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那么,信教群众是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宗教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众所周知,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人们在认识上的局限,一些看似简单明了的逻辑、朴实无华的真理,往往要经过实践反复探索、认识的艰难统一。我们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也有一个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强调不同的侧重点、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从马克思、恩格斯着重揭露,剥削阶级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用以维护剥削制度;到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共产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写进宪法;到改革开放初期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把中国共产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一直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一命题的提出,不是信手拈来而是深思熟虑,不是一般口号而是科学命题,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政策,不是简单一说而是有丰富内涵。其提出,既有深刻的认识论根据,也有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
——统筹于“处理五大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大关系,并且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关系之一,对于我们团结各种社会力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在重要战略机遇期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当然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信教群众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贯彻。
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统筹于处理五大关系,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宗教问题上一个崭新的时代命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就必然应运而生了。
(作者为国家宗教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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