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基督教“爱观”与佛教“慈悲观”的比较)
读(基督教“爱观”与佛教“慈悲观”的比较)
朱寰(南京大学博士生)
如果把宗教视为文明之核心的话,那么从不同宗教对同一理念的评价存在巨大差异这一点来看,执“文化不可通约”论者似乎很容易找到有利的论据。比如“爱”这一理念,在基督教中,爱既是上帝的属性之一,具有本体论上的绝对意义;作为上帝对人的赋予,又具有认识论上的先验意义;作为戒律之总纲,还具有伦理上的普遍意义。说基督教是“爱”的宗教是恰当的。然而在佛教中,“爱”却不是一种“好”的情感,它足“无明”产生的后果,又是引发“取”、“有”和“生老病死”的原因,所以是必须断除的对象。难道佛教是无情无义的宗教吗?
其实,从历史的眼光看,各种文明自始处于不断生成的过程,越是高级的文明自我调节的功能越强,因此文明之间的相互理解、融和是可能的。唯其如此从事文化比较研究才是一件有意义的事。
(基督教“爱观”与佛教“慈悲观”的比较) (见《普门学报》二〇〇一年第二期,以下简称(比较))一文试图阐明两大宗教在伦理观上的基本出发点,消除世人对佛教的某些误解,为两大宗教的对话搭建一个可能性空间。笔者读后深受启发。
(比较)首先想说明的是“爱”这一基督教伦理体系的核心理念何以遭到佛教的冷落。翟先生和尤女士认为,这是由于对“爱”的基本价值判断不同所造成的。在基督教看来,既然一爱”是上帝对人的赐予,因而具有了神圣的意义。情欲的爱和脱离了情欲的、宗教意义的爱只是爱的对象、目的不同罢了,其本质正如古代最伟大的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所言,都是一种将我们和我们所爱的目的物连在一起的企图。所以二者的区分仅仅是义理层面的,对于人而言,所有的爱是一体的,也是神圣的。佛教由于否认造物主的存在,自然就不认为爱是出自上帝的赐予,既然爱是人所本有的情感,也就不存在那种能够脱离人欲、纯粹理念化的爱。所以爱是不值得作为终极伦理目标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佛教是冷漠的宗教。(比较)指出,如果把爱理解为脱离了一切以自我为对象的欲望、对一切众生的慈悲之心,那么佛教其实也是提倡爱的。作者引《大昆婆娑论》、《大智度论》和《大乘庄严经论》,申明佛教对爱的理解有欲爱、法爱之分。欲爱是有染污的爱,如贪欲、渴求、情欲等等隶属于人的自然本性的情感;法爱是无染污的爱,它只有一种表现,即对众生的慈悲喜舍之心。欲爱是自私的、有垢的、应该克服的:法爱则是无私的、无垢的、应该追求的。这样看来,佛教与基督教对爱的理解实际上存在著很大的相似性。作者从语源学角度,指出希腊文《新约》中表达现代观念的“爱”的文字分别有四个:agapee、er〇s、phile〇、st〇r〇gee,分别表示:以他人为中心的爱、情欲的爱、对知识的爱和亲情关系的爱。这样四种爱可以抽象为两种:无我的爱和有我的爱,前者完全抛弃了自我,而后者终究指向自我。这和佛教对法爱、欲爱的区分是相应的。而且基督教以无我的爱统帅有我的爱,规劝基督徒以无我的爱来爱神并彼此相爱,则又与佛教对无我之慈爱的褒扬趋向一致。
从表层的不同进入内在的相同,进而揭示更深层的不同,(比较)一文循著这样的思路,逐步加深读者对基督软和佛教的认识。作者认为基督软和佛教的伦理观有两处重大差异。一处在于佛教比基督教的伦理追求更具理性和超越性。佛教强调欲爱与烦恼、贪婪、痛苦、盲目等负面价值的不可分,因而主张以智慧断除欲爱,从而从烦恼、贪婪、痛苦、盲目中解脱出来,这是一种理性对感性的超越:强调以无我之心慈爱一切众生,这是跳出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是佛性对人性的超越。因此,正像基督教用比犹太教更广泛而深刻的“爱”超越了犹太教的血缘观念,佛教用比基督教更具超越性的“慈悲”完成了对基督教的超越。笔者以为(比较)一文的深意正在于此,而且作者的这一判断是有说服力的。
另一处重大不同在于基督软的“爱”是他律的、被动的,而佛教的“慈悲”是自律的、主动的。作者认为,根据基督教教义,“爱”出自上帝的赐予,否则人自身是无法具备“爱”的能力的,因此人的“爱”出自被动的领受;又因为人必须通过“爱”神及他人才能证明自己的选民身分,所以基督教的伦理观是他律的。与此相对,大乘佛教强调佛性本具,因此人人可发大乘菩萨心,行菩萨行。这一判断也是准确的。笔者想补充的是,在他律与自律之间,体现著基督教与佛教在著眼点以及人性问题上的深刻差异。基督教教义浸透著原罪的意识,认为每个人生而有罪,这罪不是一时一地的邪恶行为,而是贯穿人的全部生存状态,因此人是没有行善的能力的,必须靠上帝的恩典才能行善。佛教起初不以伦理问题为中心,更反对“十四无记”之类的玄想。佛陀关注的是人的生死问题,以生死为起点观照种种因缘,必然对人生得出一个基本评价——苦,除此而外的是非对立,就显得无足轻重了,是以佛陀从不涉及罪的问题。至大乘佛教,“众生皆有佛性”的思想大为阐扬,又受到中土思想的影响,心性染净的问题演变成心性善恶的问题,而且在儒家“性善论”的鼓舞下,大乘佛教对人性存有相当的乐观。罪与性善,否定与肯定,由此与基督教之间产生更大的差异,即使在对“爱”的认识中找到诸多相同之处,但是一旦触及理论基点的问题,基督教与佛教的鸿沟立即彰显出来。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听到翟先生和尤女士的见解,笔者认为是个遗憾。
还有一点需要补充。基督教的“爱”从单一的希伯来文ahabh演变为多个希腊文字,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受到当时希腊哲学的影响。希腊哲学重视逻辑,强调概念的准确、明晰,最早地分化出不同的知识类别。基督教为了在希腊文化世界中得到传播,就必须使用希腊化的思惟方式。这不应被视为语言上的混乱,相反,这是基督教神学语言丰富化的一个表现。而且,在不同内涵的“爱”的背后,存在一个同一的认知标准,这就是《圣经》教义。《圣经》明确指示:男女和合、兄弟和睦以及像上帝爱人那样以他人为中心的爱,都是出自上帝的旨意,这样不同内涵的“爱”都具有同一性,都是好的。有了这个认知前提,不同内涵的“爱一才不会相互产生矛盾,即使翻译为一个词如l〇ve也不会引起理解上的混乱。(比较)认为,如果感情、情欲都藉著爱的神圣名义自行其是,则势必造成对宗教神圣性的消解。笔者认为这一担心是不必要的,基督教对爱的理解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必须是出自上帝的旨意,那些上帝旨意之外的情感及其后果,已不在“爱”的范围之内,坶宁说是爱的败坏,如同腐败的食物,不能说它原来不是食物,也不能说它现在仍然是食物,因为它现在已经变成毒物。同样的道理,情欲如果越出了夫妻关系,就不再是爱,而是淫乱。通过对“爱”的前提的设定,“爱”的神圣性得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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