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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政府对于寺院的管理政策(1)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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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政府对于寺院的管理政策

东方宗教研究第一期
(1987.09 出版)
页109-141

宋代政府对于寺院的管理政策主要是承继后周世宗管理办而来。
(注1)宋代对寺院的管理针对下列几项:
一、寺院兴建的合法性:
合法与否以有无敕额为根据。无敕额者可随时加以取缔或拆毁,
此举属治标,无法真正解决日益增加的非法寺院,徒然造成管理上的
不便和阙失;同时也成为治安上的漏洞和隐忧。治本之道是在适当时
机赐寺额给那些符合规定条件的寺院,将之纳入正常的运作轨道之
内。
二、寺院的体制:住持制或继承制并兼论寺院的规模
寺院住持的产生应该采取十方住持制(慎选诸方名宿)或甲乙徒
弟制(有如父子相承、兄弟相继),或敕差住持、或由建寺者自己招
请主僧?这个问题也是官方积极参预的项目。
三、五山十刹:
住持的遴派关涉到五山十刹,五山十刹是南宋末叶始有。先有禅
院五山十刹,后来才有教院五山十刹。五山十刹乃是将寺院区分等第
,使住持者先经由小刹小院,待声华皆着再拾级而升,最后则以册名
五山十刹为荣,犹如仕宦而至将相,乃无上之光采,为缁素所钦羡。
五山十刹成为观瞻所在,禅纳云集,食指浩繁,经济来源则仍以寺田
为主,见本文附录三。


一、寺院兴建的合法性

对于寺院兴建(也包括道观)加以限制,并列管在案的理由或许
是:(甲)担心寺院容留作奸犯科之僧行或俗众,严重影响治安,造
成管理上的不便。(乙)寺院若兴建无节,损费过多,尤其是雕梁画
栋,糜费更大。(丙)寺院不断兴造,直接造成出家人口的增加。
历代王朝对于寺院的兴建迭有限制。如北魏宣武永平二年(509)
沙门统惠深认为寺院需离群索居,不得与屠沽兴贩为邻,有违清修;
故京师重地只能留一二所,其余佛寺均需摈于城郭之外。并且还规定
须聚僧五十人以上方准申请设置,以免造成三五僧众即立一寺之弊端
。(注2)或限制每州每县的寺院数目,(注3)或寺院设置地点的限
制。(注4)官寺的设立也是管理的对象(注5)最后则是敕赐寺额作
为寺院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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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寺额最早的例子,一般的说法是汉明帝赐洛阳白马寺。何
时以赐额的有无作为寺院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不得而知;但是,将没
有赐额者加以拆毁最有名的例子如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八月所拆
毁的天下诸州之山房、招提、兰若、佛堂等。(注6)年代较近的是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928)六月七日「禁兴造寺院敕」。(注7)和后
周世宗显德二年(955)五月六日「毁私建寺院私度僧尼诏」所规定
「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者一切仍旧,其无敕额者并仰停废。」
(注8)宋代以赐额有无作为寺院合法与否即是根据周世宗的诏令。
赐额既是寺院的护身符,无敕额者政府就有权加以取缔或转移用
途。(注9)不过,这样做并非上策。因为,若要使寺院的管理更上
轨道,对寺院的控制,更能随心所欲,同时也多少表示对于宗教的宽
容,采取权宜的措施是必要的。(注10)即是在适当时机将敕额赐予
符合规定条件的无额寺院,将它们纳入管理体系之内,让政府更有效
的掌管寺院,不让非法寺院成为治安之死角。北宋政府就先后四次大
规模的敕额:

甲、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敕天下无额寺院若确有房廊、佛像、
殿宇、僧尼等即赐给「太平兴国寺」和「干明寺」寺额;前者依
年号命名,后者则以皇帝(或皇太后)诞节命名(太宗干明节,
十月七日)。(注11)用年号或生日为敕额,在宋代以前即有,
如开元二十六年(738)敕两京和每州设开元寺观各一所即是。这
种以生日和年号为额者,有时还具有官寺的性质,如徽宗崇宁二
年(1103)十月诏置的崇宁寺观,规定十方住持披剃,并赐紫衣
、田土、经藏及恩度童行。(注12)
乙、真宗天禧二年(1018)四月,因为无额寺院已成奸盗之渊薮,并
扰及地方之治安:乃令具备屋宇三十间以上,且有佛像、功德、
僧尼住持者均赐额;至于名山胜境或高尚菴巖之寺院,虽屋舍未
满三十间,若有佛像者亦一体颁赐。(注13)
丙、仁宗嘉佑七年(1062)九月,帝病笃,乃诏天下系帖(登记有案
)存留无额寺院皆特赐名额,四京(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
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管内无系帖而舍屋在百间以上者亦赐
额,得额者达千余所之多。(注14)
丁、英宗治平四年(1067)正月,驾崩,并受徽号德音。诏令无敕额
有屋宇三十间以上,且有佛像者,皆赐「寿圣」寺额(乃英宗诞
节,正月三日),藉以追福。时寺院以寿圣为名者,一州或至十
数所,寿圣院几有遍及天下之慨。(注15)
宋代以皇帝或皇太后诞节名称为敕赐寺观之名额者本不乏其
例,用以祈福其意义与在诞节剃度僧道相同。皇帝诞节如干明(太宗
)、承天(真宗,十二月二日)、干元(仁宗,四月十四日)、天宁
(徽宗,十月十日,原称崇宁)等节名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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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作为寺额者,却不及寿圣寺院之浮滥。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
六月,因高宗被尊为光尧寿圣太上皇,乃尽改寿圣寺额为广福,以避
其尊讳。(注17)
宋代对私刱佛寺或无敕额佛寺虽屡有严禁,而私刱者仍盛行。如
据滕县金石志「宋三省同奉圣旨存留宝塔院记」所称,该州无额寺院
有三千四百六十二所,三千三百五十所系英宗治平四年正月一日以前
建置,并已申籍帐。其中有帐者有一千零一所因屋宇不及三十间,无
法得到寺额;二千三百四十九所则符合规定得到寿圣赐额。治平四年
以后到崇宁二年八月,仅三十五,乡民又私置一一二所。(注18)
滕州(山东滕县)一地私置寺院就如此可观,推测全国各地私置
的总数一定相当惊人。由此可知,政府在适当时机何以要整顿私刱佛
寺的理由。
除了赐额给那些无额寺院外,基于管理上的便利,对于有额合法
寺院也经常改赐;如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和英宗治平年间(
1064—66)均曾大规模改赐,宋元志书保存了不少改赐寺额的例子。
(注19)
赐寺额的程序,例由地方代为陈情,再由朝廷颁赐,并给牒收
执。神宗元豊以(前078)例由中书门下给牒,(注20)元豊以后则由尚
书省给付。(注21)凡牒必奉敕宣付,故敕、牒互通,所以「有准敕
故牒」字样,并且由宰执亲押,甚为隆重。除敕牒外,尚有由官司给
付的公据,不需上申朝廷;(注22)又有尚书省给付的省;(注23)
礼部给付的部符;(注24)和常平茶盐诸司给付的使帖;(注25)名
称非一,功用则同。

二、寺院的体制:住持制或继承制并兼论寺院的规模

宋代寺院因性质不同分为禅刹、律寺、教院(或称贤首教院,因
华严宗第三祖法藏字贤首,称贤首大师。或称讲院,因禅律以外各宗
多以讲说经义为主)(或认为禅、教、律三宗乃分别以佛心、佛言、
佛行为主)廨院、(注26)庵舍(有时又细分为庵、舍两种)、
(注27)白衣社会、(注28)道场(奉佛处所)、戒坛等不一而足,
(注29)其中以禅、律、教三者最多最重要。
宋元志书中保存一部分有关禅、律、教院之数量,如嘉定赤城志
和宝庆四明志。(注30)
寺院又因住持制或继承制的不同区分为十方住持制、甲乙徒弟制
、差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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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五山十刹为主)和舍造寺院者自己招请四种方式,其间到底有
什么不同?以下先说明十方制和甲乙制。
北宋陈舜俞(?-1072)于仁宗至和二年(1055)八月所撰崇德
县(浙江崇德)「福严禅院记」即说:(注31)
涂人如归,环食剑处,不问亲疏者谓之十方。人阖一室,室
居而家食,更相为子弟谓之甲乙;甲乙非道之当也。
又据日僧道忠无着禅林象器笺(干隆六年自序,1741)也说:(注32)
(十方制)请诸方名宿住持,不拘甲乙,故为十方刹也。敕修
清规新住持云:「凡十方寺院住持虚席,必闻于所司,伺公命
下,库司会两序勤旧,发专使修书制茶汤榜,请书记为之。
」(圣宋五百家播芳大全卷九十五收有不少茶汤榜,道观则为
酒榜)
(由乙制)盖对十方刹为言,则己所度之弟子令住持之,甲乙
而传者。
可见十方制乃众人共食,不分亲疏彼此;遇住持出缺,则延请诸方名
德,非师徒相承,乃选贤与能。着名之十方禅刹如天童、育王、灵隐
、径山诸寺,即有千人共食,场面壮观严肃,叹为观止。(注33)甲
乙徒弟制则是分房列户各自独立,分爨炊食,以师徒相承;且各房财
产独立,贫富兴废亦自不同。(注34)
不论是十方制或甲乙制,既经申请立案,即为定制;若需变更体
例,还得申请批准。
据南宋宗晓(1151-1214)(注35)所撰四明尊者教行录(即四
明知礼,号法智大师,966-1028)卷六「使帖延寿寺」及「四明尊者
年谱」所言,保恩院前二任院主(居明?显通)在太宗至道二年(
996)七月以前将院舍舍给知礼、异闻,以传天台智者教法,并改为
十方制。真宗祥符三年(1010)七月敕赐改额为延庆寺。(注36)详
情见「使帖延庆寺」:

永作十方住持,....经一十六年,....见管系帐屋宇一百二
十余间,已蒙颁赐敕额。....切缘此院元舍与知礼等作十方
住持,即非徒弟继续之限,常须名德僧继代,讲演不废,安
众梵修。欲依江南湖南道山门体式,永作十方住持;知礼或
终身后,任在院僧众并檀越于本院学众中,请明解智者教乘
,能聚四远学徒,有德行僧传教住持;或本院全无此德人,
即于他寺及他郡,请的传天台教法,备解行僧传教住持。..
..伏虑将来徒弟不悉元舍院宇住持因依,妄有干执,并恐将
来本院及外处僧讲业不精,但以传天台教为名,因嘱托权势
,求觅住持。仰详中书札子内圣,旨速疾分析久例,具结缆
供申。据僧司申称,勘会本州天童山景德寺、大梅山仙居院
(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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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十方住持,即依得上项江南、湖南道山门体式。如勘会
天童、大梅两处不是十方住持,甘伏深罪者云云。(注38)

可见体制既定,即须遵守,不得任意变更。帖中所谓江南、湖南道山
门体式,究竟所指何事,不甚清楚,可能就是像宋末惟勉咸淳清规卷
上及元敕修百丈清规卷三「请新住持之规式」所云:

凡十方住持虚席,必闻于所司,伺公令下,库司会两序旧茶
头首知事勤旧 山门诸山 专使
议,发专使修书 制疏 茶汤榜 ,
蒙堂前资僧众 江 湖 署名
请书记为之,如缺书记,择能文字者分为之,用绢素写榜。
所谓专使,或上首知事,或勤旧,或西堂首座,或以次头首
充之。若非知事充专使,亦须以下知事一人同去掌财议事。
具须知一册,该写本寺应有田产物业,及迎接仪从,一切毕
备,山门管待使一行人从云云。(注39)

由此可知迎请十方新住持的体制之隆重。至于江南、湖南道所指的
范围应该是长江以南这一地区。因为这一地区自唐末以来即是南禅
的根据地,尤其是两浙的业林规模更是完备。所以这些业林禅刹的
继承遂逐渐发展出一套固定的模式,并被其他地区的寺院所仿效。
(注40)

十方制住持产生据庆元条法事类「住持门」道令所记载,其过
程是:

诸十方寺观住持僧阙,州委道正司,集十方寺观主首,选举
有年行、学业,众所推服僧道,次第保明申州,州审察定差
。无,即官选他处为众所推服人,非显有罪犯,不得替易。
(注41)

可见十方住持虽由卅僧正司提供侯选名单 (五人或四人) ,但是最
后的决定权却是官府。所以,官方不仅介入住持的圈选,而且还是
全权决定,官僚干预的色彩相当浓厚,完全符合政府的管理目的。

至于甲乙徒弟制住持的产生据同书道释令的规定是:

如有向上尊长住持
诸非十方寺观主首身死,或有故不应住持者听充弟
者从众保明先差补
,无兄弟,以所度及兄弟所度之人继承。非祖师营置者,以所
并以现阙日在寺观,及判凭出
度住持,无所度人、以同师兄弟
僧道,依名次先后为次,未回

外未及半年并干办本寺观事寺观事及壹年,非干办本寺观事

者以次。人权其出外干办本通及半年未回者,不在继绍之限

即意在规图临时回礼者不用此令。(注42)

是故,甲乙徒弟制有如俗世之父子兄弟相续,住持的选拔属于内部作
业,官方无权过问,这与十方制类似选贤与能迥异有别。
就政府的立场来说,因为能够介入十方制的选拔,所以能够掌握
十方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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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比较鼓励十方刹。所以,由甲乙转为十方者没有诸多限制,道释令
就规定:「即本为甲乙承续,其徒弟愿改充十方者听。无人继承或毁
坏寺观不能兴葺者准此。」可见那些无人承继或毁废的寺院自动变为
十方体制。
然而,由十方住持改为甲乙则严重许多,事见道释令:

诸寺观改充十方住持,而主首或徒弟妄诉讼,及乞改为甲乙承
续者杖壹佰;即私自改,或不申告,而私以寺观人承续,并官
司故纵,各加贰等;若系户绝而擅住持者准。(注43)

衡以常情,十方或甲乙各有优劣。甲乙者的好处是能够选择妥当
的衣钵传人,克绍箕裘,世袭祖业,不致于在惨淡经营之后,因后继
非人而毁废无存,苦心付诸流水。同时,住持更迭操之在我,非如十
方之更迭频仍有如奕棋。其弊则囿于门户传承之见,无法有所突破和
创新,故亦难成大局。所以两浙金石志卷十三仁和县「城东慈云院甲
乙传流住持部据府」说:(注44)

据慈云院住持僧崇宁状:右崇宁本院荒芜,数僧同住,额系
十方,常住素无田产,自崇宁戊午年(理宗宝佑五年,1258)
内恭奉圣旨指挥,行下使府给帖充应住持。入院之初,常住
应千动用什物,皆前住僧搬挈一空,崇宁竭力置办,将周遭
欹斜破屋修茸一新,止有钟楼轮藏次第重建,稍有伦序。窃
见本院柒拾年内捌易住持,无非毁坏常住,全不似修造为念
。今崇宁非敢固执住持,窃恐复有寅缘之人前来破坏,委是
可惜。近睹小隐、竹阁、玉泉、法雨等处元系十方去处,后
缘修造仅成次第。....深虑他日为十方人废坏,尚改作徒弟
,永充甲乙住持,仍给据付本院。....乞将本院照竹阁、资
国、法雨等处改为甲乙徒弟院事,本司承准指挥。照得慈云
院坐落仁和县马婆巷,元系十方教院单丁去处(一如旅寄)
....乞改为甲乙,永远住持....景定肆年(1263)十月。

慈云院原为十方制,七十年间即八易住持,历任住持全不以修造为事
,临行尚且将常住什物搬挈一空。崇宁来主院事后,惨淡经营,渐成
局面,他不欲旧事重演,仍申请更改为甲乙徒弟制。所以,刘克庄(
1187-1269)在他所撰的「漳州鹤鸣庵」也说,在漳州、泉州等偏僻
山区,由潮州到惠州和由漳州到潮州,一路上既无逆旅又无庵舍,行
人视为畏途,乃于沿途修造十七所庵舍,皆为十方刹以解决行旅之住
宿与安全,拨给田地以养庵僧。但是,其后苦于有司数易其僧,巨室
豪家复兼并庵田,而庵舍遂颓坏。所以,最后只好将平沙、云霄、仙
童、鹤鸣等十七所庵舍改以甲乙承续,免遭覆辙。(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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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制之优点为住持出缺后,能够圈选深孚众望,能力强干者接
任。也就是说接任者已有很好的背景和历练,一旦膺新任,万方嘱目
,檀施随至,兴废起弊,指日可待。所以,有能力之住持的去留,关
系一院之盛衰隆替即在此。阙失则除了上述住持更迭无常,和视寺院
如过舍,不肯费心尽力,及将常住视为己物,临走搬拿一空之外,就
是官方的介入圈选。
官府虽然多能秉持公正客观,以人品、学问为考量条件,但是,
反其道而行者亦所在多有。因为,一旦住持出缺,尤其是寺产豊沃者
,问鼎者众,交相射利,货贿官司以求住持之职;因此,住持职位之
获得,无关乎学行之良窳,而取决于对于官司贿赂之多寡;官司遂藉
住持之更迭以牟利,宁不怪哉!这种情况在福州、漳州、泉州和岭南
之端溪、英石等地相当普遍,称之为实封或助军。刘克庄在他所撰的
「明禅师墓志铭」即感慨的说:

闽多佳刹,而僧尤盛。一刹虚席,群纳动色;或挟书尺竭衣
盂以求之,有司视势低昂,赀厚薄而畀焉。先输□,后给帖
,福曰实封,莆曰助军。(注46)

他在「荐福院方氏祠堂」(在莆田县)也说:

郡计取办僧利久,新住持纳助军钱十方,满十年换帖者亦如
之。问助军多寡,未尝问僧污洁,刹乌得不坏?(注47)

像这种不问僧之污洁,全凭推荐信函和财贿多寡为考量标准,当然影
响寺院本身的正常发展。莆田县僧刹每任十年为期,连任须换帖者亦
照样输纳助军钱。
实封或助军之住持本以十年一任,但是官方限于经费不足,乃减
为七年或五年,甚或不到一年即假藉词讼而更换的,事见同书「忠肃
陈观文(韡)神道碑」:(注48)

景定元年(1260)七月视事,闽中僧刹十五百区,旧例住持
入纳以十年为限,谓之实封,官府科需皆僧任之,不以病民
。近以州用不足,减为七年或五年,甚者不及一岁,托以词
讼数易置,由是因弊,公首命罢之。

不过,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闽中之僧刹并非全是实封或助军。
如福州一地自始,即保留四十余刹以待有德高僧,其他才以实封或助
军方式来决定住持人选。(注49)
其次,有实封或助军问题的尚有岭南之韶州、端溪、英石等州,
事见元陈栎所撰「通守陈公(庆勉)传」,传文称陈氏于理宗淳佑同
(1241-1252)以札子言寺院之弊于部使者云:(注50)
近年以来,僧不以戒行任住持,惟以奔竞住持耳。官因常住
之多寡,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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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息之定额,利租息之入,开告讦之门,大率常住有千缗数
,则租千□之半。今日僧请增输,则乙可攘甲之处,明日讦
其小过、则可毁丙之过,是官与僧同盗常住也。某仕于韶,
如端溪、英石诸州多所经历,每到寺院,东倒西倾,未尝有
一榻可卧,一可炊者。积弊所由,盖常住归于郡守之囊橐
,寺院坏于客僧之住持。....乞委本路监司察觉,有常住住
持处,只许衣钵相传(甲乙相传),不许客僧寅缘请住;有
戾于此,上下同以脏论,庶主僧不至视寺院如传舍。
所以,甲乙制就可以避免官方介入,就可以永保常住,寺院亦因此而
不坠,因此,元黄溍所撰婺州「净胜院庄田记」就说:(注51)

凡佛之居曰寺若院,有甲乙次相授法,田庐赀蓄器械百须之
物,悉得以为世业传子若孙,其成之难而保有之不易与齐民
之家固无大异也;然人之子孙不皆才且贤,而佛氏之子若孙
率以义合,必择焉而得其才乃以畀之,故其传往往至于千数
百岁而不坠,世家大族弗如也。迹以所凭藉以永久者,存乎
其人尔,顾岂有它术哉?

净胜院自北宋英宗治平年间赐额,以甲乙相传,迄元已二百六十余年
矣。
以上讨论了十方制和甲乙制之区别及优劣,下面再谈由舍造寺院
者自己招请住持,如功德坟寺和无敕额寺院二种,这两种寺院的住持
除了考量学行人品之外,应该还涉及交情深浅和经济能力,尤其是功
德坟寺住持的决定与是否能够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援有密切的关系,
(注52)这与前述的实封或助军有异曲同功之处。
最后要讨论敕差住持制。自南宋以降,一些名刹巨寺的住持,不
仅由官司决定,甚或劳驾皇帝敕命驻锡,宁宗时岳珂的愧剡录「寺观
敕差住持」条就说:(注53)

中兴以后,驻跸浙右,大刹如径山、净慈、灵隐、天竺、宫
观如太一、开元、佑圣皆降敕札主首,至于遐陬禅席雪峰、
南华之属,亦多用黄牒选补。

按敕差住持与南宋末叶的五山十刹应该有密切关系。关于五山十刹详
下文,此处暂从略。
以上就寺院的住持制或继承制做了详尽的论述。总之,宋代的寺
院不论是革禅为律,或革律为禅;不论是甲乙、十方、或敕差或自请
均与官方的管理制度有切密切关连。
最后要提到的是寺院分房列户的情形,并兼论寺院的规模。
在宋代,较具规模的寺院,除本寺之外,皆有不少的子院和庵堂
分散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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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寺之内可以同时有禅、律、或十方甲乙并存的情形。汴京相国寺
,旧有六十四院,院或仅屋数间,而檐庑相间,各具庖爨。其后,为
后,为避免罹受火灾,乃于神宗元豊五年(1082)下诏以东西二序分
为八禅二律。(注54)熙宁间(1068-1077)又重新归并为东四院,
(有宝严、宝梵、宝觉、惠 [ 慧 ] 林),西四院(有定慈、广慈、
普慈、智海)。(注55)泉州莆田县广化寺,宋时有子院十,庵一
百二十。(注56)仙游县龙华寺则有院十一,庵七十七。(注57)
晋江县开元寺,历五代至宋,创支院百区(八闽通志称支院有二百
十七区)。(注58)福州长溪县竹林寺,唐末时同时兴造的就有三
十六庵, 仁宗庆历时( 1041-1047 )始将诸庵归并成禅寺,而三十
六庵始废。(注59)像这样的例子是不遑枚举,谨提出数例以见其
概。这些子院庵与本寺或隔县或隔州,并非全在同一州县。洪武六年
( 1373 )令各府州县只存大寺观各一所,余皆裁并,执行的相当彻
底。


三、五山十刹

五山十刹始于何时,文献资料并没有明确的记录。根据明初宋濂
(1310-1381)的说法是创于南宋宁宗嘉定间(1208-1224)史卫王(
史弥远)的奏请,不过元人黄溍早已提到五山十刹这一名词,(注60)
但是却没有详细说明创设之原委。较详尽的资料还是宋濂所撰的「住
持净慈禅寺(杭州)孤峰德公塔铭(注61)( 1294-1372 )」所
说:

古者住持各据席说法以利有情,未曾有崇痹之位焉。逮乎宋季
,史卫王奏立五山十刹,如世之所谓官署,其服劳于其间者必
出世小院,候其声华彰着,然后使之拾级而升;其得至于五名
山殆犹仕宦而至将相,为人情之至荣,无复有所增加,缁素之
人往往歆艳之,未然非业行 出常伦,则有未易臻此者矣。

而且,当初只有禅院五山十刹。按禅宗的发展较其他宗派略晚,而禅
院的建立更迟至百丈怀海创立禅居始有。于此之前的禅学者,唯藉律
院以居, 并无自己之居所,(注62) 殆吴越钱镠(在位 907-932
)始将江南教寺改为禅寺。至宋禅刹始盛,规模宏,大富丽堂皇。但
是各禅寺尚无等第高下之别,唯推在京巨刹为首。宋室南渡后,始定
江南为五山十刹而高下等第之,使其拾级而升。然而南禅原地之黄梅
(弘忍)、曹溪(惠能)等道场反不列五山十刹之林,宁不怪事。
(注63)与宋濂说法相同尚有明、田汝成。(注64)
如果宋濂的说法是可以采信的,那么南宋宁宗嘉定间由官方订出
禅刹五山十刹为最有地位,最受尊崇,让住持者逐步荣升,最终则以
厕身五山十刹为无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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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耀,位同将相。五山十刹之住持例须皇帝敕差,这亦是有效管理制
度之一。
五山十刹最初仅有禅刹,以后,天台教院也开始标榜教院的五山
十刹,彼此互争长短,流风余韵,降及元、明依然盛行、因此,元文
宗至顺元年(1330)有鉴于五山十刹争持不下,乃下诏于金陵建大龙
翔集庆寺冠五山之上,以矫其弊,而五山声势乃日渐式微。明、洪武
初年(1368),将大龙翔集庆寺改额天界寺,以总辖天下僧尼,位五
山之上。(注65)元、明两代的做法皆是藉政权来达到统制教权之目
的。

现将禅院和教院的五山十刹列成「宋代五山十刹表」以见一斑

┌————┬————————————————┬——————————┐
│类 别│ 寺 院 名 称 │ 地 点 │
├————┼————————————————┼——————————┤
│禅院五山│1.径山(兴圣万寿禅)寺(注67) 杭州临安县径山
│(注66) 2.(景德)灵隐寺(注68) 杭州钱塘县灵隐山
│ │3.净慈(山报恩光孝禅)寺(注69) 杭州钱塘县南屏山
│ │4.天童(山景德)寺(注70)(注70) 明州鄞县天童山
│ │5.阿育王(山广利禅)寺(注71) 明州鄞县阿育王山
├————┼———————————————————————————┤
│禅院十刹│1.中天竺(山天宁万寿永祚)寺 杭州钱塘县
│ │ (注72)
│ │2.道场山护圣万寿寺 湖州乌程县
│ │3.蒋山太平兴国寺(注73) 建康上元县
│ │4.万寿山报恩光孝寺(注74) 苏州吴县
│ │5.雪窦(山资圣)寺(注75) 明州奉化县
│ │6.江心(山龙翔)寺(注76) 温州永嘉县
│ │7.雪峰(山崇圣)寺(注77) 福州侯官县
│ │8.云黄山宝林寺 婺州兰溪县 │
│ │9.虎丘山(云)灵巖寺(注78) 苏州吴县
│ │10.(天台山)国清(教忠)寺 台州天台县 │
│ │ (注79)
├————┼———————————————————————————┤
│教院五山│1.上天竺寺(注81)
│ │2.下天竺寺 杭州钱塘县 │
│ │3.能仁寺 温州永嘉县 │
│ │4.白莲寺 明州 │
│ │5.不详 │
├————┼———————————————————————————┤
│教院十刹│1.集庆寺(注83)
│ │2.(崇恩)演福寺(注84)
│ │3.普福寺 杭州钱塘县 │
│ │4.慈感寺 湖州 │
│ │5.宝陀(观音寺)(注85) 明昌国县
│ │6.湖心寺 绍兴 │
│ │7.大善寺 苏州 │
│ │8.北寺(图七) 苏州 │
│ │9.延庆寺(注86)(图八) 明州鄞县
│ │10.瓦棺寺(注87) 建康上元县 │
└————┴———————————————————————————┘

日本加贺金泽大乘寺收藏「有五山十刹图」二卷(见图九),乃该寺
开堂彻通于理宗开庆元年(1259)入宋,巡礼宋五山十刹的建筑及堂
内设备等手卷原本,京都东福寺的「大宋诸山图」及若狭凌霄山常高
禅寺「大唐五山诸堂图」二本可能均是大乘寺的传写本。(注88)日
本受到中国的影响,不仅有五山十刹,(注89)而且还分为京都和鎌
仓五十刹,其后又有九州五山。(注90)
这些五山十刹的住持都需要敕差诏命。其他的名刹巨寺亦有敕差
住持的,如杭州慧因高丽教寺,(注91)金陵金山龙游寺,(注92)
荆门军之玉泉寺等。(注93)(图十)
五山十刹虽然迟至南宋宁宗时才有,但是五山十刹却早以名刹着
称,兹以五山之首的径山为例。唐代宗时一禅师法钦(或道钦701-
792)开山。(注94)宋哲宗元年佑五年(1090)奏改为十方制。徽
宗政和七年(1117)改「径山能仁禅寺」,孝宗时御赐额书「径山兴
圣万寿禅寺」。
径山第十三任住持大慧宗杲(1089-1163)于径山寺大振临济宗
风。宗杲于绍兴七年(1137)七月二十四日主院事,次年有僧一千人
,第三年则增为一千二百余人,使前后两堂均无法容纳。五月二十五
日宗杲贬谪衡州。二十八年三月九日再入院,昔日盛况再现。第二次
移住径山前,朝命住持育王寺,因禅衲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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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食或不继,乃筑涂田数千亩赐名般若庄。(注95)
干道二年(1166)孝宗游幸该寺,杨和王(存中)以苏州庄田一
万三千亩施入。该庄岁入二万斛并有犁牛、舟车、解库,(注96)孝
宗还蠲免税。宁宗庆元五年(1199)寺遭回禄,堂宇尽毁,第十三代
蒙庵元聪(1136-1209)自福州雪峰被旨前来,乃捐衣钵及光宗、宁
宗赐赉,并远走闽、浙募化,重建堂宇。(注97)理宗绍定六年(
1233)又毁于火,无准师范(1178-1249)居径山二十年,除重建屋
宇外,并收回绍兴初年即被有力者侵占之广陵庄,又置田千亩,植松
杉数百万株,并于距寺四十里之处置云水接待院,买附近良田九千亩
以为接待院之用,寺额「万年正续」,(注98)理宗曾蠲免和籴米。
(注99)
无准师范后,历痴绝道冲(1146-1227)等七代,前至元十二年
(1275)又遭回禄之厄,十七年云峰妙高来主院事,重建后规模更宏
丽。(注100)径山寺历代住持皆由敕差。才干精练之住持表现卓着,
起弊兴废,拓展规模。


四、寺田与赋役

宋代的名刹巨寺大都有豊沃的常住田山以安养僧众,五山十刹更
是此中之最。常住田山的获得大约有敕赐、施舍、购买、抵押、强占
等方式。五山十刹常住田有远宋代以前即已存在,宋亡之后亦多能继
续拥有殊少变动,有关五山十刹常住山请看本文附录。其他的寺院大
多拥有寺田,详见拙作宋代的寺领庄园(尚未发表)。
因为寺院拥有不少的田山,就关涉到赋役的问题。事实上,向寺
徵收各种赋役可说是最具体、最切实的管理办法。
原则上,所有寺院都得负担两税、徭役、科敷及各种苛捐杂税(
对于僧团则追缴身丁钱、度牒等,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例外的也
不乏其例。
夏秋两税能够不缴纳的大半限于敕赐的庄田,而且还得有圣旨等
才算数,如天圣八年十二月六日中书门下牒杭州灵隐寺,称李太后于
五年前将买到的二十五顷田,充该寺斋僧粥食,乃放免两税等物件。
(注101)理宗赐杭州旌德颢庆寺三千亩田,也特免两税。(注102)
其他如御前寺观(供奉帝御容),(注103)陵寺、(注104)官寺、
(注105)敕赐功德坟寺(注106)的庄田也多能放免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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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享有免纳科敷,和买及色役的类子较多,如敕赐坟寺可以免
纳色役钱和科敷。(注107)敕赐庄田纵使无法免纳两税,大概也都
可以免纳科敷、役钱等,如咸淳五年( 1269 )赐临安崇恩演福禅寺
平江田五千亩即是。(注108)孝宗隆兴二年( 1164 )赐上天竺
的钱塘、仁和、嘉兴、崇德等县及平江府等处的田土,就享有免纳和
买、科敷、色役等特权。宁宗庆元二年( 1196 )再降旨蠲免,宁宗
嘉定五年( 1212 )又再次降旨免纳。(注109)同样的庄田三次
降旨免纳役钱、和买、科敷是否意味这种免完全出自皇恩浩汤,所以
,在隔一段时日后,地方官可能会从中刁难,因此寺僧就向朝廷陈情
说明庄田来自敕赐等原委。朝廷即再降旨意,重申免纳的权利。
上天竺教寺免纳差役科敷的事自从嘉定五年第三次降旨重申后似
乎就不成问题了,因为理宗绍定四年(1231),平江府吴县的上方教
院和绍兴府圆通教寺即请求比照上天竺寺免纳照准,(注110)度宗
咸淳五年(1269),临安玉泉净空院获赐官田三百亩左右,亦得朝旨
与上天竺同免科敷。(注111)咸淳二年(1266)杭州灵芝寺也因绍
定二年虽有朝廷拨赐之霅川沈氏户绝田七百余亩,但是除了供给寺僧
梵修和赋役外,就所剩无几;因此,太傅贾似道乃奏免七百余亩之和
买和役钱。(注112)
着名的五山十刹,常住素称富饶,与朝廷关系又极密切,享有免
纳的特权自为意料中之事。自南宋渡江以来,育王、径山等寺常住膏
腴有多至数万亩者,「其间又有特旨免支移科配者,颇为民间之患焉
。」(注113)
寺院所享有的免纳额数,一般就摊给其他编户共同负担,(注114)
这样做当然不妥当,朝廷也虽不愿意有这类事情发生,所以,庆元条
法就规定寺观虽然请到朝旨、特旨也不能免纳两税、色役、科敷、免
役钱等。(注115)但是,根本没有严格执行,因为上述免纳的例子
有不少是庆元条法成书(三年)以后才请到的条旨。
将寺院所免纳的部分均摊给其他人户,当然不利于官僚的正常运
作。不过,也有完全相反的例子,如福建的寺院向来承担当地的地方
经费的支出和各项赋役,一般编户除两税外,几无任何负担可言,(注116)
因此,一向被士大夫及社会大众所诟病的寺院,不仅不是当地之蠹,
而且还被誉为「民之保障」。(注117)但是,也因为僧寺负担过重,
造成僧逃寺败的地步。(注118)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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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东传中国之后,它的发展就相当迅速,虽然中间也经过一段
时期的调适和融合的阶段,基本上还是奠下了稳固的基础。
佛教有它自己的团体(包括僧团和信徒),有自己的法律(各种
戒律),自己的经典(经、论),还有严密的僧团组织,这些因素构
成了佛教不可悔的庞大势力,对中国的传统政权隐然形成一股抗拒的
势力,当然引起当政者的隐忧和恐惧,势必要想尽办法来加强对于佛
教教权的控制和管理。
宋代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除了汲取历代政权对于佛教教权的管
理经验外,还加上宋朝新政权本身的实际经验,使宋代政府对于佛教
教权的控制和管理更上轨道,也更加制度化,使佛教教权完全屈服于
政权之下,只能在种种禁令的束缚下求生存、求发展。
管理和控制主要是针对寺院本身和僧团组织这二方面来设计的,
本文仅就寺院本身来探讨,有关僧团组织将撰另文,此处从略。
首先是寺院的兴建必须合于法令,不得违建或私刱,法令的依据
就是赐额有无。没有赐额的寺院官府可以随时取缔或拆毁或转移他用
,但是,违建或私刱的风气很盛,无额寺院的增加非常迅速,将无额
寺院取缔等根本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治本之道还是将无额寺院
纳入管理体系内,使得官府能够更有效,更有力的掌握和管理它们。
同时,无额寺院常有容留作奸犯科及私度和伪滥僧尼之事,使得寺院
成为不法之徒的渊薮,造成治安的死角,这也是官府最担心,最不愿
意看到的事实。所以,权宜变通之策实是必要的。
权宜变通的办法就是在适当时机赐额给那些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
无额寺院。所谓规定条件通常是指屋舍在百间或三十间以上,有功德
,有佛像、有住持等,或位于名山胜境的庵舍,因地理位置特殊,虽
然没有有符合以上规定条件也可以得到赐额。这种做法勿宁是更具意
义和实质效果。北宋就曾四次大规模的赐额,同时也有好几次大规模
的改赐寺额。南宋则没有,原因何在,不得而知。(注119)
大规模赐额的寺名往往与当时的年号或皇帝诞节节名有关,如寿
圣、承天、干元、天宁、景德、天禧、太平兴国、大中祥符(或称祥
符)等寺额即是,而其中寿圣寺院竟有一州高达数十所之多的事,使
得寿圣寺院几乎有遍及天下之情形。
仁宗嘉佑年间,宋代有寺院三万九千所,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有
四万二千三百十八所,后一个数字似乎可以代表南宋末叶的寺院数。
笔者认为这二个统计数目可能只是包括有赐额的,无额寺院或许不计
算在内。
宋代寺院住持产生的方式也与政府的管理政策息息相关。寺院住
持产生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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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有十方继承制(或简称十方制)、甲乙徒弟制(或简称甲乙制、徒
弟制),自己招请、敕差住持四种,皆需申请立案。其中以前二种最
多,自已招请者限于私人舍宅立寺和功德坟寺,敕差住持则为五山十
刹如五山十刹者。
十方继承制是先由几家寺院的高僧(通常是主僧)提供四五个候
选名单,送交官方圈选。官方圈选的条件除了考量人选的学行、声望
、品德之外,有时也不免受到私谊和财力的牵制。所谓私谊如地方首
长素来深仰××名僧大德的风釆,那么他就会刻意安排这位名僧大德
到自己辖区内来住持某一寺刹。至于财力条件是指候选僧人向地方官
保证愿意提供多少赀财来交换住持,尤其是一些以富着称的寺院,住
院,住持一旦出缺,消息不迳而走,耸动缁林,问鼎者众。问鼎者除
了要得到有力人士的推荐函之外,还要提供相当的财力才会普遍,造
成住持人选的决定「不问僧之污洁,惟问助军钱多」之弊。更有甚者
,地方官以经费匮乏为由,视住持之职为歛财之,方本来规定十年任
满者,现在则三五年一换,甚至未满一年就更迭有如奕棋,这是十方
制缺点之一。
其次,十方制住持之派遣因与本院无任何渊源和感情,视寺院如
过舍、逆旅,尸位素餐,不肯尽心尽力为寺院发展和福利,这是缺点
之二。其三,住持调往他处时,临行将寺院常住财产视为私产而搬拿
一空的也不乏其徒。
十方制的优点则是住持的选拔是由寺院和官方共同决定,有如选
贤与能,因此,多能妙选高才。事实上,有能力和孚众望的住持能够
令寺院在极短时间内振衰起弊,蔚然成为一大丛林。所以,许多资料
告诉我们「得僧者昌,失僧则亡」这一史实。
甲乙徒弟制是分房列户,有如俗世父子相传、兄弟相及,非如十
方制不问亲疏,环食剑处。因此,旧住持经过十分缜密之观察和考验
后,从寺院内之僧众慎选继任者(也有一定的内部作业程序)。甲乙
制的缺点之一是各子院财产独立,子院间贫富兴废不一。缺点之二是
囿于门户之见难成大局,也就是说新住持的产生不像十方制那样动瞻
视听,只能从本院里产生,能力、品德、学皆较无足称述;所以,对
寺院本身的发展帮助不。
甲乙徒弟制的优点之一是每任住持皆与寺院关系密切,感情深厚
有如父子、兄弟,和寺院休戚与共,不会有十方制视寺院为过舍而漠
不关心。优点之二是住持的产生完全操纵在自己寺院手中,与官府没
有任何关系;因此,旧任可以依照自己的条件来选择新任,新任者一
方面有感于旧任的爱护与提携,另方面也因为

页124

与寺院感情深,莫不竞竞业业,恪尽职摃以谋寺院的发展和维护,苦
心经营的成果不会因新任的漠不关心或被搬拿一空而毁于一旦。优点
之三是住持更迭正常,不会有十方制更迭如奕棋的现象发生,而影响
寺院的正常发展。因为有许多资料显示寺院的破败零落即是由于住持
更换频繁所造成的。所以,许多寺院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向官府申请
改十方制为甲乙制。
不论是甲乙或十方制,依法都得向官方申请立案。立案之后若欲
变更体制,如改为十方制手续较简便,这是因为官方有参与权,较易
管理。如改为甲乙制者限制较多,但是申请改为甲乙制的仍然很多,
金石文字及文集里就保存不少这样的资料,这是寺院本于自己的立场
,衡量利弊得失,痛下决心所做的一番选择。
南宋宁宗时,丞相史弥远奏请设置五山十刹,将寺院上下等第区
分,最初仅有禅刹五山十刹,后来又加上教院的五山十刹。不论是禅
院的五山十刹或教院的五山十刹,皆是寺刹中之佼佼者;不仅规模宏
大,建筑雄伟,雕缕精巧,而且云衲丛聚,动辄上千,香火鼎盛。同
时,寺院也多有广大的良田美产和其他经营项目作为雄厚经济支援。
事实上,五山十刹在正式成立以前已是名刹巨寺,而且在宋亡以
后,仍然盛名不坠,彼此相持不下。元文宗为了矫正其弊,特诏于金
陵建大龙翔集庆寺冠五山之上。洪武初年将集庆寺改名天界寺,位于
五山之上以总辖天下僧尼寺院。
五山十刹的设置是要使它的住持一定先经由小院小刹,待声名彰
着后再逐步拾级而升,最后则跻身五山十刹之林。至此地位,有如俗
世间仕宦而位至将相,官居极品,为缁林所称羡,乃至高之荣誉与地
位。故五山十刹住持例由敕差派遣。敕差住持在前代即有,但不及南
宋之制度化。
寺院为了经济理由,或多或少会有田产,寺院田产依照规定要纳
税役,除非得到敕旨豁免。能够豁免两税的较少,但是免纳役钱、科
敷、和买的例子就较多。寺院免纳的部分通常就分摊给贫下之户,害
法弛政,莫甚于此;惟独闽南地区百姓除两税外,其他税赋皆由经济
宽裕的寺院来承担,寺院非但不是当地之害,还是百姓之保障。向寺
院徵收各税赋是官方最具体的管理政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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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表一:历代寺院数目表

┌——————————┬———┬———————┬——————————┐
│ 年 代 │寺院数│ 地 区 │ 史 源 │
├——————————┼———┼———————┼——————————┤
│西晋(266-316) │ 180 │全国(含两京)│西晋永嘉(307-312) │
│ │ │ │洛阳有寺42所,洛阳 │
│ │ │ │伽蓝记原序 │
├——————————┼———┼———————┼——————————┤
│东晋(317-419) │1768 │全国 │法淋,辩正论卷三 │
├——————————┼———┼———————┼——————————┤
│宋(420-478) │1913 │全国 │法淋,辩正论卷三 │
├——————————┼———┼———————┼——————————┤
│齐(479-501) │2010 │全国 │法淋,辩正论卷三 │
├——————————┼———┼———————┼——————————┤
│梁(502-556) │3846 │全国 │法淋,辩正论卷三 │
├——————————┼———┼———————┼——————————┤
│陈(557-588) │1232 │全国 │法淋,辩正谕卷三 │
├——————————┼———┼———————┼——————————┤
│北魏太和元年(477) │6578 │四方6478 │魏书,释老志 │
│ │ │平城 100 │ │
├——————————┼———┼———————┼——————————┤
│北魏延昌二年(513) │15727 │四方13727 │魏书,释老志 │
│ │ │平城 2000 │ │
├——————————┼———┼———————┼——————————┤
│北魏正光已后(520-)│30886 │大寺 47 │魏书,释老志 │
│ │ │王公等839 │ │
│ │ │百姓30000余 │ │
│ │ │洛阳 1367 │洛阳伽蓝记卷五 │
├——————————┼———┼———————┼——————————┤
│东魏天平元年(534) │ 421 │洛阳尚存佛寺 │洛阳伽蓝记卷五 │
│隋仁寿末(604) │ 3792 │诸州 │辩正论卷三,道宣大唐│
│ │ │ │内典录卷五则为5000所│
├——————————┼———┼———————┼——————————┤
│隋大业(605-617) │ 3985 │诸州 │辩正论卷三 │
├——————————┼———┼———————┼——————————┤
│唐开元天宝间(713- │ 5358 │全国僧寺3245 │唐六典卷四 │
│756) │ │全国尼寺2113 │ │
├——————————┼———┼———————┼——————————┤
│唐会昌五年(845) │44600 │全国拆毁寺 │唐会要卷四十九 │
│ │余 │4600 │ │
│ │ │招捉兰若 │ │
│ │ │40000余 │ │
├——————————┼———┼———————┼——————————┤
│后周显德二年(995) │33030 │全国存留2694 │旧五代史卷一一五 │
│ │ │废柝30336 │ │
├——————————┼———┼———————┼——————————┤
│宋景德(1004-1007) │25000 │全国 │侯鲭录卷二陈襄述古 │
│ │ │ │判祠部 │
│ │ │ │江邻几杂志 │
├——————————┼———┼———————┼——————————┤
│宋嘉佑(1056-1063) │39000 │全国 │侯鲭录卷二 │
├——————————┼———┼———————┼——————————┤
│元至元二十八年 │42318 │全国 │佛祖统纪卷四十八 │
│(1291) │ │ │元史卷十六, │
│ │ │ │世祖纪十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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