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慈善事业与社会和谐——以南宋为主的一个考察
佛教慈善事业与社会和谐——以南宋为主的一个考察
浙江工商大学宗教研究所 王仲尧
历史上佛教僧侣积极介入社会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与佛教之因果报应和福田思想有密切关系,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本有之义。中国慈善济贫思想源远流长。《尚书》云:“德惟善政,政在养民”。《礼记》曰广‘以保息养万民,一日慈幼,二日养老,三日振穷、四日恤贫,五日宽疾,六日安富”;故“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道:“侧隐之心,仁之端也”,“人饥己饥,人溺己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慈善行为和实践方式各家有所不同。儒家强调社会控制,主张政府积极介入,秉“民本”、“仁政”立场,倡民间互助互济,追求天下“大同”,“修齐治平”。道家主张政府不要干预,听其自然,尤其是顺应人性之自然,标榜以“道德”治天下,“无为而治”,老子云:“故圣人言:我无为而反白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庄子明确主张:“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墨家立论,以“爱心”为基础,互助互济,是一种较具有“社会性”的慈善事业观。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提倡“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若饥则得食,寒则得衣,乱则得治,此安生生”。
汉朝开始出现由朝廷兴办、名为“常乎仓”的仓储制度;隋朝已有以地方劝募为主的“义仓”;南宋出现了主要由社区管理,居民普遍加入,带有一定社会保险意义的“社仓”。中国古代还有济贫、养老和育幼等慈善事业,最早是南北朝的六疾馆和孤独园。唐宋间的悲田养病坊,采取官方财政补助下由佛教寺院和僧人负责具体管理的制度形式,或在僧人主持下,由官方委托地方名人管理。这样的管理体制,既较易取得社会各界信任,亦方便与各社会诸领域的沟通,所以得到较大发展。
一、唐代慈善事业之制度化
唐宋时期的慈善事业,海内外学者已取得丰硕研究成果。本文先从唐代谈起。唐朝悲田养病坊是中国平民慈善事业的正式开端。佛经《象法决疑经》云:
我于处处经中,说布施者,欲令出家在家人修慈悲心,布施贫穷孤老乃至饥狗。我诸弟子,不解我意,专施敬田不施悲田。敬田者即是佛法僧宝,悲田者贫穷孤老乃至蚁子。此二田者,悲田最胜。
悲田是佛教用语,是对贫穷孤老乃至动物的布施。悲田养病坊是专门收容贫穷老人、病人、残疾人及孤儿的慈善机构。唐悲田养病坊的最早史料是玄宗开元五年(717)宋璟奏言:
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今骤聚无名之人,著收利之便,实恐逋逃为薮,隐没成奸。若子路于卫,出私财为粥,以饲贫者,孔子非之,乃覆其馈。人臣私惠,犹且不可,国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罢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家。
但是学者“置使专知”一词中之“使”字的理解有出入,可能导致对悲田养病坊性质是官方事业还是民间经营的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从宋璟奏文看,所谓“置使专知”,是指国家设官加以专门管理之意,因此是国家主导的官营事业。而悲田养病坊若脱离政府控制,就“事实上成为由寺院主持的民间慈善机构”。
这个认识方法是错误的。因为由佛教寺院经营未必就是民间事业,宋代佛教纳入政府管理的机制,中央一级左右街僧录司是政府机构,敕额寺院、品级寺院(如南宋之五山十刹)亦同。唐宋时这类机构只能由佛教寺院及僧人经营,否则会被认为层次既不够,而社会信任度亦不足。以往学者多注意高僧大德的思想研究,对宋代佛寺运作机制的关注度不够,也导致对寺院经营慈善事业的重大文化意义认识不足。
宋璟要求取消悲田养病坊的奏文未得到玄宗批准。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中引录宋璟奏文后云:“元(玄)宗不许。至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取利给之。”唐玄宗时悲田养病坊仍由寺院经营。开元二十二年,把京城所有乞丐收入悲田养病坊,由国家经费补贴。武宗会昌五年(845)发动废佛,于是悲田养病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李德裕《论两京及诸道悲田坊状》曰:“今缘诸道僧尼尽已还俗,悲田坊无人主管。必恐病贫无告,转致困穷。臣等商量,缘悲田出释教,并望更为养病坊。其两京及诸州各于子录事耆年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间所称者,专令勾当。其两京望给寺田十顷,大州镇望给田七顷,其他诸州望委观察使,量贫病多少,给田五顷三二顷,以充粥饭。如州镇有羡余,官钱量与,置本收利,最为稳便。若可如此方圆,不在更望给田之限,各委长吏处置。讫闻奏。”可见悲田养病坊始终未废止,并由政府拨给田地以充经费。
二、两宋佛教慈善事业制度
宋代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是出现了收养贫病老人的居养院和安济坊,收养遗弃婴孩的慈幼局,帮助贫苦人家抚养婴孩的举子仓以及专业葬殄机构漏泽园等等多种慈善设施。宋代佛教寺院之世俗化与社会化也是重要因素。因为僧侣在社会上原就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和领导地位,僧侣之卓越品质、坚忍情操,加之寺院经济之富厚,也使他们有能力承担重任。
宋代地方财政困难,公益事业无法顺利展开,要仰赖地方士绅和佛道教团体协助。其中佛教教团之努力和贡献显著。佛教积极参与公益事业,项目繁多,举凡桥梁、水利,道路修筑到地方治安巡逻等都不辞辛劳,出钱出力,令人感动。至于地方上之救济事业如养老、济贫、赈饥、慈幼和医疗等项目,也多由官方责成寺院之僧侣负责行政管理工作,使得宋代官办慈善事业得以顺利进行。
(一)悲田坊与居养院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慈善事业最兴盛发达的时代。政府和佛教界共同兴办的慈善机构,卓有成效的慈善活动,在中国历史上谱写了不朽篇章,也对社会和谐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北宋首都东京,设东、西二福田院,收容老幼、乞丐与残疾之人。从福田院名称可推知其与佛教的密切关系。福田院是官办机构,始终由寺院经营管理。宋仁宗嘉枯八年(1063),增设南、北二福田院,每院收容三百人,四院共计收容一千二百人。可惜除京师外地方城市情况不明。北宋前期除在京城设置福田院以外,从仁宗嘉枯二年始“置天下广惠仓”以救济“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此后又提出更具体要求,哲宗元符元年(1098)诏在宋代慈善事业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元符元年十月壬午,详定一司敕令所言: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监司所至,检察阅视。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给米豆,阙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钱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从之。
诏书要求对鳏寡、孤独、贫穷、不能自存之人“官为居养”,并对病人给以医疗,在国家政策方面成为养济院与安济坊先导。
南宋政府采取更加有力的制度措施,慈善事业之计划详尽、规模宏大、设施齐全、内容广泛,在中国慈善事业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居养院的正式设置,约在徽宗初期。居养院设置并非始于京师,而是始办于外地,而后传人京师。《宝庆四明志》载,明州所辖鄞、奉化、慈溪、定海、昌国、象山六县居养院,分别设于哲宗元符元年(1098)至徽宗崇宁二年(1103)间。
居养院名称亦不一。徽宗崇宁五年(1106)十月十九日,淮东提举司上言:“安济坊、漏泽园并已蒙朝廷赐名,其居养鳏寡孤独等,亦乞特赐名称,以昭惠泽。”结果“诏依京西湖北(应为京西北路)以居养为名,诸路准此。”这样,漏泽园的名称亦确定焉。
南宋,居养院历其发展高潮。南宋居养院设置极为普遍,不仅在临安,亦不仅在州、县治所,村野乡间,亦多设立。《朱文公集》载:郭份知常德府,因“义仓岁赈矜寡孤独甚厚,然其惠遍于市井而不逮山谷,请即乡落寺观分置居养院,以活远民之无告者”。然而尽管朝廷时颁诏谕,各地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有些地方仅做官样文章敷衍了事,如镇江府丹徒县设置居养安济院,但“并不置造布絮衲被给散孤老孱弱之人,未副惠养之意”。*当然也有地方官重视,做得较好,所建居养院规模颇大。南宋淳熙五年,重建的苏州居养安济院(原创置于北宋),“为屋六十有五、为楹三百有十、为室三十,长廊置础,对关列序,集癃老之无子妻、妇人无夫亲者分处之。幼失怙恃,皆得舍焉。籍官民畴千六百六十亩,募民以耕,岁得米七百石有奇。旁著三廪,浚三井,庖舍、蔬圃,食用毕具”。
南宋居养院管理极严格。人住者必须有保人担保,经官府审查核实,进院要办理登记,以防止官吏舞弊、冒滥支给,以致“委实老疾、孤幼、贫乏、乞丐之人不霜实惠”。但是无论怎样严格的管理,总不能彻底杜绝制度本身带来的诸如“胥吏冒请”、地方势要从中“冒滥支给”等弊端发生。
宋代居养院与安济坊皆由寺院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僧侣,每三年一轮换,在任期间可领取薪金,如管理业绩显著,可得到政府颁授紫衣、师号或度牒。院内具体工作,如管理金钱、米谷账簿等事项,由各所在州县胥吏担当,有些地方让厢军士兵从事炊事、打扫及其他各种杂役。与此相应,居养院经费,由官府拨给没官田地、雇人耕作、收取租课以充,若其不足,则由常平仓支出。
可知其以寺院为主体,以僧人为首脑,但是沟通官府与民间,以一种具有相当完善性、整体性的机制,实施运作。
(二)安济坊与安乐庐
北魏世宗永平三年(510)诏:“太常立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师救疗”。成立专门为“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医疗的机构,与上述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大致相同,是官营慈善机构。北宋后期由于政府重视,成立了专门以救疗为功能的慈善机构,即安济坊。
宋代安济坊创立与苏轼有关。其列入国家计划、成为官方慈善事业之制度体系成分,乃中元祐四年(1089)11月苏轼知杭州伊始:“轼乃裒集羡缗,得二千,复发私橐,得金五十两,以作病坊,稍蓄钱粮以待之,名曰安乐。崇宁初,改赐名曰安济云”。苏轼创立安乐:坊,得到中央政府重视,还直接影响了国家政策: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日,诏置安济坊。先是权知开封府吴居厚奏乞诸路置将理院……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于是有旨仍依赐名。
安济坊是以“养民之贫病者”、“以处民之有疾病而无告者”为宗旨的慈善机构,设专职医生,每名医生持有医疗登记簿(“手历”),记录治愈人数,年终统计,作为业绩考核。
南宋,安济坊与居养院合并。《宋会要》载:“绍兴元年(1131)十二月十四日,通判绍兴府朱璞上言:‘今乞委都监抄札五厢界应管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发人养济院,仍差本府医官二名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汤药,照管粥食。’诏依所乞。”同书记载,绍兴十三年(1143),“临安府钱塘、仁和县安济坊,遇有无依倚病人,量支钱米养济,轮差医人一名,专切看治,所用汤药,太医熟药局关或。诸路州县遵依见行条令,将城内外老疾贫乏不能自存及乞丐之人养济,每有病人,给药医治。”据此金中枢认为“南渡以后,多合居养、安济而为一,名之曰养济院,由政府差遣医官与童行,分别医疗病人”。正因如此,安济坊不仅在经营管理及经费来源方面与居养院基本相同,而且与居养院一样也担负冬期收养、临时收养、凶荒收养贫民任务。
南宋宝祐、开庆年间(1253—1259),真德秀在建康创设安乐庐,性质类似。真德秀在调任江宁后创设二所安乐庐,有房七十二间,并有事务室、管理室、医生居室、厨房浴室及佛堂神祠、门房室等若干,规模可观。对于收容的病人,每人每天给米一升、柴炭钱三百文,病愈后提供回乡路费。
(三)举子仓与慈幼局、
举子仓与慈幼局皆属慈幼慈善事业。专门慈幼机构成立前,婴儿慈善养育事归居养院,规定“鳏寡孤独应居养者,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遗弃小儿仍应存乳养。”七岁以上幼儿,被’收养在居养院内,每日支取相当成人一半的居养费用。如无亲人认领,一般到十五岁后许自立。同时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送幼儿人小学读书,《宋史》“振恤”篇有“崇宁初,蔡京当国……孤贫小儿人小学听读,其衣襴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记载。
宋代民间生子不举现象严重,对此曾我部静雄已论之甚详。尽管宋朝法律明确规定:“故杀子孙徒二年”,“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但收效甚微。民间生子不举主要原因,一是生活贫困,二是丁税繁重。为此政府一方面采取减免赋税政策,一方面对产子之家给予补助,免其弃溺婴儿。
这项措施,始于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五月十三日,大理寺丞周懋言:“顷因臣僚建言,诸道有生子不举者,屡勤诏旨,申言劝诱,纤悉备至,应贫乏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千,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给……户部言:乞下诸路常平司,依今来臣僚奏请事理行下。所部州县遇有下等贫乏人户生产男女,即时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改支米一硕,内乡村去县稍远处,委本县处置,将义仓米准备支散,务要实惠贫弱”。但是政府政策似乎并未得到很好贯彻,绍兴二十二年(1152)四月己巳,司农寺主簿盛师文指出:“近于临安市井穷民,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行在临安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可想而知。因此地方上为遏制溺婴之风,救风俗正人心,乃相率倡导举子仓,以补国家政策之不及。
举子仓之创设,一般认为是朱熹始倡,得福建安抚使赵汝愚推广,奏而行之。日本学者今堀诚二认为举子仓于绍兴五年(1135)在福建路建、剑、汀、邵四州军最先设立,其时朱熹刚满六岁,上述说法不能成立。不过建、剑、汀、邵四州军的举子仓曾一度中断,并未产生广泛影响。举子仓盛行确与朱熹、赵汝愚有密切关系。
南宋淳熙年间(1174—1189),赵汝愚在福建任上上书:“许令于民户寺观绝产田并与住卖,召人承佃,将所收租利与安抚司所置官庄及常平义仓钱米通融,以充一路食子之费”,奉旨允行。②绍熙四年(1193),赵汝愚再任福建安抚使,曾与朱熹书信往还,讨论举子仓运营及杜绝弊病办法。
南宋举子仓非常普遍,城市乡村,所在多有。南宋孝宗隆兴二年(1163),江南歉收,贫民因生计有弃儿子道者。吴兴知州郑作肃,为此设置“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其后育婴机构在各地陆续产生。
南宋嘉定十年(1217),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在建康创设慈幼庄,“凡有遗弃小儿,即时责邻保勘会,见得遗弃分明,再行委官审实,附籍给历头与收养之家,每月支钱一贯文,米六斗,至伍岁止。其无人收养者,所属官司召募有乳妇人寄养,月给一同,至七岁止,其欲以为己子者听……抱养之初,襁褓未备,则以钱两贯文给之。其病患者,听自陈给予药费,死亡者支钱一贯文,即时除籍。或丰年遗弃稀少,支用有余,则储蓄以备荒岁赈给”。慈幼庄性质同举子仓。嘉定十二年(1219),袁甫任湖州通判,时湖州已有“婴儿局”,袁甫《湖州婴儿局增田记》:“有弃儿于道者,人得之,诘其所从来,真弃儿也,乃书于籍,使乳母乳之,月给之粟,择媪五人为众母长,众乳各哺其儿,又一人焉以待不时而来者。”南宋淳祐七年(1247)十二月,“有旨令临安府创置慈幼局,支给钱米,收养遗弃小儿,仍雇请贫妇乳养。安抚端明赵与筹奉行惟谨,于府治侧建屋,而凡存养之具纤悉毕备,其有民间愿抱养为子女者,官月给钱米,至三岁住支”。政府规定领养弃婴者每月津贴钱一贯、米三斗。宝祐四年(1257)这个政策在全国推广,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次年又诏:“朕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
慈幼局在州一级城市中较普遍,如苏州设于宝枯三年,建康和江阴设于咸淳元年。慈幼局受到时人极高评价,是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时人评曰:“局名慈幼,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扶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米绢布,使其饱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又曰:“贫家子多,辄厌而不育,乃许其抱至局,书生年月日时,局设乳媪鞠育之……遇岁侵,贫家子女多人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若冬遇积雨雪,亦有赐钱例,虽小惠,然无甚贫者,此宋之所以厚养于民而惠泽之周也。”或不无溢美,但定非谀辞。
二、南宋漏泽园与义冢阡制度
宋太宗诏“死者官为藏瘗,以钱五百千分给之”。宋仁宗嘉祐七年“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崇宁三年(1104)二月蔡京上书建言,元丰年间神宗“常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今欲推广先志,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得到徽宗批准。
(一)漏泽园之体制
漏泽园类现代公墓设施,国家制度规定,由寺院并僧人负责管理,并设仵作等执事人员。僧人支给薪水,并领赏赐,“瘗及二百人,官府保明申朝家,给赐紫衣、师号赏之”。漏泽园经费,取自常平仓,规定凡“埋瘗无主死人,即于常平司钱内量行支给”,“措置修盖漏泽园地段,及召募僧人,每月支破常平钱米”。南宋“行都于杭,仁和、钱塘两县置漏泽园一十二所,官府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
漏泽园“择高旷不毛之地”或其他空闲山地,以藩墙隔开,“无故若放牧,悉不得人”。收埋对象包括“寺观寄留橙椟无主者,若暴露遗骸,悉瘗其中”,“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宋政府将慈善事业视为仁政标志。皇帝一再颁诏,要求各地认真施行。大观三年(1109)四月二日手诏:“居养、安济、漏泽为仁政先,欲鳏寡孤独养生送死,各不失所而已。”政和二年(1112)五月十五日御笔:“鳏寡孤独有院以居养,疾病者有坊以安济,死者有园以葬,王道之本也。”
慈善事业制度化,开创了慈善事业新阶段,其中佛教起了关键作用。中央政策的执行也非一帆风顺,部分人非议不已,流行民谣云:“不养健儿,却养乞丐”、“不管活人,只管死尸”。e对这种情况当然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宋代寺院僧侣对慈善事业的投入非常全面,如漏泽园管理,其他行业因为种种顾忌,不大愿意投身加入。漏泽园制度是宋代独创。宋之前没有漏泽园制度,仅有私人或官方出面义葬流民,绝未制度化。宋之后,历代政府承袭宋体制,皆置漏泽园,仍由僧人主持。所以还可进一步说,中国之有漏泽园制度,与宋代佛教寺院关系密切。
漏泽园制度全面设立,可能与宋代火葬习俗的流行有关,政府希望提供坟地给那些无力土葬者掩埋,一方面藉此戢止火化的盛行,并革除亲人死十数年尚不得安葬,寄槽于僧寺之恶习。漏泽园葬埋法规定,人给地八尺或九尺以为墓地,方砖二口,以千字文为号,记死者姓名、乡贯、年月日以为标志,及棺木、絮、纸、酒、仵作行下工食钱以资敛葬,并置屋以为祭奠之所,听亲属享祭追荐。宣和二年(1120),诏罢斋醮等事,余如故。南宋重新规定,春冬醮祭犹存。各县及各园,皆应各置图籍,俾便日常管理,平时置柜封锁,县令迁转时,漏泽园图藉亦需点检移交。管理制度,可谓备极周密。
漏泽园各项制度严格。经费取自常平仓钱米。杭州仁和、钱塘两县,原来只有三所漏泽园,南宁产咸淳年间(1265—1274),增为十二所,官府委僧二员主管,月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对主管漏泽园之僧行,政府有奖励法。南宋绍兴十四年(1144),复漏泽法,临安规定,海葬及二百人,官府保明申奏朝廷,赐紫衣一道。其它地方可能也是如此。’ 各地漏泽园规模大小不一:有些则因人口众多而不只一二所。杭州原有的三所,钱塘县的二所皆在惠民乡,各阔四十余亩,仁和县一所在仁和县芳林乡,阔七十余亩。
台州府之漏泽园,地止三十余亩,因守僧护持不力,百姓遂在道路随意掩埋,南宋宁宗嘉定四年(1211),郡守黄口重新规划,重葺旧园,又另觅园外土地,得庵三所,建为新园,墙内分若干层,每墙分若干穴,每穴广七尺,长一丈,葬时掘深五尺,每三层横穿一沟,沟广二尺,深六尺以排水,约可埋一千五百四十八人。新园则可掩埋二千五。有地无力者,由官方接济费用,宗室及士大人给五千,小孩给二千,余则大人三千,小孩一千五百。火葬者亦许瘗骨灰。
宜兴县漏泽园,南宁产绍定年间另征收户绝田一六三亩,除建寺以居守僧外,为屋十八楹,复买田岁收米一四八石以食守者。
泸州有旧园、新园二所。新园是南宋孝宗淳熙九年(1182),郡守赵雄所置,命开如、真如寺二僧主持,安葬饥民,事毕上奏,赐给二僧紫衣、师号。
(二)义冢阡之体制
南宋,还出现一种与漏泽园制度平行的一个义冢义仟体系,亦具有较严谨的制度模式。·国家之漏泽园体制,由于地域广大,物情复杂,发生特殊情况时较难弹性对应。如兵灾、时疫发生之时就可能发挥不出应有功能,某些州县另设义冢或义阡,也是由僧人负责管理。
南宋建炎二年,金兵南下,建康蹂躏,建康居民死者达到十分之四,叶梦得时在建康任上,乃募僧敛葬。规定累数二百,颁奖度牒一道。召募到行者二十人,其有华藏寺五人,能仁寺五人,保宁寺五人,清凉寺三人,寿宁寺二人,共筑义冢八所,掩埋遗骸全体者四千六百八十七,不全者七八万。计费谷二百斛,钱三百万。这种情况下漏泽园不溥所需,于是义冢制度应运而生。
南宋理宗端平三年(1236),制置使陈调兵江北剿金兵,战死者甚多,乃于建康北门外覆舟山龙光寺侧,开筑二义冢,收埋阵殁骸骨。并给牒度二僧守冢,给田四百五十亩,以租人供追荐。
建康除义冢外还有义阡。南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真德秀于在南北两门外置立南北义阡,差僧道看管。南义阡造庵一所,有屋三间,由邻近殊胜寺轮差僧行各一人在庵专一看守,早晚焚修,每月支钱三贯,米一石,设立之初系僧道明、行者濮了茂主掌。北义阡则由后湖真武庙道士孙守清看管。真德秀并立下规约,如每穴限深五尺,长一丈,看管僧道不得擅离职守,否则不支给钱米。若义阡已遍满,则申官司掘出火化等。但是后来义阡因无垣墙,遭牛羊逐踏,军民杂葬,骸骨暴露。南宋理宗开庆元年(1259),马光祖再守建康,乃重新修筑成四所义阡。四周围以垣墙,严密锁钥,非丧祭不启。委上元、江于两县尉负责。两县尉又遴选义阡附近之寺僧主管,东阡是半山寺,南阡是宋兴寺,西阡是清凉寺,北阡是永庆寺,月各支给十八界六贯,米一石。其中因顾虑半山寺距离东阡较远,乃另创庵三间,由寺选僧行各一名守视。又于清凉寺西偏得地三十余亩以扩充西阡之空地。
南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临安遭时疫,有地之家惑于取利,往往发掘旧冢以掩埋新骸,遂致骸骨遗弃暴露于外,不得掩埋。官府乃令在府城四门外作义冢四处,每处委僧十人,童行三十人负责,僧行食钱令本府支给。
嘉兴海盐县因滨海关系,多有溺死者,随海潮漂至沙滩。淳熙二年,县令陆竣于县北荡山置义冢,令僧人师俊董其役。依山势高下,分为三级,广五亩,外环以垣墙,凡瘗一四六人。
南宋理宗嘉熙元年(1237),常熟县令王瀹在原漏泽园外另置义阡,命报慈寺僧主管,并创庵三间以居住,又买田六十二亩,米四十二石,以岁收为给养之费,以遏火化流习。
另外,还有称为普同坟者,普同即普通,与普通院相同,指一般民众皆可利用,这与义冢、义阡之义相同,如福州怀安县于绍兴十一年所筑即称为普同坟。时丞相张浚令芙蓉寺僧主掌,于北门外营四穴,男左女右,各广二丈二尺,深二丈。干道元年,另于天王院东作三坟,则称之为义冢。
绍兴十六年至廿年,漳州于城北筑二大冢,名为普同,时郡守刘、才邵下令,凡郡人有丧而不能葬者皆埋普同坟。嘉定十六年(1223),郡守危又作三大冢,一在南山外,一在西中峰院前,一在北门外,每冢茔域可容百十坟,葬二千二百具,并撰文记其事。漳州民俗,尚亲死不葬,殡寄僧寺,声长达三四十年甚至二三代者,故郡守特置普同坟、义冢以矫其习。
上所讨论之漏泽园、义冢;普同坟,皆由官方主办,费用由政府支给,实际工作则例交僧人负责。这种作法在漏泽园未正式设置以前已有,如神宗曾诏令开封府各县拨官地三、五顷以掩埋无主或贫不能葬者,并令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名,三年与紫衣或改赐师号,再领事三年,期满去留自便。
僧徒自愿者亦多。南宋绍兴初年金兵渡江,尸骨遍野,丹徒县金山龙游寺长老净信与僧行二十人,乃加以收尸埋藏。洪迈于淳熙十四年(1187)记文特别追记。
南宋绍兴元年,官方委托僧宗华负责养济院者及外地流移死亡者遗骸之掩埋。僧宗华雇人抬棺出城掩埋,县尉置历检视并登录簿籍再申报朝廷,朝廷规定每二百人给度牒一道。
南宋乾道三年(1167)六月廿一日,因湖州马墩镇行者祝道诚收埋运河遗骸一千二百六十余具,诏赐度牒并给紫衣。
收葬遗骸最力可能是释日智,南宋建炎绍兴年间,共葬罹兵灾者几十万之多。
收埋遗骸这种工作是一般人避之惟恐不及,但是宋代僧人基于宗教淑世精神却热心参与,不辞辛苦,不避污秽,心无畏惧,令人钦佩。僧人为死者诵经、做斋会、做水陆道场、及死后的诵经、超度亡魂、安葬等,皆由寺院包办。
我在阅读中有些意外地读到南宋周密《武林旧事》中记载临安漏泽园之体制,其中提到施药局是对病者所设;慈幼局是对童幼不能自育者所设;养济院是对贫而无依者所设;漏泽园是对死而无殓者所设。他对这种体制由衷赞叹:
病者则有施药局,童幼不能自育者则有慈幼局,贫而无依者则有养济院,死而无殓者则有漏泽园。民生何其幸欤!
其云“民生何其幸欤”,语气真诚,由衷赞美,溢于言表。由此可知其对社会和谐之贡献及时人赞赏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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