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宗教对恢复、完善当下中国道德体系的有效性
试论宗教对恢复、完善当下中国道德体系的有效性
[摘
要]:宗教在众多力量中集强大的亲和力、批判性、渗透力和伦理特性,容纳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合理独立发展的宗教体系参与社会道德体系建设的建设、恢复具备当然优势但是就当前的宗教发展情况和社会实际而言,中国的宗教尚不足以完全担当此任。但是这并不妨碍宗教对于这个问题理论上的有效性,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并促进宗教在中国的合理发展,我们民族才能在物质现代化的同时享有精神的现代化成果,才能继续在时代发展、政治变迁和国际交往中不断更新、保有我们自己的民族精神!
[关键词]:宗教
道德体系
恢复
有效性
改革开放30年,带给中国的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共同道德价值体系和信仰的解。尽管政党国家仍通过倡导全民式地展开的道德行为、提出新的荣辱观和价值参考来规范引导公共道德秩序,道德生活的价值取向的多样性已经在日趋现代化的中国找到了土壤,政党提供的全民道德体系已不再如30年前一样有社会响应。正如网络文化所说,“爱国主义的牌坊加上实用主义的饭碗,恰恰就是我们的民族精神,再补充一个‘稳定压倒一切’的红色帷幕”。
道德体系失去了一致性,各种利益行为的冲突和某些极端的利益行为已在把社会推向道德混乱状态。伦理学家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指出,道德观念之一致性的丧失,是最为深刻和危险的现代性危机。然而,中国的经验表明,一般地追求道德观念的统一仍有问题。政党国家丧失对社会价值观的引导能力的时候,中国社会的道德体系如何恢复到曾有过的合理状态并得到完善?我的答案是宗教。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它与社会各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对社会有极大的影响。笔者将根据有限的对宗教的道德功能和当下现状的认识,粗浅谈谈宗教对恢复、完善当下中国道德体系,挽救社会现代性危机的有效性。
一,普遍意义下宗教对于世俗社会道德体系完善的积极作用。
宗教不仅是一种思想信仰体系, 也是一种文化体系。这是因为宗教不是“一种孤独的思想游魂在空中飘来飘去, 它总要附着在某种文化实体上, 通过一定的文化系列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实际的作用, 例如通过宗教道德、宗教哲学、宗教艺术、宗教习俗、宗教典籍、宗教活动等, 影响人们的思想情趣, 成为社会精神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1]
宗教在普遍意义下对于世俗社会道德体系完善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宗教有着深远而强大社会影响力,在人类生活中有着科学与物质财富所无法替代的特殊功能, 宗教的道德功能, 便是这些特殊功能中的一种。宗教“以幻想的超人间形式来表现现实世界中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道德伦理观念则是以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所表现的行为规范的形式来调节和维系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所以,宗教与社会作为产生于之中的思想文化体系,其根本有别于政党国家等这些外在于市民社会的力量,对于社会中的个体的需要有着微观细腻的感同身受,对社会中个体的吸引力也更为强大。同时,宗教所产生的道德呼吁和批判,对于其信众而言毋庸置疑会得到响应,即使对于非信众,由于独立宗教的圣洁性和广泛影响,同样也能造成共鸣。此外,宗教本身的社会批判功能也决定了它负有承担起社会道德体系观察和引导的功能。2007年12月12日下午,日本汉字能力鉴定协会在京都的清水寺公布了2007年年度汉字:伪。清水寺住持在长1.5米、宽1.3米的条幅上,写下了一个大大的“伪”字。抛开对年度汉字本身的评判,日本这种以宗教的形式展开社会文化活动,同时也是道德建设活动的做法,很快为民众所接受而产生共鸣,并且引起了民众广泛的对于社会道德体系及自身的反思,其道德建设效果可想而知。试想一下如果采取日本首相在新闻发布会上,或是开展“年度汉字‘伪’引起的道德反思学习”活动的形式,在社会引起的可能社会只是对政治做秀一贯的冷漠和对这一做法的嗤之以鼻。
其次,就社会个体的道德行为而言,宗教加速了道德的自律化过程。宗教以神的存在和至善至美为前提,实质上表征了人类对道德生活理想境界的追求。通过对神的崇拜,使以神的名义而来的道德规范渗透于人心。“特别是由于传统宗教世世代代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一般人往往深信一切事物皆依上帝天命而行,一切行为均受上帝和神灵的监临和审判,这就使他们常常有鬼神如在上下,如在左右,时刻监临之感,从而对其道德行为和伦理生活产生监督和保证作用。”[3]宗教为道德行为制造了强有力的、有益的心理环境,这就使人对道德规范有一种遵从的必要感。在遵从中会产生一种宁静与幸福,而在违背之中会产生罪恶与羞耻感。虽然这一形式是利用人对神的崇拜与恐惧获得的,但在对神的信仰中,道德规范由外在的要求可以转化为内在的需要,使道德义务积淀为道德良心,从而加速了道德的自律化过程。宗教在此时就对道德起着一种类似康德伦理学中的“定言令式”或者孔子所说的“仁”的作用,“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礼乐制度就像社会的道德体系,对于有限理性者的人来说,他需要有一个“神圣意志者”的神作为遵守道德原则的楷模,需要有一种内在的“行仁”,遵守道德的基础,而在当下,这种基础既然不能从受到民众心理排斥的政党国家中找到,不能从业已被破坏、正在恢复中的民族传统伦理文化中完整找到,那么结合上一条论述,宗教不失为一种及其有效的方式。
即使撇开神学的形式,从理论上讲,宗教的伦理论证是在为规范伦理自觉不自觉地寻找到一种理论根据,这正是人类道德认识的一大进步。如此,道德使宗教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宗教使道德获得了一种信仰的支持。这正是宗教能够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维护宗教的合法地位,对社会道德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此外,具体宗教所提供的宗教道德具有一定得普适性,对于世俗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宗教道德虽然与世俗社会道德不属同一个层次, 存在着许多差异甚至对立, 但这二者间也有着交集和某意上的相似性, 其中包括宗教在产生、发展的过程中从历史上承袭下来的反映了民众对真善美的呼唤的合理成分, 这些合理成分, 有的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循并公认的道德规范, 成为社会公德的一部分。如中国儒家“仁爱”的道德原则及其道德规范体系,“约之以礼”与“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的处世原则;基督教的孝敬父母、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证、不可贪恋他人财产;佛教的行善、不邪淫、不妄语;伊斯兰教的善行、忍耐、诚实等等, 这些都与普适的世俗社会道德规范并不矛盾。事实上, 目前存在于我国的五大宗教, 也都是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如佛教的“庄严国土, 利乐有情”,基督教的“荣神益人”, 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 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所有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道德体系恢复和完善应当汲取的人类文化遗产中的精华。
二,宗教在社会道德体系上的积极作用对于当下中国具体实际的适应性和反面思考。
我们所探讨的当下中国社会道德体系危机的宗教解决有效性中,有效性指向一个向度:恢复。笔者需要澄清的是,“恢复”是说恢复1949年之前中国社会道德体系中曾有的合理部分,即是指传统中国的统一道德体系民族一致性时期,而不是指1956年—1976年间的那种政治强制和灌输造成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既要求自发产生于市民社会,又要求和当下的时代接轨,融入真正的民族文化和时代精神的精华部分(当然,后半句只是一种理想描述,因为既然它是自发产生的,也就是没有被规定形态的)。
而宗教之所以对恢复、完善当下中国道德体系的具有有效性,除了普遍意义下宗教对于世俗社会道德体系完善的积极作用外,也和当下中国的具体实际是相关联的。
就当下中国社会而言,解决麦金太尔所说的,道德观念之一致性的丧失的现代性危机,实现社会道德体系完善和恢复可以设想两种方式,一是维护政党政治道德的基本结构,修补政党伦理的正当性资源,例如吸收传统民族文化的道德理念(儒家),提倡文化民族主义式的道德。这种解决方式仍是国家化的伦理行为,并没有触及开放个体自主内在的道德责任意识,以使道德伦理秩序获得社会个体的主动责任感和良知意识的支持。问题并不在于恢复传统儒家是否具有正当性,而在于即使恢复了儒家伦理的正当性,是否能得到社会中个体道德责任意识的支撑。就像是解决孔子所谓的“仁”的道德动力和认可。完善和恢复社会道德体系是要把社会公共道德伦理秩序的切实依靠重新奠定在社会而不是国家之中。而政党伦理国家化的只会导致伦理秩序的根基由社会转移到国家,缘木求鱼。
此外,社会改革时期,经济秩序的转型加剧了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同时,政党国家的制度结构仍在维持既有的政治利益的不平等,并扩散到经济利益(如福利)的不平等分配,由于传统政治道德体系理念上抑制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当人们对照现实中政治、经济利益的双重不平等,将会完全丧失对政党伦理的信赖并聚积起对政党国家本身的不满。政党伦理对于宗教对于完善、恢复社会道德体系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而如前文所论,宗教在众多力量中集强大的亲和力、批判性、渗透力和伦理特性,容纳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合理独立发展的宗教体系参与社会道德体系建设的建设、恢复具备当然优势,这也是日渐风行的“人间佛教”和“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题中应有之意。
但是就当代中国改革转型期的具体实际而论,社会需要探讨如何使已复兴的宗教群体更多地合法参与道德体系、政治秩序和伦理秩序的建构。除特殊地区的单一宗教性(回族地区的伊斯兰教、青藏地区的藏传佛教)外,大陆能参与社会道德体系建构的宗教群体是“民间宗教与儒家义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通过绅士结构整合为一体(礼乐)”[4]。刘小枫在《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中认为,现代化过程中断了礼乐的制度化联结,其结果是:儒家义理向个体主义(心学)收缩,民间宗教向自然宗法和鬼神崇拜方面收缩,由于民间宗教缺乏高级宗教所具有的内在自我调节机制(如神学和佛学的自我批判功能及其对教会或佛教徒群体生活的规约功能),它们的社会功能的模糊性更大:既可能稳定基层社会群体的人心秩序,亦可能为极端社会行为提供组织化的条件。
笔者对此表示赞同。的确,虽然宗教对于社会道德秩序的一致性重建具有有效性,但是就当前的宗教发展情况和社会实际而言,中国的宗教尚不足以完全担当此任。但是这并不妨碍宗教对于这个问题理论上的有效性,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并促进宗教在中国的合理发展,我们民族才能在物质现代化的同时享有精神的现代化成果,才能继续在时代发展、政治变迁和国际交往中不断更新、保有我们自己的民族精神!
参考文献
牟钟鉴:《中国宗教与文化》,巴蜀书社,1989年5月。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吕大吉:《人道与神道:宗教伦理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 1998年。
刘智峰 主编:《道德中国: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重忧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1] 牟钟鉴:《中国宗教与文化》,巴蜀书社,1989年5月。
[2]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3]吕大吉:《人道与神道:宗教伦理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4]刘智峰 主编:《道德中国: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重忧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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