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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和谐看民族宗教工作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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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安定有序、公平正义、政通人和、经济繁荣、诚信友爱、人民安居乐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这表达了千百年来中华民族追求太平社会、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欢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要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民族宗教工作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只有实现民族宗教的和谐才能实现全社会的和谐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宗教关系的状态如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极大。对于我国许多民族而言,民族与宗教紧密结合在一起,宗教处在民族文化的核心位置,成为根深蒂固的传统,关系着亿万人民的精神世界和日常生活。而民族与宗教的多样性、差异性,既造就了我国文化的丰富多彩,同时也形成民族宗教关系的复杂性。从国际政治数十年来的经验教训看,民族与宗教的结合,可以释放出强大的能量,如要健康发展,便是文明进步的动力;如果介入族群冲突,便会造成巨大的破坏。许多国家和地区,由于国内外的复杂因素,民族宗教矛盾激化为对抗,不仅社会和谐安宁化为泡影,而且引起流血冲突与战争,有的导致国家分崩离析,人民则饱受苦难的折磨,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这就告诉我们,没有民族与宗教的和谐,便不会有全社会的和谐;维护和促进民族与宗教的和谐,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对于多民族多宗教的中国,情形尤其如此。

  目前我国的民族关系和宗教态势总体上是好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宗教也在调整和创新中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和现代化事业。与世界上许多陷于民族纷争和宗教冲突的国家、地区相比,我国经受住了各种风浪的考验,是当今地球上最为安宁而富有朝气的国家之一。我国各族人民以前经历过长期战乱和动荡的岁月,对于当前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局面是倍加珍惜的。

  但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看到并及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隐患,面对新的情况新的挑战,在理论和实践上要努力开拓创新,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大好局面。孟子曰:“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我们应当永远记取这一名言。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掩盖矛盾的社会,而是能够协调矛盾、化解冲突、有力量有办法在发展中不断解决各种问题的动态社会。在民族宗教方面,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需要继续处理外,又会出现许多新情况需要正确面对。第一,苏东剧变以来,国际上出现新的民族主义浪潮,民族矛盾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显著上升,民族宗教冲突有加剧之势,民族分离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比较活跃,这些对我国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第二,我国正处在现代化事业飞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它给各族人民带来富裕和进步,同时也难免发生利益的冲突、心理的失衡以及民族宗教文化与现代化的矛盾,需要有新的协调。第三,“文革”和“冷战”结束以后,政治意识形态在社会精神生活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有所淡化,民族意识有所增强,宗教感情有所复苏,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受到空前重视。第四,在改革开放的推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复兴,世界文明成果在传播,我国进入一个多样性文化互动的时代,民众的精神信仰和生活方式有了更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民族宗教也因此而变化发展。总的看来,民族宗教及其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高了,影响增大了,引起全社会空前的关注。

  更新观念,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与宗教的理论要与时俱进,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加以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认清民族和宗教问题的性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明确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认为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是正常现象,将长期存在;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和宗教问题中出现的矛盾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认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认为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和其他违法破坏活动,要依法惩治,不能扩大化。在宗教问题上,要继续澄清“宗教鸦片基石论”和“宗教落后论”带来的思想混乱,全面看待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特殊性、国际性与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尤其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宗教属性与作用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及其作为文化资源、文化力量的价值,改变视宗教为异己力量的观点。宗教有扬善抑恶、净化心灵、启迪智慧、抚慰痛苦、消解怨仇、使信众得以安身立命的特殊功能,有助于社会教化和稳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社会主义者在理论上的重大创造,“相适应”就是相和谐,发挥宗教服务社会、有益民众的积极作用,减少其负面作用。事实证明,只要社会主义者与宗教界双方共同努力,就能建立起和谐关系,避免磨擦与冲突。

  其次,要进一步认清民族宗教的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的构成格局是多元一体。与此相对应,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和民族宗教也是多元一体的。大体说来,我国历史上传统的尊天敬祖信仰和儒、佛、道三教彼此互相渗透,成为中华民族的主流思想文化,起着核心和纽带的作用,以其强大的文化辐射力,影响着我国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其他民族民间信仰。同时,各民族在历史发展、地理分布、语言文学、经济文化类型等方面的众多差异,也造成民族宗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一是汉族与各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上有明显不同。汉族的民众是多神崇拜,信仰杂而多端,正式教徒占人口比重较少,而学者信仰偏重哲学与道德理性,其文化精神强调以人为本、以现实为重,祭神也是为了求福消灾。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众占人口比重较大,信仰比较虔诚专一,宗教的民族性明显,宗教传统牢固,其文化精神偏向于以神为本、以来世为重。除个别民族外,上述状态至今未有大的变化。大半个世纪以来,无神论思想在汉族中得到广泛传播,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信仰上的差别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其二是少数民族宗教之间也有巨大差异。大体上有3种类型:一类是信仰世界宗教:佛教(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南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基督新教、东正教)、伊斯兰教和道教;一类是信仰民族民间宗教,如萨满教、东巴教、本主教、苯教、毕摩教、师公教等,它们是原生型宗教,同时有跨时代跨文化的特征;一类是传统的多神崇拜,如土地崇拜、天体崇拜、动植物崇拜、鬼魂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灵物崇拜等,具有较多的原始信仰特征,广泛弥漫在民俗风习之中。每一类信仰内部也是异彩纷呈,各有不同。

  我国各民族在宗教信仰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是主流社会和管理阶层必须正视和关注的。以前人们多从进化论的角度去评判其高下雅俗,并分别予以对待,这有其历史的理由。现在从文化相对论的角度看,多样性的民族宗教各有自身的特色和存在的价值,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它们是守法的、文明的,在文化权利上都是平等的。树立文化多样性的观念,建立信仰之间的互相尊重,这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必要条件。民族之间要互相尊重,宗教之间、教派之间要互相尊重,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之间也要互相尊重。既要防止伤害宗教感情导致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也要提倡民族理性和宗教理性,抑制宗教狂热与偏激,以利于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在我国,汉族是主体民族,人口最多而信教者较少,容易出现对宗教的偏见,发生歧视宗教和不尊重民族宗教风俗禁忌的行为,这是特别需要警惕和加以克服的。为此,在汉族中提倡对民族宗教作同情的理解和增强文化包容精神是非常必要的。社会主义社会绝不是一个在思想文化上清一色的社会,而应是文化领域多元和谐的社会。一方面,社会在政治原则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尊严;另一方面,社会又能把主导性与多样性、先进性与广泛性结合起来,给各族人民的特色文化提供自由健康发展的宽松环境,使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继承民族宗教文化优良传统,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传统是历史的,法制是现代的;传统道德的深厚性与现代法制的规范性相结合,便会形成巨大的合力,有利于社会的调控与和谐。中华民族有悠久的文明,其宗教文化自古就形成多元和谐的传统、重生尚德的传统和爱国进步的传统。本土宗教和外来宗教,原生型宗教和创生型宗教,都能和平共处在中华大地上,形成良性文化生态;而且宗教界重视道德教化,协调政教关系,推动文明进步,参与国际宗教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各教的主体对于中华民族的统一和繁荣是做出了贡献的,在人民群众中有良好的形象。我国宗教有较强的人文理性和宽厚性格,形成深厚的传统,使极端行为和宗教仇杀不易滋生。我国宗教界积累了与主流社会磨合的丰富经验,善于把自身的教义、活动与国家利益、社会进步协调起来,成为社会稳定的力量。特别是在近现代中国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运动中,宗教界的主流是爱国的,起了积极配合的作用。我国民族宗教文化的优良传统体现了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文化宽容精神,它为现代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历史前提与思想基础。

  我国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等级社会,存在着民族压迫与宗教歧视,它的政治文化有重人治轻法治、重义务轻权利的偏向,在观念和体制上皆与现代社会主义社会不合,其消极影响仍需继续加以清理。我们要努力推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提倡法制观念、民主观念、人权观念,把优秀文化传统纳入现代政治体制之中,形成统一的行为规则,这对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根据宪法的原则,我国又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国家处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法律依据,也是各民族人民实现民主权利和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它贯穿着平等、和睦、独立、自由的伟大精神,体现了我们国家以人为本、以民为主的社会性质。当前我们的迫切任务是认真学习和努力贯彻落实,在民族宗教工作上逐步完成从行政指令式管理向法制化轨道的转变,并结合各地情况尽快制定更细致的规则,以便于具体操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部分人群头脑中,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干部队伍中长期形成的用行政命令代替依法办事的习惯还不易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既缺少法律神圣的观念,又缺少法制运作的程序,有些民族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久拖不决或矛盾激化,其缘由盖在于此。我们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出现侵犯民族和宗教人权及非法犯罪行为时,人们要学会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之进行斗争,不能默认纵容,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对付非法行为,那样会使问题复杂化并使自己陷入非法。

  为官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族和宗教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一律平等,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一律平等。社会越是平等,民族便越能团结,社会便越加和谐,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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