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宗教法答问
有关宗教法答问
星云(西来、南华、佛光大学等创办人)
宗教信仰是跨越国界的,它具有安顿人心与促进和平的社会功能。但是,台湾拥有多元的宗教信仰体系,而且各宗教发展快速,常有假藉宗教的名义进行诈骗、脱序的事件发生;对正信的宗教团体造成莫大的伤害,也让国家付出许多社会成本。
宗教没有离开国家,并非法外之民,应该接受国家的法令规范,所以宗教立法是势在必行,且为当务之急。藉由宗教法的立法,可以整合并发挥各宗教的力量,其力量之强大、影响之深远,更甚于军事、政治、经济等层面。
如果能修改过去对宗教不切实际的规章,给宗教团体一个明确的法人地位,保障宗教的利益,那么“有法总比无法好”。对于政府订定的这部:不教团体法草案),各个宗教抱持不同的意见。政府与宗教界、学界,为此举办过数次公听会,集思广益,听取各方建议,期能订出一部适合各宗教的宗教法。今依内政部所拟的“宗教团体法草案评析”之主题,订出二十个题目,以问答方式提出对宗教法的看法。一、对于<宗教团体法草案>,有什么看法?
答:宪法虽然明文保障人民信仰的自由,明定各宗教在法律上的平等待遇,刑法也对侵害 日本净土宗的(僧侣分限规程)里,也明文规定:“受得度者,在拥有教师资格前,要跟随师僧学习。教师资格检定,须经过少僧都检定及律师检定。”检定前,则必须“修完大正大学或佛教大学的佛教专修科目”。
韩国曹溪宗的:不宪僧侣法),在总则即明文表示:“僧侣是社会的精神指导者、服务者、圣职者,具有高尚的人格、资质及能力,平时的言行是大众的表率。实践佛陀救世的愿力,以透过修行和传法来建设佛国净土使命为目的。”受持比丘、比丘尼戒者必须具备下列资格:“(一)年龄须二十岁以上。(二)须于宗团内设定或指定之基本教育机关(僧伽大学)或基础禅院内修完规定之课程。”
韩国的天台宗之〈宗宪僧尼法〉,则规定要成为僧侣者,应该具备:“(一)年龄在十三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二)学习《法华经略纂偈》及早晚课诵。” “僧尼必须修完本宗教育机关之学院所规定之课程。必须完成参究院和念佛院之课程。”
由上面举列可知,佛教是具有严密组织和纪律的宗教团体,要有一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出家成为僧侣。除了资格认定之外,健全的思想见解、高尚的道德修养、广博的学识才能、无私的悲心愿力,以及对信仰的坚定、威仪的涵养、应世的方便、物欲的澹泊、性格的平和等,都是身负弘法教化之责的宗教士,不可或缺的条件。六、“宗教士”应尽哪些责任?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宗教师,一般称为传教士,意谓“负有使命的人”。所谓使命,即是宣扬教义,传布真理,其功能犹如老师一般,负有救化社会、导人向善之责。为了弘传教义,中世纪开始,耶稣教从欧洲进军拉丁美洲、非洲等地广为传布。西元前三世纪,印度孔雀王朝阿育王,派遣高僧到各国传教,并于各地广建八万四千佛塔,不但开创当时的佛法盛世,也开启佛教走向国际化的端绪。干百年来,佛教与耶稣教等各个宗教不断的兴办教育、文化、慈善等利济人群、服务社会的事业,此均有赖于牧师、修女与僧侣等宗教师的热心推展,始能发挥觉世牖民之功。
尤其佛教僧侣把软化民众,净化社会人心视为自己重要的责任。他们“不忍众生苦,不忍圣教衰,缘起大悲心,趋向于无为”,运用种种的权巧智慧度化众生,或以讲学、教育来弘法,或以著述议论来弘法,或以创建道场、庄严寺宇殿堂来弘法,或以提倡素食、创办社福工作来弘法。宗教士以“弘法利生”为己任,他们发心无尽,愿力无穷,却不求恭敬,不存回报,视这一切为本分事。
虽然宗教士无所求,但是国家社会是否该让他们享有什么权利?二OO二年,我曾写一篇
〈宗教立法之刍议〉,里面提出现行法规中诸多不合理的法令,期盼政府重新立法,以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性与平等性。如:为因应时代权宜之需,都市大楼型的寺院林立,既可节省用地,又可就近接引都市丛林的现代人学佛修行。但碍于现行法规却无法登记为寺院建筑,不立宗教法,问题如何解决?宗教乃净化人心、安定社会的公益事业,寺院的t切捐献收入,系运用于利益人心的宗教用途,不应以公司法来扣征,政府应效法先进国家给予完全免税的尊重,不立宗教法,税法的问题如何厘清?
时隔四年,从这份〈宗教团体法草案〉之第二十三条:宗教法人除有销售货物、劳务收入或附属作业组织者外,得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免办理年度结算申报……宗教法人接受捐赠之所得及孳息,得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免纳所得税。”第二十四条:“私人或团体捐赠宗教法人专供宗教、教育、医疗、公益、慈善事业或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等直接使用之土地,得由受赠人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二十七条的宗教建筑物享有免税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对宗教团体之礼遇和优惠;这也是广纳建言,听取民意的风范与态度。
七、“宗教士”若有违法之行为,该如何处分?
答:宗教士如僧侣、神父、修女等,虽然出离世间世俗之家,但并非出离国法之家,如有违犯法律者,仍然须受国法的制裁。一般而言,正信的宗教都会有藉以规范教徒的准则或律法。
佛教虽然讲慈悲,却不包庇犯罪者。例如优婆离曾经问佛陀:“犯了国法的人,我们可以接受他出家吗?”佛陀回答:“假使犯了国法,在没有宣判无罪前,僧团不可以接受他出家。”这是佛陀对国法的尊重。为了维持僧团的清净和乐,佛陀制定戒律;在佛教传人中国之后,祖师大德因应时代的需要也制定丛林清规,于是戒律与中国化的丛林清规,便是中国佛教僧团的生活规范和法律制度。
国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权力来维护,当个人权益或国家、社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透过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来伸张正义。佛教为维护僧团的清净,也有一套简单又公正的诉讼法,就是羯磨法的僧事僧决。其与世间的法律相比,有若千异同之处,例如:犯了刑法上的非告诉乃论罪,如杀人、伤害、偷盗、侵占、强暴、妨害家庭、造谣、诈欺、醉酒、贪污、贩毒等,也是触犯五戒的行为。法律的三读立法、三审定识、判决确定,正如佛门的三番羯磨。
在法律上,犯罪行为人只要有悔意,即可酌情予以减刑;佛门认为罪业透过诚心发露忏悔,便可以获得清净,更符合更生保护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会有罪:在佛门则只要有了犯意,就属于犯戒,所以论刑更为彻底。
而且,世间法律强调罪刑法定主义,只规范人们外在的行为,因此对于心意犯罪的矫治和犯罪的根治,不生效用:佛教则强调心为罪源,重视身口意三业的清净,从心源导正偏差行为,才能彻底的防非止恶。
八、“正教”与“邪教”,如何区分、辨别?
答:信仰如交友、如选择终身伴侣,俗话常说“交友不慎”、“遇人不淑”,交错朋友,会毁了一生的前途:选错配偶,会失去终身的幸福。同样的,对宗教信仰的选择也要小心谨慎。正信的宗教,是教人以布施、守戒、忍辱、慈悲等,作为修行的内涵;以不侵犯他人生命、钱财、身体、名声等,做为修行的德目。正信的宗教,不以神通变化骗取信徒的膜拜,不以鬼怪附身造成信徒的不安:正信的宗教,能开发我们光明的道德本性。
如何分辨邪教?孔子言:“有道而正焉。”我们所信仰的应该是:实在存有的、道德崇高的、能力强大的、戒行清净的、正法圆满的、智慧无上的。也就是说,我们所信仰的对象,必须是历史上经得起考据证明,是经过举世所共同承认确实存在,是具有高尚品德与圣洁人格,是能够自度度人、自觉觉人的大善知识,如此才能引导我们走向正道,才是值得我们信仰、皈依的对象。
例如佛教教主释迦牟尼佛,历史上明确记载著他的父母、家族、出生地、诞生的日期,乃至他出家、修行、成道。他所成立的教团是举世公认的四大宗教之一;他具有清净无漏的道德,是功行圆满的觉者;他所宣说的三法印、四圣谛、八正道等教义,及因果、业力、缘起等道理,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可以引导我们转迷成悟,离苦得乐。
那如何分辨邪教呢?举凡教主、教义不明者,数理非究竟者,或违反自然法则、标奇立异、惑动人心者,或盗用他教教义、敛财骗色、妨碍正常风俗习惯者,或假藉宗教名义、行欺骗之实者,或颠倒是非、错乱因果、鼓励邪行者,或利用神权,恐吓恶誓者,皆为邪教。其他如未证言证、自封名号、妖言惑众,鼓励集体自杀等不明因果律者,也是邪教。
“信仰”,不能被外在的人事所迷,而忘了自己的本性。邪知邪见不能帮助我们解脱生死,也不能增加我们做人的智慧、道德和勇气。所以信仰宗教,要从杂乱的信仰到纯正的信仰,从天命的信仰到自主、真实正法的信仰,从慈悲喜舍、为人服务中,开显自己善美的本性;这才是正确的宗教信仰。
九、如何抑止假藉宗教之名,而行诈骗违法之事?
答:宗教信仰有层次的不同,好比学校的教育有小学、中学、大学等高低阶级的分别。宗教的上等者,以正知正见指导我们的生活,以真理开发我们清净的本性;中等者,以教条仪规约束我们的行为;下等则沦于神通、灵异的外道邪说,使人迷乱心智,产生恐惧的心理。
近年来发生的“邪教事件”,如美国的“大卫教派”,自称上帝,能死后三天复活,造成八十多名的教徒被活活烧死: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以基督自居,要求教徒膜拜他的肖像,花数十万的日币买他的洗澡水,谓之“神水”,藉此加强功力,由于麻原的心理扭曲,最后造成五千多人死伤的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另外,也有人以放光分身、灵异相片,眩惑民众;或以消灾避祟,让人产生畏惧服从的心理。也有一些神坛,假藉神旨邪说,从事诈财骗色,或施医配药替人治病、妨碍公序良俗等不法行为。
各种假藉宗教之名的异端邪说,一向以上帝或救世主自居,或自封某某神佛转世,他们往往大言具有满足人类现实的欲求,和预言未来的超能力。或以“核战末日”,或以上帝“降临人世”,或以“殉教解脱”的思想,以威胁利诱的手段笼络教徒的心。
要抑止邪教的违法行为,除了政府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外,我们面对佛魔一半的世界,在寻求信仰皈依的对象,要辨别是非邪正,不贪求速成解脱。选择能令我们身心净化、增长慈悲智慧、提升人品道德、美化精神世界、断除无明烦恼的宗教。
我想若欲令世上的各种邪说消弭于无形,归根究底,只有每个人具备判别正邪宗教的慧眼,那么任何的异端邪说,就无法趁虚而入,以此迷惑我们的理智,混乱我们的生活了。
十、商业的纳骨塔与寺院的纳骨塔,有何不同?
答:按照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公布生效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骨灰遗骸存放设施的设置,有一定的申请程序,以及考量公共利益的地点距离要求,因此第七+二条规定:“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寺庙设立五年以上骨灰(骸)存放设施得继续使用。但应于二年内符合本条例之规定。”
于是到了二OO四年七月缓冲期届满前后,朝野喧腾之声此起彼落。殡葬业者认为寺庙附设之纳骨塔,能够就地合法,免遭拆除厄运,又可以享有免税优惠,他们却须依法缴纳营业税:起跑点就不公平,甚且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
根据媒体报导,纳骨塔业者每年可以创造五、六百亿的市场。从商业利益而论,这确实是利润丰厚的大饼,难怪他们会担心利益被剥夺瓜分,而频频向政府施压。
事实上,塔与寺院本来就是一体的结构,寺院附设纳骨塔,是沿袭已久的历史传统。如今殡葬业者跟著起塔、放骨灰,强调其合法性,而否定打击寺庙纳骨塔,这是不对的。何况有些是日据时代就有的纳骨塔,现在要求其拆迁,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且,寺庙的纳骨塔多是信众“随喜布施”,有的甚至不收钱。以佛光山为例,山上的万寿园,主要是提供给信徒、佛光会员和徒众及其父母往生之后的服务设施,也捐出两干个龛位,免费让贫寒者放置使用,或照顾孤苦无依者。
许多人尤其佛教徒,倾向将骨灰安置寺庙纳骨塔,主要是寺院有宗教气氛,能日日沉浸于晨钟暮鼓,又有专业的宗教人士照顾,并定期诵经、超荐。相形之下,民间殡葬业者偏于生意化经营,少了宗教意味,比较难以吸引消费者。
总之,殡葬业者不应视宗教团体为利益的瓜分者,其实二者都是在服务民众,如何增强经营内容,提升服务品质,让亡者安心,家属放心,才是最重要的。
十一、一般殡葬业存在哪些问题?殡葬文化该如何净化?
答:目前之“殡葬管理条例”最大的缺失,是规定纳骨塔、墓园必须设于“坟墓用地”,寺庙、教堂则须建于“宗教用地”,两者不能同时设置,意思是寺庙、教堂不得附设纳骨塔、墓园,此规定有违宗教的传统功能。
过去,殡葬业被认为是龙蛇混杂的行业。近年来,在部分业者的觉醒与政府的改革下,表面上呈现的是整齐、干净、应对得体、有制度、有组织的服务品质与企业形象,但是,骨子里又如何呢?二OO六年二月,台北市联合医院五家院区的殡葬事宜招标时,传出有殡葬业者挟黑道介入争抢;不久又连续有殡仪公司老板座车被砸、遭人枪击警告等事件。
台湾地小人稠,土地、资源十分有限。依葬仪商业同业公会的调查统计,目前国内大大小小的殡葬礼仪公司共有三干多家。因为利润大,衍生许多塔位买卖,或葬仪社勾结医院抢生意等光怪陆离的纠纷与问题,也常出现殡葬公司人员在车祸、其他灾难现场抢遗体,甚至重伤或重病者尚未死亡,就有好几家公司闻风前来观望。殡葬业者往往为了赢得一笔生意而大打出手;藉拳头大小来决定输赢,似乎已是这行业的不成文规定。
殡葬业者敢如此嚣张,主要是有黑道挂勾和民代、官员的撑腰。因此,要改善恶霸的殡葬环境,必须政府早日订定合理完善的殡葬体制,警政单位也要有大刀阔斧的执行魄力,殡葬文化才能改革和净化。
另外,殡葬改革之困难,也在于民间对丧葬的陈旧观念。如有些人坚持土葬,看风水选择墓地等等。佛教主张火葬,既方便、经济,又合乎卫生,尤其适合人口爆满、用地日狭的今日社会,不像土葬费用高,占地广,并且埋葬几年后还要捡骨,非常不方便。火葬安厝灵骨,不需要占用太大的空间,是一劳永逸且利人利己的丧葬仪式。
择日看时辰入殓、出殡,也是不必要的迷信,我们应以眷属亲朋好友方便参与的时日为要,不必忌讳犯冲。我想亡者需要的是众人的诚心祝祷,而不是增添生者的纷扰、疲累。有些人认为丧礼办得热闹、有派头,就是孝顺、有面子,因此有杀猪宰羊大宴宾客者,有请电子花车沿途敲唱者,有游街、哭墓者,还有许多人以为人死为鬼,要烧些纸钱、房产给他在阴间好过日子;凡此皆是迷信、子虚乌有的禁忌与传说。所以,一遇到有人往生,就有一些好事者七嘴八舌,建议许多民间习俗的丧葬方法。
记得我九十五岁的老母亲在洛杉矶过世,那时我便告诉我的兄弟们:若你们有所主张,我就不管,全权交给你们处理;若你们没意见,那就不要开口。其他的亲戚若有意见,就说这是我的母亲,如何办理由我决定。
总而言之,丧葬仪式宜简单隆重,不讲求奢华,以鲜花素果祭祀:入殓不一定用豪华棺木,特置新衣、寿衣;佛事法会要庄严而不繁琐。若是依照古礼,往生佛事必须经过头七、二七乃至七七等重重祭拜仪礼,繁复又费时。现代人生活步调紧凑忙碌,实在难以配合古礼形式守孝,此时可以参加寺院的随堂超荐。我想真心诚意的悼念,才是最珍贵的。
真正对亡者好,是让他遗爱在人间,如为他布施,帮助苦难贫困者;为他出书,发扬其精神理念;成立基金会、奖助学金,乃至器官捐赠,成全他人。这些作为,不唯利他,更是亡者往生善道的资粮。
现代社会对生死教育、安宁照顾、临终关怀、生死的礼俗文化,以及生死服务事业之规画、经营与管理等等,都要有正确的观念,和完整而全面的认识。佛光山创办的嘉义南华大学,于一九九七年成立“生死学研究所”,后来各大院校也陆续开设有生死学的通识教育课程。如此,从教育扎根,普及全民,相信也有助于殡葬文化的提升。
十二、寺产要如何管理,才不会有弊端?
答:说到寺产,从:不教团体法草案)的第十九条规定:宗教法人之不动产,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处分、变更或设定负担”,和第二十一条的“应设置帐簿,详细记录有关会计事项,按期编造收支报告。”可以看出政府是将宗教财产视为国有财产来规范,这是不合理的、违宪的做法。因为,宪法规定人民有处分财产的自由。
宗教团体应有财务处理的独立自主权,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变更或设立负担,以将钱财做完全充分的发挥,造福社会国家。而且,丛林寺院的一切净财、物品来自十方,因此概归常住所有,由常住为大众储蓄道粮、维护寺产、规画福利,使僧众得以安心办道。
在传统寺院里,是由“监院” (俗称“当家的”)掌管寺院一切钱财的收支,是实际掌权的人。监院平时也会协助住持审理各种文件、帐簿,因其为实权人物,所以担任此职务的僧人必须具备五种德行:“慈悲,恩顾大众;公正,毫无偏私;谨慎,小大无慢:勤劳,不图安逸:敏达,事无留难。”此外,另有掌管寺院库房的“副寺”,则具体负责登记帐目,辅佐都寺、监寺管理钱财进出。帐单的整理、报告,有所谓的“日单”、“旬单”、“月单”,一年结束,更要算出总帐向僧众公布,称为“岁计”。
寺院财物的管理人,要有因果观念与常住观念,并且遵循“有权不可管钱,管钱的没有权”的原则。我常强调“耍用智慧庄严世间,而不要用金钱来堆砌”:“要能运用财富,而不为财富所用”。尤其要本著六和僧团的精神,重视“利和同均”,这也十分合乎现代人共有、共荣、共享的观念。
十三、寺产的继承有哪些问题?
答:二OO四年,曾有一则报导,前辅仁大学教授杨世豪神父,由于生前谨遵“守神贫”的誓言,将个人财产交由教会处理。他去世后,遗产管理人国有财产局向法院声请所属修会归还其遗产。法官审理认为宗教人士发愿时,其赠与契约即已成立,于是判决其财产仍属教会,国产局败诉。
有关寺产的继承,常衍生许多纷争。法律不承认宗教团体的师徒关系,所以当宗教人士往生,其财产可能变成外人(有血亲关系者)的私物。寺院财产不能让出家弟子继承是很遗憾的,希望政府能明定宗教人士的财产归属。宗教人士将生命奉献给人类万物,其身后的财产,不能适用民法规定之继承方式,应归属其宗教团体。
像国外如法国、德国、荷兰、奥地利等许多国家,均视教堂寺庙之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都为宗教团体所有,继承权也归属该宗教团体。此部分亟待政府能立法给予保障。
十四、宗教建筑与土地使用的规范,合不合理,应该如何订法、处理才适当?
答:早期寺庙在兴建时,多有使用或占用国有非公用土地的情形。碍于“国有财产法”的限制,这些寺庙设施之土地,无法合法申请取得租售资格,甚至面临被拆除的困境。至一九九九年年底,“国有财产法”修正案三读通过后,可依法申请承租或承购国有土地,才解决宗教寺庙使用国有非公用土地的问题。
依照政府订定的土地使用规则,在都市计画土地内的寺庙,不能有噪音、振动、特殊气味、污染,不可有碍居住安宁、公共安全、卫生或商业之发展。过去的佛寺,大都建在偏僻的山野林间,随著时代发展,度众的方便,现在已经由山林走向都市。而寺院建筑除保存传统的佛殿、客堂、斋堂、茶堂、库房等设施之外,往往也增设有会议室、讲堂、禅堂、教室、谈话室、视听中心、文教中心、美术馆、文物展览馆等。
从这些设施来看,宗教建筑已不像过去仅是供人烧香礼拜、唱诵、祈祷的场所,更是社会软化的学校,知识交流的会议中心,使用者有宗教信仰,也普遍具有公共道德,比其他经营舞厅、酒家、KTV、三温暖等行业,更具正面的功能与影响力。因此,建议具有寺庙登记之合法寺院,能于大楼之独立楼层设立分院来弘法布教,而整栋大楼若权属寺庙所有,则一楼可作为商店,流通佛教文物。
在非都市土地内,甲种、乙种、丙种建筑用地,能作为宗教建筑使用之外,其余t般农业区、乡村区、工业区、森林区、山坡地保育区、风景区,均得变更编定为“特定专用区”之“特定目的事业用地”后,始能供宗教建筑使用·而其变更之手续与程序,非常专业、繁琐,又涉及各种不同机关、不同法令、不同见解,和土地管制责任归属等问题,常常一件申请变更编定案件,少者三、五年,多者须十年才能核准,实在不便民且让人质疑政府施政的效率。
另外,〈宗教团体法草案〉第二十七条写道:宗教建筑物为社会发展之需要,经宗教建筑物所在地之主管机关许可,并符合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者,得为其他使用。”如前面所言,现代寺院已朝多功能发展,以佛光山为例,常有一些机关团体来借用场地开会、办活动,我们都很乐意提供服务,让既有设施发挥更多效用。不过,如果像条文说明的“得为其他使用”,是成为“社区活动中心、村里办公处等”,是否政府将寺产视为公产,为了社会发展之需要,能迳行挪用?我想这一条规定也是有再研议的必要。
十五、为适应时代人心之需求,宗教弘法事业已趋多元化,现行的弘法事业有哪些?
答:“弘法利生”是正信宗教的宗旨、目标。弘法,是为了宣扬圣教:利生,则要考虑社会大众的需要。佛教从印度传到中国、韩国、日本等地,能在当地普遍被接受,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佛教能重视资生利众的事业,和解决民生的问题。事实上,佛教寺院不仅是传法、办道的地方,也是结合宗教、文化、艺术、教育的文化中心,并与农业生产、商业经济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相联系,具有多种社会功能。
在各种佛教事业中,除了利生之外,有时是为了寺院的经济著想,因为中国民情不同于印度,不适合托钵乞食。过去大陆寺庙都是靠王室赐予的寺田,来收田租、房租以维生,也有将信徒布施的净财,设立借贷典当取息的金融事业,以作为慈善救济之用。文献中记载的事业种类非常多,如碾皑业、油坊业、制砚业、制墨业、纺织业、印刷业、药局业、长生库、赠经、造像、义塾、书院、养老、济贫、赈饥、慈幼、医疗、公墓、义冢、浴室、道路桥梁维修等。
随著时空的因缘转变,现代的弘法,更是藉由有计画地推动文教、慈善、共修等事业,来实践净化人心的宗旨。慈航法师曾说:宗教生存的三大命脉为数育、文化、慈善。”离开这三个宗旨而经营事业者,就不名为宗教事业了。
除了经忏佛事、法会油香、佛像法物流通,文化方面,如出版图书、杂志、报纸,成立电视台、美术馆、艺术中心等事业,都能传播宗教清净善美的种子:教育方面,可以设立各级学校,如佛光山除了海内外十六所佛教学院,更创办了四所大学、两所高中、两所中小学、四所幼稚园、八所社区大学、一所信徒大学,及都市佛学院、胜鬟书院等,也在海外成立五十多所中华学校,让中华文化能绵延传承。慈善方面,如医院、育幼院、老人安养中心、灵骨塔、急难救助、海内外之赈灾等,都是宗教团体抚恤孤幼、赈济贫病,义不容辞的慈善事业。
这些宗教事业,不只是净化人心的弘法,对国家经济、社会大众的民生问题,也都有所增益。
十六、宗教弘法事业的课税与免税之标准为何?
答:内政部中部办公室副主任范国广先生,在其(寺庙法令概说)一文里,对于寺庙税捐的问题,有简单明了的说明,文中提及必须缴税的有:“㈠贩卖宗教文物、香烛、金纸、祭品等商业行为收入。㈡供应斋饭及借住厢(客)房之收入,订有一定收费标准者。㈢提供纳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订有一定收费标准者。㈣财产出租之租金收入。㈤与宗教团体创设目的无关之各项收入及其他营利收入。”不用缴税的为:“㈠举办法会。㈡信众随喜布施之香油钱。㈢供应香烛、金纸、祭品、斋饭及借住厢(客)房之收入,由信众随喜布施者。㈣提供纳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随喜布施者。”
意思是凡在寺庙里的交易,有订定价目及收费标准的,就必须缴营业税,而随喜布施、自由乐捐,则可免征营业税。不过如前题所言,宗教的弘法事业已不似早年,只是法会、经忏、纳骨塔等可让信众随喜布施的项目。以出版为例,过去看到的佛书,大多是放在寺庙殿堂、素食馆门口,任人取阅的结缘书。后来为了符合现代人的阅读品味,无不在字体大小、版面编排、纸张选择,乃至装订、印刷、封面设计各方面,都力求精致完美:如此,也才能在一般书店陈列,吸引更多人阅读。
文化弘法事业延伸至社会,能不定价?能不有产销管理等行政支出吗?教育方面更不用说,从小学、中学到大学,依照教育体制而创建、运作,当然有一定的学杂费标准。
宗教团体不能自外于国法,仍须尽国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宗教旨在弘法,不以营利为目的,如南华大学刚成立时,为了体恤、嘉勉有心上进却无力就学的贫穷子弟,连续四届七年免收学生学杂费用。人间卫视、人间福报秉持媒体道德,不以报导色情暴力、尊动的新闻来增加收视率,不以非法不实的广告来增加收入。佛光诊所免收挂号、医疗费用,为乡民义诊服务……。
凡此,同样的经营文化、教育、慈善事业,发心不同、目的不同,其功德、成效当然也不同。纵有盈余收入,也是再投入社会软化、公益、慈善事业。因此,完全比照一般商业的课税规定,并不公平。所以,希望政府不要只是看到宗教事业的定价、收费,应从长远来评估宗教事业对国家社会的正面影响,而给予鼓励和优惠。十七、政府对宗教团体之财产,应抱持怎样的态度?
答:宗教士将身心奉献给宗教与众生,大都能“以出世的精神,作人世的事业”,抱持悲悯众生的利济之心,不为名闻利养,不耽世间欲乐。即使有了钱财,也是用在建设殿堂、藏经楼,或放生济贫等弘法利生的事业上。
韩国高丽时代的太祖,为了让后代诸王都能依循佛法来治国安民,订定《太祖训要》,训要的第一条说:“我国家大业,必资诸佛护卫之力,是故创立禅教寺院,差遗住持梵修,使各治其业。”从此,这种信佛护教的观念,影响整个高丽历史。现在韩国寺院拥有的土地,占整个国家土地的百分之六十(当然其中有不少是森林)。与佛光山结为兄弟寺的通度寺,就有五千甲的土地,几乎成为国家的公园。过去中国许多帝王,也会将一条街、几千亩的土地赐给寺院。其他如泰国、日本、锡兰、缅甸等国家,也有不少热心护持佛教的帝王。
现代信教自由,且政府有护持宗教的力量,宗教也有清明社会的功用。因此,政府无须打压宗教,更不要嫉妒宗教的财产。不能舍本逐末,应该多奖励从事净化人心,改善社会风气的宗教。相同的,得到政府的护持、鼓励,宗教对于社会的关怀、人权的维护、民众的福祉,也会积极投入,直下承担。如此,政教合作,就是国家之幸,百姓之福了。
十八、政教应该相辅相成,政府立法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约束;这之间如何取得圆满的平衡点?
答:“政教关系”一直是古今中外敏感、颇多争议的问题。耶稣曾说:“凯撒的就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归还天主。”许多佛教徒为避免沾染政治色彩,也高喊:宗教的归宗教,政治的归政治。”过去极权专制下,有政治压迫宗教,也有因“君权神授”观念的钳制,导致帝王的反弹,才会强调“政教分离”的原则。
在现今民主社会里,人人独立自主,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政教之间是息息相关,也可以相辅相成的,何况,所谓的“政教分离”并不是截然二分,井水不犯河水的分离。起草美国(独立宣言)的杰弗逊总统在立宪后,即指出国家与教会在“组织机构”上泾渭分明,但是,宗教道德观与政治道德观却不能分隔。
历来宗教与执政者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能影响政府的统治理念,辅助在上位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政府则能帮助宗教普遍推广。所谓“上行下效,风行草偃”,随著在位者的信仰,百姓起而效之,对于国家制度、社会净化、伦理秩序、道德规范、人心安定等,都具有相当的助益。
所以,政府不能因为给宗教团体一些免税等权益,就以履行义务之世俗法,来行管理监督之权。在西方国家的观念里,教会所享有的各种优惠,及神职人员的礼遇,并不代表社会特权,而是政府对宗教团体的鼓励,和对宗教文化的一种肯定。
历史上以佛法治国的政府不在少数,他们宣扬佛教,动政爱民,功业厥伟,为当时的政治、教育、社会、文化等,留下辉煌的一页。如印度佛世时的频婆娑罗王、波斯匿王,及后来的阿育王、迦腻色迦王等。日本的圣德太子信仰佛法,极力发扬大乘佛教的精神,曾亲自讲经,建立悲田、敬田,热心于国民救济事业:之后圣武天皇也以佛教思想来建设国政。其他如韩国的法兴王、高丽太祖、泰国的坤蓝甘亨王、立泰王、怛莱洛迦王;锡兰的天爱帝须王、摩哂陀第四王、末罗王:缅甸的阿奴律陀王、敏东王:越南的第三主圣宗;寮国的维苏王等,都是信奉佛教,以佛教治国的帝王。
今日的政治体制已和过去大不相同,我们真心盼望宗教的慈悲、平等、尊重、包容的精神,能够在民主宪政下继续发扬光大,启迪人心,为百姓谋福祉,成为净化社会永远的清流。
十九、除了〈宗教团体法〉,不同的宗教需要再有各自所属的法规吗?
答:订立平等、合理的宗教法,是先进国家的表征,如韩国有“传统寺庙保护法”、泰国有“僧伽法”、法国有“政教分离法”、日本有:不教法人法”,综观世间各国皆有相关的宗教法。因为宗教如果没有立法,社会上的宗教将正邪不分、群魔乱舞,甚至“劣币驱逐良币”,败坏整个社会风气。
站在佛教立场,希望重新订定的〈宗教团体法〉,要能免除现行法规中一些不合理的法令,让各个宗教能够得到保障,各个宗教都有个平等的立足点,所有人民都有信仰的自由。只要〈宗教团体法〉的法规能公平公正,每个宗教皆能蓬勃发展,并发挥净化人心之功效,我认为不同的宗教无须再订定各自的法规,因为正信的宗教,都已各有用来规范教徒的法规戒条,如道教有修身五箴、行持六诀,天主教有摩西十诫,基督教有孝敬父母等十戒,回教也有禁吃猪肉等七诫八德。
佛教的戒法尤其严谨,包括比丘二百五十条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条戒,沙弥、沙弥尼十戒,式叉摩那四根本戒和六学法戒等,在家信徒则有三皈五戒等,甚至各丛林也有日常生活、修行所依循的清规制度。
而宗教内的规范,往往更高于一般法律的门槛。作为僧团的戒律、清规,都足以治心为要,与世间法律从组织规范、行为规范、犯罪制裁等来约束人们的生活,在结构上虽有共通之处,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标,远不如佛法能够治本的究竟。
二十、〈宗教团体法〉之订定,可谓一波多折,民间与教界的观点、态度为何?
答:对于〈宗教团体法〉之订定,各个宗教抱持不同的意见,赞成者众,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过去政府在一九二九年制定的“监督寺庙条例”,不能全面的、公平的适用于每个宗教,也不符合现代的需要。后来,内政部广泛搜集国内外相关法令,先后研拟出七、八个版本草案,如:由立委洪玉钦等三十二人起草的“宗教团体法”、立委萧金兰起草的“宗教法人法”、立委陈清宝起草的“宗教法”等。立法委员沈智慧、黄昭顺、潘维纲等人也先后协助订出多种版本。其实,早在多年以前,我已邀集过多位宗教界和法界人士共同草拟“宗教法”,希望订定一份保障宗教权益的宗教法,但是最后也没有获得通过。
为何朝野多次提案修法,都会遭到强烈的反对声浪?除了少数宗教团体担心违法情事被揭发,或既得利益恐有被剥夺之虞,而执意排斥立法,我想这套〈宗教团体法草案〉,虽已察纳各方建言,经过多方“改良”,但是,仍然看得出政治过度介入宗教事务的姿态。
各个宗教都有其历史传统与独特性,要订制一个完全符合所有宗教的法规并不容易,不过,至少应尊重各宗教团体的自治性,秉持信仰自由的原则,站在协助、辅导的立场,而非一昧的管理、监督。尤其政府订定的法规条文里,总是“不得……”、“不可……”尽是消极的约束、否定,何不提出利益大众之事,积极的“可……”、“能……”给予发挥、奖励?
法是行事的准则,所谓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有法可循,才不会失序。根据统计,目前台闽地区有寺庙、教会、教堂二万三千多所,如果将各地八干七百多个神坛计算在内,全国就约有三万多个宗教组织。相对的,所产生的宗教士、土地、税制等各项问题也颇繁多复杂。甚且许多不肖分子,以教徒的善良可欺,进行敛财骗色的勾当事件层出不穷,戕害正信的宗教。不立宗教法,则正邪不分,败坏社会风气的劣行,就没有可规范、惩处之法源依据了。
因此,〈宗教团体法草案〉虽然不尽圆满,仍有必须改进的地方,例如宗教士身分、宗教教育之认定、住持资格及继承人等,都属正本清源的重要问题,但是此〈宗教团体法草案〉并
长久以来,宗教一直被赋予导正社会风气、净化世道人心的重责大任。目前台湾宗教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宗教法”,没有法就如法外之民。期盼政府在征询听取各方意见之后,能尽快制定通过平等、合理,且适合现代宗教发展的宗教法。
摘自《普门学报》第四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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