一食之后,仍然可以到另外一个聚落复食。

  (4)、住处净:比丘可以到别的教区集会(结界、布萨)

  (5)、随意净:对于会议的决议,虽未出席,只要事后承诺,仍然是属于有效的。

  (6)、习先所习净:做有先例的事为合法。

  (7)、生和合净:可以饮用未经搅拌去脂的牛乳。

  (8)、饮阇楼凝净:可以饮用未发酵或半发酵的椰子汁。

  (9)、无缘坐具净:即缝制坐具,可以不必帖边,并可以随意大小。

  (10)、金银钱净:可以接受贮蓄金钱。

  以上所说的“十事”,据查都属于阿难在第一次结集时所说的“小小戒可舍”的范围,认为不妨有其弹性。但耶舍等西方一系人等,不但坚持认为这十项都是属于“非法”的,而且在戒律中明列禁止这十项为成文法。但是奉行十事者众多,与正统系的上座长老意见不和,辩论又受此惨败,内心愤愤不平,由此逐渐变成了部派的分裂,这就是因戒律的开遮不同而导致部派之分裂者。又当时毗舍离的国王,也不满意西方来的上座比丘,于是下令驱逐。这又是因为“小小戒”而引来的政治干涉了。

  因为一些琐碎的戒条缺乏弹性,而引发这次“七百结集”。而这次结集的结果是,不但没能解决所存在的意见分歧,反而导致更大的分裂。由于时、地的传习不同,从此,佛教内部的戒律已由一味而分立为--东方系统的“大众部”;和西方传统的“上座部”。

  3、部派佛教戒律

  根据前面所说的结集情况看,早在佛陀涅槃后的“第一次结集”大会中,由“小小戒”可以舍弃的问题,已经发生了主持人迦叶尊者和阿难的论诤,又发生了南方富兰那长老率众来诘难的事,就清楚呈现了部派分裂的症候。到了一百年后的第二次结集,因为“十事非法”之争问题,更加巨了东、西方的实质分裂(其中东方派以大众僧徒为主,对戒律的观念比较开明;西方派以上座长老为主,对戒律的观念比较保守),由此,佛教由“原始佛教”分为“大众部”和“上座部”的初步分歧。

  第二次结集的分裂,具体的说还只是对一些“小小戒”的不同见所引发的争执。但是随着师承、地域、语言以及客观环境等的不同变化,两派的争执就从“律制”逐渐发展到“教义”上去了。又到了约一百年之后的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时代,派出传教师四处传教,两派又终因“大天五事”而公开决裂,从此这两部一再的分裂,到了佛灭大约四百年间,一共分为二十个部派。而整个律藏的传承,也从初次结集之后由迦叶尊者传给阿难尊者,再传末田地、舍那波提、优婆崛多;在优婆崛多以下有五位弟子,由于各自对于律藏内容的取舍不同,律藏也便分成了五部即:

  (1)、昙无德部--《四分律》

  (2)、弥沙塞部--《五分律》

  (3)、迦叶遗部--中国只传译其戒本,名《解脱戒经》,广律没传。

  (4)、萨婆多部--《十诵律》

  (5)、波粗富罗部--中国未传

  除此之外,还有第六部《摩诃僧祇律》。这是圣严法师引《大集经》的说法。在中国习惯的有四律五论之说,但都是属于以上所说的分部之后的律典,并非第一次结集时优波离所诵出的原本律典。

  整个戒律的流传,就是由于部派的分裂而成了部派的戒律,而各部又有各部自己所传的戒律,至于第一次结集的律藏,现在已经无从见到它的本来面目。比如,在现存的各部律藏中,不论是南传锡兰巴利文的《善见律》也好;北传汉译的《十诵律》、《四分律》、《摩诃僧衹律》、《五分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也好;西藏律,以及绝大部分的“戒经”、“戒本”及“律论”也好,都是部派佛教的遗产。不过,虽然各部广律之间各有若干小节的取舍与详略的出入不同,但其根本精神及根本原则,仍然是大体一致的。所以近代的学者公认,律藏是最能保持原始佛教真相的圣典。

  二、律藏在中国的翻译与弘扬

  戒律的传入中国,根据史料记载,最早是在三国时代。也就是在曹魏嘉平二年(公元249年-253年),由印度天竺来的昙摩迦罗(中文译为“法时”),来到中国洛阳的白马寺译出《僧祇戒心》。魏正元年,安息国沙门昙谛来中国,在洛阳译出《四分羯磨》,是中国比丘最早羯磨受戒所秉授之法,并请了十位梵僧,立坛授戒。弘一大师在《律学要略》中说到:“由东汉至曹魏之初,僧人无归戒之举,唯剃发而已。魏嘉平年中,天竺僧人法时到中土,乃立羯磨受法;是为戒律之始”。据载,朱士行就是依此戒法而受比丘戒的,成了中国出家人中真正沙门的第一人。弘一大师的这个说法,在《梁高僧传》中也有记载。

  另外,在刘宋元嘉七年(公元430年),罽宾国沙门求那跋罗来中国设坛为僧尼受戒,此时的中国还没有尼众。当时,虽然也有从狮子国来了八位比丘尼,但是,一来没有具足十人之数;二来有些人的戒腊还不够,因此没能如愿为尼众授戒。后来有铁萨罗等三人的到来才具足十数,但此时求那跋罗已经圆寂,后由僧伽跋陀为尼众传授,成为中国尼众二部受戒的开始。

  1、戒律在中国的翻译

  律部的分派虽然不少,但真正有律本传诵的却不多,而有律本传来中国译成汉文的,只有以下的几部:

  第一、上座部:

  (1)、有部--《十诵律》(中印度摩偷罗萨婆多部)。从姚秦弘始六年(公元404年)十月开始译于关中,由罽宾国三藏法师弗若多罗诵出,鸠摩罗什法师译文;但只完成了三分之二,弗若多罗就圆寂了。到了第二年的秋天,再由西域的昙摩流支,根据梵文本,和罗什法师继续合作译完,共有五十八卷。但也只是完成初稿,还没来得及整理罗什法师也圆寂了。后来由卑摩罗叉加以整理,对原稿进行修改成为六十一卷,六朝时盛行于长江中、下游地区。这就是传到现在的《十诵律》六十一卷本。

  (2)、法藏部--《四分律》(原是昙无德部)。译于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公元410年-413年),比《十诵律》晚七年译出。当时是由佛陀耶舍、竺佛念、道含三人在关中合作翻译而成,共有六十卷。到隋唐时期才有人开始弘扬,到了唐初由道宣律师提倡,大力弘扬,而成为中国律宗的唯一法脉。

  (3)、化地部--《五分律》(弥沙塞部)。这部律比《僧祇律》晚五年译出,是法显西游时,在狮子国(现斯里兰卡)得到,直到南朝的宋景平元年(公元423年)时,有罽宾化地部的律师佛陀什来中国,才请他诵出,于阗沙门智胜译文,并在竺道生和慧严的共同参与下,于建业(现南京)龙光寺翻译成功,流传至今的共有三十卷,但译出后极少有人弘扬。

  (4)、饮光部--《解脱戒本经》(迦叶遗部)。元魏年间(约公元538年-544年),由般若流支译出,共一卷。这部律的译出比《五分律》晚了大约一百多年,但内容却和《十诵律》戒本相同,所以也无可为说。

  (5)、根本有部--《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印度西北境迦湿弥罗新萨婆多部,属上座部之广律)。此律包含多种律书,是唐朝高僧义净法师从印度求回,译于唐朝武则天证圣无年到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695-711年)之间,共十八种,一九八卷之多。

  此律比《五分律》的译出迟了将近三百年,正好是南山道宣律师以后的四五十年之间,当时中国的律宗,正是《四分律》鼎盛时期,所以义净法师虽然精通于有部律,奈何孤掌难鸣。从律的内容来讲,有部律是最多,也最丰富,可惜直到现在,还不曾有人继起为之弘扬过。

  第二、大众部:

  《摩诃僧祇律》--这是部派佛教的“大众部”唯一留存下来的广律。于东晋义熙十四年(公元418年)左右,由佛陀跋陀罗和法显共同译出,共四十卷。

  其译出的时间比《四分律》晚了五年,在建康(南京)的道场寺译成,六朝时才开始有人在北方稍加弘扬。

  2、戒律在中国的弘扬

  译成中国汉文的律本虽然有多种,如以上所说各种广律中的《十诵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摩诃僧祇律》,和五种律论(指:《毗尼母经》、《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论》、《善见律毗婆沙》、《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五种解释律典的书),自古以来就并称“四律五论”,而成为律藏的主要内容。但在中国的流传弘扬过程中,除了《四分律》得到大力弘扬,独成一脉外,其余的都没有得到大力的弘扬。

  历来有许多学者说:“佛教起源于印度,但发展是在中国,佛教的许多理论、学派都是结合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而提出的”。那么,“律宗”的创建也是这样的,戒律原也是从印度传来的,而且绝大部分都是部派佛教的小乘律。两千多年来遵行最谨的,如泰国、斯里兰卡等南传佛教国家,但南传佛教也没有创出什么“律宗”来。传来中国后,却结合现实,并且兼摄了大小乘思想,而独树了“律宗”一帜。中国独有的“律宗”,又是以《四分律》为主导。

  《四分律》在中国的弘扬,据载,是始于元魏孝文帝时的北台法聪律师,到了唐朝时,才得到道宣律师的大力弘扬,使之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乃至到今天,还成为中国僧众出家受具足戒之所依。而道宣律师本人对于律学著述的成就,也达到了空前的阶段。

  (1)、中国律宗的开创者--道宣律师

  道宣律师:原籍浙江吴兴,生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四月初八,自小天资聪颖,九岁就能作赋,十五岁就发愿出家,跟从长安日严寺的慧頵和尚学习经典,十六岁正式剃发出家。二十岁时,到大禅定寺依律学大师智首受具足戒,后依止智首大师学律,并在其门下听律学二十遍,奠定了坚实深厚的律学基础。随后进一步到四方广泛参学,把南北各地各种流派的律学成就加以吸收,取其精华,融汇大小乘的精神,而成一家之学说。

  从三十岁之后,开始从事著述,开宗演教,弘化一方。先在西明寺为上座,后居终南山,一边修学定慧,一边将十余年来的学律心得加以系统的整理,大弘《四分律》,于公元626年撰成《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三卷(今作十二卷);第二年又撰写了《四分律拾毗尼义钞》三卷(今作六卷)。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在二三十年间,先后撰写了《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一卷,《疏》二卷;《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一卷、《疏》三卷;《量处轻重仪》二卷、《尼注戒本》一卷;《比丘尼钞》三卷(今作六卷)。这五大部有关《四分律》的疏、钞,构成了道宣开启律学新学派的基本理论,到此时,《四分律》成为中国律统,开戒律一宗。由于道宣律师长期居住在终南山,后人就把他所开创的学派称为南山律宗,简称南山宗,而他的著作则被称为南山宗义的五大部疏钞。

  道宣律师本人对于这五大部疏钞也是极其重视,在长期的讲学弘法过程中,曾经不断地加以增订,此外还撰写了《释门章服仪》、《释门归敬仪》、《关中创立戒坛图经》、《律相感通传》、《释门正行忏悔仪》、《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净心诫观法》等著作,来补充和丰富自己的学说。道宣律师遗留下的著作不少,据汤用彤的统计有十八部。而其中有三种才是最主要的,被后人称为“南山三大部”即:《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及《四分律随机羯磨》,此三书简称为“行事钞”、“戒疏”、“业疏”。这是唐代弘扬《四分律》的最卓越著作。

  在四百多年之后的北宋时期,又出了一位杰出的律学大家--元照大师(公元1048-1116),他不但高倡“律、禅、教三学一源”之说,又提倡“律学”和“净土”相结合的弘法。最重要的,还是他针对道宣律师的“三大部”,又写三部篇幅更大更详尽的书加以解释即:《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四分律羯磨济缘记》、和《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简称为“资持记”、“济缘记”、“行宗记”。元照律师也因此而成了后世公认的南山最重要的传人。

  道宣律师学说的基本特点是综括诸部,会通大小。综括诸部,就是以《四分律》为基础,广泛地采取其他律典和《十诵律》、《僧祇律》、《五分律》、《毗尼母论》、《摩得勒伽论》、《善见论》、《萨婆多论》、《明了论》等的合理成份,来补充《四分律》的不足。会通大小,就是以大乘教义来解释《四分律》的精神。比如:在《四分律》戒本中有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的内容,合乎大乘的圆顿了义;又有说到,“舍堕求悔,先须舍财,如僧用不还,只犯突吉罗轻罪”,和大乘戒以心意划分轻重相通;《四分》中对于小妄戒,解释见闻触知,说眼识能见,耳识能闻等,以识为了义,也和大乘义理相通。通过这样的解释,遂使本属于小乘佛教的《四分律》,成为圆融三学,并以大乘三聚净戒为归宿的大小乘共通的戒律。

  道宣律师就这样,主要以唯识学的态度,精治《四分律》,融通大小乘,以为《四分律》的精义,通于大小乘佛法。他以化教和制教别摄一代时教,又以三教判摄化教,于制教分为三宗。

  化教:一、性空:摄尽一切小乘法。

  二、相空:摄一切浅教大乘。

  三、唯识圆教:摄一切深教大乘。

  简单地说,化教就是化导在家出家弟子的教法,能启发人的信心、智慧、阐扬教理,故此三教能摄尽一切大小乘法。

  制教:一、实法宗:依萨婆多部明受--戒体为色法。

  二、假名宗:昙无德部依成实论明受--戒体为非色非心。

  三、圆教宗:道宣律师自明受--戒体为识藏董种。

  此制教部分是专为出家弟子制定的教法,主要是修持方面。

  道宣律师对于《四分律》所作的这些改革和发挥,非常合乎于中国广大僧俗对于大乘佛教的爱好,因而使他创导的南山宗律学,受到当时佛教界的广泛推重,甚至风靡全国。特别是他的五大部疏钞问世后,中国的历代的律学家,差不多都以他的著述为圭臬。对于《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的解记之作,在唐宋两代就已经多达六十多家。

  虽然律学是道宣律师一生弘化的基础,但他的涉猎范围却是非常的广泛,并不限于创宗弘律。他对于佛教史和佛教文献的整理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译经事业上也有所建树。可以说,他具有佛学大通家的资具,而且思想卓越,行持严谨,其著述又极为丰富。因他极力弘扬了《四分律》的精义,从此也就奠定了中国律统的基础,即《四分律》的一脉相传。

  (2)、中国律宗的传承

  佛教传入中国之后,演成十个宗派,无论哪一宗,按中国人的传统习惯,都有一定的传承,自然律宗也不例外。律宗的建立,严格的说是到了道宣律师之时才趋于完整,也是第一位超越了“疏解律仪”的高僧,所以尊他为律宗的开山之祖是当之无愧的。但他创立了“南山律宗”之后,宋朝元照律师所作的法统系谱中,却把道宣律师列为第九祖,前面的八祖一直追溯到法正(传说造四分律的昙无德,又释为法藏部)。

  第二祖法时,是曹魏时第一个把戒本传译到中国的印度僧人昙摩伽罗。

  三祖法聪,可以说是弘扬《四分律》的关键人物。因为在隋以前,特别是两晋南北朝时代,只流行《十诵律》和《僧祇律》,其他的象《四分律》、《五分律》等戒本都不怎么有人奉行。直到北魏孝文帝时,法聪和尚才开始弘扬此律。而据说法聪和尚原本是研习《僧祇律》的,后来因为“开通精研,因穷受体”所以才改讲《四分律》,从此他的门下弟子也跟着弘扬此《四分律》,但法聪和尚并没有留下著作。

  四祖道覆,为法聪和尚的弟子,是中国第一位有著作解释《四分律》的人,所以被列为四祖。

  五祖慧光,也称惠光,为道覆法师的门人,他是北魏分裂为东西两部的人,南北朝时期的高僧,有许多重要的经论疏等著作,也是“地论派”的一代宗师。而对于《四分律》的弘扬,他也是一位关键的人物,著有《四分律疏》、《大乘律仪章》等,又删定了《羯磨戒本》。每次弘扬开讲戒律时,都有成千以上的僧人恭听,他的著述也传诵一时,因此被列为第五祖。

  慧光法师的弟子众多,其中有道云“奉光遗令,专弘律部”,著有律疏九卷,被列为第六祖。慧光的另外一个弟子道晖,道晖的弟子有洪理、和昙隐,都有弘律的著作。

  六祖道云法师,有两位杰出的弟子,洪遵和道洪,其中道洪为第七祖,后传给弟子智首,是为第八祖。

  八祖智首有三位杰出的弟子慧满、道世、道宣,都有弘律的著作,其中道宣律师就是被后世尊为“南山律宗”的开山祖师。所以律宗,虽然在唐朝的道宣律师之前列有八祖,而真正的开山祖师却是道宣律师。

  但《四分律》一宗到了唐朝道宣律师的同时,共分有三派:

  一、道宣律师的“南山宗”,依大乘《唯识论》,以心法为戒体,是为中国四分律一宗之正统。

  二、法礪律师的“相部宗”,依小乘的《成实论》,以非色非心不相应行法为戒体。这一系是从,六祖道云律师的另一位弟子洪遵律师这里开出来的,也是道晖的弟子,他传洪渊,再传法礪,也是弘《四分律》的另一系统,也都有著作。其中住在相州日光地的法礪创出一宗,名为“相部律”。后传给法礪的门徒满意。

  三、怀素律师的“东塔宗”,依小乘的《俱舍论》,以色法为戒体。他是法礪的另一个门徒,原住在太原寺的东塔,因为不满意师父所说,而自立新论,被称为“东塔律”。

  四分律宗分成三派之后,各显擅场,各有许多弟子,也各有很多的著述,但却诤论不断,最后甚至惊动了朝廷,到了唐代宗大历十三年时,曾经敕三派的大德长老集合在长安的安国寺,讨论彼此的是非。集议的结果虽然是采取了法礪的“旧疏”有怀素“新疏”的所长,集成《敕佥定四分律钞》十卷,但后来各派的大德长老们仍然坚持各从所好,朝廷也只好允许僧众,可以自由取舍自各所奉行的那一派的学说。

  可过了不久,相部、和东塔两派逐渐衰落,至后无人再学。最后只下南山一派传了下来。因为南山宗较之其余两宗确实殊胜,尤其是南山律,因为通于大小乘,特别受到大乘根器的中国人的欢迎,所以经久不衰,所以后世称为“律宗”的,都是指“南山宗”。

  据续明法师的考证,南山律宗的一脉相传,从道宣律师以下,一共传了二十一位祖师。列简表如下:

  道宣(初祖)--周秀(2)--道恒(3)--慧照(4)--慧正(5)--玄畅(6)--元表(7)--守元(8)--元解(9)--法荣(10)--处恒(11)--择悟(12)--允堪(13)--择其(14)--元照(15)--智交(16)--准一(17)--法政(18)--法久(19)--妙莲(20)--行居(21)--(以下进入元朝后传承不详)

  (3)、律宗的衰落

  中国律宗在唐道宣律师时最为兴盛,对南山律的注疏、撰述极多,有六十余家,数千卷之多,其中以浙江钱塘灵芝寺的元照律师最突出,但南山一宗传到元照律师时,又分为两派:

  一、钱塘昭庆寺的允堪律师

  二、钱塘灵芝寺的元照律师

  到了元代蒙古人入主中国之后,中国的佛教,已经到了强弩之末的时期,律宗更是寂寞得可怜了,通《四分律》的人,就现在所能知道的只有京城大普庆寺的法闻律师一人而已。同时由于南宋以后的禅宗,曾经一度盛行,所以对于唐宋之间的诸家律学撰述,既然无人问津,也就散失殆尽了。

  到了明朝末叶,弘律的大德又相继而起,比如莲池、蕅益、弘赞、元贤等,均有律学的著述存世,但最终也都难有大成。

  此外,大约与莲池大师同时代的,有如馨律师,号古月(又称古心),专弘戒法,开创了一条以戒律的实践为主的路线,一直影响到近代。据说古月律师的受戒颇具神奇,乃得自文殊菩萨的直接(在云中)授戒,从此即自觉大小乘律仪象从胸中流出,于是就专心在江南各大寺院传戒及开授戒法。自宋代以来就荒芜数百年的戒法,由于古月律师而得重新兴盛起来,门下的一群弟子也继承其志,奕叶绵长。如有性相、永海、寂光、澄芳、性衹等。他特别授命寂光要毕生弘扬戒律,因而,寂光顺承师命,在南京的宝华山筑坛传戒,远近闻名。寂光律师以下,著名的弟子有香雪和见月(读体)二人,其中又以见月律师为得传承者,接任其师之职,主持宝华山三十多年,定制每年春秋传戒,结夏安居,寺规肃然,成为全国各大丛林的模范。总之,宝华山历来以开坛传戒为务,一直流传到近代。后来见月律师的宝华系谱一直传承下来,其间(雍正年间)还奉召把华山律范“分灯”到北京去。总之,宝华山历来以开坛传戒为务,一直流传到近代。这一实践性质的系统,有学者评说是:“到了末流,虽仅余呼号作会之形式。然出家受戒之仪得以勉存,佛法藉以弘宣,其功亦不可没”。

  因为在实事上,由于自南宋以后,律典的散失不见,明未诸大德虽然也想弘律,却仍是续接不上古德的典型或气运,更加说不上与唐宋的成就相比美了。而在香雪及见月律师之后,清朝二百多年,律宗的门庭萧条,已经没有真正弘律的人了。清朝灭亡之后,一直到现在,戒律之学更加衰微。到了近代,较为人知的,只有弘一和慈舟两位大师,其二人除了自身严持净戒之外,也有一些律学著作流行于世。

  而有关于近现代对于戒律弘扬的状况,据《佛教戒律学》说:自一九四九年之后,中国佛教,除了西藏密乘另有其发展之途外,迄今为止大抵作“两岸三地”(大陆、台湾及港澳)的分头发展。尤其台湾地区之佛教昌盛,甚至发展到欧美各国去子。但在戒律的实践上,日益成为大众所关切的问题。就学者的研究成果来说,在台湾方面,如印顺法师、续明法师、李世杰、杨惠南、傅伟勋先生等间有零星的文章为戒律及佛教伦理规范而呼号之外,较朋系统的著作,好象只有圣严法师的《戒律学纲要》而已。有云:“毗尼藏者,佛法寿命;毗尼藏住,佛法亦住”,为了正法的宏传久住,戒律的弘扬与实践已是刻不容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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