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宗教文化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佛教宗教文化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曾在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五十周年纪念活动的讲话中,从政治上重申了国家政府对宗教在社会上产生的价值,他说:“中国佛教协会要号召和带领佛教界中的有识之士,进一步挖掘佛教文化遗产,弘扬佛教文化的精华,对佛教教义做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解释。近年来,佛教界在促进佛教与社会相适应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今后还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促进佛教在中国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面对国家领导人对佛教界的期望与要求,佛教界应该做出回应,这种回应就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必须对佛教教义做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解释。现代性的公民道德教义,在世界政治多极化的今天,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价值观订出了不同的道德标准。2001年中央下发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对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定: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认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虽然与宗教意识形态有根本区别,但为社会奉献精神和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及培养“四有”人才的宗旨是一样的。所谓“君子和而不同”,意识形态之异,不会影响与现实社会相适应的发展统一性。《纲要》强调:“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传统美德”。此中“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也包括佛教在内的传统美德,同样可以为现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添丰富的内容,也同样与《纲要》所说的,“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对佛教丰富的伦理道德思想加以挖掘,做出符合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的诠释,对于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是有十分积极意义的。
佛本义是“觉”。它有三方面的涵义:一是自觉,即觉悟人生,实现自我超越。 二是觉他,即劝他人也成为觉悟的人。三是觉行圆满,使自己与他人共同达到觉悟的境界。佛是觉者,众生是迷者,学佛为了成佛就必须转迷成悟,从自己做起,即“勤修戒定慧,熄灭贪嗔痴”。以“戒定慧”三学相应对治引起不良言行的“贪嗔痴”的迷惑思想,人的不良言行(佛教称口业和身业)由不良思想(即贪、嗔、痴为思惑)而起,要改变不良言行和思想必须勤修“戒定慧”。戒是佛教徒的行为规范,对不良的行为不能做,做不得;良好的行为应当做,必须做。概括起来就是“防非止恶,从是为善”。定是一种精神功能,令心专注不散。克服自己的欲望,才能改变自己的言行,树立正确的思想境界,成就正确的人生观。慧是觉悟人生,相似儒学所谓“知性、知天”的“大清明”境界。为此,学佛就是勤修“戒定慧”三学的过程,相似儒家《大学》所说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有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最后“得”为明理和“佛”为觉悟虽有不同的涵义和修为,但先从自己做起而约束自己行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发挥个人对社会的作用是相通的。
佛教是由释迦牟尼佛在菩提树下悟出众生的平等观之后而开始进行教化的。佛陀在菩提树下悟道时说:“奇哉!奇哉!大地众生,个个具有如来智慧德相,但以妄想执著不能证得,若离妄想执著,一切智、道种智皆可证得。”众生虽有凡圣区别,但本性一如,同居此性,即人人皆可成佛。从本性而讲,佛与众生同体平等,没有高下。佛教的平等观要求爱护生活在大自然的各种动物,尊重每一个生命存在的价值。对人而讲,不仅要尊重他们有生存权,而且要尊重他们有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等。佛教建立在平等观的思想教义中,从来没有参考所谓的宗教战争,更不以施暴的手段强迫他人信仰佛教;从来都尊重在每个国家既定的社会体制,不把佛法凌驾于国法之上,干预司法,凌辱他人或扰乱社会。佛教平等观的社会实践,对调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佛教的慈悲观表现在实践度众生为根本,所谓“一切众生而为树根,诸佛菩萨为花果,以大悲水浇益众生,则能成就诸佛菩萨智慧花果”。大乘佛教修行过程就是实践过程。在实践过程中,视人若己,先人后己,以慈悲心而利益众生,鞠躬尽瘁,百折不挠。反对离群索居的个人解脱,个人解脱经不起长久的社会实践考验,只有慈悲济世的社会实践,才能完善自己的人格,提升自己的境界,达到自己的生命价值,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佛教的慈悲精神可以适应《纲要》中所提倡的“保护自然、尊重他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等内容。
佛教讲善恶是不可共存的,惟有弃恶才能生善,《摄大乘论释》说:“若人不离恶,能生善及能利益众生,无有是处”。所以五戒十善等教规体现了佛教的善恶观,反映了佛教教义是道德的信仰,建立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上,而不是抽象的概念,也不是超自然力量的主宰。这种教规,既有助于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宗教与宗教或宗教不同派别之间缓和紧张,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与仇恨;也有助于《纲要》中所提倡的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生产和生活的正常有序;还有助于稳定家庭结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友爱。
佛教因果法则的教义,可以适用于《纲要》中所提倡的,保障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正常化、合理化、道德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与《纲要》所说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内容融会贯穿的诠释。
今天,如果我们把“和谐社会”理解为社会诸要素的融洽整和与协调发展,那麽,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合理有序地规范和协调社会诸要素的关系,尤其要合理、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这需要各种社会物质条件和文化精神资源的供应,其中道德资源和伦理规范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支撑点之一。这与以上列举的佛教教义几点内容做出的现代化诠释,是不谋而合的。
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圭臬始终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完善人的德性,始终是社会和谐存在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在这里,伦理道德是一种主体性的道德,对于和谐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其一,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的和谐社会,这就决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始终是人。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是作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手段性价值而存在的。其二,构建和谐社会的所有方面,都需要有一定理性自觉的人来完成。这就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能够被人的自由意志所把握,并进而内化为自身的内在要求。换句话说,如果缺乏在自由意志基础上的道德自律,和谐社会将始终只存在于观念当中或自发的现实性当中。其三,人在理性自觉的基础上对和谐社会建设的认识,是人完善自身存在方式的不断深化过程。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人才能以真正的主体性身份而把构建和谐社会并融入和谐社会当作自身完善的价值要求。从主体性上去理解,这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源泉所在。伦理和道德就在于在理性自觉和自由意志的基础上激发这种主观能动性。在这一点上,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是完善道德主体的主要方式,把社会主义德育和人的自我塑造相结合,正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积极的主体基础。
佛教文化研究所所长吴立民先生说过:“佛教在过去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未来是解决人类精神问题的必由之路。”对此,将佛教教义适应于新时期公民道德教育进行新的诠释,对未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纲要》中明确规定:“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在这方面,佛教寺院的信教群众比较多,是公共场所中的主要场所,僧尼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来宣扬佛教文化理论。公民道德教义佛教界应该宣传的重要内容,但佛教是宗教,不是一般的文化形态,惟有挖掘佛教伦理道德的宗教属性,适应于新时期公民道德进行新的诠释,才能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发挥人间佛教的内在传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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