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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来敦煌寺院经济研究概述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赵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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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来敦煌寺院经济研究概述
  赵青山
  经济史2007.3
  摘要: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很多学者已经开始利用敦煌文书研究敦煌地区寺院经济。时至今日,已有很多论著问世,这些文章涉及范围广,议论程度深。本文就前人的研究工作做一简单的概述,以展示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状况和程度。
  关键词:敦煌/寺院经济/概述
  引言
  由于敦煌文书特殊的历史经历,开创敦煌寺院经济研究这一领域的先驱是日本学者,主要有那波利贞、仁井田升、池田温、藤枝晃、竺沙雅章等等。在20世纪30到60年代,主要研究成果有:那波利贞的《中晚唐时期敦煌地区佛教寺院的碾碾经营》①和《中晚唐时代佛教寺院钱谷布帛类放贷营利经营实况——根据敦煌发现文书》,②藤枝晃的《敦煌的僧尼籍》,③仁井田升《敦煌寺院佃户有关文书——关于人身不自由的规定》,④竺沙雅章的《论敦煌的寺户》⑤和《敦煌的僧官制度》等。⑥80年代除了日本学者外,法国学者也非常关注这一课题的研究,这一时期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北原薰的《晚唐五代敦煌寺院经济——以收支决算为中心》,⑦法国学者谢和耐的《五——十世纪中国寺院经济研究》⑧、童丕的《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等。⑨
  中国学者对敦煌寺院经济研究要晚于日人,最早涉及这块领域的(就笔者所掌握的材料)是向达先生,他在《中西交通史大纲》中论及了敦煌寺户。在此之后的10年里,敦煌寺院经济研究一直冷冷清清,无人问津。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敦煌寺院经济在国内才掀起了一次小的高潮。姜伯勤先生是这次学术潮流的引领者。姜先生于1972年着手创作《唐代敦煌寺户制度》,先后写了《敦煌寺院文书中“梁户”的性质》⑩和《论敦煌寺院的“常住百姓”》。⑾1982年费时将近十年的力作——《唐代敦煌寺户制度研究》最终完稿,此后又写了《唐西州寺院家人奴婢放良》⑿和《敦煌寺院碾碾经营两种形式》⒀等“系列”文章。在姜先生的影响下,其他学者也开始把眼光投入到这一领域,主要成果有:谢重光《关于唐后期五代间沙州寺院经济的几个问题》(后简称为《几个问题》),⒁台湾学者唐耕耦《伯2032号甲辰年净土寺诸色人破历会计稿残卷试释》等文章。⒂总的来说,20世纪80年代敦煌寺院经济的研究有了苏醒的迹象。但是,这一时期研究成果不够丰富,队伍还显得十分薄弱,研究的领域不宽,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国内敦煌寺院经济研究进入20世纪90年代才真正迎来了它的春天。这一时期由于敦煌卷子大量公布和敦煌学国际学术会议的召开,特别英、法、日、俄等国藏敦煌文献的刊布,为我国学者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这一时期敦煌寺院经济研究呈现出勃勃生机。据笔者所见,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十五年的时间里,发表关于敦煌寺院经济研究的论文主要有:雷学华的《唐代敦煌的寺院经济》,⒃张弓的《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牧羊人》,⒄白文固的《中国僧官制度史》,⒅郝春文的《隋唐五代宋初佛教与寺院关系》⒆、《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的宗教收入(一)》⒇、《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的宗教收入(二)》[21]、《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的宗教收入(三)—大众仓试探》[22]和《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的宗教收入(四)》[23]、《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人与寺院常住斛斗的关系》(上、下),[24]田德新的《敦煌寺院中“都头”一职》[25]和《敦煌寺院中的都师》[26]、李德龙的《敦煌遗书所反映的寺院僧尼财产世俗化》(后简称《世俗化》)[27]、唐耕耦的《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28]公维章和文澜合写的《敦煌寺院中的会计——直岁》,[29]沙知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30]郑炳林的《唐五代敦煌粟特人与佛教》,[31]苏金花的《试论晚唐五代敦煌僧尼免赋特权进一步丧失——兼论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制度》[32]和《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人的社会经济生活》[33]等等。这一时期明显的特征就是研究队伍壮大,研究范围扩张,研究深度加深。本文主要从寺院地产、依附人口、管理机构、僧职人员、经济收入支出、承担的赋税和徭役等几方面为专题,分别对70年来的研究成果加以综述。
  一、关于寺院地产的研究
  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所以田产在寺院经济结构中必然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关于敦煌寺院田产研究的文章主要有姜伯勤的《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谢重光的《几个问题》、李德龙的《敦煌遗书所反映的寺院僧尼财产世俗化》等。
  《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以吐蕃——归义军时期为历史背景,对敦煌寺院田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作者认为,吐蕃时期寺院田产分为寺院自营地和寺户分种地。寺院自营地的存在延缓了寺户劳役制的终结。到归义军时期寺院自营地减少,依附人口提供劳役制退居次要地位,寺院土地经营出现了租佃关系。而且由于寺院自营地的普遍缩小,园囿在寺院地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作者对寺院田产结构的精彩划分,对我们了解敦煌寺院土地经营运作提供了捷径。整篇文章还对寺院经营模式、寺院经济结构、寺户上役形式和内容等一系列变化做了精辟解释。
  《唐代敦煌的寺院经济》专门对敦煌寺院田产及其经营形式进行分析。作者认为敦煌寺院拥有大量土地和大批劳动人手,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敦煌寺院庄园经济,敦煌寺院这种庄园经济的性质属于寺院占有制,即寺院全体僧人共同所有制。
  《几个问题》一文的第三部分“沙州寺院经济的经营内容与特点”中指出,归义军既用授地收租的方法剥削百姓,又迫使他们随时为寺院上役的租佃制,是归义军时期沙州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
  《世俗化》一文中指出,由于唐中后期均田制的破坏和寺院经济自身的发展,敦煌寺院土地买卖盛行,寺院常住财产逐渐向个人财产转化。作者认为这是整个唐后期寺院经济的一个缩影,寺院经济与世俗的封建经济趋于同步,世俗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此外还有一些论文略涉寺院土产品研究,主要有:
  冯培红在《唐五代敦煌的营田与营田使考》一文中指出,在唐朝前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敦煌地区开始出现营田。该文对敦煌地区的营田制有新的认识,即此地“营田一般由民户承营,无军事性质,故不属于边疆营田的军垦性质”[34]、“官有土地,雇民以耕”。[35]到吐蕃时期,部分营田流向寺内,由“营田夫”(寺户)轮番耕作。作者从寺院田夫与官府营田户的征调方式、地位、自由程度等方面加以区别,认为寺院营田属于寺院私有财产,相对于官府营田较为特殊。
  敦煌寺院地产中除了大田还有园囿。《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一文中,姜伯勤认为在归义军时期,寺院自营地普遍减少,园圃在寺院地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郑炳林《晚唐五代敦煌园圃经济研究》一文根据敦煌寺院入破历的零星记载钩沉补缺,对园囿的性质种类、分布和种植内容作了系统的研究。作者认为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园囿有两种来源方式,即豪族大姓施舍和寺院自置寺产。文章认为归义军时期每寺都有园囿,园内种植有各种果树、粮食、蔬菜,为寺院提供了充足的食物来源,在剩余之时这些物品还可以对外出售。
  在敦煌寺院地产中除了我们一般认为的种植庄稼的田产之外,还包括牧场和林场。
  郑炳林在《唐五代敦煌种植林业研究》[36]一文中,突破资料匮乏的困难,利用零星记载,对敦煌地区树林种植分布、使用、种类及建筑木材的来源进行了研究。就寺院方面而言,文章指出寺院种植林主要分布在敦煌三窟十七寺及一百余所家寺兰若周围。寺院还是使用木材的大宗。除了自己栽种树木外,寺院还要用麦、粟、布等作价购买木材。
  张亚萍《唐五代敦煌地区骆驼牧养业》一文中就敦煌寺院的饲养、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乜小红《唐五代敦煌牧羊业论述》对寺院牧羊业也有论及。
  对于寺院各项经营在寺院经济收入中的主次轻重,姜伯勤认为在吐蕃占领时期为布施、地产和利润。到归义军时期变为利润、布施、梁硙课和地产。但是谢重光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觉得由于资料缺乏,对于哪一项在寺院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还不能做出确切的判断。作者认为“大体上说,农业是沙洲寺院经济中最主要的部分,高利贷剥削也一直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畜牧业和手工业则是比较次要的和辅助的经营项目。”[37]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学者们对寺院土地的经营形式和历史演变的论证较为充分深入,但在寺院畜牧业方面,文章较少,研究亟待加强。
  二、关于依附人口的研究
  仁井田陞在《唐末五代的敦煌寺院佃户制度文书——关于限制佃户人格自由的规定》一文中指出,寺户在经济上已经独立,在农业生产方面已经摆脱寺院直接经营方式,有的甚至拥有奴隶。因此寺户在经济地位上要高于奴隶和雇农,但是从寺院对寺户的婚姻限制上来说,寺户具有私属的性质。
  竺沙雅章在《敦煌的寺户》中,依次论述了寺户的组织、劳役、性质及寺户制度的变迁。作者认为在敦煌文书中“寺户”特指吐蕃占领时期具有农奴性质的隶属民,他们以“团”为基本编制进行耕作。到归义军时期“寺户”改名为“常住百姓”。文章还依据当时政治状况对“守囚”一役作了尝试性的探讨,指出“守囚”是蕃占时期“接收寺舍作为临时狱舍,征用寺户看守”[38]的一种劳役。
  1938年,那波利贞发表了著名的《梁户考》。他的贡献在于首次考证了“油梁子”、“油梁”和“梁户”,认为梁户亦属于寺户。谢和耐在他的博士论文中也对“梁户”进行了讨论,谢和耐主要的贡献是指出P.3391号文书具有契约的证据。姜伯勤在《敦煌寺户文书中“梁户”的性质》一文中,对“梁户”是否是雇佣人,“梁课”交纳实际情况等学术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作了研究。姜先生对“梁户”问题出色的贡献在于给出了梁户出现的经济背景。
  在《敦煌寺院中的“常住百姓”》一文中,作者认为“常住百姓”是归义军统治时期对依附于寺院的人口的一种称谓,其前身是吐蕃时期的“寺户”,这种称呼的改变是历史潮流的逼迫。作者最后认定在归义军时期由“寺户”改称为“常住百姓”是农奴式的寺户制度走向衰亡的征兆。
  日本学者堀敏一《唐代后期敦煌社会经济之变化》[39]对“常住百姓”得出了与姜先生基本相同的观点。所不同的是堀敏一认为梁户即属于寺院又属于官府,与姜伯勤的梁户专属于寺院的说法不一。
  谢重光《几个问题》一文中对寺院部曲、奴婢的性质、数量和地位作了探讨。作者认为寺院部曲是由奴隶经过免放而来,是寺院经济中农牧手工业生产的主力。因为受到寺院残酷的剥削,引起部曲不断的反抗,迫于无奈,这一时期寺院释放一部分奴婢,致使奴婢数量减少。
  关于园子的问题讨论者较多。谢和耐认为在僧团仆从中有大量的农民,即是“守园人”。[40]堀敏一认为“敦煌寺院的园子家人式的劳动”,[41]‘敦煌归义军的园子、看园人,亦有动员常住百姓的可能”。[42]从上可以看出谢和耐和堀敏一都认为园子是寺院的依附人口,受寺院奴役。姜先生《唐代寺户制度研究》中认为园子是对掌握一定园林技术种园人的称呼,“园子不止一种固定身份”。[43]作者还对沙州归义军时期寺院园子身份进行了考察。郑炳林在《晚唐五代敦煌园囿经济研究》一文中从园子为寺院园囿劳作的内容,寺院对园子工价的支付和寺院、园子双方权责划分做了分析。
  张弓《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牧羊人》一文中,对敦煌寺院牧羊人做了很好的考察。作者依据牧羊人与寺院依附关系强弱程度对敦煌寺院牧羊人进行分类。同时还考察了牧羊人的来源、性质和佣金。
  姜伯勤还对敦煌寺院酒户进行了考察,作者认为“他们已经不是寺院酒户那样的隶属人户,而是对寺院没有隶属关系的小生产者或小商品生产者”。[44]这一进程反映了寺户制度在各个经济领域的衰退。文章指出归义军时期的酒户有双重性质,但对吐蕃时期是否实行唐代的榷酒制度,姜先生认为资料缺乏无从考证。
  冯培红《唐五代敦煌地区的酒行、酒户和酒司》[45]对酒户研究有进~步的突破:第一,冯先生对官酒户和寺酒户做了区别,认为吐蕃时期的官府酒户有人身自由,随月纳税,而寺院酒户是寺户的一种,没有人身自由。第二,认为敦煌在吐蕃时期已实行了榷酒制度。第三,对姜伯勤先生的“酒司”即是“酒户”的观点进行更正,认为“酒司”是归义军时期官方的酒业管理机构。
  最后,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除了对上述的梁户、硙户、常住百姓做了研究外,书中还对寺院中的恩子、车头、牧羊人、都料、博士等寺院依附人口的历史演变、赋役、性质及存在的意义作了详细的研究。
  学者们在敦煌寺院依附人口这一块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依附人口的性质、种类、演变和赋役的类型等方面为我们勾勒出了较为清晰的画面。美中不足的是在很多文章当中都提到佛教戒律严禁寺院和僧尼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占有奴婢这样的“不净物”。但在现实社会当中是什么力量驱使他们鼓起勇气破坏清规戒律,大肆蓄奴呢?这种现象最早是在偏僻山村中的寺院或兰若中出现?还是在正规的富裕寺院中出现?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寺院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的历程以及寺院世俗的心理。
  三、对管理寺院经济的相关机构和僧职人员的研究
  由于寺院经济的发展,寺院每天都有各种经济活动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寺院里专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和职员也就应运而生了。
  白文固在《中国僧官制度史》一书中,对吐蕃到归义军时期,从敦煌最高的都司到下属寺院三纲等各级僧官的历史沿革、运行机制及其管理机构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清晰地勾勒出敦煌寺院僧官的基本轮廓。
  谢重光在《几个问题》和《吐蕃占领时期与归义军时期的敦煌僧官制度》[46]两篇文章中对敦煌寺院僧官做了概括性的论述。在第一篇文章中,作者指出在隋唐五代时期,政府在沙州各寺之上设立都司管辖当地的佛教事物,都司中的各级僧官由政府任命。在各个寺院中有三纲。僧官对寺院财务有支配权,在寺院经济中占统治地位。同时在寺院之下设有负责各种具体事物的执事僧,他们由寺院纲首或教团任命,出身卑微。后一篇文章在“教团财产支配权”中对都僧统的财政职权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公维章和文澜在《敦煌寺院中的会计——直岁》主要对直岁的职能,出现的原因及地位作了考证。文中认为敦煌寺院中直岁的出现是吐蕃占领寺院经济大发展后,应寺院经济管理的需要而出现的,直岁在各寺负责经济事。其地位处于“三纲”之下,对其负责。谢和耐先生认为直岁是“在那些受教育最多的和尚和最好的书法家中选择的。”[47]
  马雅伦、邢艳红在《吐蕃统治时期敦煌两位粟特僧官——史慈灯、石法海考》[48]中认为都头是都司仓的主管,负责都司收支,都头可能是都司仓官的异名或俗称。
  田德新在《敦煌寺院中的“都头”》中认为,都头是寺院僧官,负责都司仓,在吐蕃和归义军时期都设有此职,负责儭司收支。文中还对“都头”和“都师”作了区别。但文章对马、邢二人的“都头即都判官”的说法提出怀疑。
  马德在《敦煌莫高窟史研究》中指出,都师即都料或都匠,是敦煌古代各工匠行业中的一种。文章认为“都料是具备高级技艺的师傅,作为都料要能够从事本行业工程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并负责行内事务。”[49]
  郑炳林在《晚唐五代宋初敦煌文书所见的都师考》[50]一文中,否定了马德认为的都师是都料级的技术工匠的观点。认为都师是负责寺院仓库储物保管和僧众伙食的管理者,一般由当寺僧徒和僧众担任,每间隔一年或更长时间轮换一次。都师职责和直岁大致相同,有时称谓可以互换。
  对于马、郑两位先生的争论,田德新在《敦煌寺院中的都师》一文中,开篇首先对僧俗两界的“都师”作了区别。文章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观点是由于马、郑两位先生使用了不同的材料。田先生在文中讨论的主要是寺院中都师的职权范围以及替换制度。作者在文中还对都师、维那和都维那作了区别,对姜伯勤先生的“维那是都师”的观点提出质疑。
  姜伯勤在《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一书中指出,儭司主管布施的接收与分配大众的儭利。谢重光《几个问题》中认为,历年亡故的僧统、僧政、法律和其它各寺院僧人所遗衣物数额巨大,全部归于儭司,供都司应用和散给诸寺僧尼大众。儭司在分配儭利时,规定了僧尼各个等级具体的份额。
  郝春文在《敦煌僧尼的宗教收入(下)》一文中,在儭司接收方面提出了两点不同的观点。第一,儭司所接受各寺的遗物数额并不大。第二,并非所有的亡僧遗物布施给儭司。同时作者对儭司存在的前提和儭司具有哪些职责作了详细的考证。[51]接着郝先生在《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宗教收入(三)——大众仓试探》对大众仓进行了讨论。作者认为大众仓隶属于都司,主要负责执掌大众斛斗,是与执掌大众儭布的儭司并列的机构。本文还对大众公廨司的职能和性质作了尝试性的探讨。以上两篇文章对我们理解敦煌地区各寺院与都司的关系以及都司是怎样在寺院之间分配和处理官私施舍物都有极大的帮助。
  王伟祥在《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财产管理研究》[52]中考察了寺院常住处和佛物所等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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