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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各宗教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状况——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性质研究之二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华热·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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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各宗教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状况——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性质研究之二
  作者:华热·多
  摘要:我国历史上五大宗教的财产制度大致可分为四类:藏传佛教寺院(包括苯教等各类寺院);汉传佛教寺院(包括道教寺院);基督教教堂(包括天主教);伊斯兰教寺院(包括拱北)。各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状况虽各有其特点,但总地看来分两种情形,即僧侣个人私有财产权和寺院公有财产权并存,以寺院公有财产权为主。寺院不仅拥有大量动产,同时拥有大量不动产,成为封建社会财产所有权的重要主体之一。
  关键词: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寺庙;财产权
  纵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的组织型态和财产所有权状况,尽管各种宗教的组织形态各有特色,但在财产权的问题上,无一不与所有制形式有关。可以说,这些宗教的形成、发展、变革和壮大,几乎都是在私有制社会条件下完成的。因此其财产所有权制度也深受私有制的影响。就我国的五大宗教而言,其财产制度大致可分为四类:藏传佛教寺院(包括苯教等各类寺院);汉传佛教寺院(包括道教寺院);基督教教堂(包括天主教);伊斯兰教寺院(包括拱北)。
  一、藏传佛教寺院的财产所有权状况
  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之前,藏族社会处于封建农奴制阶段。三大领主所有制是其基本经济制度。领主庄园制则是其基本经济形式。据藏文史料记载,早在10世纪前后,松赞干布后裔拉德作象雄王时,曾将一庄园赐予在阿里倡建寺庙传扬佛教的仁钦桑波;13世纪萨迦王朝时期和14世纪帕莫主巴王朝时期,已将领主庄园制逐步推行于西藏各地;16世纪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噶丹颇章王朝建立后,这一制度得到很大发展;辛亥革命后,仍然被保留下来,直至1959年全面进行了民主改革,才被新政权推翻。西藏领主庄园制的历史延续了 800多年。
  所谓三大领主所有制,即全藏区的主要财产(绝大部分不动产和部分动产)掌握在官府、贵族和寺院三大领主手中。三大庄园便是领主庄园制的三种基本经营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原西藏约有300万克的实耕地,其中封建政权占30.9%,寺庙占30.5%,贵族占29.6%[①]。!
  拉萨三大寺是西藏寺庙领主的典型代表,共占有溪卡(庄园)321个,耕地面积174535克;占有牧场261个,农牧奴9591户,集约75834人;有牲畜111093头[②]。这些只是三大寺的寺产,是宗教财产的主要存在形态。此外,三大寺的上层喇嘛个人的财产更为惊人。如哲蚌寺功德林活佛拉章就有溪卡50个,实耕土地1500克,牧场3个,大小牲畜3000余头 (只),高利贷本粮4万秤,商业资本4000秤,农奴3.5万人,农具450套,农村房屋1000间,城市房屋16所650间,汽车3辆,马车5辆。类似的拉章仅属于三大寺的不下10个[③]。可见,宗教财产当中私产的数量也非常可观。寺院作为三大领主之一,拥有藏族社会三分之一的社会财富,毋庸置疑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主体。但宗教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以及行使方式因各地寺院组织的不同而存在细微差异。藏传佛教的寺庙和僧伽组织,以黄教最为典型,其中以六大寺为代表。仅以拉萨三大寺 (色拉、哲蚌、萨迦)为例来说,其组织都是由三级管理机构,即拉吉、扎仓、康参组成。最高一级为拉吉,又称措钦,由数个堪布、堪苏(卸职堪布)组成,并由其中年资最高者充任堪布赤巴,掌管全寺。下设吉索2至4人,管理拉吉所属的财产、百姓、经商、基金放息、房产等行政和财务事宜。任期10年,由寺中主要扎仓的堪布推荐,噶厦(原西藏地方政府之称谓)选定加委。第二级机构扎仓,是三大寺组织的中坚,设堪布1人,主管扎仓的一切事物,下设拉章强佐1人,强佐若干人,管理本扎仓行政、财产、属民和对外关系,由堪布委任。扎仓作为寺院中的中级组织,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寺院大拉吉,由地方政府直接封给溪卡。康参是三大寺的基层组织设执事委员会,管理一般事务,由一名资历最高的僧人充任“吉根”。吉根下设欧捏4人。管理康参部分财产,包括基金放息、分配财产。任期3年。康参对受封的庄园和牧场有完全的自主权。经营方式与拉吉、扎仓基本相同[④]。
  康区和安多的寺院组织,虽然与拉萨三大寺有细微差异,但在寺院内部的人事、教务、财务三大事务的管理上,大同小异。可以说,整个藏区的寺院,不论其大小和所处区域、所属教派,至少在理论上具有相对统一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系统。其人事、教务、财务三种基本权力是高度统一的,且掌握在少部分人的手中。在整个寺院的管理上,寺主和堪布(法师)起着主导作用。从习惯上看,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呈现出层次性和多元性倾向。所谓层次性,在名义上,全藏区的宗教财产属于原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政府所有,实际上,这些财产分别属于各地各教派的宗教头人。所谓多元性,从财产的利用制度和财产收益的去向(支出)上看,这些财产分别属于各地各教派的宗教领主私人和寺院集体。也就是说,一部分土地掌握在宗教头人 (如寺主、活佛、管家)手中,由其负责管理。主要用于私人生活,包括用于本拉章 (改哇、囊欠)全体僧人的日常生活。一部分财产掌握在寺院管理组织手中,这部分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寺主私有,还是寺院集体所有并不明确。由寺院的管理机构统一掌管,经营、收益,并将收入之主要部分用于僧侣生活、寺舍维修、传教、教育和佛事活动、慈善事业等方面。这种财产权模式的特点是:第一,从寺院内部的财产关系看,寺院集体所有权和僧人个人所有权并存;第二,僧人生活实行家庭制。财产权属私有性质。
  二、汉传佛教寺院的财产所有权状况
  在北传汉地佛教中,自唐代以后僧侣居住修道在寺院。各寺院大多采用了禅宗的组织形式及丛林制度,并采纳了禅宗的丛林清规[⑤],就寺中各机构和职能作出规定。丛林清规戒律成为与中国佛教丛林组织相配套的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作为其重要内容与寺院的组织体系密不可分。在大的寺院中组织体系较为完备,一寺之主称为寺主、住持或方丈。“丛林”分为子孙丛林和十方丛林。前者寺院主持或方丈师徒相承,不传外人。十方丛林的住持或方丈是在僧众监督下,由十方名宿大德中选贤担任,也有依法系相传承,称为传法丛林。当代某些佛寺作了革新,住持由寺院僧人用差额选举方式民主选举,任期有明确规定。在较大的寺院中,建有职责分明的管理制度。住持或方丈为一寺之首,下设四大班首,八大执事,各司其职,分管各类事务。其中八大执事中的“监院”总理全寺宗教事务及财务,为全寺的财产管理机构。[⑥]
  就汉传佛教寺院的财产所有权状况而言,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初期的寺院实行着一种消费共产的生活,那时只有寺院公产,没有僧尼私产,僧尼是不许积蓄八不净物的[⑦]。僧尼的生活全靠社会人士的捐施或行乞来维持,不作生产事业,社会供施所得或行乞所得,谓之常住物,皆属寺院公有,由僧尼全体共同享用。魏晋以后,寺院由于取得了免役调的特权,人民为逃役调携产入寺落发为僧者众多,随之寺院人口和财产剧增,加之,历代君王及社会人士将不少财产布施与僧尼个人,使寺院公有财产制的精神被动摇,僧尼私有财产制度渐渐成立。对此有学者总结道:“中国佛教的寺院经济,自东汉时期佛教传入即已建立,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和扩张,隋唐时期已相当兴盛,宋代虽然有所抑制大支持带有走上了恶性膨胀的道路,寺院经济力量之大空前绝后。不仅拥有大量田产,经营寺院农业而且大力从事商业、手工业、金融业等各种经济活动,疯狂聚敛财富,甚至到了严重威胁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态度。”[⑧]到了明代,“由于明代最高统治者采取了一以贯之的抑制政策,明代各寺院不仅田产较少,农业经济规模小,收入少,而且寺院的其它经济形式,如手工业、金融业、商业等也难以发展,寺院经济处于衰微不振的境地,不可与隋唐元明时期相提并论,成为中国寺院经济发展的一大变局。但是随着佛教的日益世俗化、社会化,随着寺院的大量新建和重建,明代的寺院经济依然有一定的规模,在当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向。”[⑨]
  从总体上看,寺院中是两种财产制度并行,即寺院公有财产及僧尼私有财产。如中古时期,寺院公有财产制度也随俗界财产制度而变化,名义上是公有,实是僧尼贵族劫机所独占。有学者在谈到寺院财产制度的本质时说:“寺院财产在唐前期保持着一种封建生产方式下的公共财产关系。宗教阶层说,私产以体通十方”,意思为佛所有,而站在佛背后的僧侣地主的集体 而不是个人。这种占有方式是在宗教的装饰下,恢复了一些古老的财产关系和传统习惯的外壳。它是一种变态的私有制,是一种集体的僧侣地主的占有方式。这种占有方式既打破了家庭私有制式的血缘韧带,也打破了国家编户制度下的地缘界限,而是按照宗教的法缘关系建立的。共同的宗教信仰的新历史联系这种占有制的精神维系;共同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寺庙)和移动量的寺忽视建立这种占有制的物质基础;僧众共同遵守的戒律又是这种占有只存在的法权保证。一个寺庙犹如一个独立的宗教马尔克。而宗教马尔克装饰的外壳,影响了寺院占有制的纯化,使它表现为一种不完整的、不成熟的私有制,在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上,都反映出一种集体的权力制。作为僧侣地主的个人,对土地不具有独立的所有权,个人的权利是被分割的、有条件的、不稳定的。[⑩]
  这种财产制度的特点是:僧尼生活实行集体生活制,个人拥有财产的数量较少;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由主持或者方丈负责管理。由此标准衡量,道教寺院的财产支配方式和财产管理方式与汉传佛教寺院并无实质性不同。
  三、基督教的财产所有权状况
  基督教和天主教是16世纪前后传入中国的西方宗教。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基督教教徒人数不到70万;天主教1840年到1949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教徒人数达300万之多。解放前,两教的教会领导权一直掌握在外国主教手里,成了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宗教[11]。1950年,吴耀宗等中国基督教领袖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 “三自宣言”,标志着中国基督教彻底摆脱了外国教会的控制,彻底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关系,实现中国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基督教事业,从而成为中国本土化的基督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本土化,不仅表现在其脱离了西方宗教势力的控制,而且也表现在它的组织体系财产制度等方面。
  基督教和天主教的主要组织是教会,其财产制度同教会组织密不可分。按照基督教的理解,教会具有以下特性:为蒙恩之道的教会;为信徒聚集的教会;为机体的教会;为组织体的教会。从教会的世俗性意义上看,教会首先是“承认基督为主之信徒的聚集”,也就是说,教会是人的结合。这种意义上的教会早在希伯来文中就有了两个名词:指教会实际的情形的“会堂”和指教会理想的状况,即为神所选召而得救恩之百姓聚集的“教会”。这种区分在犹太人中获得一致结论,即基督徒赞成用第二个名词。毕竟,基督教会乃是信徒的聚集,代替了古代以色列人的地位,并且将神拣选之爱的思想具体显明出来。后来,教会的含义尽管有些变化,但教会是人的聚集这是对它基本特性的认识未变。其次,教会是一个同一的有机体。所谓同一性是指 “基督教会虽然有许多不同点,但仍然是个合一体。也就是说不单有一个教会,而且总是只有一个教会。”[12]不仅如此,教会作为人的组织,为了避免混乱与解体,并适合当初成立的目的,都必须有一规则来管理其聚集与活动。建立一个同一的组织,遵守同样的法规。“使徒所显示的教会管理制度非常简单,所设立的职份只有几项,事实上仅有两种而已:即长老与执事,而第一种又可分为教导的与治理的长老。这些职份实际上是由使徒所设立;他们为这些职份定下了责任与资格,但在拣选人员上却是与教会一同考虑,并且一旦选好,使徒就藉着按手之礼将这职分赋予他们。其中并没有什幺权势支配的能力。因为既然基督自己是教会的头,唯一的夫子与主,那么,教会中就不可能再有其它任何一种权柄与他同时并列,或与他相对,乃都是为他所委派,并为他所限制。”[13]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教会的权力源于基督,教会的管理者只不过是基督的使徒,教会的财产在名义上属于基督,只有一个所有者,不能被分割。教会的财产只归属于基督的教会。教会的财产权是同一的,也是高度统一的。
  基督教和天主教传入中国后,由于历史、文化民俗、经济和政治的原因,教会组织在本土化运动中出现了变异。但这种变异主要引发于20世纪40年代以后,尤其是建立新中国后,由于推行宗教“三自”政策,其变化较为突出。但在此之前,中国的宗教组织基本上同西方基督教国家的宗教组织,至少在财产权的观念上保持着一致。这类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特点是:第一,宗教财产名义上归教会所有;第二,实行个人财产和寺院财产分立制,第三,教堂给宗教职业者发放生活费。第四,实际上教堂拥有对宗教财产的完全物权,即名义上,宗教组织的所有财产归教会所有,实际上归各教堂独立支配。
  四、伊斯兰教清真寺的财产所有权状况
  伊斯兰教自唐宋时期(7世纪至13世纪)传入中国并发展起来。元代开始,伊斯兰教成为与其它宗教并行的独立宗教信仰,此后伊斯兰教的发展是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长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获得新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族穆斯林的宗教生活得到了充分尊重,社会地位真正获得了平等。中国伊斯兰教在各方面的发展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新气象。
  伊斯兰教的财产制度同其掌教、教坊和门宦制度密切相关。伊斯兰教自唐代传入中国至明末清初,既无派,又无门宦,统统是古传老教,后来被称为“格底目”(尊古派)。他们都以十几户、几十户或几百户为单位建立自己的巷道、村落、集镇等居住区。在这些聚居区中,各自建立起礼拜寺 (唐有礼堂,宋有礼拜堂、元有礼拜寺等称呼),成为他们的宗教活动中心。这些聚居区,在唐宋之际,被称为蕃访,后来,被命名为各不相属的教坊。教坊是从蕃坊演变来的。蕃坊和教坊的含意,显然不同。前者是指整个聚居区而言;后者则仅仅指的是清真寺。在一个教坊内,由居民聘请掌教,主持宗教仪式和调解民事纠纷。礼拜寺内的组织,是逐渐完善的。唐宋时有管理教务的“筛海”(教长)和管理民事的“嘎锥”(宗教法官)。后来形成“三掌教制”,即(一)掌教,即讲解经文和领拜的人;(二)穆安金 (赞礼),即传呼礼拜的人;(三)嘎锥,即执掌教法的人。礼拜寺内的掌教和嘎推后来由群众推举、官府任命而变为世袭制[14]。“三掌教制”中的三掌名称,往往因地区不同,名称各异。但其职能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掌教不仅执掌本教坊内的宗教事务,而且总揽本教坊内的政教、司法等各种大权。清真寺的财产也掌握在掌教手中。在单一教坊制度下,清真寺的所有权和财产管理权也呈现出单一制形式。后来,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清真寺与寺领属关系的变化,三道掌教不仅在一个寺中形成统治权,而且发展到寺外,逐渐取得了对所属清真寺的控制权,包括一定的财产支配权,尤其门宦制度形成以后,这种状况变得日益普遍。清初,苏非派传入中国,后来形成门宦。门宦教主对其所属教坊,实行严格控制,于是产生了“热依斯”制和“穆勒什德”制。他们都代教主管理一个区域内的数十个教坊。有的“热依斯”,后来自称“一路诸侯”,成为独立的一支派。有的代代相传,成为世袭制。19世纪依黑瓦尼传播后,“海乙寺”制又相继出现,一个海乙寺,管辖十几个或几十个小寺。海乙寺的掌教,不仅管理所属小寺的阿匐,而且执掌教法和处理民事纠纷之权。这时的清真寺的财产权,实际呈现出多级管理制。属寺的财产支配权最终掌握在主寺掌教手中。清中叶后,西北广大地区,实行了对内名为学董,对外名为乡约的组织形式,清真寺的大权起了变化。如在甘肃东南地区的伊斯兰教中,自乾隆49年后,每一个教访都实行“学董”制,学董管理清真寺的财产和经济收入,并有调解处理本教坊民事纠纷和宗教事务之责。从此,清真寺的大权,由宗教职业者手中,转到地主富农手中。“学董”之下有主持宗教活动阿訇和帮助学董处理宗教事务的“乡老”。
  由于中国伊斯兰教的分布是地域性的,加之它从未取得过中央政权,也从未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精神生活的主宰。因此中国伊斯兰教的寺坊制度在各个时代、各个地区不大相同甚至大不相同。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其财产关系因管理制度之不同而各有特色。伊斯兰清真寺的财产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财产构成看,清真寺的财产主要由地产、房产构成。
  第二,从财产来源看,在宋朝时大都为私人捐资所建;元朝也有敕修的,即由朝廷出资修建的;到了明朝敕修清真寺增多。目前,集体捐资所建清真寺居多。
  第三,从财产管理关系看,清真寺的财产实际控制在各教坊门宦掌教手中。
  第四,财产所有权呈现出由单一所有权向多级所有权形式的转变。
  通过对私有制条件下,主要宗教,即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财产所有权状况的分析,我认为,解放前主要宗教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分两种情形,即私人所有权和寺院所有权并存,以寺院所有权为主。寺院不仅拥有大量动产,同时拥有大量不动产,成为封建社会财产所有权的重要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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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 中共西藏工委办公厅编印:西藏工作[J].1959.(5). 又一说认为,西藏一地共有大小寺庙2500余座,占有耕地约180万克,占西藏实耕土地的39%;占有牧场400余个,农奴9万余人。参见丁汉儒. 藏传佛教源流及社会影响 [M] 民族出版社,1991.115-118
  [②]文中所引仅为一说,还有一说认为:三大寺共占有溪卡300余个,土地播种面积97.4万余克;占有牧场200余个,共有牲畜16万头;占有高利贷资本粮236万余克,占有高利贷本银174万秤;占有农奴7.5万余人;房屋4.9万余间,并由拉萨市宅院房屋90余院;占有各种房屋160多个。详见:丁汉儒. 藏传佛教源流及社会影响 [M] 北京:民族出版社,1991. 115-118
  [③]宋晓嵇. 民主改革前寺庙剥削之一二 [C] 西藏农奴制研究论文集[C] 拉萨:西藏藏学出版社,1991. 377
  [④]文中所引仅为一说,还有一说认为:三大寺共占有溪卡300余个,土地播种面积97.4万余克;占有牧场200余个,共有牲畜16万头;占有高利贷资本粮236万余克,占有高利贷本银174万秤;占有农奴7.5万余人;房屋4.9万余间,并由拉萨市宅院房屋90余院;占有各种房屋160多个。详见:丁汉儒. 藏传佛教源流及社会影响 [M] 北京:民族出版社,1991. 115-118
  [⑤]“丛林”原初指禅宗寺院(“禅林”),如树林丛集,现泛指佛教僧众聚居之处。印度的佛教僧人大多数过着托钵乞食的生活,以戒律为生活规范。佛教传入中国内地后,中国的僧团组织除戒律外,还制定了其它一些约束僧尼言行的“清规”。汉地最早的清规(“僧尼轨范”)由东晋僧人道安(314-385)创立。他要求僧人住寺修行。南朝梁武帝在佛教中推行素食制度,到唐代弹宗创立后形成了完备的丛林清规。唐代僧人马祖道创立了十方丛林制度,其嗣法弟子百丈怀海禅师(720-814)制定了弹宗的清规,编了《百丈清规》一书(现已佚失)。元代皇帝根据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假托百丈之名制定了《敕修百丈清规》,后又经明代统治者下旨执行,遂后渐成中国汉地佛教各派僧团组织的管理制度。
  [⑥]关于寺院组织的研究,参见张映勤,寺院·宫观·神佛 [M]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⑦]“按律运八不净物者,一田园,二种植,三谷帛,四畜人仆,五养禽兽,六钱宝,七褥釜,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佛祖统纪》卷四。
  [⑧]何孝荣 明代南京寺院经济 [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257
  [⑨]何孝荣 明代南京寺院经济 [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257
  [⑩]白文固:试论唐朝前期的寺院经济 [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256
  [11]有关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历史及现状的资料,2004年2月26日下载自中央统战部网站。
  [12]基督的教会 [Z]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2004-4-6
  [13]基督的教会 [Z]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2004-4-6
  [14]秦惠彬:中国的伊斯兰教 [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28-131;又马通:中国伊斯兰教派于门宦制度史略 [M]. 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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