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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隋唐佛教寺院的公益活动(三)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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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隋唐佛教寺院的公益活动(三)
  作者:王晓丽
  来源:《烟台师范学院学报》
  (续前)
  四、关心行旅
  自古以来,佛教寺院就有接纳各地游方客僧的制度。后来这种制度扩及到民间,衍生出一种新的社会功能,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停客。隋唐时期,佛教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佛教寺院一般都有很多房舍。他们经常收容过往的旅客在寺中留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旅馆的职能。尤其是到了唐代,俗人寄寺已经成为比较常见的现象。唐高宗初年,僧人道宣还为此发出了“众僧房、堂,诸俗受用,毁坏损辱,情无所愧”的感慨。“安史之乱”以后,这种情况就更加普遍了。到唐代宗和唐德宗统治时期,俗人在佛教寺院里寄居几乎成了一种风气。一般来说,俗客在佛教寺院里寄居叫做“税院”。但是这种租赁与民间旅社的经营不同,住客寄寓纳银明显地带有“随喜”的性质。这些在佛教寺院里寄居的人涉及到当时的各个阶层,军士、官吏以及商客都包括在内。据《广异记》记载:“衡山隐者,不知姓名,数因卖药,往来岳寺寄宿。”可见这位药商是寄宿岳寺的常客。唐人小说《莺莺传》中的张生和崔氏女莺莺也都是在前往长安的途中,住在蒲州的普救寺中的。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人们已经把佛教寺院当作了旅店,而佛教寺院也把接纳四方客人寄住当作是普惠众生的福田功德。为了遏止这种风气,朝廷不得不下诏禁止。唐代宗宝应年间,朝廷下诏说,“如闻州县公私,多借寺观居止,因兹亵渎,切宜禁断,务令清肃。”唐德宗在贞元年间也曾经颁布过禁止俗客借住寺院的诏令。可是实际上,这些诏书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唐德宗以后,俗人寄寓佛教寺院的风气更加盛行,朝廷对这种情况也就逐渐默许了。唐宪宗元和三年(公元808年),朝廷还颁敕说:“举人试迄,有逼夜纳策,计不得归者,并于光宅寺止宿;应巡检勾当官吏并随从人等,待举人纳策毕,并赴保寿寺止宿。”可见这时,甚至就连朝廷也已经把佛教寺院当成了临时的旅馆来进行利用。
  唐代的佛教寺院在分布上自然形成间隔式的布局,他们用接力的方式接待远程行客,有点类似于驿站传舍的功能。唐太宗贞观年间,僧人慧序在梁(今陕西汉中)、益(今四川成都)之间云游时,见到百牢关位居冲要,“四方所归”,却没有寺院,“道俗栖投,往还莫寄”,于是就在关口修建了一座菩提寺,“用接远宾”,“行旅赖之”。这所菩提寺实际上就是传舍。一般来说,各州县的佛教寺院普遍都有用来供客人寄住的传舍,这些佛寺传舍又和乡间的兰若传舍相结合,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传舍系统,唐宣宗大中六年(公元852年),朝廷甚至下诏说:“其有山谷险难,道途危苦,羸车重负,须暂憩留,亦任因依旧基,却置兰若。”“其诸县有户口繁盛、商旅辐辏,愿依香火以济津梁,亦任量事各置院一所,于州下抽三五人主持。”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来的佛教寺院就纯粹是为了便利商客寄宿所用了。到唐武宗会昌初年,全国的兰若已经发展到四万多所,兰若传舍也几乎无所不在。日本僧人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详细记载了他在行程中留宿的佛寺的名称,揭示出一幅晚唐时代由晋冀普通院组成的网状传舍布局。这里所谓的“普通院”,就是“对巡礼者普与供养,通达五台”的意思,性质类似于兰若传舍。院里“常有饭粥,不论僧俗来集,便僧房宿。有饭即与,无饭不与,不防僧俗赴宿”。两个普通寺院之间大约距离三十里左右,显示了唐代寺院寄寓利人的规模之宏大。
  除了以上四方面的内容,隋唐时期的佛教寺院和僧人还参与了其他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如有一些佛教寺院和僧人专门为百姓开挖水井,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这种水井被称为“义井”。隋朝初年,僧人通幽开凿了四眼井,并且在井边设上打水用的漉具,供百姓使用。唐朝时,京城弘福寺僧人慧斌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在汶水的边上开挖义井。著名僧人澄观也曾经在江宁的普慧寺以及北门凿井,以供民众使用。又如隋唐之际的僧人道渊因不忍心看到渡锦江的百姓由于翻船而被淹死的悲惨情景,在江上架设飞桥,方便路人。僧人法纯则“微行市里”,替人做工,给僧俗洗补衣服,清除市井的粪秽,为僧徒劈柴担水,填治道路等,无事不作。唐朝初年,僧人智聪住在栖霞山内,“以山林幽远,粮粒难供,乃合率扬州三百清信,以为米社。人别一石,年别送之,由是山粮供给,道俗乃至禽兽,通皆济给。”此外,佛教寺院和僧人还从事浴室以及公墓管理等多种公益事业,充分发挥了他们的社会功能。
  总之,隋唐时期,佛教寺院和僧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一方面扩大了佛教的宗教势力及其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佛教自身的兴盛。同时,在客观上也有力地促进了当时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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