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社会和佛教事业
这次去北京参加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回来,感受很多,也很深。相信大家也和我一样。这次人大会议,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修改了宪法。修改宪法的内容,电视播了,报上也有,这里就不多说了。但给我们留下了印象。我本人有幸出席会议,印象就更深刻了。这次修改宪法,直观地体现了我们国家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正视现实,实实在在,也就是实事求是的精神;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国家的基本发展趋势:越来越讲法制,社会也越来越步人正轨。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共产党领导下,国力迅速提高,尤其在国防力量方面,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也随着改变,于是也有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政策,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变化,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稍有经历的人,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身上、从自己身边,体会到或觉察到这个惊人变化。就以我们少林寺为例,想想改革开放前少林寺面貌,看看今日少林寺面貌,真是变化巨大。
通过这次修改宪法,我们也不难看到: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也正在努力地完善自己,使自己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不断地调整政策,制订法律,改革体制,并规划下世纪事业。我们的佛教事业也不应例外,也要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新时期新形势。面对法制化社会,宗教立法,势在必行。但一谈到宗教立法,大家似乎都很敏感,有顾虑,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
首先,法律的产生,并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而是全社会参与的结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体制,就充分说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一条从根本上保证了合法宗教的存在。同时,宗教徒也是国家公民,享有国家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宗教徒都能持积极进取的态度,多方面的充分的参与社会事务,我想应该有可能产生一部比较好的宗教法。
其次,宗教法产生以后,肯定有利于合法宗教事业的发展。宗教法其中一项主要内容,要将正教与邪教严格区分开来,正教得到弘扬、邪教将被抑止。由于目前我国信众整体上信仰水平较低,各种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在社会上愈演愈烈。如果听任邪教泛滥,那么,真正的宗教将会被淹没。
第三,宗教法的产生,将会对宗教组织有所约束。想通了以后也会明白,合理的约束,不仅起到监督作用,亦是一种净化力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单靠内部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共产党组织,内有党章约束,外有国法约束。宗教组织亦然,内有教戒约束,外亦有相应法律约束。从某种意义上说,约束亦是一种保护。任何一个组织,如果缺乏约束,放任自流,最后必致腐败,甚至自毁境地。宗教组织也不例外。关键是合理约束。怎样才是“合理”?这正是我们要做的工作,有待我们去探讨,有待我们去努力。
最后,我想要特别说说,我们作为佛教徒,一定要学会使用、要善于使用各种法律,保护佛教权益,发展佛教事业。对此我深有感受。现在社会上侵犯佛教权益,损害佛教形象,阻碍佛教事业发展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我们懂法,并运用法律手段,那么,类似的事情就有可能得到避免,或加以纠正。以我们少林寺为例,三年前,河南省有一个肉联厂,为达到眼前的广告效应,竟然将其生产的火腿肠用“少林”做商标,无视佛教戒律,严重伤害了我们佛教徒的宗教感情。为此,我们打了一场官司,最后并获得了胜诉,在教内及社会上都引起了巨大反响。由于我国法制处于初建阶段,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类似事情仍时有发生。去年三月份出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我就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维护寺院合法权益,禁止乱用寺院名称的建议》的议案。大会很快就将这件提案转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地做了答复。由于目前尚不具备明确详尽的法律条文,各方理解达不到一致。为了把事情做彻底,今年人大会议期间,我又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对去年议题做了进一步申述,相信政府会做出更合理的解决。有关提案的具体内容,这里就不赘述,附文于后,供参阅。我拟题向大会提案的用意,不仅仅停留在解决社会上乱用寺院名称这一具体问题上,而是通过这一具体问题的解决,以达到全社会和政府对于宗教事业的重视和理解,并期望能够产生一部比较好的宗教法,从法律上保障宗教事业,推动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可以说,我是生逢其时,并有幸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我经常心生惭愧,亦心生感谢,感谢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不嫌愚拙。在我的人大代表任内,我如果能为产生一部好的宗教法尽心尽力,亦是我最大的愿望和安慰。 1999年3月20日于少林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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