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僧籍管理
元代的僧籍管理
我们这里讨论的元代僧籍管理,主要是指元世祖即位至顺帝亡国的百年间元政府对僧侣阶层的名籍管理问题,但为了追述清楚某些政策上的源流、演变,也将蒙古帝国时期的僧籍管理制度略加叙述。
所谓僧籍管理,主要是指僧侣名册的编制、给牒办法、剃度制度问题,这三个环节又表现为以度牒管理为核心的运转机制。纵观元代的情况,其经历了试经给牒剃度制、保荐剃度制、纳钞卖牒剃度制等三个阶段。
1试经给牒制度
试经给牒制度主要实行于窝阔台汗时期到至元末的约60年间。
窝阔台汗时期,蒙古国继续奉行军事扩张的既定方针。宋端平元年(1234),灭金国,黄河中下游地区尽为其有。随之蒙古贵族在新占领区清理户籍,也着手整理僧籍,严格剃度。史籍曾云:端平元年五月,“蒙古主(窝阔台)大会诸王,申严条令,郭德海尝请试天下僧尼士,精选通经文者千人”①则命小通事哈珠领之,不通经文者淘汰为民。
这段文字的内容上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在选僧制度上采取了宋金旧有的试经办法。但有两点没有交待清楚:其一,管理僧尼事务的机构是什么?史籍仅云“命小通事哈珠领之”。通事又名怯里马赤,即译员。精选出来的千名僧徒由本职翻译的官员管理,属于权宜之策,这反映了当时蒙古国制度草创、僧司未备的政治特征。其二,剃度出家是否颁给度牒,文中没有交待。但我们从佛典中所载的端平二年(1235)“诏集议出度牒”②的话语中推测出,在此前一年发生的试经选僧活动,不曾颁给度牒。同时可知道蒙古政权的颁发度牒制度最早创行于窝阔台汗七年(即宋端平二年)。
从忽必烈中统初年伊始,先后创设了若干管理僧侣僧籍的专门机构。中央一级的僧务机构先后有释教总统所、总制院、宣政院、功德使司等。地方僧曹有杭州行宣政院、西藏行宣政院、诸路僧录司、诸州僧正司、各府僧纲司,十六路广教总管府等机构。另外,文献中出现过福建行宣政院,即《元史?顺帝本纪》云:至正二十七年(1367)五月,“福建行宣政院以废寺钱粮由海道送京师”,以济元政府的燃眉之急。清人汪辉祖据此作证遗说:“至正二十七年五月,有福建行宣政院”③。自然,在没有发现其他旁证之前,这仅是个孤证。有人推理,至正二十六年,朱元璋的军队攻下杭州路,杭州的元朝官员皆遁逸福州,史籍所称的福建行宣政院可能是随其他官署迁闽的杭州行宣政院的号称。揆其情理,这一说法不无道理。
循历朝成制,元朝由尚书祠部掌全国释教政令及度牒发放,又由中央级僧署主持试经剃度事宜,这种分工方法可由至元二年(1265)忽必烈的一道圣旨中窥出。圣旨云:“僧人每三年一次,试五大部经”,凡“通五大部经者为中选”④,要释教总统所遴选“深通经义有名师德,于各路置院选试僧人,就设监坛,大德登坛,受具足戒,给付祠部(牒),然后许令为僧,仍将选中僧人造籍申总统所类攒”⑤。又规定“遇有僧尼还俗者,仰元礼师长追取公据、袈裟,牒送本处官司,与民一体应当差役”⑥。这道圣旨反映了五方面的重要信息;第一,颁出度牒权归尚书祠部;第二,试经及设坛剃度每三年举行一次,并由释教总统所司理其事;第三,新度僧人需由各地造僧籍册送归释教总统所汇总;第四,不仅坚持给牍剃度,还坚持度牍收缴办法。若遇僧徒还俗,原戒师负责追回剃度公据、袈裟,具文送当地官府。第五,还俗僧尼与民一体当差。还需要指出一点,元代的僧、道户与普通编民一样,必须在当地落籍。也就是说,由尚书祠部掌管祠部牒,由释教总统所或宣政院负责汇总编制全国的僧尼总册,又由地方路府州县各级政府编制掌管境内寺观僧道簿籍,这形成了元代僧尼名籍管理中的一大特征。这一点可以从元代方志文献中窥出。所见元代修纂的方志中,凡记载有户口者,无不将僧尼道士人数,视同儒户、医户、铺递户等,分门别类,清清楚楚计入编户总数中⑦。这可能与元代寺院僧尼有一定的田赋负担有关。如果仅从文献记载而论,元朝的僧籍管理尚称严格。但元政府在行政上朝令夕改、因时立制的现象很严重,表现在度牒颁发上,执牍准剃规定,只适应于汉族僧和南方地区的僧人,但蒙古人和色目人出家不受此限制。表现在剃度时间上,并没有坚持三年一次的规定,而是剃度无时,凡遇改元、在型法会、国立新寺筑成,皆度僧尼⑧。表现在试经剃度上,试经一说,形同虚语,剃度出家僧人多有不识文字者。如元世祖朝,有次准备在大内含经行香,侍臣奏称“僧多有不识字者”。世祖打圆场说:“但教舒展拭去尘埃,亦有功德”⑨。至元二十九年(1292),杭州等处寺院报告说,近年私变贿度成风,所度僧徒“多有不谙经教,不识斋戒,不曾谙练寺务”10者。表现在严禁私度上,制订的多种剃度禁令,有令不行。至元时期,江浙地区编民遁入寺院者甚众,有次清理户籍,只嘉兴一路就清查出私入寺院的“道民”、“行童”2700人11。为防止私度贿度导致僧徒素质严重下降的弊端,元政府又推行了保举剃度制。
2保举剃度制
保举剃度制是针对私度贿度而制订的,主要想通过设保人担保以强化法权力度,以期杜绝贿度私度行为。至元二十九年(1292),杭州行宣政院做出规定:“今后如有披剃之人,如是通晓经文,或能诵颂书写,或习坐禅,稍有一能,方本寺住持耆老人等保明申院,以给据剃发,无得将孛兰奚、逃驱、避役军民、来历不明人等影射朦胧,请给文凭,披剃违错”12。这项政策的主要精神有两点:第一,凡行童等剃度受戒,需考查通晓经文、书写能力及演习仪规方面的功底,并得由本院住持或耆老(寺院深资顾问僧)保举推荐给行宣政院。第二,实行保举的主要目的是防范贱口如孛兰奚(官府收留的流散人员)、逃亡驱口、避役军民及来历不明的人遁入寺院。而对普遍存在的“用财买居,冒然为僧”13现象,没有作出切实可行的处罚规定;对僧侣队伍中“不谙经教”、“不识文字”的经盲、文盲僧,亦不曾作出有力的淘汰措施。应该说,杭州行宣政院制订的保举剃度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防止冒度,贿度和滥度的目的。
说到滥度,有必要交待一下,通观史籍发现,元政府一改历朝淘汰僧尼的做法,对传统佛教各宗的僧尼均采取宽容政策,只是在武宗及仁宗时期,对流传于江南的属旁门左道的白莲教和白云宗实行过禁止。
3纳钞卖牒剃度制
纳钞卖牒剃度制的推行经历了一个很长的酝酿时期,元文宗时期在局部地区推行,元顺帝时推行到了全国。早在大德元年(1297),针对“富户规避差税,冒为僧道”,沽贩经商,蓄养“妻子,与编民无异”的状况,中书省官员建言,将其“请汰为民”。并认为“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官,始给度牒,今不定制,侥幸必多”14。中书省官员话语的主旨是要仿照宋代,实行卖牒办法以抑侥幸。大德七年(1303),郑介夫上书,亦以卖度建言:云“归附以来,僧道兼无凭据,粮不输官”,他要元政府“效宋时官卖度牒之制,除西番僧外,发下度牒三十万张,散之各路”,凡已剃度出家者,行补纳办法,“每名入米十石,可得米三百万石”。对初剃者行卖牒政策,“每人纳米四十石,永著为令”15。郑氏建议的精神是要全面推行卖牒办法以僧加国家收入。但推测这项建议未被采纳,这可以从以后的几项政策规定中窥出:
例如,大德八年(1304),有治令云:“近年以来往往为僧为道,影蔽门户,苟避差徭,若不整治,久而靠损贫下人民。今后除色目人外,其愿出家”者,需“赴元籍官司陈告,勘当是实,申复各路给据,方许簪剃”16。这里主张的是向原籍官司申请给牍剃度的办法,并非卖度,但申请人要通过几项身份性审查:一是“本户丁力数多,差役不缺”,以此保证国家赋役来源;二是“有昆仲侍养父母”17,用意在于防止造成孤寡老弱无人抚养的社会问题。
由元代典籍可知,这种审查身份、申请给牒的办法被武宗、仁宗所承袭。至大四年(1311),浙江行省在处理剃度问题时,还援引上文中成宗诏令为政策依据,说“在前曲律皇帝(武宗)时分,宣政院官人每奏了二江南有头发的行者被剃为僧,麻道欲开讲读圣旨去的,其间前中书省官人每奏了,完泽笃皇帝(成宗)时分,待做和尚的,他每替头里若有当差的,侍养父母的,弟兄孩儿每呵,本处官司明白给据执照文字,教做和尚来”18。
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元政府因为僧人圆明、道主王道明的造反事件,废止了申请给牍剃度办法,下令“禁僧道度牒符”19这条禁令维持了十多年,延至文宗朝,灾年荒岁不断,饥民塞路,迫使元政府把眼光转到卖牍,以为赈济之法。至顺二年(1331),浙西大灾,饥民多达85万余户,元政府采取救荒的措施之一是“给僧道度牒一万道”20,令卖之以活民。对于其他灾区,也有类似赈济之法,如湖广行省的桂阳路(治今湖南桂阳)儒学教授张光大编写的《救荒活民类要》中说:“今朝延亦降度牒,发下诸郡,但为僧道者每道纳免丁钱至元折中统钞五锭”。不过,这是一项荒年凶岁的权宜之策,实行范围也仅限于个别灾区,未形成固定的制度,所以张光大建议:“莫若酌古准今,申明朝延,将所降度牒免丁钱改拟愿为僧道者每度牒一道,以免丁钱约量出米若干,永著为令”。
由于剃度不严,社会僧团势力骤增。元顺帝时全国佛寺比50年前的成宗大德初年增加了十倍21。僧侣人数的增加情况也在想见之中。加之由于当时财政上捉襟见肘的因素,故在全国正式推行纳钱卖牍制度,规定“禁私创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听出家”22。按元代钞法,50贯折钞一锭,此时每道牍值仅等于数年前桂阳路发下度牒价格的五分之一,若按当时米价折算,只相当一、二石米,这个价格似太低,但所见正史及释氏典籍均如此说,在没有发现新的资料前姑且存疑。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从表象上看,元代僧籍管理体制经历了试经给牍剃度、保荐剃度、纳钞卖牒剃度等三个发展变化阶段,但实质上反映了蒙古统治者从考察僧尼素质为主的管理格局,向考虑国家经济利益为主的管理格局变化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试经给牒剃度制主要着眼于僧尼的功底和素质,保荐剃度制主要是着眼于国家的科差来源和役作所需的人手;而纳钱卖牒制完全变成了一种商品交易行为。这一管理格局变化的结果,使元代剃度管理制度渐趋废驰,僧尼素质下降,戒规不肃,整个僧侣队伍呈现出窳滥现象。待朱明政权建立后,明太祖大举整顿天下佛教,就是鉴于这一历史背景而进行的。
①《续资治通鉴》卷一六七,端平元年五月26条。
②《佛祖历代通载》卷二一,大元。
③《元史本证》卷三二《证遗九》。
④⑤《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选试僧人》。
⑥《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还俗》。
⑦详见《至元嘉禾志》及《昌国州图志》。
⑧参见《释氏稽古略续集》卷一,元。
⑨《佛祖历代通载》卷二二,元。
1012《元典章》卷三三《礼部六?披剃僧尼给据》。
11《续文献通考》卷一六《职役》。
13《元典章》卷三三《礼部六?披剃僧尼给据》。
14《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
15《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七《治道》。
1617《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给据簪剃》。
18《元典章》卷三三《礼部六?释道?僧道簪剃》。
19《元史》卷二八《英宗纪》。
20《元典章》卷三三《礼部六?僧道簪剃》。
21《江苏通志稿》卷二三《金石?梅岩瞿先生作兴学校记》。
22《元史》卷三八《顺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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