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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佉卢文文书看鄯善国僧人的社会生活——兼谈晚唐至宋敦煌世俗佛教的发端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夏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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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佉卢文文书看鄯善国僧人的社会生活——兼谈晚唐至宋敦煌世俗佛教的发端
  夏雷鸣
  原刊郑炳林、樊锦诗、杨富学主编《丝绸之路民族古文字与文化学术讨论会文集》,三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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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社会科学院图书馆)
  在汉通西域之前,今新疆若羌、且末两县交界处附近以东,阿尔金山以北,库鲁克塔格山以南,今甘肃、青海以西的广大地区属楼兰国。汉通西域后,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楼兰更名为鄯善国。东汉末年,鄯善国逐步吞并了且末和精绝国(今民丰县北尼雅遗址),西境与于阗国相接。在上述诸地域之内,自本世纪初以来,相继发现了土垠遗址汉简,楼兰古城及其附近遗址的汉文简牍和文书,尼雅遗址的汉文简牍。更引人注目的是在该地域内还发现了鄯善王国很多珍贵的佉卢文简牍。这批资料主要出于尼雅遗址(木牍和皮革文书)、楼兰古城次之(木牍,纸和帛书),此外还有安的尔古城(木牍)和米兰佛寺遗址(题记和帛书)。其主要的发现者是英国的斯坦因(Sir Aurel Stein)。该资料经波叶尔(A. M. Boyer)、拉普逊(E. J. Rapson)、塞纳(E. Senart)和诺布尔(P.S. Noble)整理研究后,集中转写刊布在《斯坦因爵士在中国新疆发现的佉卢文书》(Kharosthī lnscriptions discovered by Sir Aurel Stein in Chinese Turkestan Part, I-III, Oxford, 1920-1929)一书中,并由贝罗(T. Burrow)译成英文本《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本文即据该书之汉译本[1]及孟凡人《楼兰鄯善国简牍年代学研究》、[2]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书(初集)》等著作进行研究。[3]
  关于鄯善国的佛教,史籍中首见称述者为晋释法显的《佛国记》:“[鄯善国]其地崎岖薄瘠,俗人衣服,粗与汉地同,但以毡褐为异。其国王奉法,可有四千余僧,悉小乘学。诸国俗人及沙门,尽行天竺法,但有精粗。从此西行所经诸国,类皆如是,唯国国胡语不同,然出家人皆习天竺书、天竺语。住此一月日,复西行十五日,到乌夷国。”佉卢文书数量大,从内容来看,可分为国王敕谕、籍帐、信函、契约等几大类。此中保留了很多僧俗共同参与的一些日常活动,是带有档案性质的第一手资料。《佛国记》中“其国王奉法,可有四千余僧,悉小乘学。诸国俗人及沙门,尽行天竺法,但有精粗。”短短的31字尤如一道门缝,而佉卢文书的发现则为我们撞开了研究鄯善国佛教的大门。
  一、鄯善国僧人的社会生活
  1、鄯善国的僧人可以娶妻生子、拥有养女。
  文书418载:“据法师菩达伐摩申称,法师舍利布多罗曾领登纽伽·阿没托之女尸舍特耶作养女。法师舍利布多罗将该女正式嫁给法师菩达伐摩为妻。该妇女尸舍特耶之女儿,名布没那伐提耶被嫁给法师夷伐洛·阿塔摩为妻。该阿塔摩已死。于是……”
  从文书418中得知:母女都是法师的妻子,而母亲曾是法师的养女,三位法师因为这一母女而形成三代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文书474(古卷)说到“叶吠县领地叶波怙之姊妹被晢蒂女神县领地之沙门众力娶为妻室。”既然僧人可以结婚,拥有子女、同子女生活在一起而成为户主便顺理成章。文书147(古卷)写有“唯9月5日,是时凡户主,人均一份”,这些户主以“布尼人之村落为界”,后续户主名36个,最后注明“太侯卢达罗耶和沙门寿友告病。”显然,鄯善国的僧人可以有户主的身份。
  2、鄯善国的僧人可以畜奴。
  考古发掘资料说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西域各国即已进入奴隶社会。匈奴征服西域,在焉耆、危须、渠黎之间设立僮仆都尉,向各国征收僮仆和赋税。僮仆就是奴隶,可见当时西域各国巳经盛行奴隶制度。魏晋时期的鄯善国虽然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奴隶社会的残余仍然十分浓重。[4]在鄯善国,国王、贵族、官吏、富翁、甚至一般平民和僧人,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奴隶,供他们驱使。
  文书345载:“僧人阿难陀犀那于凯度多曾向注瞿钵借得谷物30米里马。[5]后彼又借酒15希。另该僧人阿难陀犀那之奴,名菩达瞿沙又从余及鸠瞿钵之屋窃取丝絹(pata)12马身长,urnavarande 3[单位],绳索(riasamna)2条,毡衣(namati)3件,绵羊4只,aresa 1[单位],共计(sarvapimda-gamnaena)价达100穆立。”[6]“双方在法庭之外彼此已达成协议。该僧人将窃贼菩达瞿沙给啰苏,作为相等于阿难陀犀那所借谷物110穆立及该被窃布匹等等12马身长之价款。cozbo啰苏亦放弃彼对该僧阿难陀犀那所借110穆立之所有权。自今以后,啰苏对该僧阿难陀犀那即无权要求归还该110穆立及提出彼奴偷窃之事。该僧阿难陀犀那对啰苏亦无权要求归还彼之贼奴。一切事情现均已解决,并且判决亦已到达。今后若僧人阿难陀犀那或其子、其孙、彼之任何亲属或亲属之子想推翻此事或对此判决提出异议,彼等重新申诉(muha cotamna)均不生效,并将受处罚……”
  从文书345得知:鄯善国僧人可以畜奴,奴隶作为私人财产可以由僧人的子孙继承,也可以象其它财产那样投入买卖市场。
  3、鄯善国僧人可置耕地、葡萄园等私产,並擅长交易。
  文书655载:“僧人菩达尸罗及其子菩度娑愿将misi地一块卖给僧人kutajadaga菩达钵诃摩。该地之播种量为1米里马5希。”
  文书549 载:“此字据(立于)4月7日。莫伽多及摩尼吉耶在伟大国王托没伽罗迦……该弍兄弟将能种1米里马10希籽种之土地卖给僧人僧伽菩地。摩尼吉耶及莫伽多得于阗alena粗地毯1条及谷物5米里马作为地价。价格共计为15穆立。双方在此公平的条件上达成协议。今后,无论何人对此有异议,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
  文书652载:“有一僧人,名达摩啰陀。彼愿将能种1米里马籽种之土地一块卖给司书莱钵多伽。彼得酒10希及agjsdha 3[单位]作为地价。该事业已决定。自今以后,莱钵多伽对该地有全部所有权。”
  文书655说,僧人菩达尸罗及其子菩度娑将含有葡萄园的土地一块卖给僧人kutajadaga菩达钵诃摩。文书549说,僧人僧伽菩地用于阗alena粗地毯1条及谷物5米里马作为地价,从莫伽多及摩尼吉耶手中买土地一块。文书652说,僧人达摩啰陀将能种1米里马籽种之土地一块卖给司书莱钵多伽。可见,鄯善国的僧人可以拥有土地、葡萄园等财产。僧人之间、僧人和俗人之间都可以进行土地买卖。
  文书425载 :“此一有关与僧人夷伐迷多罗交易之文件,由注伽钵妥为保存。此系僧人尸迷多罗及夷伐迷多罗之印。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摩夷利陛下在位之28年4月2日,有一僧人,名夷伐迷多罗。彼同kala注伽钵作一交易……解除(义务)。关于该二人,僧人夷伐迷多罗以及注伽钵今后彼此互不偿付或占用。”“今后,夷伐迷多罗之子女对注伽钵无要求之权利。”
  该文书是僧人夷伐迷多罗同卡拉(kala)注伽钵作交易的文件。鄯善国中央政府的职官有:吉查依查、卡拉、古斯拉、奥古等,统称为管理国土之诸执政官。在尼雅佉卢文简牍中,吉查依查和卡拉广泛参与各种事件的处理和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各类文书中,诸执政官署名,吉查依查和卡拉,绝大多数列在第一、第二位。可见在诸职官中,吉查依查和卡拉的地位最高。任卡拉者一般都是太子或王子,如文书307记“伟大国王之子kala鸠波苏陀”,文书622和文书634记“伟大国王之子kala布没耶拔啰”,因此林梅村先生将kala译为太候。僧人夷伐迷多罗如果没有相当的财力和交易的经验,是不可能同卡拉注伽钵作交易的。
  4、鄯善国僧人可以饮酒食肉。
  鄯善国嗜酒成风,佉卢文文书中有数十件与酒有关。国王在文书272(古卷)中给州长索阇伽说:“现传闻税监和差役已将征收到的酒全部饮完。”国王又在另一文书329(古卷)中命令州长索阇伽:“现在且末酿酒业盛行。当此谕令到达汝处时,务必即刻将五头橐驼(所能驮载)之酒交左尔格耶,日夜兼程送来。”“此酒务必于4月5日运至且末。绝不允许任何酒……”最后的省略号表示文书的残缺或字迹漫漶,也可以说是国王对酒的担心,酒在运输途中被偷喝也在担心之中吧。文书652中僧人达摩啰陀把地卖给司书莱钵多伽,因此得到酒10希及agjsdha。文书345中僧人阿难陀犀那向注瞿钵借谷物30米里马之后,他又向注瞿钵借酒15希。虽然文书没有透露僧人喝酒的信息,但是我们完全可以断定:拥有土地和家庭的鄯善国僧人决不会放弃饮酒食肉的享受。文书358(古卷)中即有明证:“汝处寺主正在挥霍和浪费自己领地的酒肉。”
  5、鄯善国僧人从政、参预事务。
  绝大部分佉卢文书都是各种事件的处理和案件的审判的结果,案件的审理都需证人,文书必须写上证人和书写人。当证人的一般都是王国的权贵,如:吉查依查、卡拉、州长、元老、督军、祭司、贵人、名门之子等。鄯善国僧人也广泛参与各种事件的处理和案件审判的证人工作。在文书419、575、209、592、604中,都可以看到僧人作证。文书575中载:“此文件系由余,国家司书(rajadivira)僧人达摩钵利耶所写。此文件于各地均有效。”文书677中载:“此字据系由余,皇家司书,僧人……奉……之命并根据妇女柯犀那耶之请求所写。其权限为一百年。”司书即书吏,在鄯善国的中央政府和州级政府均有书吏,主管文书,记录契约等等。据此似可认为,鄯善国的僧人可作职官使用。
  文书706(古卷)载:“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御牧牟尔德耶和沙门阿难陀(谕令)如下:朕,伟大的国王曾准予将左罗伽在楼兰之庄园赐予该甘阇迦罗·迦喇施陀。有一女子,名……从左罗伽之庄园……该女子现居于州长迦波格耶之司土之庄园内。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从迦波格耶之庄园内将女子逮捕,务必交还给迦喇施陀之兄弟阿支罗之手。”御牧是中央政府的官职之一,沙门是对出家人的称呼。显而易见,信奉佛法的国王出于对任御牧一职的阿难陀的尊重,在其名前冠以尊称“沙门”。
  文书288(古卷)是州长夷利给大州长索阇伽的信,信中说到:“自余和汝上次通信並奉上礼物以来,久不通音信,无法使汝知悉这里的情况。余等乞求恕罪。现派沙弥左归……前去,向汝请安。此地任何消息请听彼之禀报。该沙弥亦请汝予以照料。”从信中可知,沙弥左归是州长夷利的得力助手,他对州上的情况了然于心,可以代表州长向大州长禀报州上的任何情况。
  6、鄯善国僧人的税收负担。
  鄯善国不仅税收名目繁多,而且充当税收的实物也玲琅滿目。文书165(古卷)载:“韦伽领地诸妇人之税收及田间新获谷物之税,应一并送来。”,文书714(古卷)载:“兹将阿夷耶摩县税收统计如下:酥油、绵羊、毛毯、arnavaja、地毯、绳索、毛毡、camdri及kammamta;另有maka、ogana、croma及其他一切税收。”鄯善国僧人与世俗百姓一样向官府纳税,而且还要交与僧人有关的税。文书385(古卷)是书吏喜军给大州长索阇伽的信,信中说到:“余应向本地百姓索取(税收)。沙门众车交arnavaji一件,苏衍摩交毡衣一件,探长迟牟耶交毡衣一件,司帐鸠韦尼耶交毡衣一件。无论如何,也要给彼等特别下令,命彼等从速将上述东西送来。”文书164(古卷)载:“汝接到此信时,务必从速将税收送来。至于彼等所问该州之其他税收沙弥税,tsamghina税、及kvemamdhina诸税,务必从速征收送来。”
  二、鄯善国世俗政权对僧团的控制。
  鄯善国国王信奉佛法,却更谙世法,为了世俗政权的稳固他直接控制僧团。
  文书489载:“僧界之规章……应妥为保存。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摩诃祗梨陛下在位之10年12月l0日……都城之僧界制定凯度多僧界之规章。据闻沙弥对长老不殷勤,对老僧人不服从。关于此事,现由陛下当各级僧人之面规定这些规章。长老尸啰钵啰婆及布没那犀那两人应主管寺院(viharavla)。彼等务必管理僧界之一切活动。(争执)应根据法律审讯。僧界之一切活动应由彼等管理……因此,僧界心中(atanamna)定会满意。嗣后,任何僧人不参加僧界之各种活动,将交付罚款丝绢一匹;任何僧人不参加posatha仪式,罚款丝绢一匹。任何被邀请参加posatha仪式之僧人,身着俗服前来,应付罚款丝绢一匹。任何僧人殴打另一僧人,轻者,罚丝绢五匹,不轻不重者,罚丝绢十匹,重者,罚丝绢十五匹。任何户主对僧人……”
  文书489产生于鄯善国第4位国王马希利在位的10年12月10日。鄯善国在中央政府下辖州,当时的都城、凯度多(精绝)、且末、舍凯、尼壤等地均设州。都城为中央政府所在地,其他各州僧界的规章都由都城僧界来制定,就相当于国王直接掌控全国各级僧人。
  梵语posadha、uposadha,巴利语uposatha、posatha都是指布萨。梵语和巴利语都属印欧语系印度—伊朗语族,是古印度语言,今存阿育王时代编成的小乘经原本多用巴利语写成。笔者认为文书中的posatha仪式是布萨。布萨即同住之比丘每半月集合一处,或齐集布萨堂(说戒堂),请精熟律法之比丘说波罗提木叉戒本,以反省过去半月内之行为是否合乎戒本,若有犯戒者,则于众前忏悔。[7]由此可知,鄯善国僧人除了遵守一般佛教戒律之外,还要遵守由都城僧界根据国情而制定的规章。
  长老主管僧界的一切活动,他有惩罚权和审讯权,在僧界,长老位于国王一人之下而万人之上。寺主一般由长老担任,国王当着各级僧人宣布长老尸啰钵啰婆及布没那犀那两人主管寺院(viharavla),说明寺主非一般人所能为。文书393(古卷)载:“司土兼御牧卢达罗耶上奏,此地奥古侯寺主之领地有一男子在特罗县欠款二十目厘。”文中的奥古侯,上文述及的卡拉和吉查依查是一种类似爵位的称号,鄯善王控制下的中央政府可能就是由这些人组成最高权力集团。[8]司土是中央政府的职官,文书546(古卷)、740(古卷)中记奥古侯兼司土,说明寺主虽然不是职官,但国王也要让权力集团中的人担当。
  文书489载:“任何僧人不参加僧界之各种活动,将交付罚款丝绢一匹。”这一经济惩罚显然是针对不住寺院的在家僧。“任何僧人不参加posatha仪式,罚款丝绢一匹。任何被邀请参加posatha仪式之僧人,身着俗服前来,应付罚款丝绢一匹。”在家僧服饰饮食混同俗人,着俗服参加佛事活动则罚;在家僧担任职官或买卖经营,因忙于生计而耽误佛事活动则罚。鄯善国国王还亲自参加重大的法会,在法会中排名于长老之前,文书511是举行浴佛法会使用的祈祷文,此中有:“当Ganas之最高国王、长老及中小和尚尚未到达之时,让那些作奉供之人享受其应得之酬报;当彼等到达时,让彼等永生得到教化。”鄯善国僧人不仅要穿僧服参加法会,而且鄯善国国法不容亵渎僧服,文书606(古卷)载:“今有沙门阿夷罗上奏,有一妇女,名左迪,将彼之黄袈沙焚毁。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对此事详加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该文书是国王致元老陆都和太侯迦兰查的谕令,可见国王对佛教仪规和僧服的重视。
  吃住在寺外家中的僧人,敦煌文献称之为“散众”,敦煌僧界采用了《当寺转帖》制来集中散众。转帖是唐代常见的类似通知单的文书,它适用于成员居住分散的组织和团体。转帖要写明因何事、带何物、在何时、到何地聚集,迟到者、不到者以及递帖延误者的罚则。转帖依次、接力式传到每一个人手中。敦煌文书P. 4981载,因寺院被水漂坏,通知众僧持工具抢修。“帖至限今月十四卯时依寺内取齐。捉二人后到,科决丈(杖)七下,全不来罚酒壹瓮。”魏晋时的鄯善国也使用了转帖,文书462(古巻)载:“善军、柯尼陀、支那沙,迦尔支伽、鸠元陀、左摩色那,暴军、安陀色那、慧善,阿难、御牧法爱、布施牟夷伽,十户长布施牟夷伽十二人,兹于5月10日,谁不来该处,应责罚口粮十硒及十五大板。”文书609(古卷)载:“法勇、法妙、兰国·法勇、布特胜伽、众友、支迦胜伽、觉友、寿守、觉吉、跋特罗怙陀、迟伐夷伽,十户长寿守十二人。 谁不到此,责打三十大板,并责罚两岁之羊一头。”上述二件文书是否是寺院的转帖,不好确定。但可以推断:鄯善国僧团很可能使用转帖通知散众集中活动,譬如文书609(古卷)中的十二个人名中竟有八人使用了佛教的法名,诸如法勇、法妙、觉友等。
  三、鄯善国的寺院经济
  文书358(古卷)是国王给州长索阇伽的谕令:“传闻,汝处寺主正在挥霍和浪费自己领地的酒肉。每日寺主从领地私有财产中应发给彼子及随从人员四瓦查厘面粉和粗粉当口粮。”由此得知鄯善国的寺院拥有领地,而且寺院领地中有寺主的私有财产,说明在鄯善国寺院的集体经济中还有僧人的个体经济。文书468(古卷)是国王致州长夷陀伽和督军伏陀的谕令:“和以前一样,汝处叶吠县诸领地之年税,每包谷物按十五弥里码统计。”说明鄯善国诸领地要交税,寺院的领地也不能例外。
  文书477(古卷)载:“唯9年11月3日,长老叶波怙务必当州长黎贝耶之面征收这些谷物,並交给沙门修军。十户长寿天和善法谷物二弥里码十二硒、十户长瑜努和近军谷物二弥里码二硒、十户长暴力和暴军谷物三弥里码,长老叶波怙。”长老从十户长征收的是领地的谷物,而十户长则从在领地干活的农户中征收。文书345的后半部分载:“在寺院(samgaramam)内:注伽钵有谷物10米里马及masusa 3,半数业已不见,pasdha(=?);钵利耶色利有谷物l米里马;僧摩钵利有谷物1米里马;杰钵利耶有谷物l米里马;凯钵耶那有谷物5希;达摩罗没那有谷物10希;科地色多利(?)有谷物10希;那尸多有谷物1米里马;支摩伽有谷物l米里马……佉(……kha)有谷物1米里马;支没伽犀有谷物1米里马;尸沙有谷物15希;耽凯诺有谷物……米里马;乌钵特裕有谷物1米里马;那索伐有谷物10希,舍楼有谷物10希;科地楼(?)及提蹉(?)有谷物10希,茨伽齐有谷物10希;啰鸠那祗多有vacarina l;啰祗钵伐有mahuraga 2希;摩尼祗有mahurage 2希;凯钵耶那有mahuraga 1希;莱钵摩有绵羊1只;注伽钵有mahuraga 1希;钵利耶色利mahauraga 1希;比啰苏有mahuraga 1希;比钵利耶有maburaga l希;G=yamna有M ahu raga 1希。”这些谷物可能也是寺院领地农户交给寺院的。
  文书204(古卷)载:“唯威德宏大的伟大的国王陛下,侍中元孟天子在位之7年5月12日,是时长老檀阇伽和善友于伯特格处罚彼等羊一头,并责打三十大板,十户长波列施·苏耆陀和法妙。”文书的其它部分是57人的名单,此中23人的名字后标有“一份”。何为一份,文书207(古卷)载:“欠税计有……酥油十八硒……绳索一条、粗毯六块,akisdha一份,布五份,kamumta十六份……”由此可见,文书204(古卷)中的“一份”,显然是指应该交给长老的以份计祘的物品。十户长波列施·苏耆陀和法妙之所以被罚羊一头,并被杖三十大板,显然是违返了规定。这57人显然同寺院有某种经济关系,否则长老无权处罚和责打俗人。
  文书703(古卷)载:“该地谷物现已交汝处僧团。五弥里码……若苏驮沙前来该处,这些谷物须征收并交僧伽沙五弥里码二硒之samiyena。波尼迦那及迦支皆云,沙门喜军已带vayala橐驼前往该地。若彼到该地,须关心彼之身体保养,关心彼之生活乃至彼之生命安全,切勿死亡。samiyena谷物应交僧伽沙。”文书703是一封信,字里行间透射出写信人和收信者都是虔诚的佛教信徒。“该地谷物”是施主的捐赠,还是其它来源,无法知晓。但可以肯定,鄯善国的僧团有维持佛教活动的经济来源。
  鄯善国的自然生态比较恶劣。《汉书·西域传》载:“鄯善国……地沙卤,少田,寄田仰谷旁国。国出玉,多葭草、柽柳、胡桐、白草。民随畜牧逐水草。”《魏书·西域传》载:“鄯善国……地沙卤,少水草,北即白龙堆路。”《佛国记》载:“[鄯善国]其地崎岖、薄瘠……”这些记载清晰地描绘出为沙漠所包围的鄯善国的特色,该国虽有农耕,但由于耕地面积小,需要从邻国购谷物。在如此恶劣的自然生态中佛教何以生存?
  《魏书》卷102《西域传》且末国条有如下记载:“且末国,都且末城……真君三年(442年),鄯善王比龙避沮渠安周之难,率国人之半奔且末,后役属鄯善国。”《宋书》卷98《胡大且渠蒙逊传》中说元嘉十八年(即太平真君二年,441年),“无讳众饥,俱不自立,欲引众西行。十一月,遣弟安周五千人伐鄯善,坚守不下。十九年(442年)四月,无讳自率万余家,弃敦煌西就安周。未至,而鄯善王比龙将四千余家走,因据鄯善。”由于比龙率领的四千家为鄯善国人口的一半,所以估计当时的鄯善国约有八千户人家。以户五口计祘,则有四万人,四十二年前法显在鄯善国看到有四千余僧,即平均两户有一僧人,占当地人口的百分之十。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因为,在中古时代,全国僧人的实际人数大体上徘徊在总人口的百分之一左右。[9]非劳动人口如果超过百分之一,社会就会出问题。而敦煌在归义军时期有僧人一千一百多,达到当地人口的百分之五左右。这个比例就超过了武宗灭佛时僧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10]敦煌之所以没有出现“法难”,其原因是有五分之一的上层僧尼基本上靠宗教收入生活,而五分之四的僧尼靠从事生产劳动生活。[11]由此可见,鄯善国僧人虽多,但既未成为世俗政权的财政负担,又没有减少官府的税收来源,且多数僧人主要依靠从事社会生产和世俗活动谋生,並非社会的包袱,鄯善国的佛教因此而得以生存。
  四、贵霜王朝是鄯善国世俗佛教的上源
  佛教的世俗化,就是从远离人情物理的虚寂玄远世界,回归充滿人情意味的尘世。世俗佛教相对于正统佛教,一个是入世合俗,利用佛教去追求名闻利养;一个是出世离俗,追求精神上的解脱。上述鄯善国僧人娶妻生子、饮酒食肉、治生求利、畜奴等,都是世俗佛教的表证。自佛教一开始,释迦牟尼就以解决印度社会的问题——种姓制而入手,籍解决不平等而倡导佛教理论。所以佛教世俗化从一开始就已存在,并非是进入中国后的特殊现象。凡有佛教的地方,世俗与出世互为依存,犹如莲花与莲泥。
  史籍记载迦腻色迦王系最后一位国王即是太和三年(229年)向曹魏朝贡的大月氏王波调。是时薩珊帝国兴起,其创建者阿尔达希尔一世(Ardashr I,226~24l年)在233~234年率大军侵入贵霜。残酷的战争毁坏了贵霜的城镇和寺院,夏都巴格兰陷落,贵霜在西北印度的势力崩溃。约在237年左右波调倒台,迦腻色迦王纪年结束,从此贵霜王朝走向衰亡。[12]这种情况下,一些贵霜人可能被迫流亡他乡。
  贵霜对鄯善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佉卢文和佛教两个方面。鄯善国的佉卢文资料的年代大体在3世纪30~40年代至4世纪30~40年代之间。在该阶段鄯善国官方突然大量使用佉卢文,这种突然性显然是受到外界的强烈影响所致。其影响源就是流落到鄯善国的贵霜人,较为明显的例证则是尼雅佉卢文简牍中书吏父子相传现象。[13]在尼雅遗址、米兰古城附近、楼兰古城及其近旁的LB遗址等处都发现了佛教建筑遗迹和佛教遗物。这些佛寺遗迹皆以佛塔为中心,佛教遗物以塑像和壁画为主,它们均明显具有犍陀罗风格。[14]在上述遗址发现的许多木雕家具残件、装饰品、封泥印章等,其花纹图案的风格同样是犍陀罗式的。鄯善国境内具有犍陀罗风格的佛寺遗迹和佛教艺术,其时代几乎都在进入3世纪前半期以后。因此,似可认为佛教和佛教艺术在鄯善国的流行和发展,主要与贵霜衰亡后有相当一部分贵霜人流落到鄯善国的情况密不可分。[15] 黄文弼先生也认为:“楼兰有晋泰始五年(269年)年号之木简,为公元后第三世纪之遗物。由此言之,是贵霜王朝影响之东渐,与佛教之传播,始于公元后第二世纪之中期,至第四世纪之初期,亘二百余年矣。据此,是鄯善佛教非得之迦湿弥罗,而为由大月氏人所传入,似可肯定。” [16]
  至此我们可以推断:鄯善国世俗佛教的上源在西北印度的贵霜王朝。
  在《大藏经》的涅槃部中,有些经谈到释迦牟尼涅槃后出现的佛教世俗化,虔诚的信佛者认为这是佛陀的预言,是佛陀“先知”的显示。笔者以为这是佛经编纂者借佛陀之口来陈述他们所见的事实,暗示和警策当时的僧人们,应该如何依法修行。印顺法师也感慨:“当时的西北印度,以及吐火罗一带的佛教,虽在普遍的发展,在家信徒增多,而比丘们却确乎不能力求进步,品质一天天的没落了!”[17]
  《莲华面经》说:“未来之时有诸破戒比丘……畜养妇妾产育男女。复有比丘住淫女家。复有比丘淫比丘尼。复有比丘贮畜金银。造作生业以自活命。”“有比丘兴利商贾以自养活。复有比丘专行偷盗以自养活。复有比丘畜养象马駊驴牛羊。乃至卖买以自养活。复有比丘贩卖奴婢以自养活。复有比丘屠杀牛羊以自养活。复有比丘受募入阵。征战讨伐多杀众人以求勋赏。”《佛说法灭尽经》说:“但贪财物积聚不散不作福德。贩卖奴婢耕田种植。”“奴为比丘。婢为比丘尼。”《佛灭度后棺敛葬送经》(一名比丘师经)说:“戒云守清净无贪。而尔偷金。戒云无淫。而尔畜妻。”“戒无嗜酒。而尔醉来。”释迦牟尼的“预言”,在魏晋时期的鄯善国和晚唐、五代、宋初的敦煌却是事实。
  《魏书》卷99《卢水胡沮渠蒙逊传》载:“牧犍父子多畜毒药,前后隐窃杀人乃有百数,姊妹皆为左道,朋行淫佚,曾无愧颜,始罽宾沙门曰昙无谶,东入鄯善,自云能使鬼治病,令妇人多子。与鄯善王妹曼头陁林私通发觉,亡奔凉州,蒙逊宠之,号日圣人,昙无谶以男女交接之术教授妇人,蒙逊诸女子妇皆往受法。世祖闻诸行人言昙无谶之术,乃召昙无谶,蒙逊不遣,遂发露其事,拷讯杀之。”也有说昙无谶是中印度人,擅方术,为王所重。后因事得罪,惧诛,乃至罽宾。后又至龟兹。东入鄯善,复进至敦煌。[18]沮渠蒙逊建北凉,都凉州(现武威)。因私通鄯善国王妹而奔凉州的昙无谶,因其善男女交接术而被沮渠蒙逊和其子牧犍当宝贝使用。又因牧犍父子不愿世祖夺此宝贝,而将昙无谶拷讯杀之。这一史实也可佐证佛教的世俗之风源自印度。
  李正宇先生认为晚唐、五代至北宋时期的敦煌佛教应称之为“敦煌世俗佛教”,[19]郝春文先生所著《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李正宇先生撰写的《唐宋时期的敦煌佛教》、《晚唐至北宋敦煌僧尼普听饮酒》、《晚唐至宋敦煌僧人听食“净肉”》和郑炳林先生撰写的《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20]对敦煌世俗佛教都有详说,此不赘述。其性质、特点和表征同上述鄯善国的世俗佛教极其相像。李正宇先生在《晚唐至宋敦煌僧人听食“净肉”》一文中认为敦煌世俗佛教是吐蕃统治者把吐蕃佛教“有信无戒”的特点带到敦煌的结果,不仅酒戒遭到破坏,其他一系列的教戒都受到冲击破坏,比如僧人食肉、畜奴、娶妻、敛财等等,虽不尽由此发端引起,却由此愈演愈甚,促使敦煌佛教发生一系列巨大变化,推动敦煌佛教向世俗化方向急遽发展,迅速变成了别具一格的世俗佛教。[21]笔者以为鄯善国的世俗佛教是敦煌世俗佛教的重要发端,而吐蕃佛教对敦煌佛教的影响仅仅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因为就地理环境而言,敦煌地区与鄯善地区犹如人之上、下唇,中间仅以白龙堆相阻,交往特别密切。佉卢文书所反映的鄯善国佛教世俗化现象比敦煌遗书所反映的敦煌地区佛教世俗化现象,要早二三百年。显然,敦煌的佛教世俗化是鄯善世俗佛教东渐的结果。
  世俗佛教是我国佛教史上极为重要的一章。佉卢文书中有关世俗佛教的资料,远不如敦煌保存的唐宋时期本地区世俗佛教的资料丰富。但佉卢文书的绝大部分为国王敕谕、籍帐、信函、契约、官府文书等,这些文书均出自鄯善国的世俗政权。所以,活跃在这些文书中的僧人活动,就足以清晰地勾勒出魏晋时期鄯善国世俗佛教的生动形貌。深入研究鄯善国佛教,有助于充实我国世俗佛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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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郑译文集》,载《尼雅考古资料》,新疆文化厅文物处编印,1988年,第183页。
  [2] 孟凡人著:《楼兰鄯善国简牍年代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
  [3] 林梅村著:《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书(初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本文使用书中的文书时,均在文书号后标“(古卷)”,以示区别在《尼雅考古资料》中选用的文书。
  [4] 钱伯泉:《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奴隶制度》,《西北史地》1986年第1期,第15页。
  [5] 米里马、希均为佉卢文文书重量单位,据考,1米里马等于20希。见杨富学:《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之货币——兼论与回鹘货币之关系》,《敦煌学辑刊》1995年第2期,第88页。又载同氏著《中国北方民族历史文化论稿》,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4页。
  [6] 穆立,佉卢文文书原作muli,为“价值单位,在交易中起着普通货币的作用”,1穆立相当于1米里马谷物之价值。见杨富学:《佉卢文书所见鄯善国之货币——兼论与回鹘货币之关系》,《敦煌学辑刊》1995年第2期,第87-88页。又载同氏著《中国北方民族历史文化论稿》,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3-224页。
  [7] 湛如:《敦煌布萨文与布萨次第新探》,《敦煌研究》1999年第1期,第120-121页。
  [8] 《楼兰鄯善国简牍年代学研究》,第304页。
  [9] [法]谢和耐著,耿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43页。
  [10] 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11] 郝春文:《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载《敦煌与丝路文化学术讲座》(第一辑),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487页。
  [12] 黄靖:《贵霜帝国的年代体系》,载《中亚学刊》第2辑,中华书局,1987年。
  [13] 《楼兰鄯善国简牍年代学研究》,第496页。
  [14] 向达译:《斯坦因西域考古记》,中华书局,1936年。
  [15] 《楼兰鄯善国简牍年代研究》,第498页。
  [16] 黄文弼:《西北史地论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48页。
  [17] 印顺:《北印度之教难》,载《印度佛教史论》,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
  [18] 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中华书局,1983年,第280页。
  [19] 李正宇:《唐宋时期的敦煌佛教》,《敦煌佛教艺术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8页。
  [20] 郑炳林、魏迎春:《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的戒律和清规》,《敦煌学辑刊》2004年第2期,第26页。
  [21] 李正宇:《晚唐至宋敦煌僧人听食“净肉”》,《敦煌学》第25辑《潘重规先生逝世周年纪念专辑》,台湾敦煌学会编印,2004年,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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