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信念、信仰、宗教信仰的特征及意义
论信、信念、信仰、宗教信仰的特征及意义
罗 中枢
提 要:“信”植根于人性之中并且是人之生存、思考和行动的基础。研究信、信念、信仰、宗教信仰的含义、特点及其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信仰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的人生终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宗教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宗教信仰具有个体性、选择性、神圣性等特征。信仰(包括宗教信仰)对人生的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为人生提供终极的基础;为人们提供价值体系中的“应当的应当”;对道德进行聚合和圣化;给人生带来无限的希望;使人生获得真正的自由。
罗中枢,1956年生,重庆荣昌人, 四川大学哲学系教授。
主题词:相信 信念 信仰 宗教信仰
“信”不是可有可无的,连怀疑主义者也不得不承认,“信”植根于人性之中并且是人之生存、思考和行动的基础。 “信”意味着什么?信、信念、信仰、宗教信仰有何关系?它们作为价值观念的基本形式,有哪些不同于认知的特点?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加强思想教育、推进文化建设、树立正确的宗教观、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信、信念、信仰及其特征
信(相信)表示人对有关对象(事实、人物、观念、命题、理论等)的一种肯定心态。那么,信与不信的区别何在?信与认知的区别何在?信与信念、信仰的区别何在?
信(肯定的心态)、不信(否定的心态)、怀疑(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心态),都是一种“心态”。就是说,它们都是主体的属性而不是对象的属性,它们所表达的是主体对对象的感受和回应,而不是对对象本身性质和特点的描述。所以,我们只能从主观方面、即从我们的心态上寻找信与不信的区别。我相信“凡事都有原因”或者我不信“凡事都有原因”,两种心态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休谟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说,区别不在于观念本身的本性或秩序,而在于人心构想观念的方式和由此产生的感觉。信是人心构想对象的一种特定方式,即一种强烈而稳定的、伴有某种特殊感觉的构想。说到底,信和不信的区别,只在于我们内心构想的强烈和活跃程度不一样。因此,在休谟看来,从不信到信,只需采用无论什么方式增加人心构想的强力和活力;从信到不信,只需采用无论什么方式减少人心构想的强力和活力。“所谓信是比想象单独所构成的构想较生动、较活跃、较强烈、较坚牢、较稳定的一种物象的构想。从理论上说,如果不涉及其原因和根据问题,休谟对信与不信的主观区别的描述式说明是言之有理的。
信作为一种主观的肯定心态,同认知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人们所相信的,未必就认知和理解了;反之,人们所认知和理解的,未必就一定会相信。信与认知的区别在哪里?在于是否体现了价值意识、反映了人与世界的价值关系。认知(感觉、知觉、概念、推理等)作为主体对对象的反映,主要是由对象所决定的,并且较少涉及人的情和意。然而任何层次和形态的信,都蕴涵着浓厚的价值意识,体现出人的欲望、动机、兴趣、爱好、情感和意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层次和形态的信,都反映了主体意志的选择。举例来说,看到鲜红的血液,听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阅读“全知全善全能的上帝”之类命题,所有这些都属于认知的范畴,不管认知主体有何动机、欲望和评判,对象决定了他获得那些认知。可是当某人相信“血液是红的”、相信“因果报应”、相信“全知全善全能的上帝”时,意味着他已经作了选择,即自己信什么,不信什么。就是说,他的这种选择和决断已经加入了他的情和意。因此,信实际上是体现主体意志、情感和价值意识的一种选择,它既可以把认知的证据作为依据,也可以对尚未认知和证实的对象、状态和观念进行决断,甚至可以把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作为自己的对象。所以,信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
信念、信仰、宗教信仰都是以“信”为内核的,因而都具有信的一般规定和特征。但是,它们相对于信来说,并不是同等层次的概念。信念固然以信为基础,但它不是一般的信,而是比一般的信更明确、更强烈、更坚定、更自觉、更持久的信,它是人对某种对象、状态或观念抱有深刻信任感的精神状态,突显了信的本质特征。信念所揭示的内容总是同人们“应当”持有的态度和“应当”采取的行动有关,它明确表达了主体的意愿和决心,即主体不仅相信,而且确信,并且决心自觉地在这种确信的指导下去想,去评判,去行动,去生活。因此,信念与一般的信的区别就在于主观肯定心态的力度、自觉性和决心。信念是信在情感和意志方面的强化,它是由“相信”这种肯定心态发展到在行动上不可遏制地要表现出来的一种主体精神状态。
信仰是以信念为基础的,但信仰比信念有更加深刻的含义。“信念往往是具体的,可以表现为人对一时一事的现象持有某种观念和态度,也可以表现为对宇宙和人生的总体性、普遍性的观念和态度。当它成为人的一定总体性、普遍性的观念和态度时,信念就成为信仰。信仰,是人们关于普遍、最高(极高)价值的信念。”信仰的中文意思是信心瞻仰之意,它表现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信仰是由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所构筑的信念体系,是个人用以衡量利害关系和精神追求的最高准则。不论哪种内容和形式的信仰,都是把某种信念置于思想和行动的统摄地位之上,使之成为价值意识活动的调节中枢。
信仰的突出特征是精神层面的超越性。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除了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和生理需要外,人们总是追寻更高的价值意义。人生是有限的,信仰作为人的精神支柱,体现出人们决心超越有限、渴望无限的终极意义。因此,信仰是人生的信念、目标、意志和创造力的最终来源。“没有信仰的人,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希望、信念和目标,没有意志和创造力,生命对他们来说只是时间的流逝和谋求欲望需要的满足,是没有价值的。”
二、宗教信仰及其特征
信仰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的人生终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宗教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并非所有的信仰都是宗教信仰,不过从词源上看,“信仰”这个术语本身就带有宗教色彩。“Faith'’(信仰)由拉丁文fides而来,有“依靠”、 “依赖”之意。希伯来文中有四个动词表达信仰的意思:aman(稳定、可靠)、batah(信任、希望)、hasah(找避难所)、hakah(忍耐、期待)。就是说,人类语言运用中的“信仰”概念,意味着主体在精神上对某种对象、状态或观念有稳定的确信,并且非常自觉地信任、依靠和顺从所确信的对象,寄希望于这种对象。
宗教信仰的对象是超自然的神灵、神学理论和宗教教义,它关注彼岸世界,极力在彼岸世界寻求人生的价值、精神的超越和“终极关怀”。它对所信仰的对象表现出义无反顾的坚决赞同和绝对依附。宗教信仰是宗教的灵魂,也是宗教信徒的生命的灵魂。在宗教信仰者看来,“没有信仰的信念是一种形式的活动,在精神意义上的贫乏就像由计算机产生的对上帝存在的证明一样。另一方面,信仰不仅仅是对一种命题赞同,而且是在可感实在的真理之上的整个生命的支柱。”由此看来,宗教信仰是一种特殊的“信”、 “信念”和“信仰”,它与其说是一种主观心态,不如说是一种人生态度。按神学的解释, “信仰是一种看法。当人开始答复神的邀请,即让吸引人无限的神做生命中的天主,并以心体心地按照神的心意来观看世界,更接受自我的存在,这就是信仰。”
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独特的信仰形式,表现出以下鲜明特征:
(一)个体性。宗教信仰一般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常常表现为群体意识。但是稍加考察就会发现,任何一种宗教信仰的根,都扎在具体的个别的人的心灵深处,并展现在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本质上体现出个人的人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宗教信仰是属于每个人的私事,信还是不信,信仰这种宗教还是信仰那种宗教,最终取决于每个人自己的选择。
宗教信仰的个体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宗教信仰明确而充分地表现了信仰者个人的意志、决心和生活态度。信仰某种宗教,意味着“一种从根本上改变了的意识,一种新的基本态度,一种另外的价值尺度,一种整个人类彻底的思想转向、整个个人的转向”。第二,宗教信仰反映了信仰者个人的某种内在需要、情感和冲动。因此,一个人的信仰过程,既是这个人心甘情愿地接受某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过程,也是这个人‘9我满足、自我追求和自我改造的过程。第三,宗教信仰展示了信仰者个人所具有的某些素质,或者说,展示了存在的一种新维度。“人的自由、创造性、对善的寻求、对美的鉴赏、对知的渴望,还有爱和牺牲的能力,所有这些和其他的品质,构成了人的精神性存在。……宗教对人独特的精神性的承认,乃是我们抵抗一切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现代进攻的最大堡垒。”
(二)选择性。宗教信仰意味着信仰者对于世界和人生的理解的选择、价值标准的选择和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的选择。“信仰就是宁采取信,而不采取不信;宁采取信赖,而不采取不信赖;宁采取知识,而不采取无知;信仰的意思是在信与不信、误信、迷信之间,作适当的抉择。’’*按托马斯·阿奎那的看法,人的自由在宗教信仰的选择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和发挥。就拿认知自由来说,如约翰·希克所说,在自然层次的认知是最不自由的,人被迫(违者最终将走死亡)在生物系统中以一种代表其合适身份的方式来经验世界;在伦理层次,人的认知有了较大的自由,以“直觉”、“洞见”等方式来表达非强迫性的认知和确认;在宗教层次,人具有更大的综合能力来排除不想面对的意识——可以放弃日常的经验、科学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真理,也可以放弃自我、自信和世俗的生活,信仰者完全根据自己所选择的确信来解释一切。“宗教信念并不完全依赖于在宇宙结构中或在人的经验过程中对发现的论据的推断,……而是依赖于对环境作用的无意识的解释,……在以这种方式解释中,信仰者在作一个基本的认知选择,因而也在冒险——冒最大错误的险。因为在继续以这种方式解释中,一个人是‘靠信’、而非‘靠见’而生活。”
(三)神圣性。宗教信仰蛰伏着有限的人对超越性(无限的、无条件的)、完满性(绝对的、全知全善全能的)和终极性(永恒的、本原的)的向往和追求,换句话说,宗教信仰满足了人对神圣性的渴望。人总是具体的、有限的、此岸的、不完满的,但人又总是不满足于此。出于某些内在冲动和复杂原因,人总是要向往和追寻高于现实和经验世界的“神圣”境界,即超越、完满和终极的境界。所谓“超越”,指我们的认知靠近每一条地平线时,前面都会展现出一条新的地平线,伸向那超乎自然和人之外的神秘。所谓“完满”,指我们在对世界和自身存在的体验中,永远可望不可及的丰富、深邃和无穷。所谓“终极”,指自身不依赖于其他一切而其他一切以之为归依者。正是在对这样的“神圣”之域的向往、追求和期盼中,人们产生了宗教信仰。
综上所述,宗教信仰就是“一种对自身、对邻人、对世界的人格倾向;一种整体的回应;一种理解问题(无论一个人怎样理解)的方式和一种处理问题(不论一个人怎样处理)的方式;一种生活在世俗层面之上的能力;看到、感到一个超越的维度,并依此而行动。”
三、信仰的意义
信仰作为人把握世界和生命的一种独特的方式,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它对人生的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为人生提供终极的基础。这里的“终极”,既指世界的绝对和根本,也指人生最高的意义和最重要的价值。作为一种哲学范畴, “终极”本无信与不信的问题,但是任何信仰,尤其是宗教信仰,都具有追求“终极”并以之为生活支撑和意义诠释的显著特征。信仰作为对终极关怀的实质性回答,表征着人对终极关怀的渴望,它给人注入神圣的目标,引导人去反省自我、超越自我、塑造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从而为人的生活提供情感、意欲、愿望、行动等等的根基。所以,信仰是一种精神的仰望和生命的活水,是人的精神柱石,是人的全部价值意识的定向形式。有了信仰,信仰者便有了强烈的精神追求,并在追求中获得宽慰感、宁静感和神圣感,在追求中回归自己的精神家园。
第二,为人们提供价值体系中的“应当的应当”。信仰在价值观念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作为评价主体价值观念体系的深层内核,是价值评价活动的大前提。“价值为人打开了一个未来的或理想的世界,价值的本质应是和人的理想世界、和人的发展前景是‘同质’的范畴。这就是说,价值反映的是,人着眼于未来、立足于自己的理想性需要,对‘事实’的一种建构性要求,而不仅仅是人对已有‘事实’的功用评估。价值的深刻本质应当是立足于理想去建构事实,而不应当是立足于事实去构筑理想。唯其如此,人才可以仰赖于价值而构成事实与理想两个世界;唯其如此,人的‘可能性世界’才是可能的;唯其如此,像康德所说,价值才属于也只属于人的‘应然世界’。就此而言,信仰是最富有价值本性的。……信仰从它的生成那一刻起,就满足着人的超越现实指向未来的理想性需要,信仰一生成就本然性地获得了‘纯正性’的价值本性。”
第三,对道德进行聚合和圣化。“每个人无论他是否具有宗教倾向,都有自己最终的假定前提。因为这些前提对他来说是真实的,这种假定前提不管是被称为意识形态、人生观、观念或者仅仅是对生活的一种直觉,都对属于他们的所有行为产生了创造性的压力”。这里的所谓“创造性压力”,在道德行为系统中可以理解为一种来自信仰的内驱力。正是这种内驱力推动人去从事德行,使自己在道德践行中体悟到人生的尊严和神圣,并将各种具体的道德行为组织起来形成系统。
第四,给人生带来无限的希望。任何信仰都不是静态的,它指向未来,指向所求的方向,指向可望不可及的理想。形成某种信仰,表明人决心按自己已有的某种理念来生存,表明人愿意自觉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表明人希冀按自己的愿望来改造心灵、改造自己、改造人生和改造世界。所以,信仰来自于人的内在需求和对崇高美好的盼望。“如果正是希望把信徒吸引到爱的生活中,那么,同样也正是希望,才是信仰思考的促进和推动力量,才是信仰借以对人类本性、历史和社会进行认识与思考的促动和推进力量。”信仰充满着希望,或是对生命的希望,或是对爱的希望,或是对正义的希望,或是对和平、和谐、同情以及真、善、美的希望。
第五,使人生获得真正的自由。只有人,才有信仰,只有有意志、有选择、有精神追求的人才有信仰,因而信仰是最具人性化的精神之物,它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任何崇高的信仰,都意味着人对有限的超越,意味着真正的人性的复归和人的自由的发挥。正是在信仰中,人的精神乃至整个生命都向真、善、美的神圣价值尺度全面开放了,人主动地、自觉地、心甘情愿地拥抱“绝对”并归顺到“绝对”之中,与自己追求之物合而为一,或者说,使永恒无限侵入自己的有限生命之中。因此,在信仰中,人将实现真正的自我,获得真正的自由。
摘自:《宗教学研究》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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