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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教理--二执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姚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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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即我执和法执,又称人法二执,或生法二执。这是两种错误的执见。执有常一自我的实体,叫做我执。执诸法皆有实体,叫做法执。
  我执在小乘部派佛教里有各种说法。有部设人我、法我二我,否定作为个体生命的我(人我),但认为有构成存在要素的实体的我(法我)。犊子部、正量部等认为有一种非即非离蕴的我,这种我既非带有五蕴假合而成的个体(蕴),也非五蕴以外称为我的我(离蕴),而是同五蕴非即非离的我。经量部又有胜义补特伽罗之说。《成唯识论》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里的各种我的说法分成三类:即蕴我(世间一般说法),离蕴我(数论、胜论、经量部等),非即非离蕴我(犊子部、正量部等),并一一予以破斥。
  大乘佛教不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五蕴诸法,但有假名,如幻虚假,无有定实,说人法二无我,一切皆无自性空。《成唯识论》把我执和法执各分为俱生起和分别起两种。俱生起,指无始以来熏习于虚妄分别,由此为内因,出生后存于六、七二识,起任运妄执。第七识的妄执相续不断,第六识的妄执时有间断。分别起,指由非理学说和见解而起的妄执,存于第六识的妄分别。
  《成唯识论》卷五:“补特伽罗我见起位,彼法我见必现前。我执必依法执。”又《成唯识论·掌中枢要》:“有法不带人,人用必带体。人执定有法。”即法执迷于诸法的体,我执迷于诸法的用。
  因为同一烦恼有我执和法执两个方面,所以分别立为烦恼障和所知障。即迷于诸法的体者谓所知障,迷于诸法的用者谓烦恼障。比如,有情皆为五蕴假合,如果对之而起贪爱,这就是对五蕴如幻虚假不能通达。由此不能通达便对五蕴假合的有情,和对起贪爱产生惑障,前者是迷于法体的法执,即所知障,后者是迷于法的用的我执,即烦恼障。如果悟觉五蕴之体如幻虚假,那末对这假合的有情也就不会起贪爱了。因此说我执依法执而起,烦恼障依所知障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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