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与“罪”?——中、英文《圣经》翻译中本体论和人性论的文化差异
道与“罪”?——中、英文《圣经》翻译中本体论和人性论的文化差异
麻天祥(武汉大学宗教学系教授)
自古至今,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民族都拥有自己的文化,也就是说,都拥有在特定的地域、特定的生存环境中,持续酝酿并形成自己对宇宙和生命的特有的理解,而且在现实,或者说在既存的时空环境中,以及“一切已死的先辈的传统”影响下,不断充实、完善、发展而积淀在民族心理深层的系统观念。它不仅凝聚了人的“创造”欲望,事实上更多地表现出各自对“自在”的对象世界认同的特征。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乃至宇宙是从哪里来的?是如何生发而成的?我们人又是从哪里来的?人的本质是什么?决定人的本质的又是什么?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强国还是弱国,先进民族还是落后民族,都不能不对这样的问题,即包括自身在内的“自在” (宇宙和生命)作深层次的思考,并形成各自的思惟模式——特别是本体论和人性论。正因为如此,任何时候,对任何事物的理解,自然而然也就留下各自文化的深深的烙印。原本希伯来人创立并尊崇的宗教,一旦在世界范围广为流行,他们奉持的经典——旧约和新约——也就是大多数人习而不察的“圣经”,被译为不同文字,而与不同国度的社会信仰熔铸在一起的时候,也不能例外,同样表现出各自思惟的特色或者说文化的特征。试比较中、英文圣经,我们不难看出在本体论和人性论方面,两种文化差异的微妙之处。
首先,解读本体论的差异。
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本民族的寻根意识,都有其对宇宙万众生发的独特理解。换句话说,就是要以一种形而上的关怀,穷源竞委,为万物、为自身确立一个终极依托形式,即本体。古希伯来人如此,华夏民族也如此;讲四大(地、水、火、风)皆空的印度文化如是,以二希(希伯来、希腊)为传统的西方文化亦如是。无论是逻各斯(logos),还是上帝的语言;是生成万物且不可言说之道,还是空其所空,实相非相的无,都是对这一终极依托形式的不同理解与表述。正如我国近代思想家章太炎先生所言:二日哲学创宗教者,无不建立一物以为本体。其所有之实相虽异,其所举之形式是同。”同样是圣经,准确地说是新旧约全书,在不同文字的中英文译本中,还是带有不同文化的蛛丝马迹,而泄露出相应的本体观念。
作者首次接触的福音书是一个中文的译本,无疑那是按中国文化传统理解西方人的造物主的·《新约·约翰福音》首句云: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或与上帝同在)。
上帝就是道,道就是上帝,宇宙之元初就是华夏民族深意相契而不可言说之“道”。这九个字言简意赅,用中国人的思惟,以及中国人对太虚沧桑的理解,精心锤炼出中国人的上帝。也就是说,上帝和道名异而实同,都是那个孕育创造天地万物的本原或本体。用道解说上帝,无疑告诉人们,基督教的造物主既是《老子》 “先天地而生”,为万物之母的“无”,也是佛家“此生则彼生,此灭则彼灭”,“实相非相”,四大皆空之“空”。因此它也就是普遍,是绝对,是不可言说却又触目皆是的一切事物的本原。
“道成肉身”,是基督教的重要范畴,也是新约重点表述的神学思想。中文圣经同样用“道”之一字取代三位一体中的上帝,早已成中国基督教社会稳固不易的概念,它进一步突出基督或圣子耶稣,虽然后天地而生,却与圣父上帝先天地同在,即与中国文化中“独立不改”,“周行不殆”,实为天地之始,万物之母的“道”同在,同样是以“道”取代上帝置作宇宙的本源即本体的。
然而,英文版的《圣经》翻译则不同。在那里,全知、全能、至善、极智、普爱,或者说生命的本身、集一切完美品质的上帝却被译为具体实在的二曰” (Word),也就是把言视作先天地而存的宇宙之本,鲜明地烘托出英语文化的特点。还是约翰福音的第一句,它作了下列的描述: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Word, and the Word was with God,and the Word was God.
这里虽然进一步逻辑推衍为上帝的语言,即上帝,但其根本仍然是付诸实在的语言。比照中文“道成肉身”的翻译,英文版本又取二曰成血肉之躯” (the Word become flesh),同样突现二曰”的本体功能。
“道”与“言” (Word)翻译的不同,足见译人自出机杼的创新意识,以及表现其各自不同文化的微妙差异于不自觉之处。
事实上,中文的“道”与英文的“言”皆译自希伯来文圣经的Logos(逻各斯),Logos源出希腊文,乃欧洲古代和中世纪常用的哲学范畴,意指宇宙间可理解的规律性,虽然也有语言的意思,但其涵义并不局限于此,更有理性、尺度等内涵颇为丰富且难以言喻的模糊性,类似中国文化中“得意忘象”,不可言说的“非常”之“道”。赫拉克利特最早将其引入哲学领域,用以说明事物生灭变化的规律。亚里斯多德也以此表示事物的本质属性。西方学术各学科名称的词尾皆缀之-logy,其实也是这个意思。“道”、二曰”翻译之径庭,恰恰反映了文化背景不同的译人对该范畴顺理成章的不同理解。
“道”的翻译亦见于《旧约·诗篇》第十八。中文译:
至于神,他的道是完全的。
而英文本此处译作way,文曰:
As for god, His way is perfect.
但紧接下句,中文是:
耶和华的话是炼净的。
英文说:
the Word of the Lord is Proven.
中英文所指,其实与前述大同小异,然而中文翻译仍以“道”突现其完美无缺,英文则以道路和语言予以替换,由此多少亦可窥见二者之优劣厂⑧。
任何一个地区、民族、国家的文化部足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自家庭、学校以至社会逐日、逐年、逐代积淀而成的,或者说“在一切一死的先辈的传统”影响下培植起来的,并在封闭的地理格局不断扩展中,打破地域性的忠诚,而丰富与趋于稳定。因此,与文化的相互渗透和兼包并容的同时,它必然还会给自己的人民的宇宙观、人生观和思惟方式烙卜难以磨灭的印记。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世界著名诗人、文学批评家、宗教学家艾略特(T.S.Eliot)说的那样,它是一棵树,而不是一部机器,只能栽培,不能制造和随心所欲的变换,即使在与不同文化的接触和交流中,其核心观念也不会完全弃置。就是说,种下什么样的种子,只能长出什么样的树苗和同种的果广。小英文圣经“道”与“言”的不同翻译,实在也是积淀在民族心理深层的文化属性在现实生活中的顽强表现。
“道”是中国文化奉之为本体的重要思辨内容与框架。汉·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批评儒法阴阳诸家“得一察焉以臼好”,独推道家为“道术之全”。他说:“道家无为,义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也就是说,无为无不为,“无成势,无常形”的“道”足化生万物之本源,是宇宙万众生灭变化的普遍法则。而后,黄老之学、魏晋玄学、宋明理学,皆采道家之说:直至前清、近世,思想家也多以道兼容儒释,视空、无为本体,上而谈玄,卜而论治,表现出以“道”为宇宙之原初,天地之本根的倾向。“道”在中国文化中可以说是根深柢固了。
诚如司马谈所言,早在两千年前,中国文化已出现了“道”的观念,一则以虚无为本,二则以因循为用,形成以虚无的“道”为原初,并以之生一、生二、生三、而生万物的本体论哲学,即所谓“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为天下母”,“无状之状,无物之象”的“惚恍”。正因为其“惚恍”而不可言说,姑称之为道、为大、为逝、为远、为反。换句话说,所谓“道”,只是作为天地万物之本根的终极存在的假名。其后,庄子又充分发挥了“道”之无形无象,不可言喻,世界由之而生,万物因之而铸,高于一切又遍于一切的本体观念:
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
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在太极之先而不为高,在六极之下而不为深:先天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
古而不为老。
同时他还指出“道不当名”,“所假而行”,说明“道”既是超时空、超有限的独立存在,即无限、终极的“造物主”,又是“所假而行”的假名。汉以后佛教传人并在学界广泛浸淫,“道”与佛家实相非相,是名实相,缘起性空,“空”的观念遥相互应,进一步强化了“道”作为本体的属性。这一积淀在华夏文明深层的理性思惟,于翻译西来之书,涉及超现象界的造物主时,以“道”取而代之,也是不禁之情的自然宣泄。据传,以“道”译逻各斯,意会上帝,是中国近代著名翻译家、思想家严复的倡导,如此尤其彰显文化对思惟的决定作用。
与中国传统不同,英美文化显然更重视语言的诠释作用,它关注的不是前述超时空、超有限、不可说的“道”,而是与现象界一一对应,甚至同构,自然也是可见诸现实的二曰”。无论是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重视概念的特性及其间关系的语言分析,或者是维特根斯坦引导人们“不要想,而要看”,对日常语言使用的分析,乃圣卡纳普(R.Carnap)的逻辑实证主义把哲学归结为语言问题,实现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Linguistic Turn),还是上个世纪出现的,把语言分析视作哲学首要,甚至是唯一任务的语言分析学派,以至最近风靡东西两半球的本体诠释学,一致肯定语言在哲学中的地位,无疑是欧美文化传统在思与行中的顽强表现。英文圣经译逻各斯为二日”,或者上帝的言,也就尽在情理之中而不难理解了。
追溯欧洲中世纪关于基督教神学著作,同样可以触摸到重视语言的这条线索。它们论述在虚空中创世的上帝的存在与属性时,无论是先验的本体论,证明上帝是先于存在的最完备者:还是以运动的因果律或宇宙论,由现象的因果推导出超现象的“无因之因”的上帝;或者是后验的目的论,从宇宙的规律和秩序,说明必有一个创造和设计者,推论创世的上帝的存在;以及为维护现实社会善、美和幸福的最高统一,而设定上帝的存在,都从不同角度说明上帝自存、先在、逼在、无限、不变或实有的形而上的属性,无一不突出语言、概念与本体的同一关系,或借用语言、概念的功能,彰显本体的实在性。
当然,英文圣经说的“言”,是上帝的言(the Word with God),因此,在天地未成之初便描述了上帝用二曰”创世的过程。它说:起初,地无形空虚,上帝的灵运行在深不可测漆里一的水面上(the Spirit of GOd was hovering over the face of the waters)。这里初起时地球空虚无状,亦与“道”的涵义相同。中文翻译特加“混沌”二字,更像中国神话盘古开天辟地的故事,只不过盘古开天辟地以行,上帝创世以言!上帝说:要有光,就有了光:上帝说要有天空,就有了天空(firmament,中文译作空气);上帝说要有海,要有草,要有树木,要有日月星辰,要有飞鸟虫鱼、牲畜野兽:最后上帝又说,要按我们自己的形象造人,并使之管理所有这一切。于是,世界便形成于一周之内,二日”也就是独一无二、举足轻重的宇宙先导。
需要注意的是,英文在上帝造人时的措词用的是复数our(中文同),如此,神的概念也就被泛化了,二曰”也就非具体之言,而是一种象征。更何况,上帝何须说,又对谁说?事实上,无论是言,还是上帝,都和“道”一样,只是对终极或原初存在,即超越我们有限认识的无限的托称而已。还是与上帝一体的耶稣说得好:“我就是道,就是真,就是生!”其实,作为终极存在的上帝,意思实在就是最完备的终极价值道、真、生。历来经院哲学家苦心孤诣的论证又何尝不是为了证明上帝就是真理,就是生命的本身呢?当然,依其属性自然也就是先天地而生、无在无不在的“道”了。恰如阿奎那所言:上帝神性的本质,“意指一切事物的本原”,明白了这一点,从根本上说,中英文化对本体的认识实在是同声相应,“道”、二日”翻译之别具风格,只不过由于文化习俗的差异而托名不同,当然思惟方法也不同。
记得一个美国朋友赠其专著交际学一书,扉页上题: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Word.
Dao which can be spoken is not constant Dao.
我想,如此鲜明地对照,必定是他意会了中英文之间同工异曲之玄妙。
总之,按中文,道成肉身,道生万物,以言不尽意,得意忘言,而无言:故以心意会“道”;依英文,言生万象,言成血肉,由于言为实有,而以言解意,故重言;则以二日”为本体(其实是诠释与同构)。
如此以斑窥豹,中英文化差异尽跃纸上,而“道”的选用还是略胜一筹。
其次,解读人性论的差异。
旧约、新约开篇便是上帝创世的宣扬,当然是为了肯定上帝的神圣权威与完美无缺,除此在现实生活中并无实际意义。而后叙及夏娃经不起蛇的诱惑,与先祖亚当一起偷吃禁果,以及后来神赐福挪亚并与之立约,旗帜鲜明地层示了救世的思想。救世不禁救拔挪亚于洪水之中,至关重要的是救人类免于邪恶。这才是基督教教义的核心,也是圣经的重要内容。基督教借助神话突出本善之人性,一旦介入社会即嬗变为恶。英文译之为Original sin;中文译作原罪。分析比较,英文翻译应当说是恰倒好处;而中文“罪”的判定,显然暴露了中文词义模糊性对人性问题的错误导向。
就圣经而论,人类始祖原本夫妻同体,既无羞耻之心,当然也无善恶之识,纯净亮洁,无欲无念,与中国文化中的赤子之心可视为一谈。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中西,实际上都是讲性本善的。由基督教的角度看,只是由于夏娃经不起诱惑,引导亚当与她一道吃了悦人耳目且生成智慧的禁果,于是眼也亮了,心也明了,意念中也就泛起了善恶是非,原本纯净无暇的赤子之心便酝酿起知善知恶的廉耻之念,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西方的性恶论。监于此,上帝驱逐亚当夏娃出伊甸园,以免再摘生命之果而得与神同样的永生。这一流传深广的神话故事,不仅告诉人们,女人与蛇皆为邪恶之源,尤其重要的是说明,原本赤子的人类,既不能不生存于现世,便染之以斑斓色彩,生出种种欲念,于是,“终日所思所想尽都是恶”,结果世上再也没有像挪亚那样的义人,“凡有血气的人在地上都败坏了行为”,“都偏离了正路”,“亏缺了神的荣耀”。这就是中文所指的“罪”、原罪。
其实,所谓“罪”,在希伯莱文圣经中,所用的是希腊文,意指射箭偏离正确目标——当射手射出之箭偏离目标,核查人核实后便高呼错。显而易见,圣经视人性为恶,指的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后天获得的,有悖上帝意旨,远离赤子之心,能分辨善恶是非,趋逐世俗繁华欢娱的欲念,因此,惟有禁欲才能通向基督的救度之途。圣经中大量列举了人性恶的具体表现,如:悖逆圣者:以恶待人;虚妄、谎言、恶语;屈心行淫、乱拜偶像,乃至食肉、结婚、娶外邦人为妻,都是恶,中文皆谓之罪。
可见,圣经中除了不信奉上帝、悖逆上帝外,一切以欲念驱使而造成的错失和非道德,诚如罗马书中详列的人类的种种不义:好淫、邪恶、阴毒、嫉妒、杀戮、争竞、诡诈、侮慢、狂傲、自夸、欺骗、谗言、背后说人、两面三刀、违背父母,乃至无远见、无信用、无爱心、不宽容、不仁慈等,甚至符合已存、现存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婚姻、性生活之类,都是基督救度的范围。充其量,它们指的不过是人性中的不完美,品行的不道德。然而在中文圣经中却认定这些都是人类的种种“罪”恶。
约翰福音在界定人性对立的两个方面时指出:“凡不信他的,错;凡尊从上帝的,对。”可见,圣经对人性的判定主要还是基于信仰,因此也只能是善与恶,而非法律范畴的“罪”与非罪。英文译作sin和righteousness,也可说明,中文罪、原罪、罪恶的措辞与原意不甚相合。
罪,本字作罪。其意主要有三:一 、作恶,犯法。 《易》疏“罪谓故犯”。二、判罪。《书》有“罪人以族” (灭族)。三、刑罚。《汉书·刑法志》云:“杀罪五百”。上述第一义除触犯刑律尚有故意作恶之意,原罪之译与此尚可差强人意,但还是指作坏事而非私欲。其他均指触犯刑律,以及法律的惩罚。通俗讲,就是犯罪、罪行,即英文crime,而非sin。中文译作“罪”,显然有悖圣经人性论本意。
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上流传一句妇孺皆知,耳热能详的话——“性本善”。其意源自两千多年前的孟子,故有“人皆可以为尧舜”⑧之说。至佛学输入,佛法兴起,“心佛众生不二”弥漫僧俗各界,又有众生皆可成佛的召唤,由是熔铸了中国文化全心向善的思想主流和民族品格。理学兴,以天理说人性,倡穷理尽性,所持虽仍为性善,但又指明人欲非天地之性,且有禀气质之性不同的分别。禀清则善、贤,禀浊者恶、愚,其实就是说,因气蔽、欲诱而生恶,“人心私欲故危殆”,形成“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存天理,遏人欲,或去人欲,存天理的理欲之辨。他们一则说“性即天理”而性本善;另一方面又指出,欲生于心,乃生理之本能,有善亦有不善,要在“善反之”,实际上就是要寡欲、制欲、去欲!欲盛性昏而不明,欲去则天理流行,所以人们常说“无欲则刚”,“欲”也就被视为蔽锢天理和本然之善的障道之本,甚至是万恶之源。前述圣经中关于人之欲望和道德缺憾之“不正”,即人性恶的论述,与理学家所说的偏离天理的私欲如出一辙,如此,在嫉人欲若仇仇的伦理思想长期浸渍下的中国译人,以“罪”名之,也尽在情理之中。不过,“罪”字的选择恰恰又教中国人自己对基督教人性论形成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解。
与中国文化不同,英美文化虽然同样嫉“恶”如仇,但也视人欲为正当,顺从人欲的合理性,英文圣经以Original Sin界说人性,有意无意地流露出这样的思想感情。他们的译文不取类似中文的Crime和Offence,无意中表现出与中国文化的差异。
牛津词典释Sin曰:
Breaking of divine or moral law, esp. by conscious act, such act, offence against good taste or propriety etc.
(违逆神性和道德律,特别是故犯)
不难看出,Original Sin的意思是原本违背神旨的不正当行为。结合经义,也就是人类原初因不堪诱惑而致错失的欲念,或者说性本恶。
基于此,英文圣经选用大量不同的词语,明确Sin的规定性:
They have all turned aside.
They have together become unprofitable.
There is none who does good.
Fall short of the glory of God.
turned aside是偏离正道;unprofitable是有害之意;good毋庸解释,其反面便是恶;short of则是亏缺。此外,还有如:wickedness of man was great on the earth, inclination orintent of the thoughts of his heart was only evil all the time 以及 unrighteousness, sexualimmorality, covetousness, maliciousness, envy, strife, deceit, evil-mindness, whisper, backbite,hate, violent, proud, boast, invent, disobedient, undiscern, untrustworthy, unloving, onforgiving,unmerciful等,除仅有的murder具有犯罪性质外,其他皆为不良思想与行为。如上所示,英文圣经对人性的判断也只是“恶”而非“罪”,巴n的选用应当说准确无误,恰如其分。
阿奎那认为,“恶”是人类在不遵循理性而追随感官时产生的,同样说明基督教人性论视欲念为恶的本质。他进一步解释说,在人的存在中有三种秩序:一日理性:二日神性:三便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伦理规范。违反这三重秩序,其实也就是违反社会生活的伦理规范便是恶,因为神性包含并超越其他两重秩序,伦理规范就是神性在生活中的展示。具体说“恶”就是谎言、虚伪、放纵肉欲!当然,符合理性,即在理性秩序中的欲望、激情,如爱、食、色、快乐,只要与理性一致,无伤大雅,而非无孔不入,不仅不是恶,而且是善。如此解说人欲,尤其说明sin意只在违反伦理规范的不良欲念和不道德的行为,英美文化承认人欲合理性的文化特征也就不言自明了。
既然视欲念为恶,通向人性完美的必由之路也就只能是“禁欲”。如前所述,基督救世并非拯民于水火,而是引导人们信从神,追随神,消除恶的欲念而至神性,实际上就是禁欲。由此又可见中英文化一致的地方。只不过,基督教从上帝的立场称之为救度;中国儒学,尤其是理学则从世人的角度说名“复性”。
就基督教而言,无论是圣父上帝以恩慈之心的“救” ,还是圣子耶稣用生命鲜血来“赎”,都是遥不可及的形而上学,现实世界只能是人生的禁欲。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基督教的禁欲有非常精彩的论述。
在韦伯看来,世俗社会是意味著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的领域,因此也是充满各种诱惑的领域,就像蛇对夏娃的诱惑一样,难以抗拒。面对社会如此强大、众多的诱惑,若要通向神性,实现基督的救度,即道德的自我完善,必须禁欲。即使如摩西登上了西乃山山顶,亲身感受上帝的临在,还得返回人间,抗拒世俗的诱惑。所以韦伯强调,“禁欲既是一种救度的态度,又是一种系统的救度的方法和过程”。同时他为了突出人的欲念的合理性,明确地把它分为排斥尘世的禁欲(world-rejecting asceticism)和尘世内的禁欲(inner-worldly asceticism)说明前者是中世纪的禁欲观,是修士所认为实现救度的唯一途径;而尘世内的禁欲,对那些“基督信仰的热忱者而言,这个世界不仅不应当离弃,而且是他们的责任”,“因此,财富的享受虽然是绝对禁止的,但致力于经济活动便成为禁欲者的天职。因为经济活动不但忠实地达到将伦理合理化的要求,并与严格的合理性相符合”。如此不仅赋予社会经济活动以伦理的意义,同样借经济活动的伦理意义肯定了创造财富,即“利”的欲念以合理性的价值。追求财富或利的欲望变成了对神召(calling)的回应,财富的创造则是上帝恩宠的报偿,也就是救度。依照韦伯的思路,正是尘世内的禁欲观,即新教伦理,促成西方资本主义的诞生,这是题外话了。
毫无疑问,把禁欲视为实现基督救度的态度和系统方法,依然是针对不良欲念而言的,巴n的涵义与圣经人性论在在相合自然也就不辩而明了。而sin和“罪”的不同翻译,诚然反映了不同文化的不同性格,二者之优劣也是显而易见的。
应当说明,文化不仅是一个民族、国家、地区人民的生存方式,而且也是他们的思惟,甚至审美的模式。不同文化自有不同的思惟,即使是对同一事物,同一理念,在翻译挪用中,也会留下各自不同的印记而同它的模式保持蛛丝马迹的联系。圣经中英文本在本体论上道与word,人性论的罪与sin翻译的不同,同样是文化差异的具体表现。本文比较分析,或许有助于对基督教哲学的正确理解。
摘自《普门学报》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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