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栏:传统文化与佛教文化相互影响的一个范例
勾栏:传统文化与佛教文化相互影响的一个范例
——对康保成《“瓦舍”、“勾栏”新解》一文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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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大宏
【内容提要】
康保成《“瓦舍”、“勾栏”新解》一文将宋元商业性娱乐场所“勾栏”一词的语源上溯至汉译佛经的影响,持论新颖,却欠允切。勾栏从一种建筑式样名称转变为演出场所名,当与中国传统杂技百戏等艺术表演的场地特征有关,佛教影响是其中介,而非本源与直接原因。
一、 对“楯”、“鉤”字及经文的解释
康文曰:“栏楯即栏杆,横者为栏,竖者为楯。”又说:“‘鉤’相当于‘楯’,是竖在两栏之间起勾连作用的。”这是语源学研究不应出现的文字学失误。按“楯”字无“竖者”之意,与“栏”一样,均为横直之木。许慎《说文解字》收“阑、闲、槛、栊、楯”等字,均源出“阑(栏)”,段玉裁注“阑”曰:“谓门之遮蔽也,俗谓栊槛为阑,引申为酒阑字,于遮止之义演之也。” 实即门槛,显然是指横木。而“槛、栊”互训,《说文》:“槛,栊也。……假借为凡阑槛字。”而“栊,槛也。”段氏更言“栊”字有偏旁稍移为二字者。”如“□”,而“栊与□,皆言横直为窗棂通明,不嫌同称,如槛亦为阑槛。”段玉裁曰:“楯,阑楯也。阑,门遮也,槛栊也。此云阑槛者,谓凡遮阑之槛,今之阑干是也。王逸(楚辞注》曰:‘槛,楯也’。纵日槛,横曰楯,食允切。”由此可知,其一,“楯”指横木,音“shun”。其二,“阑槛、阑楯、槛栊”等,均指建筑物中遮拦之物,其所在不同,或谓门槛,或谓栏干。无论其中有否竖物,各词取意均偏于横,正所谓“不嫌同称。”门槛自然以横为主,而栏干以双柱间的一条横木,构成各式栏干的最小单位与基本形态。较大规模的栏干在视觉上也以横直绵延为特征,故虽取意偏“横”,实已暗含着纵向的立柱或支撑物,如《营造法式》卷二九勾蓝图才山的花瓶状部分。说竖者为楯无疑不确。
“鉤”也非竖木,其意在曲。“鉤”的同义异形字有“勾、枸、鉤”等,均出“句”字。而《说文解字》列“鉤”于句部,曰:“句,曲也”。段氏详注日:“凡曲折之物侈为据,敛为句。……凡地名有句字,皆谓山川纡曲…凡章句之句,亦取稽留可鉤乙之意;…又改句曲字为勾。此浅俗分别,不可与道古也。”而“枸,曲也。”另外,对“枸”字,《中华大字典》曰:“枸,曲也,读为句,又可做枸字。《集韵》,木曲枝曰枸。“枸”虽有立木义,《庄子》日:“若橛株枸见。”但此处不取。问题很清楚,其一,“句”与“枸”同,而“鉤”与“勾”都是“句”的俗字,则“枸栏”之说,以“句”为正字,义偏于曲,故鉤连实为曲连,“句栏”即曲栏,以状蜿蜒之形。何晏《景福殿赋》:“楯类腾蛇。”出《韩非子·难势》:“腾蛇游雾”。指楯形如腾蛇驾雾而飞之姿。《西洲曲》有:“栏干十二曲,垂手明如玉。”非鉤连上下横木无疑。其二,康文此解对上引佛经理解有误,所谓“将‘句’与‘栏’分开”一语,经文是指“鉤栏”以四宝构成,以金为主则以银为嵌;以银为主则以金为嵌等等,并非以金作横栏,则以银为竖者意,各例均同。
又引《大宝积经》卷六三:“金鉤栏者,金为寻梁,及作众柱,银为曲鞚。银鉤栏者,银为寻梁,及作众柱,金为曲□。”其文解曰:“此处的‘鉤栏’有梁有柱,有鞚有□,已不象栏杆意。鞚,本是马笼头,此处当借为椌字,据宋李诫《营造法式》,椌是塔下宫室之称。□,是窗上花格,可借为窗。当然,也可把鞚、□理解成是栏杆中网状或花格状的装饰花纹,而所谓‘梁’其实就是栏,‘柱’就是楯。这样,此处‘鉤栏’仍可解为栏杆。”其说费解,其一,“鉤栏”即栏杆;而梁有桥、房梁意,本即横物,此处是以梁形栏。以上均无须强调。而柱不是楯,前文已明。而有梁有柱、有鞚有□还是不是栏杆,下文再叙;其二,对鞚、□之解有误。鞍为马笼头不错,但康文显然未取此义,而是用椌释鞚。但椌为塔下宫室与鞚何干?作何解?又引出□,则鞚与□,即马笼头与窗纹又是何关系?文中称是指栏杆中的装饰花纹。如此,鞚借为椌的用意何在?事实上,经文于此三字是取“虚空”之义,或为佛教“空观”思想的表现。《说文》日:“□,楯间子也。”即栏楯间的空白,因□而规矩,故以□代称,“曲□”即周边弯曲的空白之形。经文用“鞚”,即马笼头为喻,是说栏楯如马笼头一样,其隙呈曲形。康文以“椌”释“鞚”本意不错,但取义有误。《康熙字典》引《正韵》:“椌,虚也。”段注曰:“谓之椌者,其中空也,”是取“椌”的鼓腔义,绝非“塔下宫室”。总之,因取义不确,康文此节解经遂致无法贯通。但即使能解,此节与该文立论并无关系。
二、 对汉译佛经材料的解释及判断问题
康文旨在说明“勾栏”被“借称”为娱乐场所之名的源头是佛教。这一先行观点使其极力将佛经中的勾栏解为娱乐场所,对立论影响很大。
《正法念处经》卷三六日:“既见王至,一切下楼,复有离于莲花处者,有出堂者,离钩栏者,一切皆从往处而出。”康文说:“显然,‘钩栏’在这里已经从栏杆引申成被栏杆围住的某种场所。”“‘钩栏’明确成了夜摩天中的游艺场所。”此系强论。在中国古建筑中,栏杆(或钩栏)之用,或装饰局部,或分隔空间,或环绕场所,均不待此引申而得。在“莲花处、堂、钩栏”三者中,“钩栏”或为某场所,或指“栏干”本身,都非紧要。的确,该经卷四十在牟修楼陀夜摩天王“为欲游戏受快乐故”,来到一切观察妙宝山峰时,对“七节枸栏”有细致的描写,但深恐只能说明佛教对“钩栏”类建筑装饰的重视,由此推论佛籍已“明确”把钩栏视为固定娱乐场所,并具“现在的歌舞厅、音乐厅”性质,实属臆测。但康文引申说,“夜摩天”是“时时歌唱、快乐的意思。此处的‘妙宝枸栏’,是夜摩天王听音乐的地方。”则“从上下文推测,此处的所谓‘枸栏之行’、‘可爱枸栏’云云,…总之与宋代瓦舍中之勾栏的意义已相当接近。”但其“上下文”却如是说:“一切观察山峰之中,多有种种妙好园林及莲花池,共诸天众,游戏受乐。六种受身,喜乐境界.于彼园林、莲花池等,无量种处,迭互歌舞,共饮共食。……如是受乐,到彼山峰,枸栏之行,游戏之行。”所以,“枸栏之行,游戏之行”,意为沿勾栏行进之旅为游戏之旅,勾栏于此实为沿路护栏,与宋代瓦舍之勾栏的意义毫不相干。
康文又说:“宋代娱乐场所的‘勾栏’多有顶棚”,这也是受宋代佛寺建筑的影响。引宋宗晓《乐邦文类》卷三《延庆重修净土院记》一段:“翻碧瓦整建瓴,无致乎上漏下湿,而四围周之,以句栏遮阳。”结论说:“既以‘句栏’遮阳,可知它绝非栏杆,而必是有顶棚的建筑。这样,勾栏为栏杆的旧概念就完全被取代了。”此论实谬。首先,句中“之”为助词,非指“勾栏”,否则与“以勾栏”重复,故此句不应断开。意为先整治房顶,再于四周起勾栏以遮阳;其次,谓以句栏遮阳,并有顶棚,则此“勾栏”已非栏杆,道理何在?是来自佛教建筑吗?《说文》释“槛”,“谓罪人及虎豹所居,假借为凡栏槛字。”又说:“李善注《长杨赋》,引《释名》曰:‘槛,车上施栏槛,以格猛兽。”因此,“槛”用作系囚与猛兽的牢笼或带牢笼的车,其高度至少应高过人身或猛兽跃出极限的高大栅栏,且多带顶,依《说文》,这仍是勾栏,即栏杆一类。其实,古代以勾栏为四壁、门、窗,而糊以泥、纸、帛遮光蔽雨的建筑样式都是有棚的形式。不过,假如把“四围周之以句栏遮阳”解为房屋周围的高大栅栏,则又未必定是有顶棚的建筑了。另外,高大栅栏的突出部分可能是竖木,即柱,但这无损栏杆的本意。概言之,凡屋之四壁或廊柱间以横直木条填充,非浑整墙面的栅式建筑均可称栏杆,与有无顶棚、高低与否无关,这是中国古建筑的传统式样。
康文还探讨了佛寺与世俗娱乐场所的演变关系,“自佛教传人我国之初,佛寺即与游乐场所结下了不解之缘。”但是,说这样的“‘戏场’非纯粹的演艺场所”可,说“佛教做法事、僧尼俗讲等,其场所也可称戏场”则不可。有些佛寺确被作为戏场用,但二者的外延与内涵绝不相等。据此,康文引《正法念处经》说:“‘戏场’一词最早亦出于汉译佛经”,又见于《楞伽经》等。并说“汉译佛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宣传佛法,以‘戏场’比喻人心的欲念。”这即是说,“戏场”一词乃佛教的发明,本文不能同意,因康文也说“戏场,乃伎儿表演种种杂戏之场所,然有其地未必有其名”,这即是承认在佛教传入之前,中国本土文化中已有“戏场”之实,否则,所谓汉译佛经“以‘戏场’比喻人心的欲念”的象征意义,其“通俗易懂的语言”特征从何得来”不同语言在互译时,凡易于理解者,多作“义译”。凡不易理解者,方作“音译”。“戏场”一词属义译,则当时必已有“戏场”一词,方可用作译经。而“戏场”一词即使确非首出中国文献,而初见佛经,语源也不在佛教。因汉译佛经不但需用汉语词汇,且原本音译的词也经过了汉化的过程,使中国人更易接受。比如“塔”,梵语音译作“窣堵坡”,又称浮图、浮屠。但接受不畅,晋宋时乃造“塔”字,见晋葛洪《字范》、南朝梁顾野王《玉篇》等。最终“塔”字因形声兼备,符合中国人的语言思维习惯而被广泛使用,“窣堵坡”的应用范围要小得多。至唐代.佛经汉化已历时长久,使用“戏场”一词或与此有关。只有中国人的意识中有此词,佛经的象征用法才能落实,单凭首见出处的象征用法定其性质,未必妥当。
尽管如此,康文仍具价值。我们知道,自唐代以来,寺院为大众娱乐的重要场所,人们觉察到寺院与民间娱乐场所“勾栏”间存在关联,但未细察。康文借助大量关于“勾栏”的经文记载,首次从佛教内部探讨“勾栏”的作用与意义的演变,由此推断其向民间转化的过程,不无新意。但过执于“这种‘借称’的中间环节仍是汉译佛经和佛教寺院”的观点,忽略了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致使论证未留余地。我认为,还应同时考虑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第一,文献和建筑实物证明,勾栏,即栏杆是中国传统建筑样式,如果在外观上与宋代娱乐场所“勾栏”没有本质区别,那么认为此“勾栏”是受佛教建筑影响的推断就难以成立。为康文看重的宋李诫的《营造法式》一书,适可为该文观点的反证。我国科技著作出现普遍较晚,该书虽迟至北宋元祐二年(1087)成书,却是中国古建筑的集大成之作,其所记载的“句栏”存在的历史宜大大提前。康文并未指出“句栏”在中国古建筑与佛教建筑间的区别,而佛寺建设至两晋南北朝方极盛,但据崔豹《古今注》:“枸栏,汉成帝顾成庙”,却是西汉时事。
第二,将“勾栏”作为娱乐场所的演变之源归于佛教,似已嫌晚,考之中国固有之文化传统,语源应与杂技表演场地有关。李善注《长杨赋》谓槛车有系囚与猛兽之用,又谓“一曰圈,圈者,养兽之闲。”“闲”即“阑也”,又称“柙”。《说文》:“柙,槛也,以藏虎兕。”都指圈养猛兽的栅栏。圈养猛兽本有观赏意,也不妨进行人与兽、兽与兽的格斗,都是古代百戏的内容。百戏多源于狩猎,现存原始岩画、汉代石刻与壁画中,就有古人斗兽、捕兽的场面,甚至还有角抵。如山东嘉祥武氏祠画像石还有空手搏兽、以矛刺虎的形象,就是对初人狩猎生活的模仿与再现。明陈继儒《虎荟》卷一载汉故事:“李禹有勇,帝使刺虎,悬下圈中,未至地有诏引出,禹以剑斫绝欲刺虎,上壮之。”豢养猛兽与用之表演还在未分之际。不过,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由捕获动物到豢养,由豢养到驯练,最后用于娱乐的情况多有存世证据。《史记·秦本纪》载:“帝舜……乃妻之(大费)姚姓玉女。大费辞受,佐舜调驯鸟兽,鸟兽多驯服,是为柏益。”广西花山崖壁画上斗象者立于兽背之姿,新疆皮山县昆仑山田猎图中驯狗与大角羊,内蒙古崖画中一人身系一绳牵一大鸟的形象等,既是驯兽,且为表演。角抵源于狩猎和战争,登上舞台则是对黄帝战蚩尤的纪念, 又称“蚩尤戏”。《述异记》:“冀州有乐名蚩尤戏,其民两两三三,头戴牛角而相抵,汉造角抵戏,盖其遗制也。”先秦文物有多种蚩尤及角抵图像,最早如河南殷墟新石器晚期的蚩尤形石雕、战国墓出土的角抵铜饰等,角抵者模仿蚩尤形象,多为半人半兽形,是由人扮演的最早的动物戏,与汉代的鱼龙曼衍等类。以上均表明了由生产、生活方式而兼含表演因素的历史事实。虽然杂技艺术至秦代才系统出现,但其雏形在春秋战国已经具备。这种表演未必全有固定场地,但凡有表演则不可能毫无遮蔽,被遮蔽处就是舞台。用以遮蔽又不影响观赏效果的建筑就包括栏杆,即所谓“槛”或“圈”,于中上演斗兽类节目与动物戏,此种文献为治曲艺杂技乃至戏曲史者所熟知。类似“圈”的建筑仍在当代马戏表演中为传统的场地形式。应提及的是,古代民间游方艺人条件简陋,多用绳圈划地,正是栏杆建筑的极简便形式。故以栏杆式建筑为表演场地应源于中国固有的文化。
那么,佛教的作用何在呢?在汉晋之间,杂技、百戏表演主要是宫廷的专利,至唐代兴盛于民间,而唐时寺院说唱活动兴起,也以其栏杆式建筑为表演场地,可能即通名为“句栏”。至宋代,“勾栏”不但仍大量存在于寺院中,并扩展为民间游艺百戏表演的固定娱乐场地的形式,“勾栏”一词随之由建筑名称转为表演场所的专称。把“青楼”等地也称为“勾栏”,即与其类似建筑形制和娱乐性质有关。因而,在栏杆式建筑大量而直接地用于娱乐表演场地的过程中,佛教起到了推广与传播的作用,最终,以“勾栏”指称娱乐场地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宋代得到普及。这一结论也许较近历史事实,也是在唐代只称“戏场”,不见“勾栏”之称的原因。但是,在转化之后,文化远源往往渐趋湮没,近源反多趋彰明。
最后,为康文所质疑的廖奔先生在《中国剧场史》中的意见应是合理的:“勾栏的含义是怎样从‘栏杆’转为‘剧场’的呢?”《中国剧场史》认为,唐宋时往往在演出台四周围以栏杆,“人们因为台子围有栏杆而称它为勾栏,进而又借称作演出棚的名称。”一种泛称转变为专称的原因往往是因其使用的性质决定的,对勾栏意义转变的认识目前仍应以《中国剧场史》的看法为准。
【原载】 《唐都学刊》2002年第1期第18卷(总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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