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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宗教立法的缺失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徐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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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宗教立法的缺失

徐季良

(2005年3月)


  李寒颖发表在《中国宗教》2004年第12期上的“中国宗教立法的现状未来与挑战”一文,文字清醒,观点鲜明,言简意赅,言必有中,“方向”启人,“挑战”凝炼,语语中的。此文令人赞赏。作者对中国宗教立法所述,决非烘云托月之词,而是一篇真言实语精要之作。
  作者对“法”的认识既简且深。如文章一开头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中“依法”一词出现了28次(如果加上“依照法律”一词则是30次),“这意味着,在中国,任何事情都要依法处理,包括宗教事务 管理领域”。一下就进入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题,提出“宗教事务管理领域”也必须“依法”进行,并把“依法”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对“依法执政”深入理解之处。
  对我国宗教立法的现状,作者以五个部分简而明地作了叙述,一目了然,无多余之词,对宗教立法的发展方向,提出“丰富现有法制系统的四个源泉”,尤其(2)(3)两项给人以启示,宗教工作不仅要从“政策之治”转变为“法律之治”,而且应将国际法律、公约、宣言和纲领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变为国内法”。从“四个源泉”综合起来,就是要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关于宗教的全面统一的基本法律;在第3最大的挑战部分,提出“法制传统与法治文化的缺乏”是作者对我国宗教立法的最重要的观点,认为在这个领域中,虽然“已经做了很多”,但“仍存在一些普遍而严重的问题”,被总结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作者对中国宗教“立法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及实施中的问题”是法制建设的“驱动力”不仅“不够强大”,而且“因为它是自上而下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上层政权推动,而不是由民间社会与草根阶层,即普通群众和底层政权驱动的”。这个观点鲜明中肯,切中标的。由底层宗教工作者、宗教信仰者、宗教界人士、关心宗教立法的人士等,多少年的呼吁亟需制定宗教法迄今未能实现,所谓“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则是要求“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宗教立法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作者提出在于“法治文化缺乏”,从中国两千年的法律发展史剖析指出:中国的法律“以义务为本、息讼观念等传统,重宏大价值而轻具体制度的思维方式,反争论、反辩论的文化等等无一不在阻碍着立法的发展”。这是从源头上进行探究,真是剖析入理,语语中的。这一思想观点是文章的精髓,是作者著文最重要之所在。作者在文中提出:“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这些文化特征,加速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宗教方面立法的前进将因缺少驱动力而后继无力”。而中国宗教立法要真正取得进展,“法制观念淡薄的政府官员和群众不能成为立法的驱动力”。提出“中国宗教事务方面立法的前进速度,最终取决于法治文化建设,取决于人们法治观念的进展”。这个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当前已经制定了综合性宗教事务条例的情况下,要解决宗教立法障碍的重点,在于掌握立法的上层主导人员对宗教立法宗旨观念的转变。
  宗教立法是以“义务为本还是以权利为本”这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如不解决就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执政为民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因为只有人民的根本利益转变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这个利益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所以立法是为了表达人民的权利,宗教立法必须体现这一点。
  宗教方面确实制定了不少法规,但也确实缺少一部全面统一的宗教法,抓紧这一立法工作,以完善宗教法律体系是极为重要的事,这不仅是事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文化繁荣,乃至国家统一的大事,同时也是提高建设和谐社会执政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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