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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制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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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管理制度即历代封建王朝统治僧侣、控制佛教的制度,现今虽已完全废除,但我们仍有对它了解的必要。并从侧面得知佛教传入中国的基本过程。

自佛法传入中国之后,汉晋之时,出家人不多,政府也还未加以管理。到了石赵、苻秦、姚秦,由于佛图澄、鸠摩罗什先后提倡,一般民众因为不堪异族的残酷统制而争相出家,一时僧侣大增。统制者不得不建立管理防范的制度。于是姚兴便借口僧众不能完全遵守清净戒律,开始设立〖僧官〗,建立〖僧录〗。僧录就是僧众的名册。在姚兴设立僧官的前数年,北魏太祖也在平城(今山西大同)以沙门法果为〖道人统〗,统摄僧众。到了北魏文成帝和平初(460-465)改名〖沙门统〗。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制定《僧制》四十七条,又别设僧曹〔曹是官署的意思〕,名叫〖监福曹〗。太和二十一年 (497)又改为〖昭玄曹〗,主持僧务的叫〖昭玄统〗。统下设有都维那;其下有俗吏,如功曹、主薄等员,助理事务。各州镇都有沙门曹,官职有维那、上座、寺主等。其后北齐、北周沿用魏制。

北朝僧侣众多,异族统制者要加强控制,所以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设有僧官。南朝僧侣较少,多半集中在大城市,所以先只有僧侣集中的都市设立僧官,其后才设立全国性的僧官。南朝僧幻的设立,见于记载的首先是晋末有蜀郡僧正,确切的记载是始于刘宋大明年中 (457-464)。到了明帝泰始元年(465)才以僧瑾为天下僧正。泰始二年 (466)曾一度设有都邑尼僧正和尼都维那,但不久又废除了。其时僧正以职渐趋浮华。《佛祖统纪》卷三十七说:“梁魏以来僧统盛饰仪仗,直拟于官府。”

隋统一中国,最初是继承北周的制度,设有〖国统〗、〖国都〗(都是都维那的简称)。至大业三年 (607),炀帝更定官制,改佛寺为【道场】。道场(佛寺)及道观各置监丞〔见《隋书·百官志》〕,其任职者当是俗官。唐初沿袭隋制,诸寺观监隶鸿胪寺,每寺观有监一人。贞观延载元年 (694),改以僧尼隶祠部。德宗贞元间(785-804),又置左右街大功德和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总管僧尼之籍和功役。两街功德使下设置僧录。功德使是俗官,僧录是僧官。武宗会昌二年(842),以僧尼隶主客,至六年(846)又改隶功德使。

宋代沿袭唐代制度,废统立录(《大宋僧史略·僧统》),以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宋史·职官志》)。太平兴国六年 (981),又立右街副僧录,知右街教门之事。

元代以异族统制汉地,利用佛教以维持其统制。政事中以佛事为首。设宣政院,秩从一品,掌管释教僧徒及吐蕃(西藏)之境而隶治。江浙地方(原南宋区域)特设释教总管。大德六年(1302)诏僧官僧人犯罪由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共鞠问。文宗至顺二年(1331),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僧尼之政。十六所是京畿山后道、河东山右道、山东山左道、浙江福建道、江西广东道、广西南海道、燕南诸道、山东诸路、陕西诸路、甘肃诸路、四川诸路、云南诸路,不久又废止。

明代设僧录司。道录司,掌管天下僧道。府州县各设〖僧纲,僧正、僧会〗等。僧录司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掌印信;从六品左阐教、右阐教,督修坐禅;正八品左讲经、友讲经,接纳各方施主,发明经教;从八品左觉义、右觉义,约束诸寺僧正,惩戒不守清规者。各府僧纲司设都纲、副都纲各一员。各州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各县僧会司设僧会一员(《明史·职官志》)。这些官都是僧官。清代沿袭明代制度。清亡以后,这些官职便都废除了、管理寺院之事改由内务部掌管了。

僧正、僧统或僧录的主要责任是掌管僧籍。僧籍就是登记僧人名字及出家得度、所隶寺院的薄籍。最初籍录沙门始于东晋。《弘明集》卷十二记载支道林与桓玄论州符求沙门籍事。当时沙门曾反对此事。至于北朝自姚、秦设立僧官,便已立僧籍了。《魏书·释老志》说:延兴二年 (472)四月诏: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又说:〔太和〕十年 (486)冬,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侥幸,假称入道,以避输课。其无籍僧尼,罢遣还俗…。僧籍原是政府管理民众出家的一种措施。无籍僧尼便是未经政府登记而私自出家的,那是违犯法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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