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佛教的制度变迁:宗教活动中的组织特征
当代中国佛教的制度变迁:宗教活动中的组织特征
——以上海 A 寺的研究为中心
上海大学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 李向平
In today’s China, urban Buddhism has emerged with distinct institutional characteristics from traditional of Buddhism so named “jungle Buddhism”.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A temple in the city of Shanghai and will take it as the modal case of the urban Buddhism of China.
Our main argues is that with social changes in China, the temple’s organization and social actions tend to be institutionlization. We will takes the institutional analytic as its research approaches. As far as the temple of institutionlization management is concerned, the temple has adopted the market economic and developed the 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 structure, and suggests that the tendency from the diffused religion into the institutional religion.
中国汉地的佛教寺院制度,在佛教历史中常被称为“丛林清规”或“禅林清规”。它们本来是禅宗寺院的专称,后因禅宗影响增强,其他佛教寺院也仿其制度而称丛林。在中国佛教史上,丛林制度是一种对汉地佛寺制度的通称。
佛教寺院的制度设计,在唐朝之前以“三纲”为主,称上座(全寺之长)、寺主(主管一切事务)和维那(管僧众庶务)。唐朝以后,江西百丈禅师怀海初创禅林清规,促使寺院制度渐次发展为完善的丛林制度。在此制度中,主管一寺的称住持,亦称方丈、堂头和尚,是整个丛林制度的核心。住持之下又分设四大班首和八大执事,作为辅佐;再次是西序、东序两大执事僧,称列职和序职。至于方丈的产生,则有寺僧共同推举的十方丛林和财产私有、师徒单承的子孙丛林。
自宋之后,中国佛教的丛林制度很少更改,延续至今。然而,伴随着当代中国近二十年来的社会变迁,这种相承千年的丛林制度,却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变革。上海A寺近二十年来的变化,正是以其个案经验,通过寺院传统在城乡之间的变异、宗教活动的制度化形式、寺院管理层面的科层制发展趋向、宗教的职业化特征,从而真实体现了中国佛教在此二十年来的制度变迁,传统的丛林制度已经向当代社会正式组织的制度形式转变,促使一种近似于扩散型(diffused religion)的宗教活动形式转变为制度型的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运作模式。
一.A寺的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著名的上海A寺,始建于1900年。1949年后,上海市政府曾调拨资金对该寺进行维修,主要开展对外接待工作。文革十年间,该寺停止宗教活动。1978年,该寺开始恢复正常的宗教活动,逐步健全各项丛林制度。该寺现有常住僧人和正式职工共150,120名临时职工,正式的皈依信徒有5000人左右。
该寺以“人间佛教”的原则为基础,在加强自身修持、提高宗教服务质量、扩大对外交往的同时,积极开展各类弘法活动,先后举办有星期佛学讲座,兴建弘一图书馆,出版学术刊物。随着社会的变迁,寺院的功能趋于多元,在管理层面逐步形成了科层化的组织结构。因此,寺院引进当代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运用市场经济模式拓展寺院经济活动,从而在宗教活动的运作模式上形成了当代中国都市寺院、特别是当代社会宗教组织的雏形。
本文以都市寺院的组织形态及其活动方式作为基本论述对象,对A寺进行了问卷普查。我们曾经对该寺的常住僧人和正式职工发放有问卷150份,收回115份。其样本的基本情况是:在样本中,年龄在21—30岁的为30.5%,31—40岁的为22.9%,41—50岁的为29.5%,50岁以上的为17.1%;文化程度,小学的为0.9%,初中的为20.5%,中专的为25.9%,高中的为24.1%,职高的为2.7%,大专的为17.0%,大学本科为4.5%,研究生的为4.5%;寺院中的职务,执事为12.4%,清众为30.1%,管理人员为11.5%,一般职工为46.0%。
通过对样本的梳理和分析,结合我们对该寺所做的不定期的参与式观察,部分结构性访谈,以及对该寺档案的仔细阅读,本文以制度分析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进而论述当代中国佛教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在于寺庙所体现的正式组织形式、寺院活动的制度化等层面,促使佛教寺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而出现在当代都市社会之中。
上海市A寺的变化,正是在其制度安排层面以及组织管理方面,表现了从一个传统丛林向一个当代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所以,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是,寺院机构的社会组织特征,佛教活动的专业化和制度化,都市服务型的寺院经济,宗教与信仰的相对分离。本文认为,倘若寺庙宗教活动的组织特征越是突出,那么,当代中国佛教的制度变迁就越充分。
二.当代寺庙的制度安排
就佛教的发展形态而言,当代都市佛教(1)与乡村佛教或山林佛教相比较,主要在于以都市市民作为基本信徒,以都市的社会生活或文化活动作为主要社会背景,在发展形态及其社会特征上有别于组织功能单一、偏重修持的乡村佛教。其资源、地域、经济、人文、参与社会、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表现在宗教信仰、宗教服务等功能的同时,能够表达为更有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学术功能、宗教旅游功能、社会慈善功能、社会组织功能、经营管理功能等等,从而构成了多元性、融合性、重弘法、重交流、重文化、重社会参与等社会特征。(觉醒,2004)
所以,当代的都市寺庙不仅仅是一个宗教生存的空间形态,而是生活在都市中的人们所信奉乃至所创造的宗教形式,在其社会形式的表达方面,则是一个宗教组织的构成问题。佛教发展的社会形态是都市型还是乡村型,最基本的应当表现在其制度形式方面,即由传统的佛教丛林制度,如何转形为当代社会组织,或者是两者兼有。
上海市A寺作为一种宗教活动场所,在1978年恢复开放之后,主要是进行宗教性外事接待工作,在其开放初期还由上海市政府予以一定的财政拨款,所以具有相当程度的事业单位特征,在人员及财务的管理方面主要参照国家事业机关的管理方式。几年以后,该寺在此基础上渐渐恢复了原有的佛教丛林制度,交由僧人管理。然而,其原来作为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其特征,已经基本保留在寺庙的管理过程之中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开始了传统丛林制度与当代社会组织管理方法的结合。
虽然该寺庙作为江南地区一座著名的禅宗丛林,并在其寺庙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保留了比较完整的丛林古制,但是,为了适应佛教丛林在都市生活中的发展需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对寺院的各项事务加强管理,已经成A寺规范寺院管理的根本保证,成为该寺实行当代民主管理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这个重要性,已成为该寺全体僧人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该寺的宗教活动中已经普遍实行了制度化管理。
一方面,该寺本着“若要管好庙,先要管好僧”的基本原则,实行僧人有丛林制度,寺务管理则有规章制度的分层管理。在“管好僧”的层面,该寺保留了传统的丛林制度,以戒为师,续佛慧命。另一方面,在“管好庙”的方面,该寺庙基于依法管庙的设计,实行了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集体办公,制度监督,检查汇报等管理方法,将寺庙的工作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规范之中。在上海市有关部门的督助之下,该寺庙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办公制度。
该寺以国家有关宗教法规为基础,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制定了《A寺僧伽共住规约》十二条;参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结合本寺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A寺寺务处办公制度》、《上海A寺僧众制度》、《上海A寺职工守则》等规章。为了建树该寺的对外形象,使寺庙的客堂工作有章可依,该寺订立了《客堂规约》十条,以供内外大众共同遵守;为了规范寺院各项事务的管理,使寺庙各个寮口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该寺还专门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部门规章,包括《A寺寺务处办公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法师、职工学习制度》、《A寺财务管理制度》、《库房物品领用制度》、《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驾驶班车辆管理使用制度》、《佛事管理制度》、《上殿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绿化环境卫生评比制度》,以及《自养经济目标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等二十八个综合或单行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从整体到局部、从共性到个性,或交叉、或平行地构成了A寺的行政制度管理网络,条理慎密,互有关联,为寺庙的制度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很显然,该寺庙的制度设计着重在僧人和寺庙两个层面,由此结合了传统丛林制度与当代社会组织制度,并以“模范丛林”的建设作为总体目标,由此构成了该寺在制度变迁层面迈出的第一步。
就传统丛林制度与当代组织管理的相互关系而言,后者往往能够促使前者更加完善,促使松散随意的传统丛林制度更加规范。该寺的寺务处作为一个新设的管理机构,就对僧伽的丛林生活制度具有严格的制度要求。这些要求首先以中国佛教协会提出的六字标准“素食、僧装、独身”,来衡量和要求每一个法师。其次是在僧众集体共修制度上,诸如“初一生香”、“十五诵戒”、“早晚功课”、“过堂”、“静七”等方面,在制度管理的同时又保留了丛林制度对于僧人的特殊要求,甚至是对法师的言语行为、仪表形象也有制度要求。
这些制度理念的中心思想是:在现今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里,人们的思想觉悟已远远不如古人那样的单纯,以人管人的专制思想也早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必须强化寺院的制度化管理,才能走当代寺院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寺院的制度化建设,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使这个管理原则深入到每个僧人和职工的心中,促使大家共同遵守、规范行为、爱护常住、团结合作。就佛教教义而言,“佛制戒律,祖立清规”,其目的就在于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兴隆常住,光大法门。因此,凡事都能依法管理,按章办事,则寺庙必治,佛法必兴。
在这个制度理念当中,他们看出了传统丛林人管人的弊端,看到了制度性缺乏所形成的不足,所以,该寺庙的管理目标,是对于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追求,是在继承传统的同时,依据“模范丛林”的创建要求,积极适应当代社会的变化,建立具有佛教特色的发展理念和管理制度,从局部到整体,逐步形成一个“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的良性循环的工作程序。以此为基础,该寺自恢复开放以来,渐渐采取了传统丛林制度和当代民主管理制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了寺庙管理制度及其组织机构。其中,最重要的制度设置有:
(1)建立寺务委员会。这是全寺最高的民主管理机构。其组织机构和职务分工是:主任1人,由方丈担任。副主任3人,由督监、监院和一名居士担任。委员9人,其中,监院6人,维那1人,僧值1人,职工代表1人。
寺务委员会规定,每星期召开会议一次,对寺院重大事务进行决策,采取民主集中制;具体工作则由寺务处贯彻执行;重大事情召开临时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僧众职工大会。寺务委员会成员及寺庙执事,按照寺庙传统习惯,于每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2)成立寺务处。这是寺务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具体办事机构。其职务分工是:主任1人,由监院担任,主管包括财务在内的寺内外一切事务。副主任2人,其中,由监院担任者,分管法务活动、外事接待和政治学习;由居士担任者,分管素斋部、法物流通处(小卖部)和上客堂。其他寺务处成员有4人,分别管理佛学院、库房和消防安全、法务活动、清洁卫生等。
(3)“四部二室”的设立。在寺务处下面再设立弘法部、法务部、经济部、后勤部和办公室、财务室,分别协助寺务处料理寺庙各项法务及事务活动。
寺务处主任和寺务委员会主任,每天清晨碰头一次,对全寺一天的内外工作进行商讨和安排。其他的寺内执事尚有:知客:负责接待外来宾客。维那:领众熏修,执掌僧众威仪进退纲纪。副寺:掌管财务、总务。僧值:管理寺内劳务。上殿过堂修持课。殿主:管理佛殿、法堂。此外,法物流通处和素斋部又各设主任主管其事。
因此,该寺的行政机构是:即由十三人组成的寺务委员会决策班子、寺务处执行部门和四部两室工作班子。各部、室的负责人,由寺务处正副主任兼任,客堂、库房等寮口另设知客、副寺以上的部门中级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负责管理和具体操作日常事务。其管理网络图示如下:
与传统的丛林制度比较,它已经将丛林制度中三纲(寺主、上座、维那)、四大班首(首座、西堂、后堂和堂主)、八大执事(监院、知客、僧值、维那、典座、寮元、衣钵和书记)等权力系统包括在内,却又自有创建。尤其是寺务委员会和寺务处的设计,构设了民主决策形式,改变了传统丛林制度以方丈为中心的权力安排。至于寺庙的宗教活动,大体上已由此而制度化,却又在僧人素质的要求上基本保留了传统丛林制度的宗教内涵。
这样一些制度安排,已不同于传统丛林制度单纯注重宗教修行,注重寺庙内部日常活动、事务的处理,它的主要行动者已经是寺庙的组织而非精神修持者个人。这些组织机构和规范僧人、信徒的制度网络,已经成为寺庙宗教生活的支配性角色。该寺庙的现行管理制度,既是所有寺庙成员的集体参与,同时也是每个参与者在行动程序上和宗教意识上取得共识的行动组合(action profile)。因此,它作为当代佛教寺庙制度,大致具有了管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等当代制度特征,从而使扩散型的宗教行为构成了一个能够遵守佛教习惯并获得佛教群体共同认同的社会行动模式。
在其与传统丛林制度的结合上,我们又可以将此制度理解为内生型和客观型两个层面。其内生型制度往往集中在“管好僧”的个人宗教行动方面,体现为规范型和认知型层面,其客观型制度安排则是对于当代行政制度的吸纳,注重在宗教行为即“管好庙”的行动组合方面。至于管僧与管庙两种方法在制度机制上的累积与整合,恰好构成了当代中国佛教寺庙组织的团体化变迁倾向及其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
这说明当代中国佛教寺庙面对着社会的冲击和要求,已经无法再向传统寺庙那样,依然以方丈为中心,在家居士依附于出家僧人,信徒活动缺乏组织,仅仅是作为社会护法弟子,无法介入寺庙的组织制度之中,因而体现为一种扩散型(diffused religion)的宗教活动模式。所以,作为一个当代社会尤其是都市社会中的寺庙丛林,对于其信徒、宗教活动的组织及要求,已经不得不使用当代社会组织及其科层体系,构建出比较完整制度化的共命关系,更加有效地经营寺庙内部的权力结构,从而将寺庙的主要活动及松散的信徒归入一个制度体系之中,渐次转型为一种制度型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可以说,目前中国佛教寺庙在组织活动、制度安排上的这个变化,实际上已经大体凸显其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寺庙活动的制度化形式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具有传统宗教特征的社会组织,其存在与发展的方式,即是一种双重活动逻辑:传统佛教寺庙的活动逻辑与当代社会组织的制度逻辑。它的宗教——社会活动都应当具有组织活动、制度化的特征。所以,变迁中的当代寺庙已经是一个能够执行一定的组织职能,完成特定的组织目标,自然而然地形成、或按一定的宗旨和程序建立起来的利益共同体,并构成一个具有独立单位特征的社会组织。
就目前A寺的制度及管理状况而言,它已经在管理部门的设置与分工、组织的运行、宗教活动的管理等方面,满足了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就管理方式而言,最普遍认同的有两种,即“政府与寺院管理的结合”及“丛林管理”,其次才是“寺院自治管理”与“佛教协会管理”。
表1:寺院管理方式
这是一种特殊的“双重管理”,或者是当代组织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或者是当代组织管理与传统丛林制度的兼用。依据这种管理方式,则能够从寺庙组织的权力结构对于寺庙的活动方式,说明寺庙的活动方式已经具有相当的制度化结构。这种“双重管理”方式,正是寺庙的管理机构依据本身的权力体系,紧密结合与本寺庙价值方向、规范秩序的正当行为,通过相应的规训、制度而实现的群体活动形式。
尽管对此组织结构的认知还存有某种不一致,但是,促使该寺庙的宗教——社会活动经由制度化而成为一种“组织活动”或者是“团体行为”的制度平台已经大体构成。总的来说,文化程度较低的人更倾向于认为“双重管理现象”,是“丛林制度与公司管理相结合”;中等文化程度的人更倾向于认为是“政府与寺院管理相结合”与“丛林管理”;高等文化程度的人则倾向于认为是“政府与寺院管理相结合”。
文化程度越高的寺庙成员,对于寺院管理的“双重管理”特征的认识也就越清楚。数据说明,文化程度是当代寺院制度变迁中的一个重要变量。文化程度高者,寺院管理的制度要求越是明显。
表2:管理方式与文化程度
与此同时,寺院的管理方式与管理部门的设立、分工也密切相关。在更多的寺众看来,制度的设立与管理的分工,是“民主管理的必要”,认为“没有必要”的比例较低。这说明对于寺院的制度建立和民主管理,人们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只是在对于由决策者、管理者和执行者所构成的支配——服从的科层体系而言,寺庙的权力机构在权力的分配方面还没有完全制度化。
表3:管理部门的设立与分工
然而,在寺庙的各类活动及其活动空间里,人们则可以发现寺院中各个管理部门的设置和功能表达,实际上就是寺庙活动的制度化形式。从A寺目前的行政制度来看,寺院组织各部门之间基本上已有具体的制度安排。
表4:部门管理的重要性
从表4中可以看出,丛林制度中传统的事务型分工已在当代寺庙中再度制度化,并依次得到了地位和功能的确定。其中的认同比例偏高者,大都是寺庙管理的核心部门如寺务处、寺务委员会、财务处和人事部门,基本上是当代社会组织对行政管理的要求,偏重于寺庙管理的制度设计;至于库房、禅堂、客堂等部门则是对于僧人、职工行为的制约,同时也是对丛林制度的继承。因此,可以认为,该寺庙里的宗教——社会活动已经基本上经由组织程序而实现了制度化。尽管在各个部门之间还存在着某些差异,但在寺庙活动及其活动空间的制度化,却是明显不争的事实。
四.寺庙组织的运作机制
寺院制度的运转机制如何,关键是对于运作过程中所遭遇到的问题的处理。这与寺院的制度建设及组织管理的进一步完善紧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影响寺院制度正常运转的若干变量,主要是制度式的协商行为、寺院制度的调整与修订、僧人素质等。
与上述大多数寺众认为的“民主管理很重要”的认识接近,如果在寺庙活动中遭遇问题,寺众中75.2%的人表示“有”可能提出意见或与寺院领导、负责人商量讨论处理问题的方法。对于寺院制度的制订与修改,大多数寺众则不参与,这其中包括了客观上的参与机会或主观上有无参与意识。一般寺众有49.1%表示能够“参与讨论”,而“不参与讨论”的比例是44.6%,“不关心”的比例只有6.3%。
表5:规章制度讨论与寺院职务
与一般寺庙成员相异,执事与管理人员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规章制度的讨论,表面上,这些现象仅与管理过程相关,但是对寺庙的组织机构而言,其实是寺庙行政秩序如何体现的问题。寺庙的成员或者一般寺众能否参与寺庙的管理过程、参与寺庙管理制度的修订等等,这是一种团体秩序的行为体现,与一般的宗教行为不同。因为,“规范团体行为的秩序应当称作行政性秩序。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行为者取得通过这一规范而开辟的机会的秩序,应当称作调节性秩序。如果一个团体仅仅以第一种秩序为取向,它便是行政性团体;如果一个团体仅仅以第二种秩序为取向,它便是调节性团体。”(马克斯·韦伯,2000。)
从寺庙转变为一个社会组织而言,它必须具有行政秩序以规范该组织所有成员的行为组合方式,同时又要以调节性秩序以保证该组织成员因此而能够体现自己的价值理念。寺庙是一个规范性组织,是一个调节性团体,所以价值秩序是它的主要秩序,而它的行政秩序则是它调节性秩序的基础,而不是它的主要秩序。关键是寺庙中制度性的参与行为必须要体现这两种秩序的整合,这是保证寺庙组织能够正常运转的制度行为。该寺庙在寺庙管理与僧众管理上的制度分层,就已经说明寺庙的运作机制只能是制度行为,难以传统丛林人管人的方式来操作了。
所以,能够影响寺庙组织规章制度的修订和执行状况的主要因素,主要是在于寺院职务及其在寺院组织管理中的地位,个人精神甚至人格的作用已不重要。
表6:寺院管理制度修改与寺院职务
从表6可看出,在“是否对寺院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问题上,寺院职务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执事与管理人员对管理制度的修改参与度最高,而清众与一般职工的参与度最低。寺院中的教职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地位差异,是影响寺庙制度建设参与程度的关键因素。
上述的数据可以表明,当代寺院的管理层中已经出现了区别于一般寺众和一般职工的科层权威,其权威并不来自个人及人格魅力的有无,或个人修持能力的高低,主要是出自于寺庙组织或者制度给予的权力。所以,当一般寺众认同于寺庙活动方式的同时,也等于认同了寺庙组织所设置的科层权威。
如下表所示,制度的因素在寺院的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最高的重视。调查显示,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依次为完善制度、僧人素质、依法管理及领导水平等等。
表7:寺院管理最重要的工作
寺院管理最重要的工作
因此,寺院管理中最重要的是“制度建设”(46.6%),其次才是“文化教育水平”(16.8%)以及“人际关系”(13.0%)、“法制不健全”(10.6%)。寺院建设的最大问题,主要来自制度、素质以及法制。此将涉及当代寺院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因此,从A寺的组织形式、管理部门的设置及管理过程、制度特征来看,A寺的组织形态所包含的权力等级、规章制度以及管理非人格化的某些组织特征,初步具有了一个当代都市寺院所必须具备的社会组织结构,既有佛教丛林制度的传统遗存,却亦充分呈现了当代社会组织的运作机制。
五.寺庙经济活动的制度框架
佛教寺院的基本活动,主要是以寺院为中心的宗教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两大层面。其佛事活动基于佛教教义,日常管理则基于寺庙制定的规章制度,至于社会公益活动则表达了信仰与组织的有机整合,弘扬佛法并构成寺庙的社会活动空间。
从调查来看,以寺院为中心的社会活动,主要有“佛学讲座”(24.9%)、“慈善服务”(16.8%)、“做法事”(14.6%)、“佛教道德”(14.0%),其他的还有“进香礼佛”(8.7%)、“办学校”(8.1%)、“办医院”(5.3%)、“皈依佛门”(4.4%)以及“阅读佛经”(3.1%),等等。
在这些活动之中,佛学讲座、阅读佛经等属于弘法性文化教育活动,进香礼佛、做法事是寺庙的正常宗教活动,办学校、办医院等慈善服务是社会公益事业。由此可见,寺庙为中心的活动方式主要还是以宗教活动为主体,其次才是基于佛教理念而进行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如宗教的内省和个人精神修养并不是“社会行为”的体现形式,因为这些行为并不以他人的行动为取向。只有寺庙所组织、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才可称之为社会行为。这些活动均出自寺庙的制度设定,从而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行为”,因为它们是寺庙领导班子依据自己的权力、为贯彻当代寺庙的价值秩序的组织行为。所以,寺庙的社会活动可被称为一种宗教与社会的“双重性社会行动”。
至于以寺庙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历史上称为“寺院经济”。寺院经济作为寺庙组织必要的经济资源,不仅关系到寺庙的自治自理,而且也与寺庙组织结构及其制度建设紧密相关,是一种考虑了社会其他人的“理性化”社会行为。(1)它既服从于个体性宗教活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寺庙组织适应社会过程中最基本的“社会行动”方式。
表9:寺院经济的主要内容
显然,这里理解的寺院经济,还是基于传统寺院经济的理念,以做佛事和经营素斋为主,所以寺众们对于寺院经济的功能理解也比较传统,认为寺院经济的发展,是“为了寺院自治自养”(39.7%),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25.0%),是“为社会服务”(23.5%),此外,还认为这是“从事经营”(4.9%)、“有偿服务”(2.9%)以“获得利润”(2.0%)等等。
在考虑寺院间的城乡特征的时候,大多数寺众曾经关注“地区差异”与“经济实力”,视之为都市佛教与乡村佛教的基本差异(比例分别为29.5%和24.1%)。实际上,寺院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一个寺庙如何自养的问题,更涉及到寺庙组织及其制度更新和建设。
传统丛林“农禅并重”,并不涉及经济管理诸问题;当代寺院的经济发展,自治自养,经济管理成为了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层面,从而促使寺院经济活动必须以制度化、理性化为依托。所以,当代都市寺院在强化经济管理时所进行的制度建设,也是中国当代佛教进行制度变迁的动力之一。由此看来,单纯的寺院经济活动难以构成城乡佛教的差异,关键在于寺庙对于这种经济活动的组织,提供这样一个制度框架,如何使它成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行动,构成当代社会组织所必须具有的经济管理制度。
近二十年来,中国佛教为了适应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佛教慈善事业的制度化已经成为当代寺院经济一个基本要素。(Raoul Birnbaum,2003:438、445)与此紧密联系的,就是当代都市寺院宗教服务的专业特性及其经济活动的专业化,导致这样一个活动逻辑:即寺院经济活动的制度化程度越高,寺庙的社会活动形式就越加专业化。尽管这类社会公益活动基于佛教的理念而进行,“理性化”程度也许要打些折扣,然其以寺院组织的形式、以寺庙的当代制度为基础,从而促使这些社会公益活动在与其他社会领域所进行的公益活动相比较时,已经体现出它应有的宗教专业特性。所以,宗教类社会团体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团体类别之中被划归为专业类社会团体。
所以,与乡村寺院单纯、简单地模仿他人行为的寺院经济相异,当代中国的都市型寺院经济,已将外在于寺庙活动领域的社会行为当成了自身的价值意向行为,促使寺庙所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既是寺院活动的重要内容,亦是一项专业性社会服务事业。为此,寺众对于公益事业的认知视野也比较开阔,如“慈善捐款”(20.4%)、“希望工程捐款”(15.1%)、“帮困助学”(13.8%)、“佛教弘法事业”(13.6%)、“资助孤寡老人”(12.5%)以及“服务社会”(12.3%),还有寺院建设(7.0%)和寺院办学(5.2%)等等。这些社会公益活动均可以作为寺院经济的活动范围,称之为“制度行为”,并通过寺庙制度成为“专业类团体活动”。
至于由此而推动的寺庙制度建设,则体现在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在该寺的科层管理制度中,财务部就是一个直属寺务处的责能部门。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建立了完整的会计制度,进行数字化管理,将寺院的经济活动、资金使用都纳入到一套完整的制度之中。同时,聘用专职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出纳的工作人员均须有国家认可的会计上岗证。会计师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在每个月底向寺院负责人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收支状况明细表等,以保证寺庙资金的筹措、运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有序运作。
按照当代中国划分社会团体的方法,寺院组织的社会属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然而,它尽管是非企业民间事业单位,其职能和财务操作程序却与企事业单位并无二致,同样包括了财务的决策、计划、监督、核算、分析和控制等内容,每年还必须进行一次制度性的年终审计。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制度化的经济管理,乃是当代都市寺院的一大特色。当代都市生活对于经济管理的要求,通过都市寺庙的制度设置,通过佛教活动的专业化、制度化等才得到应当的表现。特别是寺院制度框架中的经济行为,一方面维持了寺庙组织的日常活动,另一方面也通过这些活动加强了寺院与社会的联系,导致宗教活动逻辑与社会活动逻辑的相互整合,寺院及其组织、制度也能够得到进一步完善。
六.制度变迁的认知模式
在中国宗教法规的有关界定中,佛教寺庙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属于“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一种社会组织。虽然它举办有一定社会公益目的的活动,但是它不同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事业单位。它的设立,主要是为社会特定人群——信教群众的信仰需要服务。它所从事的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潘明权,2004)
像A寺这样的寺院组织,建制规模较大,除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之外,它不同于大多数乡村寺院,常常举办各种形式丰富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容易保留单纯的丛林制度,所以,它的寺院组织转向了一种功能多元的宗教—社会组织,既是一个佛教寺庙,同时也是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这反映了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功能的多元性以及当代中国佛教寺庙在制度层面上的变异形式。
就其社会形式而言,寺庙形式的宗教活动场所,乃是由一个区域性宗教团体申请,自筹资金举办,以传统宗教及约定俗成的形式和内容,从事宗教性服务的一种社会组织。所以,乡村和都市寺庙的基本差异,不仅仅在于是否保留了丛林制度,而是在于以丛林制度为基础对于当代社会组织制度的吸纳方式,以及以此社会组织为中心所进行的各类活动。因此,制度可以作为许多可能的表征形式之一,起着协调各个参与人的理念的作用。作为制度,它也许会存在于人们的理解之中,也许会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符号表征之中。正是这种参与人共同分享和维系的共同理念,在具备了足够的均衡基础之后,才能够逐渐演变成为制度。(青木昌彦,2004。)
佛教寺院对于共同宗教理念的维系和协调,规范了所有寺院成员的活动形式及其参与寺院活动的组织形式,导致当代寺庙既能够进行传统认同的宗教活动,同时也可以组织、进行当代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公共活动,并由此类活动集合成为一种制度。
然而,当寺院从一个丛林组织作为当代社会的“宗教活动场所”出现时,寺庙的组织形式就已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进而制约了该寺院活动方式。寺院成员对于这个变迁现象的感知,在某种程度上即反映了寺院僧人和职工对于他们所处的制度环境的认识。在调查中,认为寺庙即是“宗教组织”的寺众最多,比例占38.0%,此后的比例依次为丛林(21.5%)、僧团(19.0%)、民间社会团体(12.9%)、公共慈善机构(6.1%)以及当代公司(2.5%)。
表10:寺院的组织形式
寺院的组织形式
比例(%)
宗教组织
38.0
丛林
21.5
僧团
19.0
民间社会团体
12.9
公共慈善机构
6.1
当代公司
2.5
比较符合实际的看法,是将寺庙看作是宗教组织和丛林组织。它们把握了当代寺庙对于这两种制度的结合形式,而将寺庙看作僧团的观点,更是偏重了寺庙活动的组织特征。至于把寺庙看作是民间社会团体、公共慈善机构或者当代公司的,也不能视为无稽之谈。因为在当代丛林乃至宗教组织之中已经或多或少地吸纳了这些组织制度的某些因素,体现在寺庙组织的运作过程之中。
当然,这种组织形式不太一致的现象取决于多种因素,尤其是与寺众的文化素质、管理制度等方面紧密联系。
表11:寺院组织形式认识与文化程度
小学
初中
中专
高中
职高
大专
大学本科
研究生
民间社会团体
0.0
6.9
9.8
19.6
0.0
7.1
12.5
20.0
当代公司
0.0
3.4
0.0
3.7
0.0
0.0
12.5
10.0
僧团
0.0
10.3
27.5
0.0
0.0
28.6
37.5
20.0
丛林
0.0
17.2
19.6
0.0
66.7
39.3
25.0
20.0
公共慈善机构
0.0
3.4
11.8
11.1
0.0
0.0
0.0
0.0
宗教组织
0.0
58.6
31.4
55.6
33.3
25.0
12.5
30.0
表11的数据显示,文化程度较低者对于寺庙组织形式的认识比较一致,保持了传统观点,以寺院组织形式为“丛林”;中等文化程度大多倾向于以寺院组织为“宗教组织”;高等文化程度的人则更倾向于“僧团”与“丛林”。
对于寺院组织属性及形式的认知差异,说明传统佛寺在组织成员构成上的变化,同时也能够表明当前寺院的组织模式正处于一种构成之中。寺庙成员的变化,寺庙功能的多元,对佛教组织属性的认识差异,恰好反映出传统寺庙已经发生的制度变迁。
表12:寺院组织形式的认知与寺院职务
执事
清众
管理人员
一般职工
民间社会团体
6.9
9.6
7.7
19.4
当代公司
3.4
1.9
7.7
.0
僧团
31.0
32.6
7.7
6.0
丛林
20.7
28.8
30.8
13.4
公共慈善机构
10.3
1.9
7.7
7.5
宗教组织
27.7
25.0
38.5
53.7
表12所反映的是寺院中不同职务者对寺庙制度所发生变迁的认识。寺庙中的执事与清众都是僧人,所以他们基于自己的佛教信仰,倾向于认为寺庙组织是“僧团”;而寺庙中的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基于他们的工作属性,更倾向于认为寺院是“宗教组织”。可见,当代寺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与传统丛林的特征保持,正处在一个相互结合的过程。
特别要指出的是,该寺庙常住僧人之中出现的教、职分离及宗教职业化倾向,也是这种制度变迁的认知模式中最重要的部分,从宗教行为与寺庙制度的特殊关系方面呈现出已有的制度变迁意义。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宗教工作性质的认知,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宗教行为的制度化方式。宗教作为一种规范型组织体系,不仅为人们提供某种信仰与精神寄托,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与控制的问题,存在着宗教信仰与宗教管理之间的微妙区别。前者是个人精神关怀,后者则涉及寺院制度。
基于传统观念的僧人或寺众往往会认为信仰不是工作,不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个人的信仰而已。所以,在调查中,认为寺庙里的“宗教工作是一种管理工作”的寺众比例为62.5%,认为“不是”的比例为37.5%。其中,大部分僧人或寺众视“宗教工作为一种管理工作”,说明寺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制度特征已取得基本共识。他们已经把信仰与宗教管理做出了某种层次上的区分。
其次,对于寺院组织管理中的主要角色——法师的定位,也有相关的认识差异。关于法师的工作性质,寺众的35.2%认为是教职人员,34.4%以为是宗教职业,26.6%认为是信仰,仅3.9%的以为是公司工作。信仰、教职人员、宗教职业三种选择,各有侧重。在此,教职人员或宗教职业得到了最大多数的认同。寺院组织的科层制特征,促使信仰成为了个人的精神觉悟。
这说明,与传统的宗教——社会秩序比较,公共制度的设置已不再深入地影响个人意识与个性的形成,尽管这些制度功能上合理的“机制”曾经对人们施加了大量的行为控制。因此,在这里的“个人认同基本上成为一种私人现象。……从来自制度分割的社会结构间隙中,出现了所谓‘私人领域’。”(托马斯·卢克曼,1995:108)一方面是宗教的职业化倾向已浮上水面,另一方面则是源自当代社会“私人领域”的信仰选择或宗教活动方式,影响到寺院成员对于信仰问题的理解,即宗教私人化现象的出现。在佛教领域,这就是“个人形式的佛教信仰”与“社团型寺庙佛教”在制度上的一定分离。佛教的信仰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了私人的事情。所以,个人的社会经历、思维习惯以及生活际遇等等因素,能够制约着寺庙成员们的认识偏好,自然出现了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差异。
表13:僧人的工作性质与文化程度
小学
初中
中专
高中
职高
大专
大学本科
研究生
教职人员
100.0
26.9
54.5
11.1
0.0
36.4
42.9
60.0
信仰
0.0
23.0
18.2
37.0
66.7
31.8
28.6
0.0
宗教职业
0.0
50.0
27.3
48.1
33.3
22.7
14.3
20.0
同于公司工作
0.0
0.0
0.0
3.7
0.0
9.1
14.3
20.0
表13的数据显示,寺院成员认为“僧人是教职人员”者,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认为“僧人的工作性质是宗教职业”比例也不低;惟职高文化者倾向于认为僧人在寺庙的管理工作是一种“信仰”。然寺院中职高人员所占比例仅是全寺院的2.7%。
这些变量说明,寺院里的大多数法师也基本定位于教职人员或者是宗教职业者,信仰的“教”与科层制度中的“职”,已经对应于“管好庙”与“管好僧”的制度设置,分离为相对的两个制度层面,促使信仰的个人化或私人化特征日趋明显,宗教职业与佛教信仰之间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分离。宗教职业者成为科层式制度管理的主要角色,A寺已渐趋单位科层式管理方式。此当为佛教制度变迁对于个人信仰的一个直接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该寺庙按照当代社会组织的管理理念,特别关注常住僧人、法师们在寺庙管理方面的职绩,并将这种职绩的考核制度化。这就是对于每一个寺院成员所必须进行的年终述职规定。对此,A寺曾经有过总结,认为他们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传统管理的观念比较浓重,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欠缺,与社会相比,缺少同步的效应。所以,该寺庙近年来要求每个法师和职工必须在年底写出500字的个人小结,统一向寺务处做出汇报;同时,也要求各部门、班组对所在部门、班组成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逐个评比打分,从作息制度、服从安排、主动积极、服务意识、安全生产、时事学习等6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这种工作业绩的考核制度,还充实了经济上的奖惩内涵。一方面是采用程序、技术管理方法,促进了行为与制度的整合,另一方面则在客观上促成了“教”与“职” 的相对分离及法师工作的某种职业化倾向。这也是中国寺庙在制度变迁方面的一个新特征。
七、社团式运作的科层组织
中国古代的佛教寺僧一般分为三类,一是由国家拨款供养以负责完成皇家仪礼的官僧;二是由一些大户官宦提供食住的私僧;三是由一般信仰社群的微薄捐赠维持的民僧。相应的是,中国古代的佛教寺庙也分官寺、私寺与民寺三种。在早期佛教历史中,这三种寺庙是严格区分的。其中以国家资助作为后盾的官寺,寺院经济一直最为雄厚;其次是由达官贵族所供养的私寺,经济实力虽不敌官寺雄厚,却也颇有影响,往往能够长盛不衰。中唐以后,随着门阀士族的衰落,私寺的经济力量大幅度跌落,但与一般民寺相比仍然雄踞于前。在中国佛教发展史上,只有民寺的寺院经济始终最弱,其兴废也最频繁。(段玉明,1991:320、321)但是,官寺、私寺与民寺以及官僧、民僧和私僧之间的等第划分,已伴随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而基本取消,佛教及其寺庙的发展形式,仅有地域上如城乡寺院的某些区别。
从宗教社会学意义上来讲,当代的佛教寺庙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不过是创造了一种规范型的人群集合模式、团体般的社群关系而已。都市佛教及其寺庙以职业和居住的关系为依据,进而决定了都市宗教组织的社会特征。都市生活之中所包涵的职业、居住等因素,导致信徒的流动性普遍,精神信仰方式的多元化,强化了寺院活动的社会适应性,促使其群体活动、组织方式与乡村寺院发生变异。
为此,从佛教的制度形式上看,虽然传统的佛教活动方式依然存在并继续发生影响,但是因都市社会中专业化的佛教服务形式,导致寺庙的制度形式吸取了当代社会科层组织的管理方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当代社会组织的制度要求。所以,依照当代社会组织的制度特征,类似于上海市A寺这样的当代寺院组织,已经建构了一种与传统丛林组织不同的行动组合模式,基本具备了专业化、权力等级、规章制度和非人格化等四个因素(彼特·布劳等,2001),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当代社会科层制组织的制度特征。
就目前中国宗教活动场所的发展现状来说,类似于A寺这样的佛教活动场所,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社会性质。(潘明权,2004)这就是说,它属于民办非企业类的一般性社会组织。其法律特征是: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创办者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1)虽然这类社会组织的社会属性,一时还是难以真实界定,既无特定的章程,亦非公民自愿组成,不同于“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但是它的社会行动方式却已具备社会团体的组织特征,并在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为法人组织。
因此,宗教活动场所被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组织”,其主要的考虑可能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创办者既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亦非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它的创办主体是一个具有传统特征的宗教实体,既是一种信仰集团,亦是一种社会组织或一种专门文化的社会团体。所以,只有将宗教活动场所赋予法人的组织形式,才能便于以一种“民间事业单位”的方式进行政府相关部门所需要的行政管理。
所以,像A寺这样的社会组织,其组织运作的关键问题,是这个组织的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正是这些因素决定着该组织的制度特征。依据相关的管理制度,如果某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是来源于民间自筹或出自于社会服务,其管理属性就应当是社会组织,近似于一种“民办的事业单位”。因此,从目前的管理方式看,宗教活动场所虽非政府设立,但是属于政府同意设立者,其社会性质明显是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政府并不希望对其施以绝对的控制,只是希望其与民间组织一样自我管理,自治自养。所以,当代佛教的活动场所如寺庙,与其他社会团体大体一致,经费来自民间,管理方式自择,作为民间性的专业型社会组织,施行自治与行政相互结合的双重管理制度。A寺的情形就是如此。
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双重管理制度已经在当代中国佛教的制度变迁之中体现了应有的重要性,那就是它已经从内生型和客观型的制度形式方面,促使当代寺庙倾向于社会团体的发展方式。上海市A寺的组织特征及其制度设置,即在“管好僧”的层面,基于丛林制度原来的扩散型(diffused religion)组织方式,却又吸纳当代社会组织的制度要求,将制度化养成于常住僧人传统性、习惯性宗教行为的场合;但在“管好庙”的层面,该寺庙则是援引当代社会组织的科层制度,构设一个制度框架,进而将这个制度框架中僧人与职工的行为组合制度化并相互典型化。
正是这样一种组织运作形式,促使A寺这样的宗教活动场所,形成了自己制度型宗教的“团体行为”,并在所谓的“双重管理”的体制之中,建构了一种将国家—社会—场所—个人多种关系重叠、交叉甚至交换的多元活动空间,展开自己的宗教——社会活动。其“民办”型组织特征,在“单位”制度的架构中大致构成,其“非企业”的社会活动方式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当代中国都市佛教的发展过程中,类似于A寺这样的制度化变迁路径已经不是少数。虽然这个制度化路径可能具有寺庙个性及地区差异,但是它们呈现出“制度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的变迁形态,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个现象的出现,无疑与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与分化紧密相关。一个整体社会第一次产生多元平行部门的大分化,社会变成多个专业分工部门并独立并存的结构,于是,那种扩散型宗教的生存方式,渐渐被限制在一个界限比较明确的组织形式里。一方面这种它不能干涉其他社会组织的运作,另一方面这也提供其他社会部门所无法执行、有利于它整体运作的特殊功能。(丁仁杰,2004:136)但是,与台湾佛教发展的情形稍有不同的是,大陆地区佛教的变迁并没有出现独立教义与教团的运作模式,没有出现那种从古代丛林制度发展到今日运动性的僧团组织的趋向。(瞿海源,姚丽香,1986:666)
像目前A寺这样的发展情形,则是以法人组织的形式、社团式的运作方法体现了当代佛教的制度型变迁走向,并在其内部组织的制度设置上渐渐体现了当代社会科层组织的活动特征。诚然,这种社团式的宗教活动形式及宗教活动空间,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之中,依然还是一种“候补组织”(alternate structure)或候补空间——以一种社会组织的行动方式参与国家机器的运转,(黄宗智,2003)或者是国家对于社会的整合。这就在其制度性的变迁方向上打下了折扣,转变为一种制度性的“符号管理”方法,运用一种新型的佛教组织文化,将原有的佛教符号及其资源重新加以制度化甚至是专业化的整合与利用,以一种制度同构(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的形式与国家、社会取得了特殊的“结构性联结”。
这个现象,如果放在当代中国社会语境中来考量,似可说明当代中国的社会政治变迁从未真正地来自针对国家的社会自主性的持久追求,而是来自国家与社会在第三领域中的关系的作用。(1)所以,一种国家、社会、个人之间领域多元却又同时参与其间的方法,以及“第三领域”这个价值中立的范畴,也许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所使用的“制度性宗教”这个概念,因此可以置入这个“第三领域”,由此获得一个再生的概念意义,以真实把握当代中国的宗教活动形式及宗教活动空间。
参考文献
觉醒主编,2004,《都市中的佛教》,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
潘明权,2004,《上海宗教活动场所的社会定位和社会管理刍议》,《当代宗教研究》2004年第2期。
段玉明,1991,《中国寺庙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0-321页。
丁仁杰:《社会分化与宗教变迁—当代台湾新兴宗教现象的社会学考察》,台北联经出版社,出版中;转引自瞿海源《台湾宗教社会学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主办《中国宗教社会学:现状与走向》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7月10—12日,北京。
瞿海源、姚丽香,1986《台湾地区宗教变迁之探讨》,载《台湾社会与文化变迁》,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专刊乙种,第666页。
黄宗智主编,2003,《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托马斯·卢克曼,1995,《无形的宗教——现代社会中的宗教问题》,香港道风山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1995年中译本,第108页。
彼得·布劳等,2001,《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年中译本,第7页。
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年中译本,第27、41页。
青木昌彦,2004,《什么是制度?我们如何理解制度?》,载孙宽平主编《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51页。
Raoul Birnbaum,2003,“Buddhist China at the Centry’s turn.”The China Quartly,P.43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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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九月,上海举办“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学术研讨会,A寺提出了“都市佛教”这一概念。近几年来,A寺主办的《觉群》杂志也辟有“都市佛教”专栏,专事讨论“都市佛教”问题。2002年11月,上海A寺借A寺建寺120周年的庆典活动,同时召开了题为“都市寺院与人间佛教”的专题学术研讨会。
1马克斯·韦伯:“一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只有在他考虑了他人行动时才是社会行为”。“行为‘理性化’的一个基本要素,就是对约定俗成的风俗的内在服从,让位于对利害关系格局的有计划的适应。”见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27、41页。
1 “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概念,最初在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中正式出现,即“过去习惯讲的民办事业单位”。 参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著:《〈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第5页。
1参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的第三领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82页。该问题的逻辑前提是,“除了正式国家机构的控制范围在扩大外,党治国家体制还把第三领域的剩余部分大片地彻底制度化,以尽量扩大其影响力。党治国家体制不再拘从国家与社会在具体事宜上合作的做法,而是创立了这种合作必须在其中进行的若干制度框架。其目的就是确保国家即使在它承认居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那些区域也有影响力。”
原载方立天 学愚 主编《佛教传统与当代文化》,中华书局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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