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民主制度
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民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割断了同外国教会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控制,开始走上了独立自主办教会的道路。但对于信仰伊斯兰教、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宗教形式下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基本上没有触动,仍然严重地束缚着这些少数民族群众,影响了这些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1958年开始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一、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缘由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佛教有了相应的变化。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喇嘛减少了78%(由8万减至1.7万),宗教对群众的影响除阿拉善旗以外,大部分地区寺庙的宗教特权已经消除,绝大多数喇嘛是守法的,并且参加了劳动生产,群众的宗教负担大大减少;新疆蒙族地区的喇嘛减少一半,群众的宗教负担也比1949年前有所减少。甘、川、青、滇等省部分藏族农业区喇嘛寺庙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虽然有所削弱,但是大部分地区寺庙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还基本未动,并且绝大多数的寺庙直接或间接地参加了叛乱。个别地区的寺院、喇嘛还有所增加,如青海牧业区寺院比1949年前增加了121座,喇嘛增加了1.2万多人。而西藏地区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制度尚未受到触动。
寺庙的经济方面,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森林、草原和商业资本。如西藏地区,寺庙占有全区1/3以上的土地和大量牧场、牲畜。拉萨的哲蚌 、甘丹、色拉三大寺就占有庄园321个,土地约14.7万亩,牧场260个,牲畜11万头;甘孜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的土地占全州土地的18%,寺院拥有的商业资本占全州私营商业资本的72%;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占当地藏族土地的34%。寺庙还通过地租、畜租、劳役、高利贷、非法商业活动和其他宗教手段对群众进行残酷剥削,一般地区的地租都在50%以上,有的竟高到70%;放债的,利息也很高,年息一般在50%以上,有的甚至是借一还二,而且只准还息,不准还本。群众的宗教负担很重,有的占年收入的80%。寺庙的残酷剥削,严重地妨碍着这些地区的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在政治方面拥有各种特权,宗教上层和上司、头人密切勾结,狼狈为奸,对群众实行野蛮统治。各大寺庙都私设监狱、法庭,备有各种刑具,随意处罚群众。寺庙的刑罚非常残酷,有坐牢、鞭打、剥皮、挖心、抽筋、割鼻、割舌、割耳、挖眼、烙刑等,残忍已极。处于最底层的广大贫苦喇嘛实际上是上层僧侣的奴隶,他们终日辛苦劳作,吃不饱,穿不暖,甚至遭受鞭打斥责,根本没有时间和条件学习教义,有的人当了一辈子喇嘛,却连藏传佛教的最基本知识也没有学过。(注:参见陈汉昌、殷庆言:《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性飞跃》,1995年11月10日《光明日报》。)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寺庙上层一直反对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从民主改革到合作化、兴修水利、培养民族干部、办学校等,无不竭力反对。1956年以来,川、青、甘、滇地区的绝大部分寺庙与西藏的反动上层相勾结,以寺庙为据点,以宗教上层为核心,从四川甘孜到云南边界,从甘南到青海,前后多次发动了武装叛乱,参加叛乱的喇嘛占50%以上。他们公然打起白旗,杀害干部和群众,叫嚣“消灭共产党”、“不走合作化道路”、“建立藏族独立国”等口号。
在宗教信仰方面,实际上也无真正自由可言。一是强征喇嘛,例如哲蚌寺在其庄园中规定了一种名叫“扎差”的制度,规定3人抽1人,轮到谁的头上,不管愿意与否,必须削发为僧。二是有些愿意当喇嘛的人,由于是铁匠、屠夫,又被拒之门外。三是由于当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女性被视为不洁之物,许多寺院禁止妇女进入某些殿堂。(注:参见陈汉昌、殷庆言:《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性飞跃》,1995年11月10日《光明日报》。)
这些情况,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1959年4月7日,他写信给汪锋,要求调查西藏的社会情况,其中涉及宗教问题的有:西藏共有多少喇嘛;喇嘛庙对所属农奴的剥削压迫情形;喇嘛庙内部的剥削压迫情形。(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94),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99页。)事实上,藏传佛教内存在的问题,已不是什么宗教信仰问题,而是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问题,是封建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问题,它已严重阻碍了藏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藏区经济落后、藏族人口不能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藏区社会发展的主要阻碍。不对藏传佛教制度进行民主改革,就不能彻底解放藏族人民和其他信仰喇嘛教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生产力,就不可能进行社会続@?C3?A2GE利!A8G9!E8?AG?B2﨏@G3!BF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对藏传佛教制度进行民主改革。(注:参见汪锋:《在喇嘛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1958年10月7日。)
就伊斯兰教的情况来看,同样存在着宗教压迫的现象。当时有关部门就此对甘肃和宁夏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宗教负担很重。西北回民的宗教负担,平均占每人年收入的20%以上。据宁夏吴忠地委的调查,每个回民每年的宗教负担,高的达全年收入的30%,低的也在15%以上。这个自治州的吴忠市东塔寺合作社,回族社员每人每年的宗教负担平均占全年收入的19.8%。更为严重的是固原回族自治州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宗教负担,平均要占每个回民收入的30%以上,其中有的乡、社竟达56.8%。宁夏西吉县的沙沟乡,甚至达到年收入的57.8%。这些地区回民的宗教负担,比之对国家的税赋(甘肃1957年的农业税,平均占农民年收入的7.55%),一般要高出1倍乃至3倍。同时,回民专区还存在部分封建所有制。如宁夏的清真寺和拱北尚有土地4187亩,出租给合作社或由群众无偿“代耕”,甘肃在这方面的情况也大体相同。还有一种无偿劳役,就是信徒经常要给拱北、道堂作各种零活,不给报酬,教主、阿訇可以随意支配教民为他们服务。甚至有个别地方,在土改中分到道堂土地的群众,还要暗中给道堂交租。
频繁和大规模的宗教活动,耽误生产,浪费财物。例如,按伊斯兰教经典规定,成人每天要五次礼拜,每年封斋一月(白天不饮不食)。新中国成立后,经常礼拜的虽是少数,但封斋却是比较普遍的。在西北地区,特别是在有门宦的教派中,宗教活动的次数更多。哲赫林耶教派教主的历代祖先生辰、死忌都是节日,称作“尔买”,每年计有大小“尔买”300多个。每逢大“尔买”,教民几乎每户都要去人,给教主送牛、羊、财物,大吃大喝,耗费十分惊人。这些制度,妨碍着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回族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改善。
阻碍文化发展。由于宗教的束缚,回民妇女上学的人数比之汉族相差很远,且强迫儿童学经文。有一部分清真寺设有经文小学,更多的清真寺利用暑假或寒假,招收大批小学生“补习”经文。宗教还干涉科学知识的宣传,特别反对关于宗教来源、世界来源和人类来源的科学宣传,个别地区的书店甚至连讲这类问题的小册子也不能卖。一些宗教领袖反对文化娱乐,对回民的文化生活和回民文化艺术的发展有很大消极影响。(注:参见杨静仁:《宗教压迫是压在回族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
因此,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是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发展的要求。1958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杨静仁在会议发言中提出了对回族伊斯兰教制度进行改革的问题。他的发言,实际上代表了广大回族干部与群众的愿望,反映了当时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的普遍要求。为了正确引导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宗教制度方面的改革,1958年6月4日至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在青岛召开了座谈会,着重讨论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改革问题。李维汉在会上的讲话指出:“现在的伊斯兰教的规章制度,不简单是宗教信仰的表现形式,……它那一套规章制度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生活习惯上,世世代代地把回族紧紧地捆绑起来。而且有许多宗教制度是同封建的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整个说来,伊斯兰教在历史上当回族反对外来的民族压迫的时候,曾被作为‘团结的纽带’,‘斗争的旗帜’,这是它曾经起过积极作用的一面。但是回族发展到现在,这个积极的作用基本上已经过去了。……各地的情况都说明回族宗教制度中的封建性的剥削、压迫,是一种保守落后的东西,并且成了回族发展中的一个绊脚石。”(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9页。)宗教制度的改革势所必然。
宗教制度的改革,也是宗教界人士的愿望。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就指出:“寺庙中一切压榨僧俗人民的封建制度和各种特权”,“一定要全部废除。这些坏制度,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肯定是相违背的,也是违背国家宪法的,它和宗教的教规毫无共同之处。不改掉这种制度,不仅阻碍西藏人民的彻底解放,对宗教也无一粟之利,而害处却如大山”。他还说:“‘为一切具有生命的赋予幸福’,是宗教教义的基础。但是,相当时期中坏的政治制度篡入寺庙后,封建特权给予了人民痛苦,使人们对寺庙产生了怨弃心,这种情况与我们佛教教义是根本不相符合的。废除这些特权不会对宗教有害,而且是符合宗教的教义的”。(注:《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59年7月17日《人民日报》。)班禅也指出:进行民主改革,是发展西藏的经济、文化,使人民得到幸福自由的惟一道路。(注:参见罗广武编著:《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1958年8月,中央统战部上报中共中央《关于回族伊斯兰教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了宗教制度改革的问题。1958年12月7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正式提出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并规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之后,各地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开展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内容
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改,只是改革那些侵犯人身自由、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民族发展、与国家法令相抵触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对与国家法令没有抵触,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禁忌、习惯、制度,则予以保留。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如教主放口唤、放阿訇和世袭的伊玛目制度;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组织武装;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
2.废除宗教剥削制度。如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消宗教课税;取缔非法商业;禁止寺庙利用宗教巧立名目敲诈勒索群众财物或强迫摊派;要求宗教活动不得妨害生产。
3.废除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处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人员,凡是能够劳动的一般要参加生产,都要履行公民义务。
4.寺庙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强迫封斋,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满拉。喇嘛有还俗的自由,群众有自愿当喇嘛或满拉的也不要强加制止。
这些内容,我们从1959年9月2日《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也可看出。《意见》规定:①彻底摧毁一切叛乱组织和反革命组织(如“西藏独立国人民会议”、“西藏自由同盟”和“四水六岗”等);彻底肃清寺内的叛乱分子和反革命分子。②坚决废除寺庙的各种封建特权,包括寺庙委派官员、管理市政;私设法庭、监牢、刑罚和私藏武器;没收群众财产,流放人民;干涉诉讼,干涉婚姻自由和干涉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③废除寺庙放给农奴和分苦喇嘛的所有高利贷债权。④依法没收三个寺(指哲蚌、色拉和噶丹寺——引者)所占有的牧场、庄园及一切生产资料(包括牛羊、土地、房屋、农具和耕畜等)。⑤废除寺庙向群众派乌拉、派差役,对群众进行人身奴役的封建特权制度。⑥不准寺庙向群众敲诈勒索财物和摊派;取缔其非法工商业和强买强卖;严禁其投机倒把和走私漏税行为。⑦废除寺庙向宗、溪、部落摊派群众当喇嘛的制度,禁止寺庙强迫群众当喇嘛。⑧废除寺庙内的封建统治和封建等级制度,废除寺庙内的打罚制度。⑨废除寺庙间的封建统治隶属关系。⑩废除寺庙利用宗教节日(如传召)行使的一切封建特权,包括接管市政,对人民横征暴敛,巧取索夺,没收人民财产,强奸妇女,残害人民等。(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136页。)
在进行上述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同时又强调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应当注意有意识地保留一些寺院。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为了照顾群众的宗教信仰,不给国内外敌对分子以造谣、挑拨的机会,应适当地保留一些寺庙,但是究竟留多少比较适当,由各地党委考虑。在处理寺庙财产时,对于保留的寺庙,可以适当留出一小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财物,使留下来的宗教人员参加劳动生产,维持生活。对于群众自愿的布施,也不要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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