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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求同存异”到“和而不同”——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思考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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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求同存异”到“和而不同”——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思考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既是一个前沿的理论问题,也是宗教工作实践的客观要求,需要各个方面一起来做好这篇大文章。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何处理好宗教问题,一直是世界上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遇到的一大政治难题。宗教问题处理不好,会危及国家安全和政权巩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苏联解体、东欧演变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是执政党出了致命的问题,但西方国家利用民族、宗教问题煽动不满情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对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达到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谋丧失警惕、防范不力,是上世纪末世界上一些共产党丧失政权的重要原因,这方面的教训很深刻,我们一定要记取。现在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我以为,能不能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我们党的领导水平、执政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会会指出:“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15、16页)这段话,是几十年来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实践经验的结晶,是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方针。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也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也好,都是对着一个大方向的,或者说都是围绕着一个主要目标的,这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一个创造性贡、献。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的老祖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讲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也没有讲过,而是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提出来的。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宗教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进行深入思考得出的必然结论,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的一个具体体现,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境界。这一新论断的重大意义在于,它为破解“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一政治难题找到了正确的路向。
  我们已经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有宗教存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不仅会长期存在,而且在一定时期或者一定条件下还会有所发展,这不是一种理论推导或假设,我国宗教发展的状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大家知道,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描述的理想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基督教国度,如果现在有人试图把社会主义社会设想成一个纯粹的无神论国度,我认为这是另一种空想社会主义。毕竟,没有宗教现象存在的那种至清至纯的社会主义社会,人类社会至今还没有出现过。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宗教现象,执政党如何看待,如何处理,确实很需要进行冷静的思考。总结历史经验,我们既不能违背规律,简单粗暴,又不能放任不管,无所作为。怎么办?现在看来,除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没有其他更科学、更理性、更现实的途径。
  纵观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宗教总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就一般意义上来讲,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但具体到某个宗教,就不一定都能“万寿无疆”。人类历史上出现过许许多多宗教,恐怕很难准确统计,但能够一直流传到今天并且继续得到发展的,为数并不多,大多数宗教已经消失在历史烟云之中了。某一种宗教在这个世界上能够存在多长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宗教对社会适应的程度。社会发展了变化了,你这个宗教如果不做相应的调整或改革,根基就会动摇,就很难站得住脚了。同一种宗教传播到不同的国家里去,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个国家的历史背景、文化渊源、社会制度这样一些重要因素,懂得如何去适应那里的水土,融人那里的文化和社会,不然就会造成很大的问题,甚至给这个社会带来无穷的麻烦。中国现存的五大宗教,除道教外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人的,但在适应中国文化、扎根中国社会的过程中,经历是不一样的,其中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去很好地做些研究。比如天主教,在中国的传播发展中经历了“三起三落”,跌宕起伏,特别是十七、十八世纪发生“礼仪之争”后,罗马教廷颁谕禁止中国教徒祀孔祭祖,康熙皇帝则下旨禁教,使天主教在中国的传播遭到严重挫折。许多外国学者,可能也有一些中国学者,认为天主教在中国的遭遇主要是因为中国人民排外,因为中国文化缺乏包容性。我不这么看,不说这是一种西方文化中心论的表现,至少也是非常片面的。为什么世界上惟独中国文化能够延绵数千年而不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文化具有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气度。佛教是外国传进来的,但现在很难看出来佛教是一种外来宗教,有的人甚至把佛教当作民族宗教来看待了。实际上,佛教传人中土的时候,文化上是有冲突的,也发生过像“沙门不敬王者”这样一些问题上的争论,不能说这些争论不激烈,但佛教会“圆融”,慢慢融人到中国文化的血脉中去了,牢牢扎根在中国这块黄土地上了。当然,社会主义社会与以往的封建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处于指导地位,执政党治国理政不需要借助宗教或者利用宗教。也就是说,宗教生存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说坚持无神论的执政党如何对待宗教是一个难题的话,那么对各个宗教来说同样也遇到了一个难题。怎么办?必须寻找出路。这条出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适应宗教,只能是宗教去寻找自己的合适位置,努力适应这种生存环境的变化。因此对于宗教来说,除了去努力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没有更合适、更顺畅、更有利的出路。
  邓小平在1980年同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谈话时讲了一句话:“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见《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第167页)邓小平一生中很少讲宗教问题,但这一句话非常经典,揭示了处理社会主义与宗教之间关系的要害所在。社会主义国家如果试图用政权力量压制或消灭宗教,不仅是去做一件根本做不到的蠢事,而且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非常有害。宗教如果超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搞狂热、搞极端,甚至搞对抗,不仅对社会主义社会十分有害,而且对自身的合法生存和健康发展也十分有害。理性权衡,趋利避害,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避免对立和冲突的最佳结合点。既然这是一个两厢情愿的事情,就要充分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的互动。
  讲“积极引导”,当然是党和政府的责任。这个责任就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通过采取一系列正确的措施,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鼓励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积极的一面,抑制宗教中消极的一面,使宗教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和谐因素,使信仰宗教的群体成为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这种引导光有积极性还不够,还要学会引导,善于引导,提高引导的水平和能力,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不仅要对社会主义社会有规律性认识,还要对宗教的发展有规律性认识。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要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不懂宗教,不了解宗教自身的规律以及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内在关系,你就不可能对宗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就更谈不上去“积极引导”了。因此,我们各级党政干部要善于学习,善于总结,努力掌握“积极引导”的本事,我想这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单靠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是不够的,宗教界自身也要有积极性和自觉性。能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系到我国各个宗教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宗教界不关心不行,不努力也不行。建国初期,我国宗教制度实现了重大改革,这是各宗教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的重要一步。这些年,我国各宗教开始了探索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一轮努力,例如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推进民主办教,伊斯兰教搞“解经”,等等,这些都是明显的例证。我国宗教界有识之士不再仅仅着眼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如何生存进行思考,而是更进一步着眼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如何发挥积极作用进行思考。只要我们深入比较一下就会发现,如果说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宗教制度改革还主要是在政治层面上的话,那么现在我国宗教界新一轮的探索,则开始涉及宗教思想的层面,内涵更加深刻。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对经典、教义就会产生新的理解,做出新的阐释。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必须触及的问题,我们也支持宗教界在这方面真正有所建树。
  那么,什么叫“相适应”呢?国外有人说,中国共产党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目的是要“改造宗教”、“改变信仰”,这显然是别有用心的。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见《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76页》)归结到一点讲,就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解决好爱国与爱教的关系。作为公民,爱国理所当然,作为教徒,爱教理所当然。爱国与爱教、公民的社会责任与宗教的神圣追求,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需要很好地统一起来。
  我们党研究和处理宗教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求同存异。比如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就叫求政治之同,存信仰之异。这是一条清晰的界线,可以防止随意夸大信仰上的差异,甚至上升到政治上的分野,从而造成社会对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宗教与政治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关联。看一看当今世界,政治冲突的背后可能有深刻的宗教背景,宗教冲突的背后也可能有深刻的政治背景。再看我们国内,境内外一些势力利用宗教达到政治目的的情况并不鲜见。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宗教与政治之间的界线,存在着诸多变量,需要我们进行冷静的辨察和考量。可见,“同”和“异”之间不是互不相干的两码事,“求同”处理不好会影响“存异”,“存在处理不好也会影响“求同”。
  由此我想到《国语?郑语》里史伯回答桓公的一段话:“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如果过分强调和片面追求“同”,事物非但得不到发展,反而会走向衰败,要承认有“不同”,并在“不同”基础上形成“和”,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这一思想很辩证,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党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时候,不仅要不断巩固和扩大同宗教界在政治经济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还要善于处理好意识形态上的“异”,在承认“异”的基础上达到一种“和”。这个“和”与“同”有着不一样的含义,“同”是一致,“和”是和谐,所以叫“和而不同”,是一种更高的境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有政治上的要求,还有宗教上的要求,江泽民提出的“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就是宗教上的要求。基督教搞神学思想建设,伊斯兰教搞“解经”,就是对这种要求的积极回应和具体实践。
  因此,我有一种看法,和谐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种重要表征或状态。这种和谐要体现在政治、思想、行为、组织等各个层面上,还要体现在各种重要的现实关系上,不仅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的,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不同宗教以及不同教派之间、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之间都要和谐相处。有不适应才需要适应,有不同才需要和谐。我们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社会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执政党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我认为促进宗教内部、宗教之间和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和谐,是促进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历史过程,将贯穿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需要我们付出长期努力。这些年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个问题,这是一种好现象。我们现在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可能还仅仅是开始破题,许多问题还没有深入,有的问题甚至还没有涉及。
  责任编辑 张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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